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地区2010年社平工资(2011年最新发布)
吉人社办字〔2011〕1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201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
如遇统计部门数据调整,以统计部门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附件: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附件: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单位:元/年地区: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9399长春市:35723双阳区:24552农安县:18997九台市:19681榆树市:23297德惠市:20032吉林市:30992永吉县:26545蛟河市:21718桦甸市:23003舒兰市:22896磐石市:24067四平市:22367梨树县:17940伊通县:22930公主岭市:22539双辽市:21276辽源市:23988东丰县:22183东辽县:23429通化市:24063通化县:22569辉南县:18674柳河县:19507梅河口市:26737集安市:19899白山市:26422江源区:23147抚松县:24099靖宇县:26155长白县:25510临江市:25286松原市:29328前郭县:25351长岭县:22035乾安县:22899扶余县:15997白城市:20668镇赉县:20041通榆县:17929洮南市:20168大安市:22068延边州:23753延吉市:25917图们市:21939敦化市:22868珲春市:28880龙井市:27099和龙市:19829汪清县:19027安图县:19775长白山管委会:23725农垦企业:8700注:1、如遇统计部门调整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颁布日期:2011-5-6执行日期:2011-5-6。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金的月份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三、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份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55元退职生活费;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40元退职生活费;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25元退职生活费。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四、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领取退职生活费的月份起,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五、凡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可按同期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金。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工作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实施,切实把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资金落实到位,并尽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注意职工群众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国企改〔2006〕3号),为妥善解决我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在我省部分地区进行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
为组织完成好这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围绕加快吉林发展战略,通过使厂办大集体职工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民生、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坚持政策连续的原则,与我省国企改革和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以企业、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是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试点内容、范围和对象试点内容:对试点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按试点政策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接续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
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X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X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吉林省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企业养老金缴费下调一个百分点
吉林省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企业养老金缴费下调一个百分
点
成功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今年,吉林省再次提高了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公布的《吉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吉林省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40元左右。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国家确定连续6年调整养老金的最后一年,经过6年的调待。
吉林省月人均养老金共增加了566元。
为了更好的服务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总页数】2页(P8-9)
【作者】成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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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J], ;
2.建立权利与义务、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双挂钩”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确定制度——关于合理确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的探讨 [J], 陶明华
3.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18
4.8元,高出国家平
均调整水平近5.6个百分点 [J], 吴文博
4.国务院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养老金九年人均涨1.7倍 [J], 徐博; 郭晋晖
5.吉林省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企业养老金缴费下调一个百分点 [J],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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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n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总页数】1页(P59)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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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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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4.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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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调整和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企业和参保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做实个人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2004年1月1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2004年1月1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综合运营收益率计息,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1次。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各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五、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010年工人工资以及工人退休工资新规定
2010年工人工资以及工人退休工资新规定【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目前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工厂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
达到条件的工人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工人之间(尤其中小企业)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
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工厂,要靠90%以上的工人。
以工人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大部分工人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
因为工人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
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工人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工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工人职称评聘,工人之间、工人与领导、工人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
许多原来要好的工人,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本。
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
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工人职称工资。
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不管是什么高级工,还是中级工工作都是一样的就没有区别,汽车驾驶员更没有区别了。
干的都是一样的工作。
】二、工人的收入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吉林省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吉林省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1连涨1月16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XX年工作会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将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同时,继续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由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适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按照国家要求探索推进经办资源整合,推进五险合一征缴。
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为主的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
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探索建立医疗、生育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优化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探索省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完善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政策激励机制,制定《吉林省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跟踪国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渐进式延迟退休和基金投资运营等改革顶层设计动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今年,稳慎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发布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过渡。
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要求,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确定特殊调整人群。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85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2009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0年1—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将超1200元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将超1200元
佚名
【期刊名称】《长寿》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从明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再连涨三年,且涨幅高于前三年。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届时。
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将超过每人每月1200元。
【总页数】1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将超1200元 [J], 王红茹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J],
3.1-9月全国实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6923.8亿元 [J], 无
4.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184.8元,高出国家平均调整水平近
5.6个百分点 [J], 吴文博
5.我能要求按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规定执行之日起补发个人月养老金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差额部分吗 [J], 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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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
(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反映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曾以个人身份参保女性退休问题
曾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的女性,必须在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
1 /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人社部发[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为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
调整水平按照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10%左右确定。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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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
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
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各部门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平稳有序,顺利落实,按要求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