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
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员工。
2. 健康检查2.1 员工入职前健康检查全部新员工在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情形符合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要求。
必需时,还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咨询和评估。
2.2 定期健康检查全部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员工应依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具体的检查项目和频次依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定制,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3 医疗隔离如有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应及时通知公司,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隔离,以确保其他员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2.4 健康档案管理公司将建立并保管员工的健康档案,包含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员工的健康宣教记录等。
档案应妥当保管,保管至少5年。
3. 健康宣教和培训3.1 健康宣教公司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员工对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本领和自我保护意识。
3.2 培训公司将依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订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含健康管理的基本知识、职业病防护知识、个人卫生要求等。
4. 个人卫生管理4.1 穿着规范全部从业人员应穿着乾净、明码标价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帽、口罩、手套等必需的防护用品。
工作服应定期更换和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4.2 手卫生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洗手习惯,必需时使用洗手液或消毒剂进行手部清洁。
进入工作区域、接触食品前后、上洗手间后等情况都应洗手,并依照正确的方法操作。
4.3 个人卫生习惯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修剪干净指甲、保持头发乾净并固定,不吃东西、吸烟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患有呼吸道、皮肤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应暂时停止工作,直至病愈。
4.4 员工健康表现员工如显现身体不适、患有传染性疾病、接触传染病患者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报告并请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障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配送及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健康管理要求1.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定期洗手、有序进食、定时更换工作服等。
2.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规范,在加工、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食品卫生。
3.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4.食品从业人员在发现自己患有传染性或慢性疾病时,应及时报告,并主动接受治疗和隔离。
5.食品从业人员不得患有影响工作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疾病,如皮肤病、传染病等。
6.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
三、健康体检1.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健康体检,包括身体检查、血常规、生化指标等。
2.体检结果应由专业医生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指导治疗。
3.体检结果应妥善保存在个人健康档案中,不得随意泄露。
四、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食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传染病检查,确保没有携带传染病。
2.食品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洗手、戴口罩等。
3.食品从业人员在发现自己患有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并主动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传染病知识的培训,掌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方法。
五、疾病隔离与治疗1.食品从业人员患有影响工作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及时就医并隔离治疗。
2.疾病治愈后,应根据医生的意见判断是否可以重新上岗。
3.食品从业人员需定期复查,确保疾病的治愈和痊愈。
六、培训与教育1.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职期间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和规范、个人卫生习惯、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
3.培训结果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七、管理与监督1.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属于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应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五、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该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二、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确定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且保证自查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三、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要追加食品安全自查:(一)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外界有重大投诉;(二)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四、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检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五、自查时须进行相应记录,发现问题,须制定纠正措施,及时跟踪改正。
六、对每次的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将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纠正措施、整改时限等等内容整合,形成自查报告,以备查验。
七、各项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是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密切相关的大事,而食品从业人员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 体检管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疾病。
体检项目应包括基本生理检查、传染病筛查、职业病检查等,体检结果应及时报告给雇主和有关部门。
2. 个人卫生管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患有皮肤病、呼吸道传染病等,身上的衣物和鞋子应定期清洗和消毒,保证工作服的清洁和卫生。
需要进入操作区域的人员应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并佩戴清洁的工作服及工作帽等防护用品。
3. 证照管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职业证书,证书应定期更新,以确保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雇主还应负责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及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工作场所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所在的工作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要求,工作区域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对有异味、异物进入工作区域的情况及时处理,保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无菌状态。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行业是风险较大的行业,行业人员应接受一定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保证食品的安全、健康和营养。
因此,成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1. 建立培训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制定相关的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定期推出、组织和开展培训,如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管理、职业规划和道德规范等。
2. 开设培训课程针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内容,企业应制定不同的培训课程,并邀请专门培训人员进行指导。
比如,食品加工类、餐饮类、配送类等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分别进行加工流程、食品安全理论、操作规范、保健知识等不同内容的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与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
三、健康检查与健康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新进员工在入职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 从业人员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检查结果。
四、卫生要求1.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双手清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2. 从业人员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3. 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4. 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设施等,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方便地进行个人卫生处理。
五、培训与管理1.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
2.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遵守卫生规定和要求。
3.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检查,对违反卫生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六、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2. 企业应接受相关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提高健康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单位健康管理工作,做到预防、检测、治疗,确保不患传染病或带病从业。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单位的健康检查,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要求,确保从业环境卫生良好。
第二章健康管理措施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经常洗手,保持口腔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服装和鞋帽。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查等,确保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营养,合理饮食,避免食用油腻过多、高糖、高脂食物,保持身体健康。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对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停止从业,直至痊愈后经相关部门复查合格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度劳累,保证充足睡眠,避免压力过大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健康管理措施,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责任,建立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追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宣教,提高健康意识,加强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不患传染病或带病从业。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报告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用14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用14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1篇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1%,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
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
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
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2篇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行业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条件,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厨师、服务员等。
三、健康要求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保持头发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2、从业人员不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出现发热、腹泻、呕吐、黄疸、皮疹、咳嗽、咯血等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医,并向单位报告。
四、健康检查1、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效期为一年。
2、在职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皮肤科、胸部 X 线检查、肝功能检查、粪便检查等。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
五、健康证明管理1、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监督检查。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进行查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3、健康证明过期或遗失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重新办理。
六、培训与教育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个人卫生习惯、疾病预防知识等。
3、培训方式可以采用集中授课、观看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2)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2)是一种企业或组织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明确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的发生,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合同工。
2. 健康检查内容:制定具体的健康检查项目和内容,包括体格检查、生物学指标检查、职业病筛查、心理健康评估等。
3. 健康检查周期:规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周期,根据不同岗位的风险等级和个体健康状况,确定不同人员的健康检查频率,如每年、每两年等。
4. 检查机构和方法:明确健康检查的机构和方法,一般可以由企业委托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也可以由企业自己的医疗部门进行。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配送、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健康相关信息。
二、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有效期等内容。
第六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业人员应在有效期内接受健康检查。
第七条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内科常规检查、粪便检查、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等。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证明、健康检查记录、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健康档案应按照从业人员岗位分类存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篇)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企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食品安全和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外来劳动力等。
第三条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
第四条食品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测,配合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体检、职业病检测等,确保符合岗位要求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长期从事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职业病检测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
第八条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健康监测第九条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职业病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条健康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温监测、体重监测、血压监测、心电图监测等,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
第十一条健康监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处理监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工作调整和改善措施。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二条食品企业应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健康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措施、健康促进活动等,以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食品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食品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当受到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食品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检修等。
食品从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从业人员。
三、健康要求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
2.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新入职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食品从业人员如有发热、咳嗽、腹泻、呕吐、皮肤感染等疑似传染病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就医。
治愈后,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四、健康管理1.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其健康检查、培训、休假等情况。
2. 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3. 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如有身体不适,应主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更换岗位、隔离治疗等。
4. 食品从业人员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保持手部卫生,使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必要时进行消毒。
5. 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
五、监督检查1. 本单位应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符合健康要求。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职责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健康管理工作。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培训情况等。
4.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进行调离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1.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2. 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项目: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2)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等器官;(3)外科检查:皮肤、四肢、脊柱等;(4)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5)传染病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
3. 健康检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并出具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4.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从业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要求从业人员遵守以下规定:(1)上岗前进行手部清洗、消毒;(2)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3)操作时避免污染食品;(4)出现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主动报告并脱离工作岗位。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从业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3.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健康检查、肝功能、肠道寄生虫、皮肤病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查。
4. 从业人员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甲型肝炎等)、皮肤病(如疥疮、湿疹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疾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治疗。
5.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培训与管理1.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3. 从业人员应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培训考核情况等。
四、卫生与防护1.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不得留长胡须、长头发等。
2. 从业人员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
3.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液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4.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
2. 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率,消除和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隐患,明确公司及个人责任,并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以促进食品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职工,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外包人员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公司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征求公司内各部门意见,进行论证和修改;2.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3.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本制度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章及政策五、制度内容1.员工健康验收:所有入职食品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保证身体健康符合相关要求。
2.员工健康评估:公司将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身体健康评估,必须达到相关标准方可参与生产经营。
3.员工健康监测:公司要组织定期健康检查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从业人员的传染病等卫生风险,做好人员防疫工作。
4.员工卫生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食品从业人员掌握个人卫生常识、健康知识等,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防疫意识。
5.卫生防护措施:公司将对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口罩、手套等。
6.卫生保障设施:公司将配备相关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消毒器等,为食品从业人员提供卫生保障。
7.责任追究:食品从业人员因健康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责任主体1.制定、修改、废止本制度的各级管理人员;2.负责执行本制度的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考核评价本制度执行情况的各级管理人员。
七、执行程序1.公司将对各部门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2.食品从业人员工作前须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行体检报告备案制度,上报公司相关部门;3.公司将建立健康问卷制度,以了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4.公司将组织体检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5.未经体检或不符合健康条件的食品从业人员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销售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食品安全和顾客的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食品销售从业人员。
2. 健康检查2.1 全部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入职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包含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查和职业禁忌症筛查。
2.2 每年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应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情形符合工作要求。
检查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身体指标、传染病筛查等。
2.3 健康检查结果应由经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结果应被妥当保管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管。
3. 不适合从业情况3.1 经健康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疾病、传染病或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销售工作,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帮助调整工作岗位。
4. 健康教育与培训4.1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食品销售健康知识的培训,包含食品安全常识、个人卫生要求、传染病防备掌控等方面的知识,并进行相关考核。
4.2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囊括最新的食品安全常识和个人卫生要求。
5. 个人卫生要求5.1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含勤洗手、乾净穿着、保持身体清洁等。
5.2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工作服,定期更换,并保持工作服的清洁卫生。
5.3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应戴帽子或头巾,并保持发型乾净。
5.4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应定期修剪指甲,并保持指甲的清洁。
6. 传染病防备掌控6.1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发现本身患有传染病或症状明显的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时,应自动向上级报告,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隔离和治疗。
6.2 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刻停止工作,并依据医生指示进行治疗和隔离。
7. 疫情防控7.1 面对疫情,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勤洗手,并配戴口罩,确保本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7.2 在重点疫情发生时,企业可以依据需要采取临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掌控人员流动、加添卫生消毒频次等,以确保疫情传播的阻断和食品安全。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包括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从业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健康体检(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胸部X光等。
(2)新入职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在入职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3)患有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 健康证明(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重新进行健康体检。
3. 健康档案管理(1)企业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包括体检结果、健康状况、健康状况变化记录等。
(2)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4. 岗前健康检查(1)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包括个人卫生、健康状况等。
(2)检查中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报告并脱离工作岗位。
5. 个人卫生管理(1)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物。
(2)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经常洗手,保持手部清洁。
6. 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2)新入职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监督与处罚1. 企业应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从业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对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者暂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浮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者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即将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 2 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者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凡在本单位直接接触食品工作人员均需遵守并执行。
一、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四、从业人员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容仪表整洁。
五、从业人员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六、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在有效期止30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八、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九、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十、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一、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使用说明在食品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今天,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详细使用说明,旨在确保每一位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都能遵循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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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Co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
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lOcni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
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O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