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时间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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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5号•【颁布时间】2012-3-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期限

刑事诉讼的期间和期限

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1.12小时。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

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

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

1.3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一、批捕前拘留时期羁押期【3+(1-4)+30】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一、《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1至4日”。

二、“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不批准批捕的时限规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2+1+2+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法嫌疑人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法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法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对犯法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三、审查起诉时期羁押期限【1++2+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3、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时刻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即2个月。

4、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半个月。

即最多3个月。

四、一审中的羁押期限【+1+1+】一审中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一、“认罪认罚”在新刑诉法中共计出现21次,现本人归纳如下:1.认罪认罚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进而影响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5.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不需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种情形;7.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提出量刑建议;8.审判长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9.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10.三年以下刑罚,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人独任审判;11.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二、具体法条汇总【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刑事各阶段期间归纳

刑事各阶段期间归纳

刑事案件各种期限的归纳一、侦查阶段(一)公安侦查1、留置盘问≤48小时2、刑事拘留14天,其中7天公安侦查,7天检察院审查批捕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延长至37天,其中30天侦查,7天批捕3、批捕的公安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批捕前已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自行决定重新计算2个月侦查期限,报检察院备案。

如果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最高检决定期限。

总结:侦查期间,一般案件是2个半月侦查终结;较为复杂的,3个半月;特别复杂的,4个半月甚至以上。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除了留置盘问程序以外,其他基本相同,37天一般不怎么用,所以,14天要么逮捕,要么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2、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自行决定)3、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在移送审查起诉,又是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

一共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

总结: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退回2次补充侦查,检察院有3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6个半月。

如果涉及管辖问题,还要加上原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个半月。

三、一审阶段(一)公诉案件1、一个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2、涉及面广、特别疑难复杂的,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3、在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申请延期审理2次,进行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限,又可以是1个半月。

4、改变管辖的,审限重新计算。

总结:一般1个半月,特别疑难复杂的,最长可至7个半月,改变管辖的,再延1个半月,就是9个月。

(二)取保候审或其他非羁押的案件,6个月,至迟不能超过9个月。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AA、合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合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23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合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合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合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23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合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合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合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编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最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背诵版

最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背诵版

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的精神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素材)
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
惩罚犯罪
1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Why? How?
(二者要并重)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 保障人权 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Who?why?how?
(1)各民族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
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
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概念——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追求案件的真实
积 极 实 体 真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事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
实体真实主义 实主义
予以处罚,不使一个犯罪人得以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 极 实 体 真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
实主义
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 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为前提。
【同步测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

2023年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2023年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内部参照1:【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未成年人所作旳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旳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旳种类: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旳。

3、证据局限性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旳反复实行一定犯罪旳情形。

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旳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严禁性规定旳措施获得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旳根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旳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参照2:【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旳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旳,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旳,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改正并阐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旳,应在规定旳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旳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旳,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旳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旳限制。

【刑法】持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旳犯意,持续实行数个独立旳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旳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惩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旳,人民法院指定旳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旳,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旳举证期限。

但当事人同意旳,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祈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旳祈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旳,该祈求权消灭。

内部参照3:【行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状况下祈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旳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旳,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旳限制。

法律常识大全,助你了解2023年的法律变化!

法律常识大全,助你了解2023年的法律变化!

法律常识大全,助你了解2023年的法律变化!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

对于每个人来说,了解法律常识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的法律变化,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法律环境。

第一部分:新型犯罪法的改革H1:新型犯罪法的重要性在数字化时代,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传统的法律无法完全适应新犯罪行为的变化。

因此,新型犯罪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H2:网络犯罪的打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案件不断增加。

2023年,针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将明显增强。

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H2: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大近年来,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关注焦点,环境犯罪的严重性也逐渐凸显。

2023年,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

H1:民法和合同法的改革民法和合同法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为了适应需求的变化和促进公平正义,2023年将对民法和合同法进行改革。

H2: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2023年,将出台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加强对数据泄露和滥用的打击。

H2: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2023年将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企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的改革H1: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意义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高效对于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改革是必然的选择。

H2: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2023年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

H2: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规范化证据收集和鉴定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2023年将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和鉴定的程序,增加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的改革H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规定是什么?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关于侵权行为的案件,而如今是一个法治社会处理任何侵权行为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也是很多人去乐意选择的手法,而在起诉的时候在诉讼程序中按照《刑事诉讼法》是有时间规定的,那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8小时(2日)]《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司考刑诉个核心知识点

司考刑诉个核心知识点

司考刑诉个核⼼知识点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管辖错、⼈不在,⽆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提起⾃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内补送;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审期限:2+1+3+X应当在受理后2个⽉以内宣判,⾄迟不得超过3个⽉。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的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

特殊情况,报最⾼院批准。

3.A.⾃诉案件审限:1)被告⼈被羁押的,适⽤公诉⼀审期限;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以内宣判。

B.侦查羁押仅2⽉,上⼀级批准延1⽉。

交流⼴集,重⼤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

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C.⼆审期限:2+2+X(2个⽉审结,死附交集流⼴重⼤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时特告死要终⽌(结束)。

5.中⽌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例外:鉴定⼈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社区矫正。

3⽉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25年。

(管制最⾼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10.违法侦查的救济(⼆级申控):不放⼈,不退钱,乱扣乱⽤不解除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公安执⾏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公安执⾏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列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列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列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列表1、委托辨护律师的时间-----------------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接受委托.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参见刑诉第33条。

2、律师会见的时间---------------看守所应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见刑诉第37条。

3、律师了解案卷材料的时间----------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参见刑诉第38条。

4、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公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自案件移送审査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利害关系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参见刑诉第44条。

5、被取保候审人变动告知时间-----------被取保候审人址、工作单位和住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参见刑诉第69条。

6、监视居住通知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间限制。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等问题的发生。

下面是关于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讯问时间的开始和结束要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开始时间应当在接受传唤之起3个小时内,结束时间应在22时至次日8
时之间。

这个时间规定是为了确保被讯问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休息和调整,保障其身体健康。

其次,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公安机关最高检查机关的批准,延长讯问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讯问时间要以必要为限。

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讯问。

讯问的时间不宜过长,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讯问过程中应当有律师的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讯问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讯问过程。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讯问人与律师的沟通和会见,确保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操作,并保障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不仅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的进行。

[全]刑诉法-核心考点知识点梳理

[全]刑诉法-核心考点知识点梳理

刑诉法-核心考点知识点梳理一、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特点五个可以,两个不行:1.自诉案件可以:(1)调解;(2)和解;(3)撤回自诉;(4)反诉;(5)简易程序。

2.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1)调解;(2)反诉审查处理1.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2.提起自诉的方式:提起自诉,可口头,可书面3.法院审查自诉案件时间: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4.法院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5.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审理程序1.并案审理: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2.调查取证:(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2)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收集证据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3.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4.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新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全)

新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全)

新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全)刑诉期末复资料(全)第一编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p8~9)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军队保卫部分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利用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究竟为根据,以法律为绳尺。

对于统统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一概同等,在法律面前,不答应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发明了最基本的条件.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称谓:- 1 -刑诉期末复材料(全)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刑事诉讼各种期限一览表(修订版)

刑事诉讼各种期限一览表(修订版)

刑事诉讼各种期限一览表(修订版)引言本文档旨在为使用者提供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期限的详细概述。

涉及期限包括报案期限、取保候审期限、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等。

通过本文档,使用者可以清晰了解不同环节中的期限要求,以便将时间合理利用,并确保案件依法顺利进行。

报案期限- 对于一般犯罪行为,当事人应在发现犯罪事实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非一般犯罪行为,当事人应在发现犯罪事实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盗窃、诈骗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情况,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取保候审期限- 一般案件,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的期限为30日;- 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的期限为60日;- 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取保候审期限需得到审查起诉机关的批准。

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2个月;- 对于复杂案件,侦查期限可延长1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期限可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 对于复杂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可延长1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可延长2个月。

审判期限- 一审审判期限为6个月;- 对于复杂案件,一审审判期限可延长3个月;- 二审审判期限为4个月;- 对于复杂案件,二审审判期限可延长2个月;- 对于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需要决定延长审判期限。

结论本文档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期限进行了详细概述。

使用者可以根据这些期限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案件能依法有序进行。

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期限仅为参考,具体情况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确认。

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说 ,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 ,而不是最终 的裁判认定结论 。 三是正式赋予了 “ 辨认 、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 , 将 之与勘 验、 检查笔录规定为同一证据类型。 四是增加规定了 “ 电子数据 ”的证据种类 , 将其与试听资料规定 为同一种证据类型。 3 举证责任明确化
6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一) 明确规定 了排除非法证据 的范 同。以暴力 或威胁 的方式获 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物证 、书证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如不符合法定程序 应予以补正或作 出合理解释,否则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新刑诉 法在此仅对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作出了规定 ,而对其他证据 的排除 确未作 出规定 ,笔者认 为 ,其他证据如鉴 定意见 、勘验 、检查 、辨 认 、侦查实验笔 录以及视听资料 、电 子数据等证据 ,如果不符合法定 程序应予 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二)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运用提前 到侦查和审查起诉 阶段 。 将原刑诉法 “ 取得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不t t 3 t , 正或作 合理解 释”修改为 “ 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司法公 正的,不t t  ̄ t , 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鼍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启动、调查和处理。新刑诉法对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 ,人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 动都分别作出了规定 , 并增加了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规定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 还具有向检察 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 而调 查权在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 四) 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 明责任在公诉机关 。新刑诉法 第5 7 条规定 “ 在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 中,人 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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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8小时(2日)]《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3日](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7)《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8)《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19)《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0)《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1)《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2)《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3)《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24)《逮捕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5)《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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