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学生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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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学生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和学校相关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切实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和隐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示对象

第二条符合区资助学生下发的义务段四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各类资助对象。

第三章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第三条审核确定的各类资助结果要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及时将公示方式和有关信息告知全校师生,公示时间依据国家资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公示内容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公示内容包括:

一、公布各类资助项目的相关政策、资助条件、操作程序等。

二、确定拟资助对象后,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三、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第五章公示程序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公示程序为:

一、预审。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进行公示。

二、公示。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在学校范围内进行。

三、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学校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四、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规情况,要给予坚决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以相应处理。

五、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资助方可继续办理,并及时撤下资助公示信息,对群众监督有异议的应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复审,并予以解释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XXXXX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XXX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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