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概念1.1 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他们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2.1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来确定,包括医疗错误、疏忽大意、违法行为等。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需要进行充分的事实查明和证据支持。
2.3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要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承担,他们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患者受到的损害。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旨在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重建生活。
3.2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程度来确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3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定期赔偿或其他形式,以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保护4.1 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包括协商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添加标题
违反法定的诊疗义务(勤勉、高度注意、忠实等)
02
添加标题
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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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违反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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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因实施过渡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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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力大小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
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I、医疗损害责任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54条)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55条) 患者同意权的限制:患者生命垂危时经过院方审批程序即可抢救 (56条) 医院未尽到当时相应的注意义务的,有损害则应担责。 (57条)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否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58条) 6“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59条)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1.1 医疗伤害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医疗伤害应当是在医疗活动中患者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了伤害。
1.3 医疗伤害的因果关系:医疗伤害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谨慎和审慎的义务,对于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 医疗伤害责任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同一医疗伤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伤害赔偿的范围3.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伤害所需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2 财产损失: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收入减少、财产损失等。
3.3 精神伤害: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医疗伤害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4.2 患者过错: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不按照医嘱执行或者隐瞒病史等导致医疗伤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以减轻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5.1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活动中尽到了谨慎和审慎的义务。
5.2 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伤害,并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存在医疗行为,即医生对患者进行的治疗、诊断等医疗活动。
1.2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二个要件是存在损害结果,即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到的身体、精神上的伤害。
1.3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最后一个要件是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疏忽等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2 异常风险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是异常风险责任,即医生在正常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特殊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
2.3 严格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严格责任,即无论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医生就应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3.1 合法行为: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患者因此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医生可以主张合法行为免责。
3.2 患者责任: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如不按医嘱使用药物等,导致损害的发生,医生可以主张患者责任免责。
3.3 不可抗力:在某些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地震、战争等,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医生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4.1 经济损失赔偿:医生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4.2 精神损害赔偿: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3 适当赔礼道歉:医生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除了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责任,还应当向患者赔礼道歉,以缓解患者的伤痛。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实践5.1 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存在过错或异常风险等,而医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合法行为或不可抗力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深入解析《侵权责任法》下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帮 助您了解医患关系中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概述
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原则,为深入学习医疗损害责任打下基础。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和范围
详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包括医疗行为、医疗纠纷的范围和类型,使 听众对医疗纠纷有更清晰的认知。
解读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残疾赔偿等方面 的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深入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 提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总结和重点强调
总结《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要点,并重点强调医疗患者的权利 保护和医疗机构的合法经营。
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探讨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包括机构管理、医疗设备和人员配 备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人员的侵权责任
讲解医疗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涵盖医疗操作、诊断和治疗方面的 责任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介绍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包括投诉、索赔和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1页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14页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4页
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张某某因持续性腹痛入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入院后,医院对张某某进行了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误诊,将张某某的阑尾误认为是盲肠,导致手术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术后,张某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张某某的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某某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证明等。
(2)张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因误诊导致的严重并发症死亡。
(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与被告就此事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院的诊断记录和手术记录,证明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
(2)医院聘请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医院的诊断和治疗符合医疗常规。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认为:(1)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存在过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则认为:(1)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2)张某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误诊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导致手术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2. 医院的误诊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家属医疗侵权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 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侵权责任案件。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1.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执行者,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的责任。
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患者的责任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当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如果患者对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未能充分了解或者未能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导致医疗损害发生,患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过错责任形式存在。
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严格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以严格责任形式存在。
例如,如果医疗机构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标准的设备或药品,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行为。
2.3 合同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还可以以合同责任的形式存在。
当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了医疗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赔偿当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进行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各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医疗领域中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
一、医生的义务1.1 诊疗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确保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医生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1.2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
医生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除非患者本人或法律另有规定。
医生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记录,避免遗失或篡改。
1.3 技术水平义务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擅自从事自己不具备资质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2.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命危险或者其他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手术失误导致的伤害或者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的恶化。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等。
2.3 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职业处罚。
三、医疗损害赔偿3.1 赔偿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医生是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或者执业单位,在医生违反诊疗义务导致医疗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尤为关键。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是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医疗损害责任是基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医疗损害责任也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定损害,无需证明医生的过错,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损害的界定2.1 医疗损害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医疗损害包括身体损害、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害三个方面。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患者需要提供医疗损害的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2.3 医疗损害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条,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和医生共同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3.1 医生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3.2 医疗机构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其管理、组织等方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3.3 医疗保险机构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疗损害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义务方面。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4.1 患者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的过错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存在医疗行为,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
只有在医疗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
1.2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另一个要件是损害结果的存在,即患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
这种损害结果可以是直接的身体伤害,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损失。
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2.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2 无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但仍然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无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合理的医疗方法。
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2 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需要举证证明他们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了合理的医疗方法。
4.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4.1 医疗费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患者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4.2 误工费用:如果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工作能力受到影响,需要休息或减少工作时间,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女士,因长期患有慢性胃炎,在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多次治疗。
2018年8月,张女士因胃痛加重再次入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张女士进行了手术,手术由该院知名外科专家李某主刀。
然而,手术过程中,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张女士的胃部被误切。
术后,张女士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张女士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遂将医院及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及李某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2. 医院及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的外科专家,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张女士的胃部被误切,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给张女士造成了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及李某存在医疗侵权行为。
2. 医院及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张女士胃部被误切,给张女士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及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如下:(1)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对李某在手术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作为医院的外科专家,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给张女士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尤为重要。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范围1.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是指承担医疗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1.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1.3 患者的权益:患者是医疗服务的接受者,享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2.1 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2.2 损害结果: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了实际的损害。
2.3 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3.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可以免除责任。
3.2 患者自身过错: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3.3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免责情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用。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4.1 经济赔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对患者身体或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经济赔偿。
4.2 道歉赔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进行道歉赔偿,以表达歉意和诚意。
4.3 其他赔偿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还可以采取其他赔偿方式,如提供免费治疗等。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5.1 诉讼途径:患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5.2 协商调解:患者也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七章专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1.1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遭受身体、精神或财产方面的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2.1 过失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应有的医疗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2 患者损害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二是患者的损害,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害。
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损害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
2.3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三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需要证明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其尽到了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不存在过失行为。
3.2 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3.3 证据的重要性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患者需要收集和保存与损害相关的证据,如病历、医疗记录、检查报告等,以支持其主张。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4.1 经济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
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份,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解读《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包括医疗侵权行为的界定、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医疗伤害赔偿的限制。
一、医疗侵权行为的界定:1.1 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行为规范,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
1.2 医疗侵权行为的要件:医疗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伤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3 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需要提供医疗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专家鉴定等,以证明医务人员的过错和患者的伤害。
二、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伤害的范围:医疗伤害包括身体伤害、精神伤害和财产伤害三个方面,其中身体伤害是最主要的认定对象。
2.2 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医疗伤害的认定需要根据医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伤害。
2.3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与医疗伤害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专家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伤害。
三、医疗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3.1 医疗伤害赔偿的方式:医疗伤害赔偿可以采取经济赔偿、道歉赔偿、医疗服务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
3.2 医疗伤害赔偿的主体:医疗伤害赔偿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承担,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3 医疗伤害赔偿的限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伤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患者的伤害情况、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四、医疗伤害赔偿的限制:4.1 医疗伤害赔偿的时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需要在医疗伤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时效期限将无法获得赔偿。
4.2 医疗伤害赔偿的减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尽到告知义务、患者明知风险却仍然选择接受治疗等,医疗伤害赔偿可能会被减免。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引言】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主体、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等内容。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以及其他与医疗行为相关的行为。
其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其他与医疗行为相关的行为是指与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行为包括过失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两种情况。
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医疗行为准则或职业道德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医疗费用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所需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无法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护理费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进行护理所需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获得的赔偿。
【结论】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主体、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等内容。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包括医疗损害的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等。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发生损害的情况。
医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如手术不当导致术后并发症、误诊或延误诊断导致疾病进展等;2. 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财产受到损害,如手术中丢失贵重物品、药物使用错误导致贵重药物浪费等。
三、医疗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2. 选择合格的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业资格和专业技能;3. 监督和管理医务人员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4. 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损害承担相应的救治和赔偿责任。
四、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之一,他们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患者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患者合法权益;2. 提供专业、规范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按照规范的医疗流程进行诊疗,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3. 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患者信息。
五、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是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包括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方式等。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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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案例评析陈某旭诉京瑞丽诗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1]案情:陈某旭在瑞丽诗门诊部行额肌瓣悬吊术,后陈某旭眼结膜充血、角膜出现斑翳,双侧眼睑不能闭合,双眼视力下降。
陈某旭向法院起诉,请求瑞丽诗门诊部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瑞丽诗门诊部对陈某旭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医疗过失,瑞丽诗门诊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定瑞丽诗门诊部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
瑞丽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瑞丽诗门诊部在对陈某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陈某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属次要责任。
故一审法院认定瑞丽诗门诊部应对陈某旭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正确。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将“及”修改为“或者”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之一有过错,医疗机构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具体包括术前院方未行视力及提上睑肌肌力检查,未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术后患者出现角膜病变之时,未及时安排会诊,未采取更积极有力的措施治疗角膜病变。
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造成陈某旭九级残疾,故瑞丽诗门诊部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陈某旭的残疾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次要责任。
故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结合案情酌情认定瑞丽诗门诊部承担40%的责任。
这样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自己责任的理念,即瑞丽诗门诊部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不仅能够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将督促瑞丽诗门诊部积极履行医疗注意义务。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
自1960年代以来,医患关系由家父型关系改变为平等关系,在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负有告知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的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分为三种情形:(1)一般病情一般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特殊病情特别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权利主体是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规则,分为两种类型:(1)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权损害并且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权损害,未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战某芳等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案情:战某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进行手术。
手术即将结束时,战某突然出现血氧降低、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战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大一院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过错责任程度轻微,酌定医院对患者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战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审理费用,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一审判决生效后,战某家属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吉大一院术前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及告知义务,患者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理解其所签署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中提示的风险,确认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过错责任程度轻微,酌定其对患者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诊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风险性,因而,在诊疗活动中,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不仅需要在术前进行一般性常规内容的告知,还需要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特殊内容,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的安全。
对于后一告知,《侵权责任法》第55条要求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民法典第1219条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
在本案中,吉大一院仅履行了一般性告知义务,未尽到完整的特殊告知义务,取得战某的明确同意,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吉大一院的行为致使患者战某遭受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吉大一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未尽到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之间仅具有相对轻微的因果关系,本案最终认定吉大一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以保障患者战某的权利,同时维护好医患关系的利益平衡。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
在发生了一些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患者家属不同意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事件后,《侵权责任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立即采取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力。
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
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要件是:(1)患者生命垂危等,须紧急抢救。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
首先是患者同意,患者不能表达意思的,才需取得患者近亲属的同意。
“不能取得”包括其近亲属不同意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3)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的批准。
具备这些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可以实施紧急抢救措施。
本条只规定了授权,没有规定违反紧急救助义务的责任。
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未尽紧急救助义务有过错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黄某菊等诉铜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3]案情: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民警发现送往铜川市医院抢救。
市医院在没有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抢救,但患者仍死亡。
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市医院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在没有患者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抢救治疗,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市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市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死者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巡警发现后送至市医院。
市医院及其下属医务工作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竭尽所能,全力抢救,对市医院的行为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死者亲属在死者身亡后到达医院,对医务工作者的诊疗行为提出种种质疑,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形成助人为乐、鼓励义行的良好社会风尚并无裨益。
市医院对张某容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死者家庭的特殊情况,本着关爱弱者的宗旨,一审法院认定市医院负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问题。
当患者急需抢救,却又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本着医生救死扶伤的使命与职责,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以避免患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在本案中,市医院在没有患者亲属签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抢救治疗,符合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
不过,符合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与符合诊疗规范并不等同。
医务人员在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时,仍然需要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身体安全。
患者在该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鉴定,本案中市医院对张某容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为30%,故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规定。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反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医疗技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失是医疗技术过失,不属于医疗伦理过失或者医疗管理过失。
(3)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证明,法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的,依照其规定进行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