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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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摘要】:本文介绍了现行法规对于医疗事故的界定,进而阐述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并且从理论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对比分析了境内外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不同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比较法

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讼的日益增多,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弊端日益凸显。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人拟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入手,结合国外法学界关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性质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其第2条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对于医疗事故的性质,本人认为,一方面,医疗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对患者的一系列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医疗服务合同,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患者在医院挂号后,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患之间即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当这种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以后,因医护人员的过失对病人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过失医疗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又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患者并不了解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无法向医方索赔,所以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界观点

(1)国外学界观点和实践

观点一: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须提交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一般需要提供专家证言,之后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因此,通常情况下,美国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英国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则坚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患者要想在诉讼中胜诉必须证明医生违反了应尽的义务,且损害与违反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

观点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发达的医疗保险制度联系起来的。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医方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实际上是由社会分摊了医疗风险。美国对于某些案例开始寻找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方案【2】。

(2)国内学界观点

观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在医疗事故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救【3】。

观点二:过错推定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当医疗事故发生侵害患者人身健康时,若行为人即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则将被推定为有过错。

2.国内外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

(1)国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没有关于处理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的成文单行法,对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的处理主要适用民法中的侵权原则。《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也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由此可见,依法国和德国法,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方存在过错,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国内有关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起草者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明确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过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表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就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对此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才能免责。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在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外,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具体情形。

3.本人的观点和分析

本人认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应当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首先,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适用于现实情况。无过错原则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构成要件只有三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在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易实现,而行为人则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来说,采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过于苛刻。医学毕竟不是万能科学,医疗过程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如果如一些学者所主张,无论医务人员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不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而且大大增加了医方支付保险费的负担。这些费用最终会由医方转嫁社会,由社会大众来承担。

其次,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发生时,只有加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加害人存在过错必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由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专业性,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相当困难。同时医方掌控着就诊人员的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很有可能出现对资料进行修改等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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