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转发什么样的文章不侵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转发什么样的文章不侵权在网上我们经常会转发一些文章,但是有很多文章都是有版权的,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会构成侵权。
转发怎样的文章是不构成侵权,关于著作权的规定有哪些。
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转发什么样的文章不侵权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使用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摘要:现代网络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对此,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去保护。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保护引言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
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此即网站的侵权。
主要可以分为两类: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
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
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
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
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
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
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
二是网络内容侵权。
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
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
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
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
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
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转载和摘录
转载和摘录
转载和摘录是网络传播中常见的行为。
转载指的是在未经原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创作的文章或作品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或分享。
摘录则是对原作内容进行部分引用或概括,并在引用处注明原作者及出处。
在进行转载或摘录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首先要尊重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其次,应当准确标注原作出处并注明转载或摘录的目的。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尽可能地与原作者联系并获得其授权。
对于转载和摘录行为的接受方,也应当具备辨别能力和判断力。
在阅读转载或摘录的内容时,应当注意核对出处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误解和传播虚假信息。
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总之,转载和摘录是一种信息传播方式,但必须在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才能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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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尤其在学术、媒体等领域。
抄袭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某大学中文系学生张某,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原作者许可,将某知名作家李某的小说《春风十里不如你》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抄袭,并署为自己的论文。
该论文在答辩过程中被导师发现,经查证属实。
随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许可,将李某的作品《春风十里不如你》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抄袭,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2. 损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并在论文中署名,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虽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然而,考虑到张某是初犯,且情节较轻,法院最终没有对其判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过手机微信阅读时常会看到有批注:本文转载自网络。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转载算侵权吗《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引用和转载有什么区别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将介绍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他人作品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了一部畅销小说,并在网络上销售。
该小说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他人的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展示。
被侵权的作者发现后向网站提出警告,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
网站未能及时作出回应,被侵权作者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网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作者的损失。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某媒体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照片,并在报纸上刊登。
摄影师发现后向媒体提出警告,并要求赔偿。
媒体未能积极回应,摄影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该媒体应当赔偿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应当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著作权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有效维权。
2. 加强法律意识。
著作权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整个社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期刊中的著作权问题
期刊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信息技术在传播领域的广泛运用,一方面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又给各种各样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为了顺应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发展以及与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全面接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10 月27日通过。
第一节期刊著作权概述期刊著作权包括作为汇编作品的期刊整体的著作权与期刊内单篇文章的著作权,即期刊著作权具有双重性,体现在期刊编辑出版机构及原作者都拥有著作权,但这种权利不是完全对等的。
期刊内的每一篇具体作品,主要著作权人应为原作者。
而对于期刊整体,期刊编辑出版者享有主要的著作权。
对于期刊出版者的著作权,有的专家提出异议,但《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期刊作品基本符合《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的定义。
另外,该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一、数字化期刊著作权和单个作品的著作权印刷型期刊拥有著作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电子期刊作为后起之秀,一开始对其著作权的认识比较模糊,但随着人们对电子期刊作用的认同,电子期刊也拥有著作权的观点已得到认同。
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是指编辑出版者对整个期刊的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
期刊编辑对已有作品或资料进行编辑加工处理,体现了编辑的创造性劳动,因而享有期刊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可见,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应归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所有。
但刊社对来稿只享有使用权,并无权禁止他刊转载。
按新《著作权法》规定,“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摘编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向期刊投稿后,即表示同意将其作品在期刊上刊登,刊社在期刊范围内使用作者来稿不必征求作者的同意,但若超出期刊的使用范围时,如将其使用过的作品再汇编成书出版,则必须经过作者授权,否则不得使用。
传媒侵权案例
传媒侵权案例
在当今社会,随着传媒行业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例也层出不穷。
传媒侵权案例
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侵犯了个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传媒侵权案例。
首先,就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网络侵权案例。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
权案例也愈演愈烈。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
例如,一些自媒体账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他人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造成了原作者的利益受损。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就是一些传统媒体上的侵权案例。
在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上,
也经常发生侵权行为。
比如,一些报纸、杂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照片、文章等作品,或者在报道中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这些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损害了读者的权益,影响了传媒行业的良好形象。
另外,还有一些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过度炒作、不实报道,造成了不良社
会影响。
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它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扭曲了事实真相,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传媒侵权案例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为了
有效遏制传媒侵权行为,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共同维护传媒行业的良好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减少传媒侵权案例的发生,为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做出贡献。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报道,并在报道中删除了原作者的署名。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违反了新闻报道的转载规定。
原作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发布他人新闻作品。
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地发布了一家媒体的新闻作品,而且还篡改了原作品的内容。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因此,原作者向该个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照片,但未经授权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原摄影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新闻机构赔偿侵权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新闻机构赔偿了原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些案例表明,新闻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不擅自篡改他人的新闻报道,不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有效地净化新闻传播环境,保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新闻传播环境的健康和良好秩序。
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省X市X区人民法院民初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原告文化传播公司于2018年3月独立创作完成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动画作品,并于同年5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作品通过电影、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传播,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2021年4月,原告文化传播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现,被告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播放了《梦幻之旅》的动画作品,且未经原告授权在网站上发布了该作品的下载链接。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文化传播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文化传播公司对其创作的《梦幻之旅》动画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播放了该作品,并提供下载链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播放了原告的动画作品,并提供了下载链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四、判决结果1. 被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播放原告的《梦幻之旅》动画作品,并删除相关下载链接。
2. 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网络文字引用侵权吗
⽹络⽂字引⽤侵权吗我们知道现在是⽹络时代,很多时候⼈们获取信息都是来源于⽹上的。
有的⼈写作的时候会引⽤⽹络上的⼀些⽂字,那么这样的话会不会造成侵权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络⽂字引⽤侵权吗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例规定,个⼈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的,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法并未对引⽤内容数量的多少作出规定。
你写论⽂时虽然借⽤他⼈的⽂章,但已在⽂章末尾注明了出处,因此这种⾏为属于合法,并未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你引⽤的他⼈的⽂章内容太多,则你们单位将论⽂汇集发表的⾏为则可能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络侵权⾏为有哪些1、⽹络名誉侵权。
⽹络名誉侵权可以分成两类,⼀是通过语⾔、⽂字等⽅式贬低他⼈⼈格,导致他们社会评价下降的⾏为;⼆是诽谤,即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揭⼈隐私、贬低他⼈⼈格,导致他⼈社会评价下降的⾏为。
2、⽹络侵权盗版。
⽹络侵权盗版是依托⽹络环境侵犯著作权的⾏为,随着互联⽹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各种⽹络侵权盗版现象层出不穷。
当前⽹络下载已经成为盗版⽹络⾳像产品、⽹络游戏产品进⼊中国⽂化市场的重要渠道。
⼀些不法分⼦还私⾃架设服务器,外挂软件程序,擅⾃利⽤互联⽹从事⽹络游戏经营。
3、博客侵权。
博客侵权是⼀种现代的、新类型的侵权⾏为,就是在博客这⼀⽹络空间采⽤写博客⽇志的⽅式对他⼈的合法权益进⾏侵害的⾏为。
三、⽹络侵权如何处理1、搜集对⽅侵权的证据。
保存对⽅侵权⾏为的直接证据,⽐如对⽅没经允许私⾃转发⾃⼰所有的⽂章,并署他的名字。
再⽐如保留计算机中对⽅⿊客的攻击痕迹。
2、如果⾃⼰不能解决的问题,请⼀些⽹络⾼⼿办你办理,⼀定要掌握⼀些直接的,明显的证据。
3、证据保管好了,马上去法院起诉对⽅。
并迅速提交⾃⼰准备的证据。
(因为计算机内有些证据⽇期⼀过就会⾃动清除了)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是引⽤他⼈发表过的作品,并且不需要付费的情况下可以引⽤,但是要写上作者的姓名,这样才是合法的。
侵权抄袭案例:侵犯他人著作权、创意的案件
侵权抄袭案例:侵犯他人著作权、创意的案件侵权抄袭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或创意,侵犯了著作权。
在当今社会,侵权抄袭现象屡见不鲜,给著作权人和创作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伤害。
下面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侵权抄袭的危害,并对如何防范和解决侵权抄袭问题提出建议。
一、案例分析1.外文杂志抄袭事件2015年,某国内杂志社在其专栏发表了一篇新论文,其中的内容和某外国杂志上的一篇已发表论文几乎一模一样。
经过调查,发现该国内杂志社存在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外国杂志的著作权。
2.网上文章侵权事件某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内容疑似抄袭自某知名博主的原创作品。
经过核实,确实发现该文章的内容与博主的作品有很大相似之处,构成了侵权抄袭行为。
以上两个案例都属于侵权抄袭的范畴,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创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二、侵权抄袭的危害1.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其应得的利益,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2.侵权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道德和文化伦理,损害了学术界和社会大众的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
3.对原创作品和创意的剽窃和剽窃行为,阻碍了社会的创新发展,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如何防范和解决侵权抄袭问题1.提高法律意识。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作品。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3.加强监管和惩处。
侵权抄袭行为需要得到严肃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侵权抄袭行为的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坚决打击侵权抄袭行为。
4.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和创作者在创作和发表作品时,要加强对作品的保护意识,做好备案和保护措施,防止他人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
侵权抄袭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和经济发展。
搬运别人的文章犯法吗
普法内容
如果是未经许可,用于商业,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新闻作品转载的侵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严重侵犯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成为各界人士研宄和讨论的热點。
本文通过分析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总结出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立法不完善、维权成本高、媒体行业自律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平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规避措施,以期大幅度减少新闻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发生。
标签:新闻作品;转载;侵权;防范与规避一、引言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开创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各种自媒体软件层出不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年来,网络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网络媒体为了博取高点击率,牟取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面临严峻挑战,不利于传统媒体的健康发展。
有效打击此类侵权,加强版权保护,对维护创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闻作品转载侵权概述——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为例随着网络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作品侵权转载的现象愈演愈烈,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还要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经过了三年时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内部刊物转载文章是侵权吗
内部刊物转载⽂章是侵权吗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发布在⽹络上的⼀些⽂章都是有版权的,我们是不可以随便去转载的,我们⼀旦转载了可能就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针内部刊物转载⽂章是侵权吗。
内部刊物转载⽂章是侵权吗内部刊物转载⽂章是侵权。
内部刊物转载⽂章是侵权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字作品;(⼆)⼝述作品;(三)⾳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九)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所以,结论很清楚,⽹站上转载的⽂章作为纸媒体⽂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仍为该⽂字作品的作者。
⽹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站上发表的⽂章。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将作品通过⽹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作品的⽅式,著作权⼈享有以该种⽅式使⽤或者许可他⼈使⽤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站上转载别⼈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1、著作权⼈或受著作权⼈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章的声明;2、⽀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为。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的范围,不需要⽀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
现在的问题是:⼜有⼏个⽹站是"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站转载的⽬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站的⽂章来丰富⾃⼰⽹站的内容,从⽽吸引更多⼈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的。
发表警惕侵权简短说明
发表警惕侵权简短说明
对警惕以下行为的侵权的说明:
1、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公告栏(BBS)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
2、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将学术网络上的文章下载并制成光盘,随同书籍或杂志卖出。
3、图文框连接。
如打开某网页时,跳出另一网页将其覆盖。
此举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
4、FTP文件传输系统。
即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明知为侵权复制品仍在网上散布的。
6、侵害网络作品作者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行为,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BBS、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等。
7、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利用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8、网络管理者的侵权行为。
如网络服务商提供设备,引导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获取软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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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侵权吗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是不是侵权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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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你介绍的“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侵权吗”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那么希望以上律伴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
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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