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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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doc

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doc

目录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社会保险服务事项)4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就业创业服务事项)74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人事人才服务事项)98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4.劳动关系服务事项)125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5.其他服务事项)131谢谢你的观看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社会保险服务事项)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职能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结合全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管理层级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5项行政审批事项,原省级执行的内容(除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国有企业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以外)及相关行政处罚权,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二、下放审批权限(一)将原已委托设区市执行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进一步委托下放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1.委托权限办理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相关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外国人就业证核发”、“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等审批和管理工作。

2.被委托单位须具备的条件(1)具备专设场地或窗口。

(2)配备专职人员,且专职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沟通能力,实行考试上岗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须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能按照“纸质档案保存3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的要求,做好外国人就业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人社部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若干措施及解读

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若干措施及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一)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二)健全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确定应承接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设的事项,修订完善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进行联合审核,修订印发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各市、县要根据上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并编制本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事项实施规范标准。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引领和指导作用,统筹规范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事项拆分、实施清单要素标准有新规定的,省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一)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要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并提供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要简化优化许可工作流程,科学细化量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办理时限,及时依法办结。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一. 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行使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原则、程序、范围和撤销等内容,对行政许可审批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该法,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实施,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机关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批权限,不能擅自拒绝、限制或者滥用行政许可。

三. 国务院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推进“一网通办”、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等。

推进“一网通办”是指在政府服务网站统一设立行政许可和认可服务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查询、咨询、评价等服务。

这样可以方便申请人在线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在一些简单的和风险较低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将审批环节简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审批的结果。

优化审批流程是指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减少审批材料等方式,提高行政许可的办理效率。

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和政策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一般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具体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审批的具体程序、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各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办法时,也会考虑到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一些调整和优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

五. 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0.26
•【字号】鄂劳社发[2007]89号
•【施行日期】2007.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深化劳动保
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完善管理运行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局领导负责,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科(处)室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

二、加强门户网站建设。

各地要重点建设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并作为对社会公开信息的主渠道,及时发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务信息,开展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民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行审批服务流程管理。

各地要认真编制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
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流程图,逐步实现对外统一受理、对内分别承办、过程网上公开。

各地在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鄂人社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严格审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各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冀劳社[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4]53号2004年06月28日)厅内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6.20•【文号】人社厅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报纸、网站等)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

要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4•【字号】通政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的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原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的全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五)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琼人社发〔2019〕113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13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我厅对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清单(2018年版)》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版)》,结合我省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了《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梳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对标省级清单,对本市县人社领域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梳理对象既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事项,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事项。

梳理结果按照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就业创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进行分类,逐项列明设定依据。

进一步细化子项的,应列明本地区有关依据。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现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

对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服务行为的事项,要按权限主动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

对取消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落空”。

原则上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项清单不超出省级清单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权责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权责清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无审批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人社部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2.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号:劳社部发[2006]4号颁布⽇期:2006-01-16执⾏⽇期:2006-01-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贯彻实施《纲要》,全⾯推进劳动保障依法⾏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劳动保障制度改⾰和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前劳动保障依法⾏政⽅⾯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度重视《纲要》的实施⼯作,按照本《规划》具体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是⼀项复杂的系统⼯程,不仅涉及⽴法、⾏政执法、执法监督、普法,⽽且涉及政府决策、⾏政监督、⾏政机关⼯作⼈员的依法⾏政观念和能⼒,以及所有⾏政职能;有的需要从国家层⾯统⼀制定配套制度、采取落实措施,有的需要各地结合⼯作实际抓好落实。

今后五年,劳动保障部将逐步制定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作实际,每年制定年度计划,不断推进劳动保障依法⾏政。

⼆○○六年⼀⽉⼗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劳动保障部门⼯作实际,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

⼀、贯彻《纲要》精神,全⾯推进依法⾏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全⾯推进依法⾏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下发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度重视并⼤⼒加强法制建设,政府职能得到有效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建⽴,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政执法进⼀步加强和规范,⾏政⼈员依法⾏政的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保障法律观念和知识在全社会得到⼀定普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7.06•【文号】人社部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以下简称“人社法治”)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与法治规范相衔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

在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二是坚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相适应。

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法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汇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汇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汇报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

在年初制定工作要点和进行责任分解时,我局将行政执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制定了《20xx年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做到年初有研究部署和任务目标分解,年中有检查督促,年终有检查考核,平时在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讲评,将各行政执法事项明确到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结合“五型”机关创建,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相衔接。

二是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报送条件和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报送备案公布的程序等。

同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由本局及以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381件、由我局代拟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41件进行全面梳理。

三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与工作岗位职责相结合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的目标、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实行了办事程序、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人“三上墙”制度,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在实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的基础上,在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

二是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要求办案机构在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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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审批(行政审批事项)二、服务对象:参保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三、办理依据: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9]10号、国发[20XX]38号、湘政发[20XX]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四、办理条件1、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特殊工种提前工种退休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3、病退人员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4、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5、退职: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

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退休公示材料;2、职工个人档案资料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灵活就业人员凭户口、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4、《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5、其他确需提交的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审,正式审批办证自服务对象持经办机构待遇核定表行政审批申办正式退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办理程序:1、社保股对申请办理退休人员的材料、档案资料依法进行初审;2、企业养老保险站对申请办理退休人员的的材料、档案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签字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服务对象,并说明理由;3、服务对象持退休审核程序表和相关资料交由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

4、窗口将退休待遇核算表交企业养老保险站审核待遇后,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股办理退休手续;5、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行政审批事项)二、服务对象: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三、办理依据:国发〔1998〕44号、劳社部发[1999]16号、劳社部发[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四、办理条件1、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明齐全,药监部门年检合格,经营场地不少于40㎡,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遵守药品价格,物价部门检查合格;(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3)营业时间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4)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2、定点医疗机构:(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5)配备必要的设备。

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监管理、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监管理和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根据医保软件服务能力和定点布局,在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服务对象审批情况。

八、办理程序:1、服务对象持书面材料申请;2、审核相关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应补正的材料;3、受理申请,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的材料复核、实地考察,提出建议,经研究决定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4、颁发资格标牌。

经办机构确定定点机构并签定服务协议。

5、年检:每年一次,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合格后登记;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资格。

6、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名称:集体合同审核(其它服务事项)二、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企业)三、办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5号)四、办理条件: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组织健全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集体合同报审表2、用工情况(企业劳动用工手册等资料一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工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该资料指企业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文件)5、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6、职工方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7、集体合同条款征求意见的原始记录8、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自收到集体合同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八、办理程序1、收到送审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的单位,收到的时间。

2、劳动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审核意见并回复用人单位(企业),用人单位(企业)修改后,再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通知用人单位。

3、审批后的集体合同当场送用人单位(企业)及其工会组织一份,留存一份并及时完成有关资料输入。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三、办理依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其它有关规定。

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有关实行特殊工时的规定3、企业规章制度健全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3、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八、办理程序1、申办单位填写《特殊工时审批表》,并按提供材料目录提供申报材料。

2、按审批办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做出书面审批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名称: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服务对象:国有企业及实行工效挂钩调控的其它企业三、办理依据:劳薪字[1989]40号、劳社部发[1999]30号、劳社部发[20XX]31号、劳社部[20XX]26号等有关规定四、办理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当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

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工效挂钩报告2、年度资金流量表3、年度利润表4、上年度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清算表5、需要调整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基数的有关材料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八、办理程序1、审查工效挂钩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2、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挂钩企业当年工资发放、税利等综合情况进行核实3、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底以前下达工效挂钩审批方案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事项:劳动保障年检二、服务对象:县属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签定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三、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

四、办理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用人单位五、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职工名册、上年度12月工资发放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年度工资统计报表;4、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缴纳证明材料;5、劳动合同及劳动管理制度;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工情况资料;7、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八、办理程序:1、下发年检通知并告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报送审查资料;3、书面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向局相关科室、经办机构核实报送材料真实性;4、及时在用人单位年检情况送审表上明确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退回用人单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年检材料的,下达询问通知书;5、对在年检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拒不报送年检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续立案调查程序;6、向社会公示用人单位年检情况;7、输入年检单位相关资料数据,整理资料归档。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事项:社会保险登记(其它服务事项)二、服务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三、办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1号令及其它有关规定。

四、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参保申请报告4、法人代表及专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5《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两份;6、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六、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办理程序:1、受理:由申请单位携带资料申请登记;2、对申请单位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3、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4、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和其它服务事项规范一、服务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准(行政审批事项)二、服务对象:下岗失业人员三、办理依据:四、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审批表;2、失业的相关证明;3、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4、近期2寸彩照4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七、办理程序:1、受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口头通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2、办证: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办理《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3、整理归档:将资料按年份、序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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