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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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郎元鹏-

对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上的接受主要有两种方法,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各国国家制度、历史习惯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一)转化式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它们为了使条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即必须将条约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二)纳入式采用纳入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法国、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也属于这一类型。这类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且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当然,通常认为这些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是高于国际条约的,因为宪法赋予了国际条约的效力。

(三)混合式美国是最典型的此类国家。这是一种兼采转化式和纳入式的混合型条约适用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美国宪法虽原则上将条约上

置于与联邦法律相同的地位,但它们并不都能在美国直接适用。美国司法实践中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种,只有自动执行条约才能在美国直接适用,而非自动执行条约则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通常是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执行。

虽然国内法对国际条约的接受在国际实践中形式很多,然而“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保证了这些形式在实质上的统一,在此引用多种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旨在为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的分析提供一个比较基础,最终,一国的政府和司法部门都会以某种方式适用该国缔结的条约,这是毋庸置疑的。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

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

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1)论文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1)论文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

适用(1)论文

摘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阐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WTO 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与国内法;WTO协定;中国;适用

国际法关于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效力有一个原则性要求,即“条约必须遵守”。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未解决条约如何履行或者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的问题。WTO协定作为一种管辖全球贸易关系的多边协议,本应对各国如何统一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然而WTO与以前的GATT一样,对此均未涉及。WTO协定第16条第4项仅仅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未解决WTO协定在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也无新的实质性内涵,而不过是对前述国际法原则的简单重复。在国内如何适用WTO协定是中国在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传统观点是WTO协定在中国直接适用。本文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与各国实践出发,分析了WTO协定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殊性质,并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认为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与实践

WTO规则怎样在中国实施

WTO规则怎样在中国实施

WTO规则怎样在中国实施

WTO规则怎样在中国实施

内容摘要

;WTO协定是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其中WTO协定的实施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焦点。在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之理论角度,分析美国、欧共体等实施WTO协定的经验之基础上,就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 通过讨论和分析我认为,讨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质和WTO规则的特点,也要考虑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真正含义,而不能够将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规则处理具体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从而简单地否定了WTO规则在国内的可适用性。对于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其本质就是我国履行WTO相关条约下的义务和责任;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层次区别对待和分析。

关键字: 自执行条约直接效力条约的可援用性

;

一、; WTO规则的本质特征

加入WTO,对于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新的机遇,又是严峻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拓进取,发展自己,首先要求我们研究、熟悉并学会运用WTO规则,从法律上制度上积极作好应对,因为WTO本身就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

【推荐下载】试论WTO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问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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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问题(参考)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试论WTO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问题,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一、关于WTO协定直接适用的问题

 这里所指的直接适用是指WTO协定有规定而国内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下,WTO 协定是否可以适用。至于WTO协定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进行讨论。

 由于WTO协定均是缔约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所以研究WTO协定直接适用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国内法中如何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注:WTO 协定能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条约仍有不同看法,笔者倾向于WTO协定为条约。虽 

 第一种适用方式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内法上直接予以明确规定。如《宪法》第

18条关于对外国投资者保护的规定,第32条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以及对要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权的规定;《对外贸易法》对于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4条至第10条关于倾销及国内产业损害的规定。此外,在《领海及毗连区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将有关国际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规定。

 第二种适用方式是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这种方式多运用在现行法律规定与条约规定明显不一致或现行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中国《专利法》修改就是典型的例证。1985年制定《专利法》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不提供专利保护,但是这一规定同中国按照《巴黎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承担的义务不一致。1992年人大常委会修改《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化学物质等可授予专利权进行保护。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有终局裁决权,即对这些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起诉。这种规定明显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不一致,TRIPS第41条要求对当事人提供司法机关审查最终行政决定的机会。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中国于2000年对《专利法》再次进行修改,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任何行政行为均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司法审查。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共识,旨在促进

全球贸易的自由、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这些规则在国内适用的过程中具有

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国内市场、推动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起到了

关键作用。

首先,WTO规则可以帮助国内保护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的

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竞争力存在差异。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

的影响,国家可以利用WTO规则实施相应的贸易保护措施。例如,国家可

以对进口商品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在国内市场的流通,

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另外,WTO规则也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通过加入WTO,国家可以

获得更广泛的市场准入和更有利的贸易条件,从而推动国内产品和服务的

出口。此外,WTO规则对于鼓励外商投资和技术转让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

作用。WTO规则鼓励成员国创造投资友好的环境,提供公平和非歧视性的

待遇,并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促进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

此外,WTO规则也对国内政策制定和起到了指导作用。成为WTO成员

国后,国家需要根据WTO规则调整现有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使其与WTO规则相一致。这需要国内政府审视和优化自身的贸易政策和体制,加

强内部监管和法制建设,并进一步促进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通过这

一过程,国家可以借鉴WTO规则的最佳实践,优化国内贸易政策,提高经

济管理水平,增强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能力。

总之,WTO规则在国内适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WTO规则,国家可以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并指导国内政策制定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国内适用WTO规则并非一劳永逸,国家需要根据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动,不断调整和完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经济的发展。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中国的适用为例经过 1 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①成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古老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一国生效的条约对于该国的司法机关同样有约束力,这是法院适用包括 WTO规则在内的一切国际公约问题的法律依据之一。然而条约的遵守与条约的适用并不完全等同,一国司法机关如何适用国际条约,一般是由该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判例来加以决定的。

我国现行宪法有关缔结条约的规定包括第六十七条第(十四)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的第(九)项“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除以上规定以外,《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也都有某些条文,规定了当其与相关的国际条约不相一致时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而且优先适用,这个反映了立法的明显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人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通知表明了司法机关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本身具有行为准则的国内法院都予直接和优先适用②。

然而,WTO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中国,或者说中国各级审判机关能否直接引用 WTO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曾经参与中国入世谈判的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司长吴浩表示, WTO规则的相关精神必须转化为中国国内的法律才能适用。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花非常大的气力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中央层面从99年底就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数字因为统一口径不一样,法制办截止到2002年12月底,制定和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是1000多件,地方从2001年9月就开始,按照统一部署开始清理,到2002年6月底,仅仅是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大数清理200多万件,立、改、废将近20万件,之后中央继续把这个工作当成

WTO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作用与挑战

WTO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作用与挑战

WTO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作用与挑战

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是一个由161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管理全球贸易规则。WTO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促进了全球经济发展,又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WTO的作用:

1.促进贸易自由化

WTO以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目标,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货物、服务和知识的自由流动。这有助于推动全球贸易的增长,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

2.维护贸易规则

WTO通过建立和维护统一的贸易规则,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公正和可预测。这些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对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

3.解决贸易争端

作为一个具有争端解决机构的组织,WTO提供了一个平台,让成员国能够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贸易争端。这有助于避免贸易争端升级,并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

4.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和发展

WTO致力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参与和发展。它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技术援助和容忍期,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适应全球贸易环境,并融入国际市场。

二、WTO面临的挑战:

1.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弹

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成员国采取措施限制贸易,这对WTO的自由贸易理念构成了挑战。比如,美国将征收高额关税的措施称为国家安全利益,这不符合WTO的规则。

2.经济全球化不平衡

经济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不平衡和不公平的贸易条件。WTO需要更好地解决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面临的问题,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发展机会。

3.多边谈判的复杂性

WTO的决策需要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多边谈判达成共识。然而,由于成员国的利益差异和复杂性,多边谈判变得困难而复杂。因此,WTO需要采取更好的方法来促进谈判的进行和成果的达成。

WTO 规则:解读与运用5

WTO 规则:解读与运用5

案例1:印度密集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17 起贸易救济调查
• 2008年10月以来印度密集对中国出 口产品发起17起贸易救济调查,其 中反倾销调查10起、反补贴1起、 特别保障措施2起、一般保障措施4 起,涉及青霉素工业盐、热轧钢、 炭黑、轮胎等产品,涉案金额约15 亿美元。
• 此外,印度还于近期对中国钢铁、 化工、纺织等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 施。1月23日,印方宣布禁止从中 国进口玩具,为期6个月。
•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制定了《对外贸易壁 垒调查暂行规则》,2005年2月2日商务部 修订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自 2002年起,商务部每年发布《国别投资贸 易环境报告》。
主动贸易救济法律规定
• 主动贸易救济是指我国(进口国)企业或政 府主管部门主动向外国(出口国)企业或政 府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贸易 救济。我国主动贸易接济的法律制度比较 完备,操作性强,而且完全符合WTO规则 。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这一层面的 。
表5.1
反倾销调查
WTO成员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1996-2010年上半年)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上半 年上 半年
226 246 266 358 298 371 315 234 220 202 203 165 213 209 69 3595

WTO规则在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的适用问题

W T O规则在的适用问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国之一。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 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至我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而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实现。本文详细介绍了wto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用的模式,从而探讨我国目前对wto规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自己一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用

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必须要严格履行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条约下的义务,又要善于运用wto 规则来保护自己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wto规则是一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行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干涉,并建立了一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用自由化的手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适用应包括两层含义:第一,WTO成员之间在国际层面上依照WTO规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第二,WTO成员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在自己的领土内适用WTO规则,从而“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十六条第四款)。即便是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上,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对WTO规则的适用和司法机关对WTO规则的适用。

在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公认的原则,它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但是“条约必须遵守”针对的是国家主体,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有自己确定的运作规则,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司法裁判权,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所以“进入WTO,法院就必须按WTO规则来判案”的说法并不准确。

每个国家法院适用法律依据的都是本国法律,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就涉及到如何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

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论、一元论、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两派。无论一元论或否定论,由于其武断地否定了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地位,皆与当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与发展国际交往相结合的实际情况不相适用。二元论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也与目前各国对国际条约适用的实际相吻合,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转变,即每一个条约均需经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对国内适用,转变并非就每一个条约都制定一个几乎包含全部条约内容的国内法,那样显然不明智,转变的意义在于它完成了从“国际法”到“国内法”性质的转变,或者从“不民主”到“民主”的转变,转变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命令执行某条约的法令。二是纳入,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一个条约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效。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适用应包括两层含义:第一,WTO成员之间在国际层面上依照WTO规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第二,WTO成员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在自己的领土内适用WTO规则,从而“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十六条第四款)。即便是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上,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对WTO规则的适用和司法机关对WTO规则的适用。

在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公认的原则,它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但是“条约必须遵守”针对的是国家主体,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有自己确定的运作规则,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司法裁判权,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所以“进入WTO,法院就必须按WTO规则来判案”的说法并不准确。

每个国家法院适用法律依据的都是本国法律,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就涉及到如何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

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论、一元论、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两派。无论一元论或否定论,由于其武断地否定了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地位,皆与当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与发展国际交往相结合的实际情况不相适用。二元论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也与目前各国对国际条约适用的实际相吻合,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转变,即每一个条约均需经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对国内适用,转变并非就每一个条约都制定一个几乎包含全部条约内容的国内法,那样显然不明智,转变的意义在于它完成了从“国际法”到“国内法”性质的转变,或者从“不民主”到“民主”的转变,转变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命令执行某条约的法令。二是纳入,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一个条约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效。

如何运用wto规则维护权益

如何运用wto规则维护权益

如何运用wto规则维护权益

———以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为例

一、基本案情

中国诉美反补贴案历时近10年。为遏制美滥用反补贴措施势头,中方于2012年5月25日向世贸组织起诉美国对华油井管等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审,2015年1月1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通过DS437案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在公共机构、补贴专向性、补贴计算外部基准等核心问题上胜诉,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美方纠正其违规措施。

然而,美商务部执行DS437案裁决工作一直进展缓慢,且对部分涉案产品继续维持反补贴措施。2016年4月29日,中方就美国执行措施再次诉诸世贸组织,正式启动该案执行专家组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经审理,认定美方执行措施仍然违反世贸规则。鉴于美方未能在合理执行期内执行世贸组织裁决,中方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世贸组织提出贸易报复授权申请,并据理力争,打掉美方多项不合理调整要求,促使仲裁庭作出对我有利裁决。2022年1月26日,WTO宣布中国在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中胜诉。世贸组织仲裁庭发布裁决,认定中方在货物贸易领域每年可对美方实施6.45亿美元贸易报复。

在该案中,中国诉美国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油井管等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WTO涵盖协定。该案经历10年,经过了WTO争端解决的全部程序,包括原审专家组审理、原审上诉、合理执行期仲裁、执行之诉专家组审理、执行之诉上诉、贸易报复水平仲裁等程序。中国运用WTO规则在WTO打国际官司,锲而不舍,连续作战,最终战胜了美国。这既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捍卫了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公平与正义,在国际上有力地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1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摘要]WTO规则体系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影响,但是,其规则的具体执行仍需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因此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本文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出发,重点探讨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方式及实际状况。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立法适用

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协议在中国如何适用成为WTO研究以及立法实践中的值得关注的问题。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已对与WTO规则直接相关的六部法律进行修改,在与WTO规则的法律衔接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存在很多问题,WTO规则的国内适用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更为现实的要求。研究WTO协议在我国如何适用,首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源头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成熟做法,正确地去把握。

一、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比较

在理论上,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素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两种观点。就两者的法律效力比较,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1]。就其制定主体两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就其调整范围来讲,两者分别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国内社会关系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交叉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已无法绝对分开。再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原则和规则上是相通的,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内法做出具体规定,国内法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是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2]。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案例二
欧盟诉阿根廷贸易救济措施案。该案 涉及阿根廷对欧盟进口产品采取的贸 易救济措施,双方就特殊与差别待遇 在贸易救济领域的适用问题产生分歧 。
争论的焦点和实质
焦点一
焦点二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和程度。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 待遇的适用范围和程度上存在分歧, 如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 易等领域。
特殊与差别待遇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 系。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违 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 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 是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 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实质
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的实质是发 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和投 资领域中的利益冲突和话语权争夺。 发达国家试图通过限制或取消特殊与 差别待遇来维护自身在国际贸易和投 资中的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希 望通过保留和强化特殊与差别待遇来 促进自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和挑战
削弱国际竞争力
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资金和技术 支持,难以应对特殊与差别待遇 带来的挑战,可能导致其国际竞
争力削弱。
加剧贫困和不平等
特殊与差别待遇可能导致资源分配 的不公平,加剧发展中国家的贫困 和不平等问题。
影响可持续发展
特殊与差别待遇可能对发展中国家 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如环 境破坏、资源枯竭等。

WTO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WTO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WTO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WTO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产物,拥有135个成员,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国际组织。中国加入WTO,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然选择和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对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推动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表明中国接受了WTO所实行的自由贸易制度,意味着WTO整套规则将干预到我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深刻变化,不但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内容,而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实现。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如何适用WTO规则成为时下司法界众所注目的焦点。

一、当今各成员国适用WTO规则的主要模式

从当今各成员国的通常作法来看,WTO规则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纳入适用亦即直接适用。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且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采用这种适用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瑞士、荷兰、日本等。

二是转化适用亦即间接适用。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通常是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将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化制定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采用这种适用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三是混合适用。即采取纳入?直接?适用和转化?间接?适用的混合模式。美国是这种适用模式的典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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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国之一。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至我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而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实现。本文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用的模式,从而探讨我国目前对wto规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自己一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用

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一必须要严格履行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条约下的义务,又要善于运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wto规则是一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行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干涉,并建立了一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用自由化的手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总的来说,wto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wto规则隶属于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则其对成员国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wto 规则中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带有一定的“司法机制”特点,能够保障wto规则的有效实施。

2.wto规则作为国际贸易公法,是调整成员国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目的在于约束和规范了成员国的政府行为,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国的政府对其跨国(境)贸易的行政干预,未直接确立国内的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权利主体是各成员国政府而非自然人或法人。wto规则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更多的是框架性的规范。

3.wto规则的结构比较松散,在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其共同的规则的同时,能够根据不同成员的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价值取向的不同等,灵活变动其履行的义务,包括对于一些发展中

国家和区域同盟设立一定的过渡性安排,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国的利益。

4.wto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功能国际组织,其本身是该贸易规则的最终裁判者,这种排他性使其独立于国内法院。wto规则是国家之间政治谈判的产物,其自身也有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国内法律对其规则的直接适用产生了一定的障碍。二、当今各成员国适用wto规则的主要模式

从当今各成员国的通常作法来看,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纳入适用,即直接适用。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纳入该国的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采用这种适用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瑞士、荷兰、日本等。

2.转化适用,即间接适用。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并不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通常是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将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化制定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通过这样一种转化使wto 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利于运用,而不是由法院直接适用。目前,大多数的成员国都采用这种适用模式,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混合适用。即采取纳入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混合模式。美国主要就是采用这种模式。美国宪法在原则上肯定了国际条约的地位,即与联邦法律居于同等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条约

都能在美国国内的法律中得到直接适用。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将国际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种,只有自动执行条约才能够在美国法律中直接适用,而非自动执行条约则需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才能在国内执行,这便是混合适用的典型体现。

综上所述,在比较过各国在实践中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模式后,不难发现,各国的适用都不相同,没有哪种适用模式可以广泛采纳,但就起本质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些国际条约都能以种种形式得到遵守。我国在选择适用国际条约的模式时,可以综合考量现有的适用模式,不排除借鉴其他国家好的做法,但主要应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我国过去在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上的传统做法,恰当地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用wto规则的方式。

三、wto规则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一)我国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

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效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其他一些法律中还是有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查看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对于如何适用国际条约其法条的表述几乎都采用这样的模式,可见我国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必须以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律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为前提条件的,即发生冲突时,优先适

用国际条约。此外,对于我国在国际条约中声明保留的条款一律不予适用。可见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确立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

(二)wto规则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加入wto后我国面临对wto规则的适用问题,这对我国至少提出了以下一些要求:首先,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和国际事务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国家的行政手段要以维护公民权力为出发点;最后,wto的职能之一就是防范和阻止政府对企业正常交易的干预。由于wto规则本身并不会对国内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所以wto规则并不适用于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因此,本人认为wto规则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应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1.政府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67段规定:“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 协定及其承诺……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我国的政府部门根据wto协定和入世时的承诺,对有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做了相应的修改,并将与wto规则有冲突的政策法规清理出来,予以废止。直至2005年底,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对外贸易法》等3000多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原则等各个方面。仅入世后的3年内,地方政府就清理出了19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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