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与建设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与建设一、引言生态公益林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合理规划与建设,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与建设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规划目标、规划原则、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生态公益林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二、规划目标1. 生态保护目标生态公益林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通过合理布局和科学管理,实现对森林植被、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
2. 水源涵养目标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
构建健康水源涵养功能区域,提供清洁饮用水源,并有效减少洪涝灾害发生。
3. 气候调节目标森林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的重要功能。
通过规划和建设生态公益林,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缓解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生态旅游目标生态公益林规划中应考虑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通过提供自然风光和生态体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三、规划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在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特点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
优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特殊地理环境。
2. 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良性互动。
通过科学种植、循环利用等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3. 社会参与原则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
形成共识,促进社会稳定。
4. 综合协调原则在规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与其他规划相协调,形成整体规划。
四、规划内容1. 生态保护与恢复通过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2. 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3.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1)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2014)1?范围?DB33/T?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2084-201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益林?non-commercial?forest(NCF)?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建设?NCF?construction?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公益林建设工程?NCF?construction?project?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protected?area?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重点保护地区?key?protected?area?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
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protected?area?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创设、管理的具有一定面积的天然或人工纯林或森林资源,其主要目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风景资源、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目的。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和利用其生态功能,维护公益性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运行。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倡导法治精神,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评估和认定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经专家评估认定,具备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相应的公益性质。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评估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能力、气候调节功能、风景资源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估、监测和检测,了解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的档案资料,包括生态环境状况、植被类型、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恢复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保护目标,制定防护措施,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病虫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危害因素的监测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划定,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益价值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有效管理对于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确保其生态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和管理范围2.1 设立生态公益林的依据和程序-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 设立生态公益林需要考虑区域内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需要保护的生态功能。
2.2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应包括森林及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资源。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伐、破坏和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恢复3.1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破坏行为。
3.2 生态公益林的恢复-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应制定恢复计划并进行适当的修复工作。
- 恢复工作应考虑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采取合适的措施,如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
4.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与评估4.1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 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其生态状态。
- 监测内容应包括植被生长情况、动物种类和数量、土壤质量等。
4.2 生态公益林的评估- 对监测所得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发挥程度。
-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5. 生态公益林的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5.1 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建立沟通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5.2 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 组织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愿和能力。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要求,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与精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林地区划、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19-1994 公路等级代码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5162-1994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3-199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1995 森林抚育规程GB/T 16453.1-16453.6-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LYJ 104-1988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J 128-1992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T 1174-1995 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I. 190-199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一般规定3.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各区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与商品林地区划相衔接。
特殊保护地区和重点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3.2 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必须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可参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区划、规划与设计。
3.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生态公益林建设认定准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认定准则(DB33/379 . 2 -2002 )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认定的等级、区域,区划界定、申报、审批、公布的程序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林策发[200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总则3.1 为了推进全省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和《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3.2 本准则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3 生态公益林的认定工作应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
3.4 根据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主要受益范围,各地应将本辖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划分为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
3.5 根据保护的重要性不同将生态公益林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一般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
4、区划认定区域4.1国家生态公益林4.1.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2 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3 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4 流程500km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的汇水区,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及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m以内,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0-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5 . 1 . 3 明确保护等级。 5 . 2 区划对象 建设区域内所有的森林、 林木、 林地。包括: 5 . 2 . 1 郁闭度 0 . 2 以上的乔木林地, 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 地、 苗圃地 ; 5 - 2 -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宜林地 , 包括宜林荒山、 荒地、 荒沟、 荒滩、 荒沙地等; 5 . 2 . 3 其他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规定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农业 用地、 草牧场, 以及道路 、 城市、 建设工程用地等其他土地。
库周边
湖库周边 自然地形中 湖库周边 一 库周边自然地形中第 m3
G B / T 1 8 3 3 7 . 2 -2 0 0 1
表 2( 完)
生态重要性等级
对象
1 2 3 4
山体
重要分水岭的山顶、 山 帽或山脊
其他山体的山顶、 山脊
生态 脆 弱性 等 级 2 级以
山体中上部
下部与 山谷
设项目 规划、 可行性研究和项目 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 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 可参照工程建设
要求进行区划、 规划与设计。
3 . 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 对建设区进 行广泛、 详细、 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 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3 . 4 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经济技术法人地位。 3 . 5 大中型建设项 目 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对建设规划和项 目设计书( 施工图) 进行评估, 提
3 一般规定
3 . 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和各区 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前言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
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内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富、刘红、王恩玲、唐小平、钱能志、樊喜斌、林书宁、罗中康、张同伟、杜纪山、薛建辉、郑小贤、赵雨森、赵博生。
目录1 范围2 定义3 指导思想4 建设原则5 建设对象6 建设程序7 建设内容8 建设类型9 建设分区10 建设重点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13 生态公益林利用14 环境影响评价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 (NCF)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前言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
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内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富、刘红、王恩玲、唐小平、钱能志、樊喜斌、林书宁、罗中康、张同伟、杜纪山、薛建辉、郑小贤、赵雨森、赵博生。
目录1 范围2 定义3 指导思想4 建设原则5 建设对象6 建设程序7 建设内容8 建设类型9 建设分区10 建设重点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13 生态公益林利用14 环境影响评价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 (NCF)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2 生态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无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
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内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总页数】14页(P65-7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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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陝县划归三門峽市領导、修武县和博爱县划归焦作市領导、安阳县划归安阳市領导、开封县划归开封市領导給河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J],
4.Ⅰ和aVF导联联合Ⅱ导联法与传统Ⅰ和Ⅲ导联法判断QRS平均心电轴的比较[J], 郭雪娅;唐宇宁;袁若雯;李秀丽;白锋;余静
5.导中学,导中做,导中教 [J], 胡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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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技术规程要求:
1、选择抚养生态公益林的地点应充分考虑当地植被生态环境,有利于多样性植物及动物种群生存及繁殖。
2、种植抚养生态公益林的树种应以本地原生树种为主,其中要尽量植有抗旱、抗病、抗虫、抗灾等多重环境适应性强的植物,以保证未来的繁殖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并提升公益林的服务功能。
3、在种植抚养生态公益林过程中应科学施肥,以保证未来林木的健康成长和繁衍繁殖,并要定期清理公益林内的杂草,以减少养分竞争,提升树木的生长状况。
4、抚养生态公益林应定期进行监测,包括林分结构分析监测,保证林分结构合理,并定期检测环境污染物和植物类群变化,以防止环境污染对生态公益林的破坏。
5、抚养生态公益林除要做好树木的管理外,还应开展必要的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以保护公益林的完整稳定,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社会公益效益。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科学合理原则: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生态功能评估等科学依据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实行严格的采伐管理制度。
禁止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强度进行采伐。
2、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和防虫意识。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放牧、狩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4、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方案。
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和功能,制定相应的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间伐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和支持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但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
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水土流失、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完整,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国自2001年开始推动建设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建设的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为功能定位,集水源涵养、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二、建设目标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建设目标是利用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全面、专业的保护和管理,实现生态公益林保护目标,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
在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中,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促进生态效益为导向,不断优化生态公益林功能和服务,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科学利用原则。
在生态公益林的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发展高效、可持续的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生态公益林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3.综合协调原则。
在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中,必须协调生态文明、经济社会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推动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在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四、管理体制我国政府建立了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务院生态园林办、各省、市、自治区林业局、林业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林业单位等,负责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监督和检查。
五、功能定位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定位是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为功能定位,集水源涵养、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源涵养功能。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治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损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林业局发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指导意见
林业局发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指导意见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森林管理条例》、《*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建成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我县于*年进行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完善工作,并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生态公益林557832亩。
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国有林场)和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一)机构设置1、建立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机构,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业局长、财政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县林业局设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日常工作人员,部署协调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
2、各乡(镇)成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护,专(兼)职护林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也要成立相应管护领导小组。
3、各行政村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生态公益林建设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定护林人员,签订护林合同,按管护职责做好管护工作。
4、各乡(镇)林业工作站为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监管单位,与各村护林组织签订监管责任书,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管护工资的发放等工作。
(二)管理职责1、县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机构职责(1)负责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实施;(2)负责督促监管乡(镇)管护机构的工作;(3)负责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人工造林(补植)、封山育林、阔叶林发展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实施;(4)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做好重点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1、划定原则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的原则。
优先将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海岸沿线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划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划定标准和范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工作。
划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性规定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砍柴、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野炊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采伐管理严格限制生态公益林的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强度和面积进行采伐。
3、防火防虫加强生态公益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意识。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经营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等内容。
经营方案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
对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林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态补偿。
农村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管理
农村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管理农村生态公益林是指在农村地区建设的、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林木资源,它们起到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景观、提高空气质量以及保障生态系统平衡的作用。
如何建设和管理农村生态公益林,是一个关乎全局的重要课题。
1. 定位与规划农村生态公益林的建设首先要明确定位和规划,确定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规划范围。
要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气候特点、土地利用等因素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功能性和实用性。
2. 树种选择在农村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中,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树种至关重要。
不同的树种具有不同的生长习性和功能特点,选择合适的树种能够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成活率和生长速度,增强其生态效益。
3. 土地治理农村生态公益林的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治理,保持土壤肥力和水分稳定。
可以通过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方式来改善土地质量,确保生态公益林的生长良好。
4. 种植技术科学的种植技术是保障农村生态公益林建设成功的关键。
从栽植技术、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都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提高公益林的生长速度和质量。
5. 管护与保养对于已经建成的农村生态公益林,需要定期进行管理和保养。
及时清除杂草、修剪树木、疏通排水渠等措施,保持公益林的健康生长,并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6. 生态效益农村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不仅仅是为了经济效益,更是为了生态效益。
通过打造生态公益林,能够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水源地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等一系列生态效益。
7. 社会效益除了生态效益,农村生态公益林还能够带来社会效益。
通过公益林的建设,可以促进当地农民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的环境质量,使整个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8. 整体推进农村生态公益林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农民都应该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动生态公益林事业的健康发展。
9. 制度建设为了保障农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支持。
包括相关的奖励机制、扶持政策、监督机制等,确保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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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DB33/T?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2?公益林建设?NCF?construction?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3.3?公益林建设工程?NCF?construction?project?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6?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protected?area?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
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森林经营活动。
?3.7?公益林地区划?NCF?zonation?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公益林地的过程。
??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3.11?生态重要性?ecological?importance?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
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12?林地上裸露岩石遮盖地表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5?土壤侵蚀程度?degree?of?soil?erosion?土壤遭受侵蚀过程中所达到的不同阶段,根据土壤剖面中A层(表土层)、B层(心土层)及C层(母质层)的丧失情况加以判断。
?3.16?植被盖度?vegetation?coverage?地面上所有植冠(含乔木、灌木、草木)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又称林窗、林中空地,指直接处于林冠层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的空地面积,或称为实际林隙(actual?gap),面积在25?㎡~666?㎡之间。
?3.20?群落层次结构?phytocenosium?structure?森林群落的最大结构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群落的外貌特征和群落类型位置。
一般分成乔木层、灌木层(盖度>20%)、草本层(含小灌木,盖度>20%)和苔藓地衣层四个基本层。
乔木层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分为主林层和次林层二个层次:主林层、次林层平均高相差20%以上;主林层郁闭度>0.3,次林层郁闭度>0.2。
?具有乔灌草层且乔木有二个以上层次时称为群落复杂结构;乔灌草层同时具备时称为低效林?low?efficiency?stands?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公益林效能低下的森林。
其中,在自然状态下因立地条件较差或生长环境恶劣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为原生型低效林;因人为干扰或种质低劣、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为经营型低效林。
?3.24?效应岛?effect?island?利用边缘效应原理,在林隙内人工栽植阔叶树或针叶树,与原有林分呈岛状镶嵌分布的复合森林群落结构。
?林带完整度?degree?of?forest?belt?fully?林带的完整程度。
分为完整、较完整、不完整三级。
用林带的断口长度与林带总长度的百分比值测算完整度,≤5%属完整;6%~15%为较完整;>15%的为不完整。
?3.28?疏透度?degree?of?porosity?也称透光度,林带的林缘垂直面上透光孔隙的投影面积与该垂直面上林带投影总面积之比,用10分法表示。
?3.29?5?建设程序?5.1?工程建设程序?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公益林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组织施工作业、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施工过程应分级、分阶段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与评估,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后评价提供依据。
?5.2?一般建设程序?在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以部门、团体、主要包括森林管护、林地水利、固土护坡、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
?6.4?管理?主要分为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与队伍、监测与评价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
?6.5?特殊保护性建设?对需要作为整体或系统工程建设的公益林建设项目。
如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城镇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等特殊保护性建设。
?7?建设类型?7.1?主导功能分类??特种用途林包括以下二级林种:?a)?国防林,含国防设施屏蔽林等;?b)?实验林,含科研实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c)?母树林,含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d)?环境保护林,含城市及城郊结合部森林,工矿附近卫生防护林,厂矿、居民区与村镇绿化美化林等;?e)?风景林,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森林等;?f)?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含历史与革命遗址保护林、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森林、纪念?全省划分为浙东北平原绿化农田防护林区、浙西北山地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浙中丘陵盆地森林生态治理区、浙南山地森林生态保护植被恢复区、浙东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区等五个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域,各区域的范围、特征和建设方向执行附录A规定。
?9?建设重点?9.1?特殊保护地区?9.1.1?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包括:?a)?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a)?山体坡度在46°以上的地段;?b)?季降水变率70%以上地区;?c)?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8000?t/km·a以上)的地区;?d)?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e)?沿岩质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沿沙质海岸线向内200m以内或泥质海岸线向内100m以内地段;?f)?高山湿地的集水区。
?9.2?重点保护地区??g)?库容1亿m以上的水库、湖泊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h)?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6?m~12?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m~10m以内地段;?i)?城镇饮用水源区。
?9.2.2?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包括:?a)?山体坡度36°~45°的地段;?b)?季降水变率50%~69%地区;??以内两岸,以及河长在300?km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00?hm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含长江一级支流黄浦江干流东苕溪和西苕溪两岸),干堤以外2?km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km,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0.1.3?天目山、清凉峰、乌岩岭、古田山、凤阳山――百山祖、九龙山、大盘山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10.1.4?太湖等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面积在5万hm以上、有林地面积占该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不属于流域、山体等类型的重要湿地和新安江水库、滩坑水库、湖南镇水库、珊溪水库、紧水滩水库、富春江水库、长潭水库等库容在6亿m以上的水库周围2?km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km、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500km 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5?库容在1000万m~6亿m的水库、湖泊周围集水区范围内或平地500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6?国铁、地方铁路、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100?m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7?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8?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10.2.9?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岩石露出地面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地。
?11?保护等级划分?11.1?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11.1.1?属于下列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保护等级。
?a)?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b)?山体坡度46°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c)?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d)?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
??a)?国家和省级自然与人文遗产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湿地核心地区的林地,以及江河源头的林地;?b)?山体坡度36°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山体坡度在36°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岩石露出地面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地区的林地;?c)?大中型水库(湖泊)周边第一层山脊线以内属于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内的林地;?d)?连片面积33.33?hm以上的天然阔叶林。
?11.2.2?属于下列范围的省级公益林,划为二级保护等级。
?a)?除核心地区外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与人文遗产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区)、省级以上??12.1?成林年限?不同成林方式的成林验收最低年限,见表1。
?表1?生态公益林成林验收最低年限表?13.1.2?评价方法及标准??采用指标分值法,对已完成建设期的防护林以小班(或生态保护小区)和林带为单位按评价因子逐项计算指标分值,各因子的阈值范围见表5。
?分以上60?类型确定评价指标,见表6。
采用分级定分考核方法,分为三级。
?表6?特种用途林建设质量等级特征表?13.2.2?特种用途林一般采取单个林分(小班、生态保护小区)评价,见表7。
?表7?特种用途林考核阈值范围表?1?范围?DB33/T?379的本部分规定了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的一般规定,包括项目区调查、公益林区划、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