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思考
房屋强制拆迁的建议与思考
在民主制的国家公民本应该树立积极的制度维权意识他们可以通过亲自参与制度设计让宪法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及时反映民情疾苦并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官员的滥用公权和贪污腐败而政府也在制度约束下主动或被动地选择顺应民意
高校论 坛
投 资 与 创 业 2 1 02
房屋 强制拆 迁 的建议 与思考
感 的社会 问题 , 中 ,行政强拆 ” 其 “ 最为人们 所诟病 。前不久 , 网 络上流传着 一张“ 国血房 地图 ”把 现在 中国的房屋商业 拆迁 中 , 的拆迁方 和被拆方 的巨大矛盾 实实在在 的展现 了出来 , 也把商 业拆迁 带来 的流血暴 力事件 集 中的来 了一 次“ 曝光 ” 0 9年 。20 1 1月 1 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城管执法局在对一 处所谓 的
二 、 政 强 权 与 司 法 独 立 行
限司法资 源的分流 , 往往使 已经做 出的行政行 为长期得不 到执
行。在这种情 况下 , 维护 司法 权威 , 彰显 司法强拆 的权 威 , 就必 须限制行政力 量对 司法 的不 当干预 , 树立和赋 予司法强拆 必要
的公信力 。 不难看到 , 如果在人 事任免 、 内部结构 、 待遇 、 地位和 经费等方 面有效保 障司法独立 , 么司法机构 应能够相 对超越 那 于政治纷 争之外 , 尤其适 合承担保 障公正 的任 务 。只有 独立 的 司法机关 才能在面对 强拆行为 时做到合 理合法 、公 平公正 , 化
关于房屋拆迁中行政强制权的法律规制分析
、
与履行义 务相 同状态的行为 。在实践 中行政机关 自己强制执行 二 、 屋 拆 迁 中行 政 强 制 权 行 使 存 在 的 主 要 房 的情况 占主要部分 。行政机关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强制和 间接强制 。前者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问题 分 析 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手段 ,以达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 我国房屋拆迁 的强制执行 似乎是伴 随着房屋拆 迁产生的 。 务相 同的状态 。后者指 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 为促使行政 管理相 直以来 , 公共利 益” 目的的房屋拆迁 总是以绝对性 的优 以“ 为 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 义务相 同的状 态所采取 的手 段。 势压倒 了私人 的财产权 。政府 、 院作 为公权力机关 , 法 超越了 自 间接 强制又分为两种 : 一是代执行 , 由行政机关或者第 三人代 己所处的 中立 、 指 裁判者 的地位 , 反而置 身于商业利益 之中 , 造成 替行 政 管 理 相 对人 履 行 义 务 , 执 行 的 费 用 由义 务 人 承 担 , 拆 其社会角色的缺位 。现就房屋拆 迁中行政强制执行 中存 在的主 代 如 除非法设置 、 张贴的广告等。二是执行罚 , 指对拒不履行义务 的 要 问题 分 析 如 下 :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反复 地 课 以金 钱 给 付 义 务 ,如 加 收 一 定 比例 的 1 在 的 问题 。 . 存 滞纳金 、 加处罚款等。 首先 , 执行主体“ 有法难依” 《 。 拆迁条例》 l 第 7条仅规定“ 由 强制性是国家权力 的一个重要属性 ,行政强制更是 国家强 房屋所 在地的市 、 县人民政府责成 有关 部 门强制拆 迁” 但法律 , 制权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行政权以效率 为生命 , 所以行政机关及 并没有对 “ 有关部 门” 的具体 内涵作 出规定 , 这也造 成了实践 中 其工作人员不得不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 的隐患 。 在实践 中, 强制拆迁决定作出后 , 为加大拆迁 的力度 , 政 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 府往往动用一切权力资 源, 由政府 出面组织 由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权利予以限制或处分 ,直接执行或者迫使 当事人履行 由具体行 城建 、 城管等部 门参加的拆迁机构实施拆迁 , 这不仅 不能解决房 政行为所确定 的法律上的义 务 , 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 由于行 屋 拆 迁 中 的 问题 ,甚 至 进 一 步 激 化 了房 屋 拆 迁 的矛 盾 。本 条 规 政强制权 的范 围广 、 涉及 的利益多 , 所以导致了行政强制权成为 定 , 没有划清行政和司法的强制执行界限 , 而是赋予 了行政机关 种 极 易膨 胀 而 且 对 公 民的 权 力 和 自 由威 胁 最 大 、最严 重 的 权 选择权 , 面对一个案件 , 行政机关通常就会选择~个对 自己来说 力。因此应 当通过法律的手段 , 对行政强制权予 以规制 , 使其在 成 本 最小 的拆 迁 方 式 , 这也 造 成 了行 政 强 制 权 的滥 用 。 合理 合法 的范围内得到行使 。 其次 , 执行程序 “ 有法不依” 。根 据《 拆迁条例》 及建设部 《 裁 2房 屋 拆 迁 中的行 政 强制 权 。 . 决规 程》 的规定 ,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 由拆迁人 向房屋拆迁主管部 在房屋拆迁中 ,拆迁条例》 1 条第 1 《 第 7 款对行政机关强制 门提 出申请 , 房屋拆迁 主管部 门批准后颁 发拆迁许可证 , 并发出 权做 出了规定 :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 的搬迁期 公告 , “ 然后由拆迁人 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 安置 补偿协议 , 双方达 限内未搬迁的 ,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 、 县人 民政府责成有关部 门强 不成协议 的, 由拆迁人 向房 屋拆迁 主管部 门申请裁决 , 房屋拆 迁 制拆 迁 ,或 者由房屋拆 迁管理 部 门依 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拆 主管部 门裁决后 ,被拆 迁人 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 规定 的搬迁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与公证问题的思考
决。 1 . 3再次 , 强制拆迁 前需召开两 次听证会 其 一是未达 成拆迁 补偿 安 置协 议的 户数 较 多或 比例较 高 , 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在受 理或
裁决前, 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前 , 应当邀请有关管 理 部门 、 当事 人代 表以及具有 社会公 信力 拆迁 的代表等, 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 、 程序、 补偿
拆迁管理条例》 的补充和完善, 对于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当 事人 的合法权益 , 城市房屋行政 强制 拆迁 规范 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 1 . 1首先 , 当事人 应 向房屋拆 迁管 理 拆迁
部 门申请裁决 按照《 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 》 城 市房 和《 屋拆 迁行政 裁决 工作规 程》 的规定 , 迁人 与 拆 被拆 迁人 就搬迁期 限 、 偿方 式 、 补 补偿 金额 以
安置标 准 的测 算依据等 内容 , 听证 。房 屋 进行 3 办理 城市 房屋 行政 强制 拆迁公 证时 应 拆 迁管理部 门 申请行政 强制拆迁 , 必须经 领 注意的 问题 还 导集 体讨论决 定后 , 向政府提 出行政强 制 方可 首 先要 对 申请人 的资 格进 行审查 并收集 拆迁 。 相 关资料 。拆 迁人提 出强制 申请 前 , 须提交其 1 另外 , _ 4 实施行 政强 制拆迁 还必须 具备 法 定代表 人身份证 明 、 身份证 件 、 拆迁许可证 、 以下条件 : 被 拆迁 房 屋的权 属证 明 、 决 书 、 强制拆 裁 行政 未经裁 决 , 不得 实施行 政强 制 拆迁 ; 拆迁 迁决定书, 以及履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人 未按裁决 意 见提 出补偿 资金 或者 符合 国 家 工作 规 程》 二十 一条 规定 程 序( 第 依据 强制拆 质 量安全 标准 的安 置用房 、 用 房的 , 周转 不得 迁决 定实施 行政 强制拆迁 , 拆迁管理部 门 房屋 实施 强制拆迁 ; 屋拆迁管理 部门实施 强制拆 应 当提前 十五 1 知被拆迁 人 , 真做好宣 房 3 通 并认 迁 , 提前 十五 日通知 被拆 迁人 , 认真 做好 传解 释 工作 , 被拆 迁人 自行 搬迁 ) 应 并 动员 的证 明 宣传 解释 工作 , 动员被 拆迁 人 自行搬 迁 ; 裁决 材料 。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1内做出。 3 实施强制拆迁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此外 , 强制拆 迁时 , 当组织街道办 事处 , 做好 房屋拆迁 预案 。实施强制拆迁 前 , 以 应 硬件 被拆迁 人单 位代 表到现 场作 为强 制拆 迁证 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摄像人 人 , 由公 证部 门对被拆迁房屋 及房屋 内物 品 员、 并 测绘人员 、 财产清点人员、 房屋拆除的施工 进行公证。 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政府 申请 人员 , 做好对现场秩序地维护、 交通疏导、 人身 行政 强制拆 迁是 应提 交被 拆迁 房屋证 据 保全 救护 等职责 分工 , 拟定具 体 的拆迁预案 。 公 证书 的规定 , 即在政 府下达行 政强 制拆 迁决 还应 及时 的对 上述 参加行 政 强制拆迁 人 定 书前 ,被 拆迁 房屋 的证 据保 全公证 就 办好 员 的身份证进 行收集 。实施行政强 制拆迁 中, 了, 这种 规定脱离 了实际 。没有 取得行政 强制 应认 真履行公 证员 职责 ,做 到全 面 、客观 、 公 拆迁决定 书前 , 被拆 迁人的强烈 抵触情 绪之 正 ,对测 绘人员 的测绘 行为及结果 进行监督 , 在 下 , 如房 屋的 测绘 , 内财务 的清点 等工 柞 并要求测绘人员提供书面的测绘结论 , 诸 屋 同时指 无法操 作 , 中 , 采取 行政 强制 拆迁 决 导摄像 人员对 房屋 、 实践 都是 附属物及现状进行 全面拍 定书下达 后 , 实施行政 强制拆迁前完 成该 项公 摄 。清点 被拆 除房屋 内的财产 , 公证员 是不能 证 工作 。 脱 离现 场 ,要对 清点过程及 结果进行监督 , 公 2公正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价 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 , 应由专人操作, 做好 值体现 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 , 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 在 行政强 制拆 迁 中, 政府机 关往往把公 证 点过程及清点物品进行全程摄像 ,清点结束 处 当成政府所 属的一个 职能部 门 , 种做法 是 后 , 屋拆迁管 理部 门负责将清点物 品移 交 这 由房 错 误的 。诚然 , 公证处作 为国家 的法 定证 明机 给被拆迁 人 ,被拆 迁人 不接受 或不在 现场的 , 关, 应支持政 府工作 , 配合 , 强制拆 迁 由拆迁人代为保管。 相互 搞好 拆迁人应通知被拆迁人在 工作 ,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拆迁方面的法律政 定 期限 内领 取物 品 , 期不 领的 , 逾 可办理 提 策, 运用法律 知识协助做 好被拆迁人 及其家 属 存 公证 。 如果 强制拆 迁现场混乱 , 绘、 测 清点 及 的思想 工作 , 尽可 能动 员被拆 迁人 自拆 , 和 摄 像人员 不能按 上述程 序操 作 ,失去控 制 , 调 公 被 拆迁 人与 政府之 间 的对立 情绪 , 沟通 、 洽 证 员 应及 时将 情况 反馈 给现场 指挥 人员或 申 融 百 姓与 政府 之间 的关系 , 矛盾 , 被拆 迁 请人 , 时处理 , 化解 使 及 否则 , 拒绝公 证。 应 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的重视 , 对人民群 在行政强 制拆迁 过程 中, 要认真做 好现场 众的关心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公 正纪 录 , 尽可能 作 的详 细 , 包括活 动的时间 、 提 供全方 位系列化 服务 , 依法保证城 市房 屋行 地点, 强制执行的机关、 被拆迁人能否到场, 参 政 强制 拆迁 工作 的顺利 进行 ,维 护社 会 的稳 加拆迁的相关部门, 测绘、 摄像及财产清点人 定。 但公 正介入城市 房屋行政强 制拆迁 的本 职 员, 记录应 由上述人员签字 , 被拆迁人拒绝签 工 作是如何搞 好被拆 迁房屋 的保全 证据公 正 , 字的 , 在记录 中说 明。 应 有着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程序, 应坚持其独立性 城市房屋 拆迁是 一项长期 而艰巨的工作 , 原则 。 由于房 屋拆除后 , 及房屋 内的财 产 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中发挥好公正所特 房屋 状况都无法确定, 如果发生争议、 诉讼等将无 有 的职能 作用 , 保证社会 公众利益和 绝大多 对 据 可查 , 据 条例 之规定 , 拆迁 房 屋 的有 数 人 的合 法权 益 ,维护行政 执法 的严肃 性 、 依 对被 统 关 事项进行证 据保全公证 ,在房屋 被拆迁前 , 性 , 现执政为 民 , 体 维护政府 形象 , 政府 树立 依 法采取 测绘 、 照或摄像 、 记造 册 等保全 的权威 , 进城 市建设 工 作 的正常 进行 , 护 拍 登 促 维 措施 , 对即将被拆 迁的房屋 、 附属物 、 屋 内存 社 会 的稳 定 , 和谐 的社 会影响很大 。 房 构建 财 务及 现场状 况进行 全 面 、 客观地 记 录 , 保 确 参考文献 其真 实性 、 明力 , 证 行使其监 督权 , 保全公 【 鲍先锋 . 证在城 市房屋 拆 迁中的作用册. 搞好 l 】 谈公 证工作 , 真正起 到预防纠纷 的作用 。 鄂 尔多斯 日报 , 0 — 1 0 . 2 90— 5 0
论强制拆迁的制度反思与重构
论强制拆迁的制度反思与重构强制拆迁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需要而对民宅、商铺等私人和集体财产进行强制征收并拆除的行为。
这一制度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得到广泛应用,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争议。
本文将对强制拆迁的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并探讨如何提高拆迁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强制拆迁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城市发展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规划与建设需要从上层设计到具体执行得到配套,而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必要手段被系统化地运用。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使得强制拆迁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负面影响。
首先,强制拆迁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权力滥用。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强行征地拆迁,甚至与拆迁商和地产商勾结,以获取私利。
这种权力滥用导致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无序和腐败,使得被拆迁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其次,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赔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拆迁者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然而,往往存在着对被拆迁者利益的低估和赔偿不公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往往将被拆迁者的利益至于其经济利益之下,导致被拆迁者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
此外,强制拆迁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强制拆迁涉及到大量财产和人口的流动,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一些被拆迁者因为赔偿不公和补偿方式的问题,常常采取抗拒和上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无形中加大了社会治理的压力。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强制拆迁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以保证拆迁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首先,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政府官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任意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和制约,严肃追究权力滥用者的责任。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并监督征地拆迁的过程,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其次,应当完善赔偿机制,确保被拆迁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中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在 补 偿 决 定 规 定
的期 限 内 又 不 搬 迁 的 . 由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市 、 级 县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申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表 明 . 市 房 这 城
屋 拆 迁 强 制 执 行 的 裁 决 权 交 给 了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旧 条 例 7
中 . 如 果 被 拆 迁 人 在 行 政 机 关 裁 决 规 定 的搬 迁 期 限 内
未 搬 迁 的 .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市 、 人 民政 府 责 成 有 关 部 由 县
门 强 制 拆 迁 . 或 者 由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申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拆 迁 。 0 4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 市 房 屋 拆 迁 行 20 年 城 政 裁 决 工 作 规 程 》 第 1 条 也 作 出 了 类 似 的 规 定 。 这 表 7
作 者 简 介 :姚 宝 国 ( 9 2 ) 男 ,安 徽 淮 南 人 , 华 东政 法 大 学法 学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法律 史。 18一 ,
当前 .围 绕 着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激 发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已 成 为 敏 感 的 社 会 问 题 , 中 , 行 政 强 拆 ” 为 人 们 所 诟 其 “ 最 病 。 0 1 1 1 国务 院 公 布 了 《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2 1 年 月 9日 国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新 条 例 ) 同 时 废 止 适 用 了 1 ( , 0 年 的 《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旧条 例 ) 新 城 ( 。 条 例 最 引人 瞩 目的一 大亮 点 就是 “ 法拆 迁 ” 代 “ 司 取 行 政 强 拆 ” 对 于 新 条 例 引 人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能 否 解 决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中 频 发 的 暴 力 拆 迁 、野 蛮 拆 迁 以 及 暴 力 对 抗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 成 为 当前 社 会 各 界 讨 论 的 热 点 已
城市拆迁中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城市拆迁中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探讨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制科科长李峥嵘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中出现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纠纷,房屋拆迁引发的相关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法院受理的起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究其根源,一方面反映出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敢于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律制度的严重缺陷:既有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完善,又有基本制度的不合理。
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当前,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一类是司法强制执行,另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
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重要准则,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
越来越多地成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拆迁中的行政主体所有的强制行为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
但是我国尚未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
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缺乏执行程序的规定。
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
二、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1、时间紧。
按照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从公告、动员、裁决到申请执行,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开始履行法律文书、动员协调到行政强制执行,全程大约需要三至六个月左右,而按照政府的规划,建设工程的完工是有规定期限的。
这就促使行政机关在接到动迁部门的申请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拆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任务,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2、工作量大。
由城市房屋拆迁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论文
由城市房屋拆迁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了大量的矛盾,暴力拆迁层出不穷。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法律意识、法律体制以及执法的层面。
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拆迁问题的规定较为混乱,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与之相比较,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问题做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新规定。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强拆;公共利益一、拆迁问题的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日益频繁,但与此同时,因拆迁产生的大量矛盾问题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城市拆迁牵涉众多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执行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已经无法适应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客观上阻碍了房屋拆迁的依法进行和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拆迁矛盾原因分析从法律思想传统来看,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公权力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无法得到有效的重视与保护;从法律制度来看,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比较混乱,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从行政执法水平来看,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程序,执法手段粗暴等情况。
这些情况都损害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
三、拆迁过程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一)拆迁规则可诉性。
这一问题主要反映在拆迁规则的可诉性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在被行政立法侵害了合法权益后难以得到行政法律救济。
(二)旧条例中对拆迁问题的行政法原则规定。
一是行政法定原则的缺失。
行政法定是指一切行政权力都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规定即禁止。
行政法规在与比其位阶较高的宪法法律相比时其效力不及于宪法和法律。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探讨(一)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探讨(一)“内容摘要”强制拆迁在现实生活中纠纷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处理好行政强制功能和司法强制功能的关系,对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拆迁的权力使用过多过滥,因此常常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拆迁法律特征的分析,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之内,并通过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籍此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强制拆迁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
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
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
前两种情形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本文拟进行探讨的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很不规范,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适用过多是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
拆迁工作背后的问题和思考
拆迁工作背后的问题和思考
拆迁工作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在实践中常常涉及到各种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解决。
以下是拆迁工作背后常见的问题和一些思考:
1. 信息不对称:拆迁过程中,公民对政府拆迁计划和程序的信息掌握不足,往往导致公民的权益受损。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政府对拆迁政策的宣传,提高公民参与和知情权。
2. 低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面临生活困境。
政府可以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加强对补偿款的监督和管理。
3. 社会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
政府应加强与拆迁户的对话和沟通,尊重他们的合理诉求,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4.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拆迁工作可能涉及到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政府应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保存和传承。
5. 拆迁户的再安置问题: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重新安置是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应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和就业机会,重视拆迁户的生活品质,确保他们能够在新居安居乐业。
总的来说,拆迁工作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政府应加
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与公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探讨
2 房地产开发 目的的房屋 拆迁性质
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传统供给 方式而言,学术界对于房屋 拆迁 的性质一 直存 在两种不 同的看法 : 一种观 点认 为, 房地产 开
发具有显著的商业 经济 利益 ,土 地取 得过程中 的相关权利义务
监理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安全隐患处理:
・ 9" 3
政工 ・ 企业文化 ・ 管理
建材发展导向 2 1 0 0年 0 月 1 倾斜 的天平 。 如果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而代之 以司法强制拆迁, 通
32 拆 迁许可 程序 .
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后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也有不适应 之处 , 使拆迁管理陷入了混乱。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7 第 条规定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 “ 应当向房屋所在 地市、 县
构如 果是事业 单位编制 , 不符合 国务 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 例》 《 及 企业法人 登记 管理条例》 有关事业 单位不得 开展营业 活动 的规 定。因此 , 必须尽快统一土地储备机构 的性质 , 将土地
3 制度下 的房屋拆迁 程序
拆迁程序是否合理是关系被拆迁人权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的
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事故整 改措施经监理人员确认后实施 。 () 3 监理 人员对检查发 现的违章指挥和 违章作业行 为应立 即 向责任人当场 指出, 督促立即纠正 。 () 4 监理人 员对事故安 全整改措施 的实施过程和 实施 效果
进行跟踪检 查, 保存检查记 录。 ,
63 安 全隐 息的 处理 .
重要法律要件。 程序 的合法公正 比实体合法更重要 , 拆迁程序合
法是拆迁工作顺 利进行不容忽视 的重要环节 ,恰恰也是 目前我
城市拆迁中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城市拆迁中依法行政问题探讨摘要:目前我国城市拆迁工作中,公权力的运用有时会脱离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严格遵照法律规制来进行,这就导致了许多民众不满的强拆事件。
在拆迁行为中,政府的角色应该被定位成推动拆迁行为前进的动力,而不应该是其主体,基于此点,本文分析了制约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依法行政的原因,并且浅析了拆迁工作的角色定位,提出了对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拆迁依法行政角色定位问题的提出城市化是现代产业革命产生的客观产物,是一种生活方式转化的历史过程,代表着人类从低生产效率的农村型向高效率而集中的城市型生活方式的转变。
城市化使得在新的环境之下,产业、信息、政策和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被重新整合并且优化配置,最后对整个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加快了社会的发展速度。
这种生活方式的转变对中国社会的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了急剧增长的土地需求,同时,城市的房屋拆迁问题也被逐渐凸显。
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存在房屋拆迁,然而国家权力介入拆迁过程就使得拆迁行为演变成公权行为,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公权的行使和私立保护之间的关系,就会导致城市化进程中公民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另外,由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各主体利益不平衡的系统工程。
因此行政机关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应该定位为何种角色,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还是拆迁工作强制执行者需要被慎重考虑。
近年来,违法拆迁引起的事故频繁发生,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城市拆迁制度在依法行政道路上到底出现了那些偏差,如何让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按照法治轨道进行,如何维护拆迁人的利益。
二、政府在依法拆迁工作的角色定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三方主体,即拆迁申请人,政府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基本是使用行政主导的拆迁模式,被拆迁人的意愿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很难被体现,大多数的只能被动地接受来自政府的拆迁决定,并且很难做出维护自己利益的反抗行为,这就使得被拆迁人于行政权力面前是单方意志性的。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权力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均衡,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拥有房屋的居民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此外,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被滥用或借用,给居民带来了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权利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或侵犯。
例如,居民往往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或者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外,一些合法居住权被无故剥夺,居民被强制搬迁,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
最后,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驱动力。
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政府来说,拆迁能够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能够提供新的土地资源,推动项目的开展。
然而,对拆迁的居民来说,面对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和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种利益的不均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控,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提供足够的安置解决方案,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查字典范文网为您编辑了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敬请关注!!一、全国强制拆迁中矛盾激化现象严重20XX年,湖南郴州市嘉禾县县委县政府为了帮助一家名为珠泉商贸城的开发项目顺利拆迁,不仅打出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而且实行了“四包四停”政策: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保证他们的亲属不能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完成任务者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
20XX年11月,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又发出题为《物权法难抗城市拆迁法规业主无奈燃烧瓶挡铲车》的报道:上海市闵行区潘蓉为了阻止拆迁,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事实上,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这种由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矛盾。
众所周知,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
在我国,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一直以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奉为拆迁领域的金科玉律,各行政机关都把它作为实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依据。
孰不知该行政法规本身却存在着违宪违法和不公正之嫌。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缺陷分析(一)、违法违宪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以上条文,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强制征收”行为,涉及被拆迁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财产权利,它应当并且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立法。
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因立法主体的不适格而涉嫌违反宪法。
其次,《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因此,在房屋强制拆迁中被拆迁房屋作为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即非国有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凸显。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环境,更是对城市管理和法制建设的严重挑战。
面对这一问题,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但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途径。
1. 拆除流程繁琐城市违法建设的拆除过程繁琐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公示、协商等环节。
这些环节耗费时间长,也增加了拆除成本。
2. 产权纠纷由于违法建设往往存在产权不明晰、多元化、纠纷复杂的情况,强制拆除容易导致产权纠纷,让相关方反感。
3. 社会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常会引发相关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4. 法律支持不足在一些地方,法律对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不完善,给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带来了困难。
5. 人情因素在一些拆迁工作中,由于相关当事人长期居住或经营,与当地居民有着深厚的人情关系,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时面临压力,难以决断。
6. 成本问题城市违法建设的地理位置复杂,拆除成本较高,政府部门往往缺乏足够财力进行拆除,甚至会给相关企业、个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以上问题是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城市治理,也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强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引导,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解决途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要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违法建设的定义和处罚范围。
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加强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2. 健全拆迁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的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对拆迁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出现不公平、非法的行为,同时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度。
强拆案件的分析报告范文
强拆案件的分析报告范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强拆案件在我国多个城市频繁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对强拆案件进行分析,并从社会、法律和道德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从社会角度看,强拆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
许多被强拆的居民因为失去住所,不得不重新找房、搬迁,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
此外,强拆案件往往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容易导致民怨沸腾、群体事件甚至社会动荡。
因此,对于强拆案件,应当高度重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强拆案件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保护,对于强拆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拆迁程序不规范、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强拆案件频发。
因此,应当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道德角度看,强拆案件涉及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作为一种强制性行为,强拆往往伴随着暴力和伤害,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此,我们应当
秉持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推动建立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强拆案件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解决强拆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和执法机构的积极应对,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强拆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应当注重道德教育,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尊重和谐的社会氛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关于强制性拆迁的思考
关于强制性拆迁的思考今天一早,外面就传来一片吵闹声,原来是执法部门在强拆一个违法修建的小厨房。
这户人家就在我家前面,开了一个小商店,一家四口就住在店的隔壁,为了方便,暑假期间,男主人花了几天时间在旁边做了一个厨房,面积七八平方,拆迁现场一片混乱,几个男性执法人员拖住男主人,又有几个女执法挡在女主人前面,丈夫气愤的咒骂着正在砸房子的工作人员,说他们贪污腐败,一定是收了别人的好处,转而又在侮辱党和领导人,让人不知该说些什么好。
妻子则快哭晕过去,而周围,聚集了很多人,有的表示同情,有的则有些不怀好意的笑着,好像在欣赏不可多得的热闹。
据周围邻居介绍,执法大队已经开车过来告诉他们很多次了,这件事情很有可能是周围一户人家告的密,原因就是他们的房子遮住了他家的阳光。
这个小插曲不禁让我唏嘘,一时间难以决定孰对孰错。
就个人观察,周围类似的建筑不只这一户,而且盖房的地方就是该户人家的,要说影响市容市貌,不仔细观察,真的看不出来它的存在。
站在执法者的角度,他们的决定一定是有法可依,且之前也多次提醒过,强拆也是职责所在,一行人为了工作连午饭都没吃,愣是拎着锤子一点一点的砸。
这两年,因为拆迁引发的老百姓与执法者的矛盾屡见不鲜,有千奇百怪的乌龙事件,也有硬碰硬的暴力冲突。
社会舆论评价不一,但总的来说,不得不承认,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特别是不平等的对待以及野蛮执法,因为拆迁,不少人在建房前都会去花钱打通关系,谁能保证不会滋生一条腐败链?怎样找到一个既能解决违章建筑又能让百姓心甘情愿、心悦诚服的方法呢?One day in the early morning, I was attracted by a round of sharp clamour. It turned out to be a compulsory demolition and removal affair. An illegally-built house was razed to the ground while the owner,a middle-aged couple, shouted and quarreled with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The hash words the wife said made the atmosphere tense,and the husband tried to stop the working machine,but it was proved to be in vain.Before it happened,the couple lived in the neighborhood nearby,they wanted to open a shop.To attain more guests,they built a house close to the road.It cost them a great deal of time and money. What they’ ve done seemed legal and common,no one ever warned them, or maybe they never be aware of it.But the officer told them that their house had a bad effect on the city environment,they just did their p art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command.It cannot make sense,why didn’t they remind the couple or stop their behaviour before? Thus it would avoid the loss brought by the destruction.Look around,there are other similar constructions,aren’t they illegal? It’s true that the house is an illegal one and the couple insulted the officer,but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should reflect that if they had supervised more,things could be better.In fact,the same conflicts are common in many other places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sometimes,the consequences are more severe and terrible.It’s no doubt that such affairs not only damage the image of the government,but also bring the owners great loss and harm.What’s worse,it may cause corruption.How to find a proper way to satisfy both parts is really worth considering.In a word,forced relocation is not the best choice.。
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
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李克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动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
动拆迁矛盾和纠纷的扩大和激烈已表明,动拆迁问题已不再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设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
如何处理好新世纪经济发展与旧区改造的矛盾,这是一个新的课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本文将以此为指导,首先对动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然后在基础上对旧区改造进行法理分析,最后对基层政府在动迁中作用提出有益的思考。
一、对城市动迁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城市拆迁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
“东八块”拆迁只是城市拆迁中的一个缩影,有的地方拆迁矛盾比这更激烈,有天安门自伤事件,也有汽油自焚身亡事件。
发生这么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说明了动拆迁本身可能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很可能就是这些问题造成了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1、在动拆迁主体上,既有动迁指挥部,又有动迁公司,使动迁的性质趋于模糊。
在很多地方动迁时,既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动迁指挥部,又成立了若干动迁公司,到底谁是动迁的主体?政府在其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在其他地方动迁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这种主体上的不确定,使得动迁性质变得模糊,使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还是商业用途征地也定性不清。
这是导致动迁矛盾的潜在根源。
2、动迁补偿范围的太窄、补偿标准太低,使大部分居民购买不起房屋,从动迁中未能获利。
房屋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房屋拆迁目的是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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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第3期 今 日 湖 北 理 论 版 Vol.1 No.3 2007年 3月 Today HU bei Theory Edition March 2007收稿日期:2007-3-16作者简介:牛怡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30073)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思考牛怡霖摘 要: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展和旧城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领域,而这其中又尤以强制拆迁最易引起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由于行政强制拆迁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支持,高效快捷,故被广泛运用,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拆迁的基本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房屋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中图分类号:G9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07(2007)03-0187-0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
我国目前立法关于强制拆迁有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
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
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
前两种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以下要讨论的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一、现实行政强制拆迁的不合理适用1.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不合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此不难看出,法律并没对“有关部门”做出明确的界定,就不能排除一部分部门打着强制拆迁部门的旗号进行强制拆迁;其次法律并没给强制拆迁部门一定的强制凭证,即部门凭什么让人们相信自己有权进行强制拆迁。
这些不明确,很容易让被拆迁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抗拆迁行为,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不利于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
2.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不合理:法理上对拆迁分为公用征收拆迁和商业用途拆迁。
商业用途的拆迁主要是纯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是民事行为,拆迁合同是民事合同,应遵循自由原则,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由市场机制来决定,政府不应强加干涉,所以不应该存在行政强制拆迁的问题。
公用征收拆迁应该是基于公共利益,由政府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来执行拆迁。
但现实中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有很多政府不分商业性和公益性,借用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名义,与开发商通力合作,一切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都使用行政强制,不仅损害被拆迁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也导致腐败的滋生,更让人们对政府失去信任。
而《条例》也没有对以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拆迁的范围作任何限制,这样,等于是在条例适用的一切范围内,都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
3.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不合理: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就有关安置补偿事项达成协议,从而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不在裁决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则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然而由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为政府,而行政强制拆迁以争议已经由政府裁决为前提,就意味着政府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裁决,这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从一般法理原则来说也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试想有谁会轻易对自己先前做出的行为进行否定和修改,更何况还是利益相关的行为。
4.行政强制拆迁的手段不合理:综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拆迁部门应该或可以以何种手段强制,因此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手段相逼迫,以开除公职或解聘相威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派黑社会人物打砸抢,或强行闯入私宅等恶性刑事案件的暴力拆迁,也有地方干脆乘被拆迁人不在强行推倒房屋,完全不理会被拆迁人的财产,这些都给被拆迁人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5.对行政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处理不当:因行政强制拆迁的手段和补救措施的不当,拆迁后,许多的被拆迁人都对补偿结果等极为不满,但法律对此并没有给他们一定的补救措施,这让被拆迁人心理极为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选择极端的手段,于是就有大量的上访、集体自焚等事件的发生,而当地政府为保住自己的地位业绩,就一味的使用强制手段镇压,这在很大程度上,更是激化了与被拆迁人的矛盾,但政府一直无法拿出有效的办法解决这种矛盾纠纷。
而在这种矛盾中,法律手段也显的十分微弱,无法给纠纷的解决找到实用且能让双方接受的办法。
因此,对行第3期 牛怡霖: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思考188政强制拆迁的不利后果的解决,也成为解决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的重点之一。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行政强制拆迁中的矛盾,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特征,弄清楚它的性质。
行政强制拆迁应该是国家为实现公益目的,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在这里,被拆迁人配合拆迁是他的义务。
行政强制拆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1.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
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
由政府补助或者规划实施的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福利房或经济适用房建设,必要时也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
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因此行政强制拆迁的对象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行政强制只能用于被拆迁人需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场合。
关于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是否恰当,应当是可诉的,法律应当给当事人留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最终救济的途径。
《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反映的是国家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冲突,因此,以行政强制拆迁方式征用土地的,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只能是来自国家,行政裁决不当,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
而出于商业目的而征用土地,被拆迁人遭受侵害的,其赔偿或补偿来自开发商或者拆迁人。
3.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
行政强制拆迁以行政裁决为必要条件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行政强制拆迁都不能在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之前进行,即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且被拆迁人的确有拒绝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拆迁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拆迁,而必须借助行政公权力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强制效力。
在商业性开发建设,如果被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拆迁而不予拆迁的,开发商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执行令以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司法程序下的强制执行,其依据是生效判决或裁定。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程序由于《条例》中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相关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全国各地在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
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规定逐步完善起来。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的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裁决的申请。
2.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规程》第五、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强制拆迁前召开听证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只要是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 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但立法未明确规定不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应明确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不按规定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制现实中某些开发商粗暴拆迁,先拆后补的做法。
套用斯密的一句名言,“用得最少的强制才是最好的强制”,强制力的最大效用是构成一种“法律阴影”,一种法律所预设的潜在的惩罚结果,会对当事人双方构成一种必须妥协的成本衡量的压力。
潜在的而非现实的强制,才会最有效率的迫使双方找到双赢的解决之道。
参 考 文 献[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石佑启.方世荣著.[2] 《房屋拆迁》.许海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3] 《房屋拆迁权的滥用与预防》.蒲杰.余斌.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4]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载《暨南学报》.(第25卷).第5期.[5]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探讨》.孙向齐.《中国大学生网》.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