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省财政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它单位。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多种方式,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项目经费应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验收与考核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推进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培育建设和优化升级,增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凝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平台建设规划布局,组织平台的申报、立项、验收和考核,编报经费预算,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平台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陕科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附件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8号)及中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设立宗旨是:强化基础研究,瞄准科技前沿,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既出高水平成果,又出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陕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贯彻“尊重科学、发扬民主、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原则。
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加强创新源头供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订了《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6月8日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行动计划,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重大专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是着力解决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
目标是突破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技术,解决一批产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新产品,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形成高水平的重大工程,发挥对支柱产业的带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提升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性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及示范推广。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厅2007年9月27日附件: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川科政〔20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监督暂行办法
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审计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07〕4号),以及国家、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厅依据第一条两个《意见》(国办发〔2006〕56号、陕财办教〔2007〕4号)及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其财务部门要履行对经费使用的日常审核职责,保障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并自觉接受科技厅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
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核算专项经费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7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激励创新;科学配置,权责一致;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医科院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含任务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资金预算要涵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鄂科技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3月24日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揭榜制科技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聚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光芯屏端网、5G芯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和重大创新成果,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国内空白、战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术瓶颈,实现我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
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内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拥有科技成果的单位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相关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归口管理的省级独立科研院所: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及经费管理的原则:综合预算、统筹兼顾的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全程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执行、决算等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章预算及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厅长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以下预算及经费管理事项:(一)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草案;(二)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三)审查和批准省科技厅专项活动或工作经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安排方案;(四)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的调整方案;(五)审查和批准部门决算。
第六条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职责:(一)审核预算单位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编报的预算;(二)编制部门预算草案;(三)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拟定预算单位预算方案;(四)组织协调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及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五)提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六)提出部门预算的调整方案;(七)编制部门决算;(八)监督检查省科技厅预算的执行和经费管理情况。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晋财教[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04]1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根据国家财政部与科技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技研究与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为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研发资金为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001]
附件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中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是由省科技厅统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领域,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市首位产业等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凝练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
省科技重大专项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国家科技计划对接。
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三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省科技厅通过每年度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集中我省优势科技资源,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重大科技合作,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申报立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一)省科技厅是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补助资金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协调落实先行补助和自筹资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
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
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监督暂行办法
附件1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审计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07〕4号),以及国家、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厅依据第一条两个《意见》(国办发〔2006〕56号、陕财办教〔2007〕4号)及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其财务部门要履行对经费使用的日常审核职责,保障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并自觉接受科技厅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
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核算专项经费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专项和项目指南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及立项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七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支持引领全省未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颠覆性技术,着力解决制约重点产业及社会公共领域发展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问题,为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以下原则:(一)聚焦需求,明确目标。
聚焦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把握技术前沿趋势,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集成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把握定位,注重衔接。
坚持成果产业化导向组织研发攻关,加强与基础研究等其他类科技计划统筹衔接。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
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管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评估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吉科发财〔2016〕225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财〔2016〕225号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特点,制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1月4日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具体要求,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规范各项财务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审、资金安排、决算审核和财务监管等财务管理工作。
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具有财务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暂
行办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由厅本级和各预算归口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体现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的编制按省级部门预算统一部署执行,由厅财务管理处室负责编制,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省科技厅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项目支出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第六条省科技厅部门预算作为省级预算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省科技厅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至所属二级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第八条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须作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基本支出经费或者项目支出经费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向财政厅申请追加预算支出的,由各用款单位提出,经预算编制渠道报厅财务管理处室汇总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基本支出经费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厅长签发。
(二)项目支出经费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厅长签发;3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厅长提出意见,厅长签发。
第十条决算草案由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省级规定的时间编制。
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对归口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审核后汇总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同时根据决算结果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厅财务管理处室应当加强对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建议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厅财务管理处室应配合和协助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厅财务管理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