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合集下载

浅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范本一: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比例逐渐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概述1.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2.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公平公正原则4. 安全健康原则5. 合理利益保护原则四: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4. 《互联网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五:具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与案例分析1. 信息公开与诚信交易2. 货物质量保证与退换货政策3. 价格公示与欺诈行为打击4. 售后服务与违约责任5. 个人信息保护6. 平台责任与纠纷解决六: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2. 平台监管的加强与合作3. 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升与培养七:结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强平台监管和合作,培养消费者权益意识,以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2.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3. 诚信交易:商家遵守信用、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4. 退换货政策:商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给予退换货服务5. 价格公示: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公示明确的价格信息6. 欺诈行为:商家以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手段欺骗消费者7. 个人信息保护: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和合理使用8. 平台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行为的监管和追责9. 纠纷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范本二: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营销摘要本文通过叙述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同时,叙述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希望国家可以完善消费者权益维护体制,使消费者可以方便有效维护权益,同时呼吁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消费者权利保护维权意识引言添加瘦肉精的猪肉,回收后再加上着色剂制作出来的馒头、添加墨汁和工业用料石蜡的粉条、用膨大剂生产的西瓜,随着一批批问题食品相继被暴光,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上······正文如今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是目前决策者乃至普通民众的共识,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

2006年9月14日来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

2007年,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

2008年9月11日,三鹿承认7000吨奶粉受到污染······产品质量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重大因素。

各种商品鱼龙混杂,扰乱着消费者的视线,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不变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伤害。

那么,之所以会出现像上述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问卷调查显示,有17.9%的被调查者认为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让有些人钻了空子并且抱有侥幸心理。

而85.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法企业的暴利诱惑和道德沦丧,是出现造成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说道:“有50%的利润,他可以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可以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

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可以冒着被斩首的风险。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也认为,在暴利诱惑之下,必然有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关键要法律、制度和监管层面给他们戴上紧箍咒。

浅谈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得以不断推进,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

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也日益突出,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

交易双方不均衡的实力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金融机构多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金融机构地位的日趋强势,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对这一群体提供的法律保护力度却相当孱弱。

针对这种状况,必须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从目前金融消费业务发展情况看,金融消费者的以下三项权利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知情权目前,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及时通知和提醒客户重要事项方面尤为突出,消费者因知情权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需要准确无误地向消费者介绍并提醒个人金融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一般的金融消费者还只是停留在弄清基金利率之类基本概念的水平上。

金融机构如果不采用适当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相关知识,而只是一门心思地促销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二、隐私权在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方面,《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条都有相关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该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有权拒绝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等。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作者:王爽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3期摘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随着消费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产生和发展的。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单纯依靠消费者的自身努力,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负有重要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赖于三个方面,即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保护、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35-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几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指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势力和经济地位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因此,如果没有国家对于消费关系的干预和介入,任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自我平衡和维护各自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根本无从得以保护和实现。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对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

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无不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责任。

例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2条规定:“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和实施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政策的职责。

”第6条规定:“国家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制定或修订有关法令”“政府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

”第二章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措施,更具体规定了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维权困难等诸多风险。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或服务。

然而,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夸大、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做出错误判断。

2、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未能妥善保护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遭受诈骗等风险。

3、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存在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4、售后服务不到位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可能会面临商家推诿责任、售后服务热线难以接通、退换货流程繁琐等困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难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这就给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差异和管辖权的不明确而难以维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作者:戴伦蓉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各种新型银行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平台,银行业已经深入到了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面对银行消费者权利频频被侵犯,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此现象进行规制。

法律的宗旨是公平,因此法律应当对银行业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倾斜保护。

先对银行业消费者相关概念进行介绍,然后论述银行业消费者被侵犯的权利,最后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务;银行消费者权利;侵犯;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7-02一、银行消费者相关概念介绍(一)银行消费者银行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银行金融商品和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小额投资者在内、排除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者。

银行消费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一种,与传统消费者不同。

随着银行职能的多样化,银行传统的存贷职能业务在银行总业务中的比例慢慢缩小,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电子银行、交易结算、个人理财等业务逐渐放大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服务产品的不同,可将银行提供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法律对银行消费者加以保护源于其相对于银行在资讯、交涉、缔约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金融活动注重效率、关注成本与收益的合理关系,如果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水平、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已经具备了与银行相当的能力,而法律仍然给予其倾斜保护,此时这种保护不仅对于此类消费者而言显得画蛇添足,也是对法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基于银行消费者的特殊性、凸显对于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银行消费者这一新型措辞日渐被公众认同,这一名词也频频出现在官方发言中。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其本身就有消费性和投资性两面,每位消费者都是潜在的投资者。

在银行理财服务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支付对价以获得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这交易行为的客体是银行服务行为,而非其交易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这与其他消费行为无异。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了越来越受重视的话题。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是实现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逐步完善的。

目前,以信用卡为代表的金融消费品牌,集中面临着虚假宣传、违法套路等问题。

而消费者对于这些问题的反馈,反映了法律从业者、金融从业者以及行政保护部门都需要介入其中,让被消费的人拥有更多的维护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1、加强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科技是第四次工业革命与现有金融体系的结合体,降低了金融业社会化服务和资源分配的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了金融消费体验。

通过创新科技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有效地解决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网贷失联等问题。

2、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加强金融公共法律服务,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公正性、稳定性,增强消费者信心,都非常有必要。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势1、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使得消费者享有更多的维护权利,减少各种不公正行为在金融市场中的出现。

2、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金融机构也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规则和制度,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展望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远比现在更加有效、便捷和全面.目前国家也在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年论文
政法学院
10法学
陈殿楠
M1007133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利保护
一消费者问题的根源
首先,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为消费者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自给自足是这种形态下普遍的消费模式,生产者和使用者合二为一,不可能产生利益对立。

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绝大多数的商品不是由其生产者或经销者来消费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消费者往往不是其所需消费品的生产者。

这样,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之间在时间、空间和利益主体上发生了分离。

其次,由于社会分工日益发达,商品流通环节和渠道增多,消费者在获取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方面也变得日益困难,商品信息的失真使消费者不能在消费过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

市场上高科技含量的新型商品越来越多,如果购买过程介绍不准确,就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垄断,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济组织和大公司在生产和经营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们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实施或制订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条件、产品标准和不合理免责条款,而广大消费者往往迫于市场供求情况和低下的经济地位,不得不接受,在交易中完全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一些中小企业也利用这种市场条件,向广大消费者转嫁损失,最终利益受损的是广大消费者。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以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为前提,以市场垄断为根源,而信息传递和不完全分享(信息偏差)也成为辅助原因。

在我国,由于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经济法制也不完备,加之管理上的
一些不足,更加重了消费者问题的严重性。

二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或称知情权、了解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经营者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不做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
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匀,消费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

对消费者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中,除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规定外,在救济手段上也体现出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通过无过失救济的赔偿机制,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所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为本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1.张建消费者问题及其根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web/llyj/newsShow.jsp?id=6995&cid=3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 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第五版北京是海淀区成府路205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3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