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诉期间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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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检法告知辩护权的时间: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权的行使时间:

✎辩护人提供帮助——侦查期间可以行使

✎辩护人的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辩护人的会见权——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人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代理人(区别辩护人);

✎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代理人。

强制措施的期间

▲传唤、拘传:

✎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被取保候审的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指定居所监视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

✔公安侦查的案件的拘留期限

✎一般不超过10日;(公安3天内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案情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14日;(公安7天内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30+7)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

✎一般14日;(侦查部门7天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上一级检察院7天内决定)

✎特殊17日。(侦查部门7天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上一级检察院10天内决定)

✔刑事拘留中的几个24小时

✎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后,应当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办案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逮捕:

批捕的期限

✎已拘留——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拘留——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逮捕中的几个24小时

✎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民事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委托代理人的时间

✎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立案

▲控告人对公安不立案的救济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

✎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 日内决定立案。

✎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7 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救济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7 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15 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侦查

▲侦查羁押的期间

✎一般不超过2个月。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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