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知
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p
二O一O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换发工作须知一、范围:在我市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中提取工资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通过银行代发职工工资的企业)。
二、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原则:依据国务院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精神,要继续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增加值)增长幅度”的原则编制。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及“两低于”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预提相应的效益工资,自主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原则上不能超过工资总额基数,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根据核定的包干基数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企业经营者根据2009年工资指导线水平集体协商确定后,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换发《手册》需携带下列资料:1、2009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2、2009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及“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3、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4、二OO九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5、单位代码证书;6、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银行帐号;7、工商管理部门审验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8、工效挂钩企业2009年工挂结算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企业需带审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表。
四、新成立企业必须在开业一个月内及时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手册》建户手续。
办理建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1、新开户企业申办《手册》基本情况表;2、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3、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批文或成立公司的章程(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管理部门审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帐号;7、职工工资发放表或拟发工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劳计字[1989]40号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1989年9月23日劳计字[1989]4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规定,现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各地区、部门原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继续使用到1989年12月底,从1990年1月起,一律使用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中国人民银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一九九年度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发薪日期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编制定员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核发机关(盖章):《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规定一、根据国务院1985年9月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1989年3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特制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并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支取工资。
四、各基层单位都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员工手册薪酬制度(3篇范文)
员工手册薪酬制度(3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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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52号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2009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52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商业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是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到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规定,现就核发我市2009年《工资手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手册》统一使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三、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工资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核准的《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粤劳薪[1999]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薪[1999]84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省其它中心支行,珠海市国资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队驻粤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工资性现金支付的管理,协调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消除和缩小工资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都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增长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和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单位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
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年初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与追回数构成。
编制程序如下:(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般以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大于上年工资计划数的,以工资使用计划数)为基础,按照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增长计划幅度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表(国统字[1998]172号104表)、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损益表》,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招用外来工报批表》;高收人企业加附企业最近两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人》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外地驻当地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加附工程合同等材料复印件:有特殊情况的,需附近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编制说明。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通知
太煤化人字〔2014〕50号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办法(暂行)》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适应集团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接文后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 2014年1月23日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办法(暂行)根据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适应集团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管理、完善机制,通过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成本承受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进行科学、有序的确定,对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整。
建立科学的薪酬决定、管理运行体系,使公司的薪酬管理与发展阶段相适应,发挥好应有的激励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薪酬水平与企业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原则。
围绕企业发展战略,根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统筹考虑企业的竞争力和承受力。
(二)坚持获取报酬与经营成效相协调的原则。
根据规模、创效能力区别对待,突出经营成效对获取报酬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三)坚持系统设计、科学决定的原则,在科学的指标体系、严格的考核体系下,实行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 2 —预算控制。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充分体现效益、效率对员工收入的影响力,调节、平衡单位之间及各类人员的合理差距关系,进一步强化薪酬的激励作用。
三、挂钩范围及挂钩形式(一)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分类别分阶段执行。
(二)挂钩形式根据各单位生产规模大小、技术装备情况、人员配置结构、经营管理难易程度等因素,采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及相关因素指标全年总挂、月度效益工资与目标绩效考核挂钩结算。
工资总额手册的用处
工资总额手册的用处
工资总额手册的用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控制企业实发工资增长:工资总额手册是企业支付工资的重要凭证,所有企业都应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在手册中记录。
通过使用工资总额手册,企业可以控制实发工资的增长,确保工资总额在合理范围内。
规范企业工资管理:工资总额手册的使用可以规范企业的工资管理。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设立一个工资总额账户,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应通过这个账户进行支付。
这有助于避免工资发放的混乱,提高工资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保障员工权益:工资总额手册的使用也有助于保障员工的权益。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工资总额手册了解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促进企业与银行合作:工资总额手册是企业与银行进行合作的重要依据。
企业必须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工
资发放,而银行或金融机构则可以通过工资总额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和使用计划等信息,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方便企业主管部门监管:工资总额手册也是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工具。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核对工资总额手册的记录和使用情况,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工资总额手册的用处主要体现在控制企业实发工资增长、规范企业工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与银行合作以及方便企业主管部门监管等方面。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深劳[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深劳[2003]81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84号),我省已经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只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
据此,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行政部门自即日起取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针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接受银行现金管理的问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市属国有企业仍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的规定,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劳动部门核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将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确定。
确定时应参考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遵循“两个低于”原则。
四、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收费标准的函复-黔价行事[2000]75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收费标准
的函复
正文: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收费标准的函复
(黔价行事[2000]75号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申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工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企业工资管理,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现核定《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收费标准为10元/册。
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交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工资总额管理原则(一)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坚持按劳分配,正确处理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得失关系。
(三)坚持“两低于”,先提后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既挂上,也挂下。
(四)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二、工资总额的内容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三、工资总额的确定(一)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确定。
(二)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除国家和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三)工资总额应全部纳入成本和费用。
四、工资总额的使用(一)公司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核定数。
(二)在使用工资总额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工资总额计划,并且每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三)工资总额的使用应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分月或分季预提,并在“应付工资”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年终进行清算。
(四)在使用提取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应依法保障职工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五)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时应接受职工监督。
公司中的重大分配问题,须经经理办公会、股东大会、职代会逐级审议通过。
(六)每月6日前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手册》到集团人事组织部报批下月使用工资总额计划。
(七)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八)根据集团公司对其实行的工资总额决定方式和专用账户工资基金,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人事组织部审核,并按核准数额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签批。
(九)每月30日前上报“劳动情况”统计月报表,12月30前上报“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
办理工资手续通知
2012年办理工资手册通知
驻区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逾期不予办理,《手册》是用人单位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长府办发〔2007〕37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须携带下列手续;
一、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申报表、职工名册;(U盘拷)
(打印出来一式两份)
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最近1个月收据原件及复印
件(带传票)、办理工资手册每个单位不得少于两人。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公章, U盘(拷表)。
四、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25人以上单位)。
五、2011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通过httP://222.168.33.108:7002网址报送相关数
据。
填写职工工资情况表和企业成本情况表。
(报2011数据)
七、(注:企业有退休人员的须出具退休人员的身份证/退
休证/医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有参加社保的须从个人窗口减员到企业窗口增员)
八、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U盘里有样表)
九、组织机构代码证。
截止日期2012年10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89991658、89991663。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正文】尊敬的各位员工:经公司领导层会议讨论决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特向全体员工发布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一、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公司经过持续健康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员工队伍也不断壮大。
为了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统一薪酬制度,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公司决定进行核定工资总额的工作。
通过核定工资总额,可以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得到适当保障,同时也能促进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整体业绩。
二、核定工资总额的具体方案1. 核定时间:公司将于每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进行核定工资总额的工作。
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
2. 核定方法:公司将根据员工在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工作责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个人工资。
3. 工资组成: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津贴等组成。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薪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2)绩效奖金:根据员工在考核周期内的表现评定,作为员工工作业绩的直接反映。
(3)津贴:根据员工在特定岗位或特殊工作条件下享受的福利待遇,如岗位津贴、交通津贴等。
4.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于每月20日按银行转账方式将员工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请各位员工确保个人银行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其他注意事项1. 综合税费: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根据员工个人工资水平扣缴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2. 工资调整:如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出台新的规定,将有可能对核定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 查看工资条:公司将于每月底向各位员工提供详细的工资条,员工可登录公司内部网站或向人力资源部门查询并打印工资条。
4. 保密义务:公司要求各位员工对个人工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或他人透露。
请各位员工务必认真阅读以上通知内容,并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回执,以便公司进行后续工资核定和发放工作。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模板[公司名称]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经过细致核算和评估,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合理收入,我们决定核定今年度的工资总额。
特此通知您相关事项,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核定工资总额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考核结果,经过综合考量和合理分配,今年度的核定工资总额为[金额]。
该工资总额将用于覆盖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
二、工资发放标准追求公平公正我们一直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员工的付出和贡献。
在核定工资总额的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通过这样的评估,不仅能够更好地激励员工,也能够确保工资的合理分配。
三、工资发放时间及方式工资将于每月的[发放日期]发放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您确保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持其有效性。
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四、责任与义务作为公司的员工,您需要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能力。
您的工资将与您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相对应,我们鼓励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反馈与沟通渠道如果您对核定的工资总额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或者存在工资发放方面的问题,您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惑,妥善处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结束语感谢各位员工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
我们一直努力为大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薪酬待遇。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公司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祝好![公司名称]日期:[日期]。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劳计字[1992]66号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劳计字<199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司(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规定,1989年已统一制发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切实加强对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需要,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企业单位都应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情况要事先报送劳动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此次修改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作为全国统一的样本,各地区、部门在保证样本中所列项目的同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增加所需的栏目,制定适合本地区、部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三、各地区、部门根据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样本自行组织印制后,其收费标准按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的规定执行。
确有特殊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支情况,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
四、地方劳动、银行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印制、核发工作的组织,主动为基层单位提供服务,注意总结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劳动部综合计划司、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3•【字号】黔府办发[1997]110号•【施行日期】199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23日黔府办发〔1997〕110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1997年12月8日)在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各商业银行中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确保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我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报告如下:一、各企业单位(含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下同)只能在一家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并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工资支付必须从该开户银行的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各开户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采取措施,防止企业多处开户、多处提取工资。
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企业在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均应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按季报同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签章。
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劳动部门的签章支付工资,对不使用以及超《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规定提取工资的单位,应予以拒付工资。
三、中央在黔企业单位、省属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省劳动厅审核签章,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签章,才能在各开户银行工资基金专户上支付,不按此办理的,各开户银行应拒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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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手册使用通
知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
知
(劳部发〔1994〕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
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它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
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方法
1.各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并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企业经营者确定。
2.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发,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3.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4.企业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柜台有权拒付工资。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
1.企业《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备案)签章,并将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2.地方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3.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4.中央各部门驻地方企业的《手册》,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由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代办审核签章。
其中,中央各部门在京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的《手册》报由劳动部审核签章,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开户银行。
5.无主管部门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6.企业《手册》凡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签章的,银行柜台一律拒付工资。
六、《手册》的监督检查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企业使用《手册》的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内容之一,每年都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2.各级银行一定要严格把关,按照《手册》监督支付工资,对企业超过《手册》核定数提取的工资部分,银行一律拒付。
对违反《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和银行要认真查处,如数扣回多发的工资,并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手册》作为落实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有效手段,积极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规定对《手册》审核签章,通过《手册》随时了解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充分发挥《手册》对企业工资使用情况的监督作用。
七、《手册》仍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统一制定的样本,各地在保证国家样本所列项目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适当添加一些所需的内容,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9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