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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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指新闻内容在传媒渠道中传播给受众的过程,包括新闻采集、编辑、报道和发布等环节。

而新闻侵权则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损害。

新闻传播与新闻侵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将对其进行论述。

新闻传播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之一,对社会发展和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传播通过各种媒介,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将新闻信息传递给公众。

新闻传播具有及时性、客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能够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帮助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

新闻传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在追求真实性和新鲜度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图片、文字、视频等作品,但未经原作者同意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新闻报道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失实或者夸大的报道,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对于新闻侵权问题,社会和法律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和保护。

媒体机构和新闻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对新闻内容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捏造和夸大事实。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该尊重原作者的版权和著作权,进行适当的授权和报酬支付。

如果报道出现错误或者侵权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和赔偿,以减少对相关当事人的伤害。

而法律也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侵犯他人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制裁。

如果他人的作品在新闻报道中被未经授权地使用,原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我国新闻法也规定了新闻从业者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不得捏造、歪曲、扭曲事实,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新闻传播是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有助于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

新闻传播过程中也会出现新闻侵权问题,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害。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关于新闻侵权

关于新闻侵权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隐私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如个人信 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侵犯了 他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如照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肖像 权。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
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侵权可能导致被侵权人 遭受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侵权会 导致原作者失去稿费、肖像权侵 权会导致被侵权人失去广告代言
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指出其错误之处。
在回应和澄清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或攻击性 言论。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应寻求法律 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
益。
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新闻报 道的内容、时间、渠道等,以便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身清白。
要点二
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新闻行业的自律组织,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
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新闻素养培训
通过加强新闻素养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 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和水平。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新闻报道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新闻报道 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和 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在新闻行业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新闻工作者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法等,减少侵权行为的 发生。
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要点一
制定行业标准
在新闻行业中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新闻报道的 撰写、编辑、审核等环节,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合 法性。
案例三: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新闻报道或传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不当利益的责任。

作为媒体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侵权责任体现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新闻报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商业利益等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新闻侵权责任对于媒体的职业道德具有约束作用。

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如果媒体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将会破坏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丧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新闻侵权责任还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其报道可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所报道的内容负有一定的责任,避免传播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处理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应该保障言论自由,允许对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和批评。

另一
方面,媒体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是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众利益。

媒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通过各种渠道传递消息的过程。

它是保持社会公共意识的关键渠道。

而新闻侵权则是未经授权或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独立生产的新闻内容或转载他人的新闻内容而导致的侵权行为。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在现代社会中非常常见,大多数情况都和法律有关。

然而,新闻传播也可能会导致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独立生产的新闻内容或转载他人的新闻内容而导致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可能在新闻报道、听众来信、博客、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各种新闻传播渠道中出现。

新闻侵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新闻生产者的个人和企业权益,而且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信誉度。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新闻生产者和媒体应该了解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大多数新闻内容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未经授权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独立生产的新闻内容或素材,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媒体在使用他人的新闻内容时,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遵循版权法律法规。

此外,在新闻报道中,个人和企业的隐私和名誉权也是受到保护的。

这意味着媒体在报道时应该遵守相关隐私和名誉法律规定,尊重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侵权方面,一些法律条例试图平衡新闻生产者和媒体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正确知情权。

一些法律规定说,未经授权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独立生产的新闻内容或素材是违法的。

而另一些法律规定则给媒体一定的新闻报道保护。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可能存在技术和方法上的瑕疵,但只有当媒体的行为符合业界准则和行业规范时,他们才可以获得从业人员合法报道的权利。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它们对保持社会公共意识和知情权至关重要。

然而,为了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的新闻传播,全社会应该确保媒体和新闻产业的质量,并且为新闻媒体设置严格但公正的规则和法律标准。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一种信息传递和社会影响力的载体,承载着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传播中,因采访报道不当、信息披露不准确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针对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问题,需要充分尊重新闻自由,同时也需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新闻传播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传播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新闻传播是指记者和媒体机构通过各种形式的报道和传播手段,向公众传递信息和观点。

在这一过程中,新闻传播不仅承载了信息传递的功能,还具有社会监督、舆论引导和公共服务的职责。

新闻传播的核心是要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进程。

新闻传播应当尊重事实,坚守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为公众提供有益的信息和观点。

应当充分尊重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

新闻自由包括新闻报道的自由、新闻观点的自由、新闻媒体的自由等多个方面。

新闻自由不仅是媒体的权利,也是公民的权利。

只有保障了新闻自由,才能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问题中,必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保护记者和媒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报道不受干扰和打压。

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监督和管理。

新闻传播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体现,需要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新闻传播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新闻职业道德,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和观点,推动社会的公正和民主进程。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新闻传播行为的监管,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侵权的责任

新闻侵权的责任
这个解答既是富士康单独起诉报社记者,深圳法院予以受理并 认为程序无瑕疵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学专家和相关媒体以及一些 律师质疑案件受理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 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 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 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 1、艳照门事件 • 2、周立波、 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
嘴骂事件 • 3、华南虎事件 • 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 • 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新闻侵权的定义<总结>
• 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 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 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
• 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故意或过失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或诽谤性新闻 材料的,信息提供者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
•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 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
谁就是被告。 • 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
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 • 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

新闻侵权判定及承担方式

新闻侵权判定及承担方式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企业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新闻侵权判定及承担方式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新闻侵权?1. 有侵权行为存在新闻侵权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即新闻机构及其员工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侵权行为可能是作为,即违背法律规定而积极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在新闻报道中传播了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肖像权等;也可能是不作为,即对法律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不实施,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存在损害事实新闻侵权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权利受损,二是财产权受损。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作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联系,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

确定因果联系,要从客观事实中去寻找揭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客观的联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违法侵权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侵权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

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责任具体的分割如下:1、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虚假,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2、记者原稿虚假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3、没有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应该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转载的刊物不真实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

5、作者报刊社都有责任的,应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新闻传播是指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递信息和新闻事件的过程,是一种传递社会信息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而新闻侵权则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新闻传播的意义、新闻侵权的定义和形式以及应对新闻侵权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新闻传播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它可以帮助公众了解社会动态、政策变化、公共卫生事件等重要信息,对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新闻传播既可以保持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和了解,也可以促进公众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与讨论,进而推动社会发展和改革。

然而在新闻传播中,由于新闻事件的瞬息万变和大量信息的快速传播,往往会面临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传播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如文字、图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抄袭、篡改、截取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利益和形象。

在应对新闻侵权问题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

他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合规开展报道工作,严禁抄袭、篡改、恶意截取等行为。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社会公众也应有明确的版权意识,主动监督和举报侵权行为,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新闻机构应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沟通,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通过授权和许可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众多利益关系和法律法规的复杂问题。

新闻传播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管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媒体的良性发展。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侵犯了被报道人的名誉、隐私等权利,给被报道人带来了损害。

在这个问题上,媒体和被报道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

当媒体被控告侵权时,其是否会承担责任,是否可以进行豁免及抗辩理由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可以对于前一段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个分类讲解。

关于媒体是否会承担责任,需要考虑的是侵权是否成立、行为是否有过错等问题。

其次,对于是否可以进行豁免,需要考虑到媒体的法律地位以及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最后,关于抗辩理由需要讨论的是,如何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媒体在报道中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新闻媒体是否会承担侵权的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判断。

该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在未经过被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其隐私、名誉、人身自由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被报道人有权要求媒体承担责任。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断出来,如果被报道人遭受到了侵犯,媒体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媒体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论证。

在考虑是否可以进行豁免时,需要从媒体的法律地位入手。

首先,新闻媒体是在社会上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其次,新闻媒体对于信息的公开、信息的传递和信息的解读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隐私、名誉等方面受到的限制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新闻媒体的行为如果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也会对于一些行为可能进行豁免。

最后,关于抗辩理由需要考虑到证据的问题。

如果媒体在报道中存在合理、合法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进行证明,从而取得抗辩的效果。

例如,如果报道涉及的是公共领域的人物,其侵权责任会相对较小。

因此,可以通过证明被报道人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行为,或者其言论、言行等存在了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要求的表现,来证明媒体报道的合理性以及报道以上所述的权利限制的比例是否合理。

总之,在解决新闻侵权责任问题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

新闻侵权诉讼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诉讼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诉讼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名誉、隐私、肖像权或其他相关权益在新闻报道中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的一种法律诉讼。

以下是一些与新闻侵权诉讼相关的常见名词解释:
1.名誉侵权:当个人或组织在新闻报道中遭受虚假陈述、诽谤或
诋毁时,他们可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声誉。

2.隐私侵权:涉及个人或组织的私生活、家庭事务、隐私通信等
被未经授权披露在新闻报道中时,他们可以提起隐私侵权诉讼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3.肖像权侵权:当个人的肖像、形象或照片被未经授权使用在新
闻报道中时,他们可以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4.公共人物防护:公众知名度较高的人物(如政治家、明星等)
在新闻报道中享有较低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因为公众有合理的兴趣了解和讨论这些人物的事务,但仍然受到某些限制。

5.约束力:新闻报道中存在真实事实与公共利益披露的情况下,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报道的合理性通常视为强有力的法律对抗性辩护。

6.重要公共事务:如果新闻报道涉及到重要的公共利益,如政府
腐败、企业不法行为等,法院可能会权衡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众知情的重要性以支持合理的新闻报道。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一、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一)自媒体的概念和运行模式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个基于数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新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

它有别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公众获知新闻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媒体获得,一些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拥有更多的受众的权威主流媒体能够掌控和主导新闻事件的发布和播报。

然而,新兴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传统媒体掌控新闻传播主要渠道的格局提出了挑战。

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自身的、亲历的、或是第一时间获得的事件和信息,并籍由这些公开的社交网络平台即时为不特定的大众所知晓。

其传播的迅速程度甚至在某些时候能够超越专业的传统媒体,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

公众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媒体获知新闻和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强大的搜索互通功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换。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在自媒体时代下呈现的新特点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

在我国,传统媒体发布新闻或信息,有比较规范的程序,首先,发布新闻和信息的主体必须是经过申请和审批被授予合法资格,才能成为有权发布新闻刊载信息的媒体,其次,媒体在发布新闻和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以外,我国还有专门规制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新闻传播是指新闻信息通过各种媒体途径传达给公众的过程。

而新闻侵权则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新闻传播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之一,它对于公众获取和了解社会事件、发展趋势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闻传播通过媒体的方式将事实真相传递给公众,有助于公众决策、参与社会问题解决和监督政府等。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新闻传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照片等,侵犯了他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媒体发布不准确、失实的信息,损害了被报道对象的声誉和权益等等。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新闻侵权,需要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

对于新闻侵权问题,需要依法严肃处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媒体应该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传媒行业的道德和规范。

立法部门应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

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媒体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告知公众应如何维权和应对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平衡关系。

新闻传播是为了公众利益而存在的,但也需要合理限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媒体应该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的原则,确保传递正面、公正、有益的信息,同时也要对敏感和私人信息进行恰当处理,以免侵害他人权益。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报道已经实现了技术的突破,但是作为重要的信息渠道之一,新闻报道侵权也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新闻报道侵权不仅会影响到我们的创作权益,更会影响既定的传播规则和行业发展。

如何更好的防范侵权,是我们必须要探究的问题。

首先,关于新闻报道侵权的界定。

新闻报道本身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是表现在新闻媒体上的一种表述方式,而新闻报道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他人创作的内容或者著作权进行了侵犯。

因此,在新闻报道中,涉及到侵犯他人创作内容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太多的防范。

以下是几种有效的防范方式:一、确保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准确性新闻报道侵权的主要原因就是来源问题,因此为了避免侵权,我们需要确保新闻报道的来源清晰明确,并且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准确性。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必须注重发了真实的新闻,并在报道之前和之后进行准确性核实和审查。

二、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产权之一,新闻界尤其如此。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如果我们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侵权,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关乎职业的信誉和形象。

三、加强责任编辑和审查的管理在新闻报道中,责任编辑和审查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管理员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尽可能消除侵权的可能性。

四、及时处理侵权如果发现新闻报道涉及侵权问题,在违法情况下必须迅速处理。

我们可以选择与侵权方妥善处理,协商达成和解,或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在新闻报道中,防范侵权不仅关乎我们的职业信誉和形象,更关乎整个行业的操守和信用。

唯有注意每一步,认真尊重创作,加强对新闻报道侵权的防范,才能让我们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自身创作权益保护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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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侵权的认定/h1法律工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即研究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权利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对新闻媒介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应怎样应对。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结合我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来研究新闻侵权的。

一、案情分析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是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首例新闻侵权案,具有代表性。

1、案情简介20世纪90年代,家住河南的小莉(化名)的父母均因采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时年十四五岁的小莉与弟弟从此成了孤儿,在亲戚家遭到冷遇,后在高耀洁的帮助下,姐弟分别被某农户收养,但因就学问题与收养家庭产生分歧,小莉在求学路上几经辗转,其间她的故事被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她本人也曾在网上写出《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

2004年9月,小莉接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的抚养。

2005年11月底,靳薇接到了北京某报一位胡姓记者的电话,该记者称,他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很同情,希望能报道。

靳薇表示可以报道,但以不能用小莉真名和照片作为条件。

12月2日该报把小莉的弟弟及父亲的照片(大幅清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和真名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

据查报道所用的三幅照片中的两幅是从其它网站购得,一幅是从高耀洁家的照片中翻拍而来。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

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

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

”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年末,小莉从网上看到了那则报道,靳薇表示“当时小莉很受刺激,打来电话,不停地哭,说她最近常做噩梦。

”2006年3月1日,靳薇将涉嫌侵犯小莉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该报起诉。

截至开庭前一天,网络可搜索到该报道的数量为8030项,45家网站转载该报道。

第二次庭审中,该报承认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但不承认侵犯了隐私权,理由是报道“真实客观”。

被告方律师辩称:被告所采用的照片是由其从图片网站上合法购得,而被告报道中涉及小莉隐私的部分,是记者从网上已有报道、高耀洁已发表的书中及《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中摘编而成,而这些公开的事情已不构成隐私。

已离开该报的记者表示“本意是出于好心想帮助小莉”。

2、行为认定欲对《时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就有必要对隐私、隐私权、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等有所了解。

(1)隐私权和新闻侵权的界定。

关于隐私权的表述国内外不同,笔者认为隐私权应是指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个人私生活安宁与私生活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受保护,不为或不愿为他人知晓、被披露和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保密权,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维护权。

①从上不难看出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的法律特征。

&n/h1bsp; 新闻侵权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失实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②但是何为新闻侵犯隐私权我们还必须进行深入的法理探讨。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王利民先生认为:“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加害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

”③而且学界对此普遍认同,但笔者认为新闻侵犯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征,不宜简单地照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存在具体还包括侵犯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和侵权作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两个方面的要件。

而且造成此行为主要表现在媒体违反了两方面义务。

一是疏于审查。

1989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规定“报刊社”对稿件的真实和妥当性负有审查义务。

二是发表侵权作品之后的道歉、更正义务,而且规定道歉和更正后,如果认定构成侵权,则可以减轻责任。

有损害事实。

新闻侵权中的损害事实通常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具体到隐私权被侵犯带来的痛苦是因为错误地把隐私权人生活中的一些不愿公之于众的信息给予公布。

在目前的中国,由于普通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导致社会的歧视,感染者、患者一旦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本人和家属的社会支持系统会很快崩溃。

因此判断损害事实时,不要只关注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行为本身就可以证明是否损害。

受害人可以被指认。

如果受害人不可以被指认,即人们从报道中不能明确或者揣测到被报道对象的身份,这不符合隐私权概念中的要素“不为或不愿为他人知晓、被披露和干涉的权利”,因为他人不知晓,更不会被披露和干涉。

行为人有过错。

一些学者主张侵害隐私权的构成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王利民、张新宝也赞同这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新闻侵害隐私权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

理由有三:基于宪法对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当公民的隐私权和新闻媒体以及记者言论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时,考虑两者的适当平衡应该是一种科学理智的选择;我国司法解释虽然承认公开、披露、宣扬他人的隐私为损害名誉权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许多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侵权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备的,但也没有将这种侵权行为列入严格责任范围,这对我们是有参考价值的。

④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该损害事实不是此侵权行为造成的,或此侵权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结果,如此行为和事实之间没有指向性,这是不符合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基本要素,也不符合民法中侵权所要求的基本要件。

(3)案件争论焦点分析。

报道内容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

媒体辩称,小莉的不幸遭遇经过披露,能够让所有善良的人们真正关注这个遭难的孩子和整个孤儿群体,给他们得到切实的关爱,这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笔者想问不刊发真名和照片,或把照片做技术处理,不刊发小莉在其亲戚家的遭遇就不能达到效果吗?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媒体应该做的是怎样让大众更多地了解诸如艾滋病的传播途径等信息,以减少社会恐慌。

报道内容是否是公众合理兴趣所在或媒体行为是不是为了公众的合理兴趣,因为对他人的病史、遭遇感兴趣的人是不道德的。

笔者认为,从该报刊登信息之后的态度可知,其并非出于好意,相反人们会猜测小莉同样感染了艾滋病毒,因此可能会把她推入到非人的境地――失学(事实证明如此)、不能买保险等,我们还可以想象到疾病控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带着橡皮手套、拿着喷雾器造访她。

何况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为抗辩事由是针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而言的。

报道内容是否是为了小莉的利益。

媒体并非为了小莉的利益,而是给她艰难的处境雪上加霜,造成二次伤害。

媒体即使出于好意,也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把她当成一个活生生的人,从人道意义上的关爱是进行报道的选题和价值观的体现。

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尤其是心理比较脆弱的未成年人。

因此,媒体不应该把小莉当作纯粹的事件来报道。

何况即使媒体主观上是为了小莉的利益,但是客观上造成了案件中的结果,也仍然构成侵权。

刊登的内容是公开的事实不是小莉的隐私。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h1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并在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而且不管照片、文章内容的来源如何,根据我国法律,被告在使用前均应征得被报道者本人或其抚养人的同意;虽然网上已有关于小莉的报道、图片和小莉本人的自述,但像被告这样将原告的照片、真实姓名以及隐私同时披露的还是第一次,并对原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金陵晚报》曾有这么一项调查,调查显示市民认为隐私的排行榜如下:个人情感占62.3%居第二位,过去的经历占37.7%居第六位,特殊的社会关系占22.5%居第10位,家庭出身占13.2%十六位。

⑤从上也不难看出该报道内容属于小莉的隐私。

“无法联系到靳薇并征求其同意使用真名”能否视为受害人同意。

这是能否作为针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的过错”作为一条抗辩事由的关键。

法学家张宝新认为,受害人同意构成抗辩事由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受害人事先明示的事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或民事习惯的受害人默示的意思表示亦可得到承认,一般不能推定受害人的意思表示。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善意。

三是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程度。

四是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从案情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该报之行为是不能把“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的。

⑥报社编辑部交接失误能否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

上述分析侵权构成要件时,已明确解释“报刊社”对稿件的真实和妥当性负有审查义务,本案中“交接失误”属于报社自己的事情,既然没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报道“真实客观”能否作为侵犯了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正因为报道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才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条件之一,因为如果报道的不是真实的,自然不是当事人的隐私,更谈不上隐私权。

何况越是真实、客观,对公民的侵害就越严重。

二、新闻侵权的原因分析1、来自国家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此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制不健全。

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加承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对名誉权的保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隐私权与名誉权重合的情况,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权利,故这种方法显得牵强附会,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且《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部门法中,规定比较杂乱且过于笼统,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

法律法规存在“模糊地带”,给媒体操作和大家的争论留下了回旋空间。

2、来自社会的原因因为隐私与“私“有着极大的关系,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背负着一个不好的名声。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私”在道德评价上具有天然的劣势――私利、私欲、私自……而与之相反的“公”却有着无可置疑的优越性,于是现在某些人某些地区还存在着“一己之私”只好与人共享的无奈现象。

3、来自公民个人的原因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观念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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