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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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
什么是新闻侵权?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无论是新闻记者还是普通受众,恐怕很少愿意同多少带有一些负面影响的“新闻侵权”发生关系。但是,我们所置身的这样一个大千世界,却又实实在在地经常发生新闻侵权事件。这就不能不引起现代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关注了。
新闻侵权知多少
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诉讼标的涉及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方方面面,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争议的内容五花八门,牵扯的媒体范围广泛。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侵权有了新的形式,转载文章也难逃侵权官司。
如何判定新闻侵权
我国目前虽尚未出台新闻法,但已经颁布实施的许多实体法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都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对媒体的某些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认定作了规定,使我们对各种新闻侵权现象有了判断的标准和依据。
新闻侵权可以预防吗
要想避免新闻侵权,根本还在于防范。要明确新闻来源和采访方式的合法与不合法。新闻官司一旦发生,应诉对策还是不可缺少的,它包括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进行免责答辩,如何以法论理、以案说法等等。
怎样应对新闻侵权纠纷
谁都不希望新闻侵权案件发生在自己头上,可一旦有了官司怎么办?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付?其中是有一些科学有效的规则和措施有必要掌握的。运用得科学如何,效果是大不相同的。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新闻侵权其特征体现在
1. 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
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机构等。
2. 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
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
3. 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事;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
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4. 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
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
5. 从侵权的后果来看,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言,常常更为严重。
新闻侵权是借助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因而具有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中有可指认的对象;
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诽谤、侮辱、传播隐私
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新闻侵权的免责要件:内容真实、公正评论、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或职务行为、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内容(参阅内容即使侵权,也要免责)
个人见解:其实,在中国,记者还处于两难的境地,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只是借助《民法》和《宪法》中关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来约束记者的报道行为。因为没有这样的一个明确的准则,所以很多细节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很难去权衡的,比如在报道的时候既要考虑新闻价值和受众的心理需要,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名誉及隐私,很难做到两全。即便是在美国这样新闻法规相对健全的国家,新闻侵权案件依旧经常发生,因为这不仅仅需要立法来规范,还需要新闻的发展。因此,在我国新闻报道的规范化道路还很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