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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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流转税政策,特定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7﹞82号
【发文日期】2007-05-14
【实施时间】2007-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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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2﹞747号
【发文日期】2002-11-29
【实施时间】2002-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6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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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销售附带赠送行为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8﹞49号
【发文日期】2008-01-25
【实施时间】2008-0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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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业务营业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0﹞144号
【发文日期】2000-09-04
【实施时间】2000-09-04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号。
财税〔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04]215号
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税[2004]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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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流转税问题,赠送行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8﹞55号
【发文日期】2008-01-29
【实施时间】2008-0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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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中国电信,就地预缴,成员企业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24号
【发文日期】2005-01-21
【实施时间】2005-01-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苏国税函﹝2004﹞360号转发文)下发后,有地区来电询问:“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是否为一个企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即为“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7号)规定,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按汇总后实际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在我省境内的其他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电信部门有关业务【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1﹞52号【发文日期】2001-02-21【实施时间】2000-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应纳税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重庆市电信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电信局取得的售卡收入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售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电信局将10月1日前原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上划市电信局的部分,以及重庆市电信局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由市电信局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组,其在“预收帐款—;—;用户预存款”科目核算的签约用户预存话费款项,不在预收时缴纳营业税,按用户实际通话确认通信业务收入后缴纳:“预收帐款—;—;预收有价卡款”科目核算的销售神州行卡、如意通卡、IP卡、上网卡等有价电话卡取得的收入应在当期缴纳营业税。
具体办法为,在按本通知规定第一次缴税时,按“预收帐款—;—;预收有价卡款”帐户的全部贷方余额同当期实现的业务收入的合计数征收营业税,以后按“预收帐款—;—;预收有价卡款”帐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后的差额(该差额可能出现负数)加上当期实现的业务收入的合计数征收营业税。
四、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组付给各有价电话卡经销商手续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上述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上述单位代扣代缴,并向被扣缴人出据完税证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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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0﹞193号
【发文日期】2000-08-29
【实施时间】2000-08-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税务部门抓紧核实电信部门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以便分期转入营业收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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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6﹞99号
【发文日期】2006-03-10
【实施时间】2006-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3号)的规定,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所属的29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在2005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26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二),在2005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按全年汇总后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进行就地清算预缴。
附件: 1.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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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流转税政策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7﹞109号
【发文日期】2007-04-24
【实施时间】2007-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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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14号
【发文日期】2005-01-13
【实施时间】2005-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十三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集团公司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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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
的通知
【标 签】网络业务,CDMA网络资产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165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国税函[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2006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两家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5.13
•【字号】湘国税函[2004]177号
•【施行日期】2004.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湘国税函[2004]177号2004年5月13日)你局报来《关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州国税发[2004]36号)收悉。
鉴于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自治州分公司是设在湘西自治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200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200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以后年度是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你局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审核确认。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9.05
•【字号】吉国税发[2001]186号
•【施行日期】2001.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8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20号)中,关于吉林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就地预交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二00一年九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14]43号【发布日期】2014-04-29【生效日期】201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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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631号
【发文日期】2000-09-18
【实施时间】2000-09-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8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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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 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铁道通信信息印花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1﹞44号 【发文日期】2001-05-09 【实施时间】2001-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乐税网( / )邮箱: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