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浅谈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者不承担赔偿 。I 证 明 ¨ 医疗 机 构及 医务 人 员的 医疗 损 害责任 构 成要 件包 括 过错要件 ,由原告 即受害患者一方 承担举 证责任。 只 有在第 5 8条规定 的情形 下 ,可 以推定医疗机 构或者 医务 人员有 过错 。除此之外 ,按照第 5 条的规定 ,医 9 疗产 品损 害责 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药 品、消毒 药剂 、医疗器 械的缺陷 ,或者 输人 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 患者 损 害 的 ,患者 可 以 向生 产 者或 者血 液提 供 机构 请求赔偿 ,也 可 以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 。患者 向医疗 机构请求赔偿 的 ,医疗机构赔偿 后 ,有权 向负有责任 的生 产者 或 者血 液 提供 机构 追 偿 。其 中 医疗 机 构在 此承担 的是 中间责任 ,实行无 过错 责任原则 。如果 医 疗 机 构 对 医疗产 品的缺 陷产 生 具有 过 错则 承担 最 终 责任 ,否 则 由医疗 产 品生 产者 承担 。 侵 权责任法 根 据产 品责任 的各 种类 型 ,采 取 不 同的 归责 原则 ,形成 了医疗 损 害责任 的双重 归 责 原则 体 系 。医疗 机 构 的医务 人 员不 再 需要 承担 无法 举证复 杂疾 病的 因果关 系证 明 ,不必 加重心理 负 担 , 可 减轻 看病 的压 力 ,对 于 减少 过度 检 查 ,缓解 看 病 难 、看病贵是 有帮助的 。同时 ,医疗机构也不是不 要 举 证 ,也需要 针对 患者提 出的问题进行相 关举证 。这 规 定 把原 来 的双 规制 统一 为 医疗 过 错损 害赔 偿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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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的医疗损害部分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学习这一部分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医疗行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医疗损害部分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当按照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对患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医疗技术的先进程度、医生的经验及医疗规范等因素,以及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等因素。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这些要求体现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有全面客观的认定和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对医生的专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再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于医疗过错的具体责任划分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对于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医生的雇主,即医疗机构也要对医生的医疗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生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最后,医疗损害部分还对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患者的精神痛苦、丧失生活质量等非经济损失,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是具体、实际的,对于损害的赔偿应当全面、合理。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权益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院案例法律评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医疗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过错、医疗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旨在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法律参考,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案例背景某患者,男,50岁,因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医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将患者的左冠状动脉误诊为右冠状动脉,导致治疗措施不当,患者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评析1.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2.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生误诊属于医疗过错。
根据《医疗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医生误诊,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医疗损害赔偿根据《医疗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各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医疗领域中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
一、医生的义务1.1 诊疗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确保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医生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1.2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
医生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除非患者本人或法律另有规定。
医生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记录,避免遗失或篡改。
1.3 技术水平义务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擅自从事自己不具备资质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2.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命危险或者其他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手术失误导致的伤害或者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的恶化。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等。
2.3 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职业处罚。
三、医疗损害赔偿3.1 赔偿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医生是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或者执业单位,在医生违反诊疗义务导致医疗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医疗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深入学习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内容,并获取了一些有关医疗损害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医疗损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定义清晰明确。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患者健康状况受损或者生命、身体、精神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医疗损害的范围和性质,为后续的侵权责任划定了界限。
二、侵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首要责任在于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在聘用和管理医务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促使医疗机构履行其管理职责,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水平和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等因素。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对医疗技术的理解程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应该注重救济和调解。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的损害,就能够降低医疗事故的影响。
而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医疗事故,应该积极推进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五、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保护患者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是对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在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时,应该综合考虑患者损害程度、医务人员责任大小、医疗机构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通过合理的赔偿机制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及,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履行侵权责任的能力。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性 、 型化 纠纷 。医疗 侵权 诉讼 最 特殊 之处 就在 于 : 类
法 官在 判 断 医生 的诊 疗 护 理行 为 是否 造成 患 者人 身 损 害 ,医生 的诊疗 护理 行 为是 否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 章 和诊 疗 护 理 常 规 , 务 人 员是 否 有 过错 时 , 规 医 大 多需 借 助司 法鉴 定 : 另一 方 面 . 直接 证 明 医务 人员
证 据并 加 以证 明 的责任 。 的 内容 包括 : 是行 为 责 它 一 任 , 是 由谁 来 举 证 ; 就 二是 后 果 责 任 , 是举 证 不 能 就 或 举 证 不 足 的 后 果 究 竟 由谁 来 承 担—— 其 具 体 包
括: 当事 人 对 自己提 出的 主 张 , 当 提 出证 据 ; 应 当事
teta f e ia tr css T es iigo ud no ro dcl ot il e ni s c n rc d rl h il dc lot ae. h h t f re f of nme i r voa se tyj t ea dpoe ua r om fn b p i at t t ui
人对 自己提供 的 证据 应该 加 以证 明 。以表 明 自己所
提供 的证 据 能够 证 明其 主张 ;若 当事 人对 自己 的主 张不 能提 供证 据 或对 提供 的证据 不 能证 明 自己 的 主 张 , 可 能导 致法 院对 自己的不 利判 决 , 将 即承担 败 诉
的法 律 后果 。 二 、 国 医疗 侵权 诉 讼举 证责 任现 状 我
过 错 等要件 事 实 . 对于 患者 来 说具 有 相 当的 困难 。 而
对 于 医 院来讲 ,要 证 明 自己的 医务 人员诊 疗 护 理行 为合 法 、 过错 。 无 患者 的损 害 与 医疗行 为没有 因果关 系, 医方也 未 必就 能够 很 顺利 、 易 地证 明 自己无过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医疗活动;③患者损害;④因果关系。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指的是经批准设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等。
2. 医疗活动医疗活动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3. 患者损害患者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身体、健康、生命等方面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
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直接导致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患者的基础状况等因素。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追诉时效为二年。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都有哪些类型一、医疗损害责任都有哪些类型医疗损害责任都有以下类型: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是什么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产品责任的概念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法律案件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还对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
二、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于术后第三天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 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过错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入院后,未向其家属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且未取得家属同意。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手术并发症死亡,其死亡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导语:《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内容,其中医疗损害部分涉及到了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通过对这一部分内容的深入学习,我对医疗事故的法律处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自身的权益与责任。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与分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中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健康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生命损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害三种类型。
生命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生命丧失或导致生育能力丧失等严重后果;健康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疾病加重等后果;财产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或遗失等后果。
通过对医疗损害的分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医疗纠纷中各种不同后果的权益和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产生后,医生或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的两种形式: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行为,如医生在诊断错误、手术操作失误等方面犯有错误。
当患者因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医疗损害时,医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在医疗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但患者仍然遭受了医疗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话。
通过对侵权责任的了解,我们可以明确在医疗纠纷中,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的确定性在医疗纠纷中,双方需要对事实进行证明,以确定医生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医疗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确定性证据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规定对于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些规定的功能和应用,并对如何解决医疗纠纷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患者有了法律上的救济措施。
同时,医疗机构和个人也有了明确的责任,促使其在进行医疗服务时更加谨慎和专业,提高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当患者因医院的过错造成损害时,该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倒逼其加强管理和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同时,对于那些因医疗机构过错而遭受损失的患者,也提供了一条可依靠的法律途径,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做出了规定。
依照该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赔偿或者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予以赔偿,其中医疗事故赔偿最高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赔偿行为,提高了医疗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那些因医疗事故遭受巨额损失的患者,也提供了更多的赔偿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认识到解决医疗纠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于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应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履行好医疗职责,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对于患者来说,应提高自身的健康素质,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主动了解医疗知识,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发生。
同时,应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处理机制。
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医疗事故,保障患者权益。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一)
人 就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笔 者 认 为 , 5 条 制 定 的 实 质 目 第 9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 主 张 、谁 举 证 ” 的 一 般 举 证 原 则 。 谁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有 人 提 出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5 9条 “ 药 因
品 、消 毒 药 剂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患 者 可 以 向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 也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 , 医
从以上 分析 可以看 出 , 5 条 明确 了医疗损 害责任 的基本 第 4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诊 疗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作 为 责 任 将 承 担 的 前 提 和 标 准 , 要 求 同 时 具 备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的 其 他 要 件 但
才 能 形 成 最 终 承 担 责 任 的 事 实 。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为 , 进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民事基 本法律 。 预 促 该 法 第 七 章 关 于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的 规 定 , 于 解 决 长 期 以 来 的 医 对 疗 纠 纷 处 理 二 元 化 问 题 、规 范 医 患 双 方 行 为 、促 进 医 患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将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出 台 后 , 何 根 据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精 神 来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 确 如 是 保法 律实施 的关键 。
医疗损害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器械等医疗资源的不当使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损害事件也日益增多,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医疗损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患者,男,30岁,因患感冒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给予患者感冒药物和抗生素治疗。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经医生诊断,怀疑患者患有肺炎。
于是,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胸腔穿刺抽液,但不幸的是,在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1. 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损害?2. 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构成医疗损害。
(二)医疗机构赔偿责任认定1. 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胸腔穿刺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损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各 国均 适用 无过错 责任 。两 大法系 的国家 基本 都对生 产者 责任 的情况 下, 销售 者只有 因过 错使产 品存在 缺陷 的情 况下才 需要承 作 了规 定, 如美 国 《 侵 权法重 述 ・ 第三 次 ・ 产 品 任 》 第1 条规 担赔偿 责任 , 即过错责任 ; 而有一种 情况 是特殊 的 , 销售 者不 能 定, 进行 的关 ' F 销售 或者 分销产 品 的经营活 动 中, 因销售 或者 指明缺 陷产 品 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 明缺 陷产 品的供 货者 时, 与生产
其所处 的地位 和责任 形式不 尽 事 人承担 责任 只适 用于人 身和财产损 害 , 此 时不考 虑其是否 存在 要是考 虑到销售 者与生产 者相 比, 合 同关 系。大 陆法 系国家 中如 《 法 国 民法 典》 第1 3 8 6 - l 条 规定 , 产 品的生 产者不论 与受害 人是否有 合 同关系 , 都应 对其 生产产 品 缺 陷造 成的损 害承担 责任 。 日 本 1 9 9 4 年制 定 的《 制造 物责任 法》 相 同。 生产 者对 于预 防产 品责 任起 到一种 积 极的源 头作 用, 销 售
{ l } I 占缸金
◆ 理 论 新探
2 0 1 4 ・4 ( 上)
浅析《 侵权责任法》 中医疗物 品致人损害
原则 责任 贝 任 的归 责原 则 , 我 国在理论 上 经历 了一个 由过错责 任原 则到 无过错责 任原 则的 演化 。 自 1 9 8 6 年
在《 产 品质量法 》 颁 布后 , 无过 错责任 基本 成为通 说 。 关于 生产者 格 , 应有关 产 品质量 的“ 国家 标准 ” 、 “ 部 颁标 准” 等确定 。 ( 2 ) 过 错
的责任 , 《 产 品质 量法》 第4 l 条第 1 款规 定生 产者在 因为 其所 生 推 定责任 。我 国 目前 缺 乏在产 品责 任制 度 中采用 无 过错责任 原 产 的产 品存在缺 陷 , 造 成他 人人 身或者 财产 损害 的 , 应 当承 担赔 则 的经 济和 社会条件 , 我 国的医疗器械 侵权 责任制度 应采用 过错 偿 责任 。 显 而易 见, 在具 备 以下三个 要件 时 , 产 品责 任即成 立 : 第 推定 原则 。( 3 ) 无 过错 责任 。 梁 慧星教 授认 为 因为缺 陷医疗 产 品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探析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探析
罗 同昱 ( 中共毕 节地委 党校 贵 州毕 节 5 10 ) 5 7 0
摘 要:‘ 权责任法”的颁 布实施 ,是我 国法制 建设 史上的一件 大事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侵权 责任 法 中用专章对 医疗损 侵 害责任 作 出了规定 ,医疗技术损 害归责原则 实现 了从过错推定原 则向过锗 责任原则的 回归。在充分考虑 到患方的实际举证 能力的 前提 下 ,医疗技术损 害案件在特定情 况下实行举 证责任转换制度 。
关键词 : 侵权责任 法;医疗损 害 ; 过错 原则 ;举证责任
1 .医疗侵权责任案件 的归责原则 依据 。在考虑到规定过于硬性也容易产生 问题的前 提下 ,该法第 所 谓 归责 原 则 “ 归责 的规 则 ,也就 是 确 定 行 为 人 的 民事 责 5 是 6条 同时规定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 不能取得患 者 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 医疗 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 任 的根据和标准 ,是责任 的核心问题。 ”侵权 责任 法的立法 旨意是 根据侵权责任 法第 5 的规定 :“ 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责任。 生命权高于一切权 利,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家属同意 的紧急情况 ” 该条规定表明 ,在确定 医疗机构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上 ,采用的是 下 ,为挽救 患者生命 实施医疗措施而造成患者难 以避免 的损害 , 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 因诊疗活动 受到损害而与医疗机构发生损 患者及其家属不能要求赔偿。 3 .医 疗 损 害 侵 权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害赔偿纠 纷的诉讼中,患者须就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 3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 进行举证 ,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 果。 医疗技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 过错责任 原则 判案 ,有利于查清 事实、分清责任 ,能够使法院居 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 , 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 、诊 中、公平合理地 处理 医疗纠纷 ,也有利于调 整、平衡 医患双方心 断、治疗、护理 、保健、医疗 美容 以及为此服务 的后勤和管理 等 态 ,促进医患和谐。所 以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医疗事故 ,既 维护患者生命健康 所必需的活动 的总和 。 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侵权者的责任 ,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又可 3 患者现实的损害是赔偿请求权成 立的要件 . 2 以维护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当然 ,医疗活动作为一 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 ,因此要求诊疗行 为必须造成 患者 损 种特殊的需要专业培训和实践 的诊疗行为 ,其中医患双方的信 息 害。作为侵权 法上 的损害 ,应当具有 :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 益 是不对称 的。因此 ,在医疗 损害侵权 中,各国都通过侵权责任 的 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人身或财产 不利 的后果 :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 实体 性或程序性规定 ,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 以限制、变通和 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 ;损害后果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和 发展 。侵权责任法 的第 5 5条、第 5 7条、第 5 8条以及第 5 9条的 确定性的三个特征。诊疗行 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 患 规定 ,即属此类。如侵权责任法第 5 8条规定 “ 患者有损害 ,因下 者的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 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 在 列情 形之一 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这种 “ 推定”必须 要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有时患者仅出现一些症状 ,而无相应 符合 “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的体征检 出,辅助检查也无阳性改变 ,这种情况在多数案件 中都 虽然过错 的推定依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但 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 被认为无损害后果 ,仅在少数精神损害案件中可成为损害后果。 条件 的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限于医疗技术损害案件 ,医疗 产品损害赔偿 、医疗 伦理过错赔偿并不涉及。如该法第 5 9条的规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 定 “ 因药 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 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 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要素。 因果关系说要求 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 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 机构请 求赔 加害人必须对 以他 的不法行 为为条件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 对超出这 偿 ,也可 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这种情况下 ,医疗机构并不因 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如果诊疗行为与患者 的损害后果 为其行为无过错就得以免除责任。 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侵 权 责 任 法 进 一步 强调 了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3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 4 患者 知情 同意权是指患者在接受诊治过程 中,有权知 晓 自己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 的主要归责原则 ,多数侵权行 为 的病情及医疗机构将要施行 的医疗措施 ;在接 受手术、特殊检查、 之构成仍然 以加害人的过错 为要件 ,医疗侵权责任也不例外。过 特殊治疗前 , 有权知晓相关的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 错 是 指加 害 人 的一 种 可 归责 的心理 状 态 ,表 现 为 故 意和 过 失 两 种 应 征 得 自 己的 书 面 同 意 ;医疗 机 构 不 宜 向患 者 说 明 的 ,应 当 向患 形式。在 医疗侵权中 ,主要是指过失 ,故意只在极端 的情况下 出 现。过 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 自信 的过失两种 。医务人员 者 的近亲属说 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知情 同意权在 以往 的一些规定里 已有相应体 现 ,如 《 医 是 否存 在 过 错 , 断 的标 准 是其 是 否 达 到 了应 当达 到 的注 意程 度 。 判 反之就有过错 。 应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 3条、《 执业 医师法》第 2 6条及 《 医疗事故 如果他达到了应 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就没有过错 , 操作规范等所 明确要求的, 或 处理条例 》第 1 1条。侵权责任法则进一步强调 了尊重患者知情 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法律法规 、 同意权。该法第 5 5条规定 :“ 医务人 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 者是作为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行为所要求的。 4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 医疗机构 的免责事 由 说 明病情和 医疗措 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 的 , 医务人 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 医疗 方案等情 况 , 为最 大限度地发挥 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 明的,应 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 的追 求,侵权 责任 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该法 明,并取得其 书面 同意。 “ ” 医务人 员未尽到前款 义务 ,造成患者 第 6 0条规定 “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这条规定首 次以法律 的 赔偿责任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 () 形式明确 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 , 保障 了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 规范的诊疗 ;(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下 和 以往有 关患者知情同意权 的规定只有权利和义务规定、没有责 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3)限于 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 任承担 的规定相比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 员未尽到告知 义务造 款第一项情形 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也有过错的 ,应 当承担 成患者损害 ,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使得 知情 同意权 相应 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形 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 的后果 , 遭 受侵犯并 因此受到损 害的患者要 求侵 权人 赔偿 损害 有了直接 下转第 0 5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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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浅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摘要】:本文介绍了现行法规对于医疗事故的界定,进而阐述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并且从理论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对比分析了境内外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不同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比较法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讼的日益增多,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弊端日益凸显。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本人拟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入手,结合国外法学界关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性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
其第2条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对于医疗事故的性质,本人认为,一方面,医疗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对患者的一系列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医疗服务合同,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
患者在医院挂号后,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患之间即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这种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以后,因医护人员的过失对病人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过失医疗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又构成侵权责任。
但是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患者并不了解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无法向医方索赔,所以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界观点(1)国外学界观点和实践观点一:过错责任原则。
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须提交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一般需要提供专家证言,之后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美国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而英国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则坚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患者要想在诉讼中胜诉必须证明医生违反了应尽的义务,且损害与违反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
观点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医疗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发达的医疗保险制度联系起来的。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医方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实际上是由社会分摊了医疗风险。
美国对于某些案例开始寻找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方案【2】。
(2)国内学界观点观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在医疗事故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救【3】。
观点二:过错推定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当医疗事故发生侵害患者人身健康时,若行为人即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则将被推定为有过错。
2.国内外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1)国外法律规定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没有关于处理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的成文单行法,对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的处理主要适用民法中的侵权原则。
《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也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
”由此可见,依法国和德国法,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方存在过错,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国内有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条例》起草者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明确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过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表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就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对此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才能免责。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在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外,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具体情形。
3.本人的观点和分析本人认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应当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首先,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适用于现实情况。
无过错原则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的构成要件只有三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在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易实现,而行为人则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来说,采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过于苛刻。
医学毕竟不是万能科学,医疗过程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
如果如一些学者所主张,无论医务人员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不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而且大大增加了医方支付保险费的负担。
这些费用最终会由医方转嫁社会,由社会大众来承担。
其次,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发生时,只有加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加害人存在过错必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由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专业性,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相当困难。
同时医方掌控着就诊人员的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很有可能出现对资料进行修改等造假行为,这也不利于受害人的举证。
再次,不能采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又不合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公平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它必须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对已有的损害事实都无过错。
但根据前文论述,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因此医疗事故侵权的归责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赞成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同时,从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事证据规定》等相关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也采用了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1.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学界观点(1)国外学者观点英美国家学者认为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中被告的免责事由主要有:①风险显而易见,原告知道或本应知道风险的存在;②如果完全告诉病人这一风险,将会有损于他的利益,譬如使其情绪状况或病情恶化;③情况紧急需要立刻治疗而无法征得病人的同意【4】。
(2)国内学者观点刘劲松在其所著《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一书中对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下了定义,即“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
”虽然该抗辩事由并不完全等同于《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但书中列举的诸项抗辩事由有可能使医方免除责任。
具体列举如下:①患方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实体上的请求权;②医疗单位无违反义务的行为;③患者不配合医生治疗,擅自决定出院或者不遵医嘱等患者自身过错;④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⑤疾患的自然发展;⑥由于患者个体差异及医疗发展水平局限所产生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等医疗上难以控制的医疗风险;⑦患者不能证明或不能充分证明医方曾对其实施过医疗行为;⑧停电、医疗器械和药品质量、医院内发生的斗殴等第三人过错;⑨诉讼时效。
2.国内外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1)国外法律规定英国判例Barnett v.Chelsea and KensingtonHospital一案,原告的遗产管理人认为医生因过失未能诊断原告系砒霜中毒,致其死亡。
法院认为医疗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医生误诊与原告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这一案件包含了“非必要标准”的运用法则【5】。
(2)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医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本人的观点和分析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侵权责任6种法定免责事由,基本上符合我国民法有关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基本理论。
相对于其他未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免责事由的国家,我国的做法较好。
笔者现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机构6种法定免责事由,详述如下:(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但如果在危急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抢救措施是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则对紧急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
如发生车祸的垂危患者,不立即截肢将极可能发生败血症造成死亡,只有截肢才能保住生命。
此种情况下,虽然截肢会造成残疾,但显然这种不良后果的危害要远远小于死亡,同时这也是医生的职业行为,此外,该条款规定紧急救治行为若要构成免责事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紧急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②患者正处于生命垂危之中;③医方已尽到当时情况下应有的注意义务;④尽可能采用不良后果最小的方案【6】。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即使事先预料到也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对于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害后果,通常是由于病情特殊或者患者特殊体质引起的,且难以防范,而医方无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