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做好“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总建筑师选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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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蓬勃发展,培养经济发展需要的大批技艺精湛的劳动者的重要保证。

“九五”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教师队伍结构有了明显改善。

随着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现代科技在生产中日益广泛地应用,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是职业培训师资队伍仍然存在整体素质偏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技能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教学质量,加快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现就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使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教研、教改能力普遍增强,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不断增多,逐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师队伍。

到2005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中获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占教师总数的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2020年7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单位申报、实地调研、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北京城建集团培训中心、北京建工培训中心为试点单位。

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了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已获批复。

下一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培训和测试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

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可与试点单位联系(北京城建集团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4932485、北京建工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4172737)。

试点期满后(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办法,稳步推进我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二、积极与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21年1月29日,将之前核发的、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北京市建设企事业单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和报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冀建办〔2021〕103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邯郸、石家庄、唐山、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自愿申报的复兴区新远职业培训学校等10家培训机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该10家机构满足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同时对石家庄市桥西区慧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4家培训机构的培训岗位、机构名称等调整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该4家机构满足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人员培训机构名单2.新增(含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建人[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人[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精神,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继续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行业。

目前,全国建筑业约有农民工3200万人,占建筑业从业人员总数的85%,占全国外出务工农民工总数的1/4,已经成为建筑产业工人的主体,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建筑业农民工就业状况不稳定、技能水平低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迫切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企业责任,创新培训方法,健全培训机制,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和就业工作。

当前形势下,实施示范工程对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增强其稳定就业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实施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将示范工程作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4.26
•【文号】建市〔2017〕98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市〔2017〕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附件: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人社厅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我部制定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6月3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高级研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全国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旨在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示范性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高级研修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选题申报、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机构在申报单位的指导下,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选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建办人函〔2020〕66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

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

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项目管理师被取消了吗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

项目管理师被取消了吗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

项目管理师被取消了吗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中国国家培训网全国工程项目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办公室关于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培训认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22-202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施学历证书、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

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急需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人才。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我国职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增强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人员的执业能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统一部署,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的一些重要专业技术领域,以提升能力和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中国国家培训网,在全国范围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培训认证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人才作为国家紧缺人才之一,备受各界重视,职业培训制度的推行,势必对广大企业管理人员系统地学习相关职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也为企业合理用人及人才自主择业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培养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能具有该职业所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达到本行业职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和技能要求。

二、课程特色本课程以专业理论和实务操作相结合,重在提高学员的实战能力,缩短理论教育和实际应用之间的距离,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鲜明的时代性。

三、适用对象策划咨询、前期可研、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及运营保修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服务领域。

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8年11月28日)为了使建设监理试点工作有所遵循,我部建设监理司与试点城市和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改革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由于刚刚起步,工作难度比较大,务请各试点城市和部门加强领导,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

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可根据我部(88)建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对试点工作的情况、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建设部(88)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为便于开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中的若干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通知》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形式可以多样,方法可以灵活。

试点工作要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防止一哄而上,草率行事。

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为全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做出示范、培训人员、摸索经验。

各试点城市和部门要争取用1至2年的时间提出试点工作初步总结。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217—222016年7月,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

为做好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培养造就一支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培训规划。

一、规划制定背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转折点,既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众多挑战。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全面部署,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离不开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设计人才、建筑设计人才、城市管理人才、装配式建筑技术人才、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及现场管理人才、乡村规划建设与乡村住宅设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都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迫切需要加大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迫切需要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

经过近20年来的人才队伍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行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端人才数量逐步提升,人才分布渐趋均衡。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超过1100万人,注册执业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高层次、骨干人才,目前已发展到272万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还仍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如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严重不足,知识更新培训跟不上行业发展需要,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尚不完善等。

做好“十三五”时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只有加强顶层规划设计,才能行稳致远,才能把人才强业、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3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3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3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为提高我国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规〔2019〕4号),我部决定于2019年6月启动第九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一)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

(二)工程设计: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含石化、化工、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冶金(含冶金、有色、黄金)、军工(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机械、商物粮(含商业、物资、粮食)、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轻纺(含轻工、纺织)、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含农业、林业)、水利、海洋、建筑(含建筑、人防)。

(三)规划设计: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与设计、风景园林设计。

二、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水人教[2006]56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水人教[2006]56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水人教〔2006〕56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实施水利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的年轻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水利人才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5〕3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为加快实施水利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的年轻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水利人才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5〕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部人才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现就实施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水利事业发展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加快实施水利人才战略,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创新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鼓励创新的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的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为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材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相关要求,掌握“十三五”期间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做法,现就关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材料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相关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行业企业等。

二、报送内容(一)“十三五”期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培训考核数量,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情况;(二)“十三五”期间建筑工人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三)“十三五”期间建筑企业通过劳务用工转化为自有工人的情况;(四)“十三五”期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及自有工人培育工作措施,先进经验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五)“十四五”期间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和教育培训、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等相关工作意见建议。

三、报送要求(一)请各单位认真总结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材料内容要求,及时报送文字材料;(二)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根据报送的相关材料及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三)请各有关单位于2021年3月26日前将相关材料盖章后发送至邮箱**************。

四、联系人(一)市住房城乡建委宣教处联系人:李光明联系电话:63002957(二)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联系人:陈渝链联系电话:8655519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建办人函[2015]696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的通知建办人函[2015]69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5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4号),我部定于9月举办建筑节能与低碳城市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垃圾治理高级研修班,委托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修班专题(一)建筑节能与低碳城市建设高级研修班研修对象: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参加研修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研修内容:建筑节能政策、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低碳城市建设发展方向及途径,建筑节能评价与监管体系,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考察等。

研修时间:2015年9月6日至11日(9月6日报到),共6天。

研修地点:全国市长研修学院。

(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垃圾治理高级研修班研修对象:各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村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2。

参加研修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研修内容: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县域村镇污水综合治理,村镇给水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运行有关政策及关键技术,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考察等。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各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的意见-教人[1992]9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各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的意见-教人[1992]9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各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各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的意见(教人[1992]9号1992年4月2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战略决策,搞好高等师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以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教育部于1985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建立了高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国家教委又于1986年分别在六所直属师范大学建立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高师师资培训中心,全国绝大多数省的教育行政部门也都依托一所条件较好的师范院校,建立了省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作为高师师资培训的主要基地和组织协调、研究咨询机构,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分层次、分工协作的全国高师师资培训网络。

几年来,在国家教委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各培训中心较好地完成了“七五”期间师资培训计划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为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高师师资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完善我国高师师资培训网络,有利于师资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就加强培训中心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培训中心分别隶属于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师资培训和组织管理、协调及研究咨询工作,各级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分别是:北京中心负责协调落实全国高师师资培训计划;对大区培训中心起协调和指导作用;利用北师大的条件,担负部分高、中级师资的培训任务;为培训不脱离工作岗位的教师提供有关的文字和音像教材、参考书和资料;为各高校互聘教师提供联络、咨询服务;负责全国高师师资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应用工作。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银住建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住建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宁建(人教)发[2019]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在银川市开展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6日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宁建(人教)发[2019]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于建筑业发展,逐步规范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构建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依托高质量的培训,实现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逐步增加,素质明显提升,能力大幅增强,为银川市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为全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起到良好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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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总建
筑师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甲级建筑设计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转发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关于举办2018年下半年“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的通知〉的函》(建人教函〔2018〕25号)文件精神,根据住建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和2018年度培训计划,今年下半年,将由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5期“‘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做好学员推荐选派工作。

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要求,由我会协助做好2018年下半年“十三五”万名总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的总建筑师推荐选派工作。

部干部学院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培训合格人员择优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十三五”万名总师人才库。

请各有关甲级建筑设计单位认真做好推荐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1、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培训班次的时间安排和对象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学员,并填写《推荐学员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

同时提供推荐学员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2、我会负责收集并核对《推荐学员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两个班次学员名单后将汇总表报送部干部学院。

二、信息表填报要求
请各单位在《推荐学员信息表》的“有关情况”栏中写明拟参加哪一期培训班。

三、信息表报送方式
请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与我会联系,并于8月26日前将盖好单位公章的《推荐学员信息表》(需要盖章扫描件和WORD版)及职称、学历证明(扫描版)统一发送至邮箱*********@******,联系电话***-********,联系人:朱丽娜。

附件:《关于转发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关于举办2018年下半年“十三五”万名总
师培训计划专题研究班的通知〉的函》(建人教函〔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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