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黄金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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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补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进一步优化我区创新资源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

2020年5月2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财政经费支持,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发展。

”自治区科技厅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补助行为,提高补助资金使用质量,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制定依据《实施办法》制定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有总则、补助标准、资金发放及使用范围、部门职责、监督管理、附则6章1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共2条,分别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补助资金的对象。

《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广西区内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补助标准共4条,分别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等级和补助标准,对新《实施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采取年度考核评价后补助方式,型研发机构实行分档补助。

按照评价等级分2个档次进行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和引导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计字〔2005〕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腹有诗书气自华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技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是财政科技拨款方式的重要改革,目的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帮助企业降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提高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事后补助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为主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经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事后补助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采用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偿两种方式。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成果转化产业化不成功或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

第四条事后补助项目按照计划立项时申报项目的研发进腹有诗书气自华度,分为事先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类型,并区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

我国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廖晓东

我国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廖晓东
二、我国后补助政策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率,完善科研项 目的立项资助模式,我国相继出台后补助相关政策,实施后 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2009年9月财政部颁 发了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教 〔2009〕 218号)。 《办法》第四条规定:“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 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
然而,后补助方式毕竟是项目实施完成后达到一定条件 才拨付资金,因而就决定了其只能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 中送炭”。 后补助方式自身存在着若干缺陷,具体表现在:首 先,许多科研项目由于经费相当匮乏,研究者不得不四处借 钱以保项目进行。 有的甚至因经费实在紧缺,则不得不中途 放弃。 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也是如此,有些专利取得后,有 的成果通过鉴定后,本来是大有转化与推广价值的,但因没 有相关经费,只得长期闲置。 其次,纵使项目实施单位具有全 额承担研发资金的能力, 但是可能因考虑到科技研发活动 实施的不确定性或风险超出其能独自承担的范围而放弃科 技研发活动。 因此,高风险或失败几率较高的科技研发活动 不适宜采用后补助进行资助。 再次,对于基础研究或共性技 术研究项目,由于其技术存在外部性、公共性和成果的滞后 性,不能只靠科研机构来独立承担,往往需要政府部门承担 较大部分的资金投入, 此类科技研发活动也不适宜采用后 补助进行资助。
后补助机制与激发研究人员创新潜能之间没有明显的 逻辑关系, 其实际作用只是增加了政府科研经费的安全性。 关于后补助可以简单理解为国家买现货不是买期货,是正常 的市场活动。 但是具体到国家投资支持科学研究不是纯市场 行为,政府科研经费的第一属性不是安全,而是要及时准确 地支持和保障国家所需要的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取得预 期的科研成果。 另一方面,要是为了激发创新机制,所有国家 项目都实行后补助,改制后的国内科研型企业也无法维持正 常运行。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9-02-25 16:12:22 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从事科研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备案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五条申请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河南省。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

(三)业务发展方向明确。

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方面有鲜明特色。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

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引育新格局,全面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特梳理汇总了科技人才相关激励政策如下。

一、创新人才培养政策。

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

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二、青年人才培养政策。

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30万元,对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24万元;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16万元。

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以3年为周期,每年给予5万元左右的资金支持。

对成果突出、培养前景好的优秀人才可连续支持2个周期。

(《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暂行)》)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进一步精简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进一步扩大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解读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说明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解读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说明

四、填报注意事项(表间审核关系)
(3)107-2表(21)≥107-1表∑(11) 107-2表中的政府资金要大于等于表107-1中全部项目的
跨年项目所处进展阶段为1、2、3、空的项目,但不包 括项目成果形式代码为2并且技术经济目标代码为5的项 目。
四、填报注意事项(哪些是R&D项目)
、R&D项目核算
四、填报注意事项( R&D经费核算)
.R&D经费内部支出合计 =经常费支出+资产性支出
四、填报注意事项(报表的变化)
报表名称的变化
四、填报注意事项(报表的变化)
二、方案细述
研发经费核定方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 法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以国家统计 部门核定的企业R&D经费数据为准。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备案工作,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 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为准。
二、方案细述
纪律和责任 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 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 2.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获补助企业应对补 助经费以及以该经费发生的支出进行专帐管理、单独 核算; 3.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方案细述
4.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 助的,市、区科技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 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的资格,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三年内停止向上级科技部门 推荐该企业项目。
6.企业R&D经费的核实依据?
(2)其他企业(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据为依据,由税务部门

科改示范企业激励政策清单

科改示范企业激励政策清单

科改示范企业激励政策清单科技创新是推动企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创新激励政策。

下面是一份示范企业激励政策清单,内容包括财税支持、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研发资金支持、技术合作和成果转化等方面。

一、财税支持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的研发费用,在计税前可以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至150%以上。

2.技术入股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将技术成果转化为股权投资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或优惠。

3. 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被认定为创新型企业的,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在一定年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人才引进1. 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优秀海外人才来华工作,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住房补贴、税费减免、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2. 高层次人才特殊待遇。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高额的年薪、住房补贴、交通津贴等特殊待遇,以及一系列的科研经费支持。

三、知识产权保护1. 专利申请费减免。

对于企业提出的有效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专利申请费减免或补贴。

2. 知识产权保护补贴。

对于遭遇侵权的企业,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补贴,用于维权和打击侵权行为。

四、研发资金支持1. 创新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获取一定额度的创新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用于购买先进设备、技术改造等方面。

2. 研发经费资助。

通过评审认定的研发项目,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资助,旨在促进企业的科技研发工作。

五、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1. 资金支持技术合作项目。

政府将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项目,加强科技创新能力。

2. 创新成果转化奖励。

对于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并提供政府购买技术或产品的优先权。

总结:以上是示范企业激励政策清单的相关参考内容,包括财税支持、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研发资金支持、技术合作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科联〔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15号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技术研发。

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二)孵化科技企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济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围绕建设文化强市目标,以做大增量、做强存量、做足亮点为工作重点,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文化引领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文化市场主体活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文化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文化产业成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

发展一批高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建设一批产业聚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文化产业园区,打造一批文化产业新产品、新项目、新业态,形成一批人气旺、市场广、前景好的文化消费新增长点,我市成为全国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

二、推进规模发展(三)规范发展国有文化企业。

积极推动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文化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围绕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效率等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大力推进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继续推动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和济南广播电视台宣传与经营分离,推进规模化、多元化发展,到2020年,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和济南广播电视台非报、非台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50%。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5分x数量
知识产权
(10分)
获得同行认可、有重大影响的科研 成果
国家级奖励,牵头10分x数量,参与5分x数量。
申请、获得发明专JIJ
1分x获得数量+0.5分x申请数量
标准制定/修订数
主持2分x数量;参 与0.5分x数量。
—类新药证书
3分x数量
动植物新品种
2分x数量
引进/培养人才
国家级人才
3分x数量
一级指标
服务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数02分x数量可持续效显6分孵化企业数量2分x数量建设中试基地数1分x数量经济效耸10分新型研发机构新增服务收入新增收入100万元xl分成果转化收益新增收入100万元xl分带动行业增加销售收入新增收入i亿元x分加分项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每获批1家国家级创新平台可加30分
引进/i咅养人才
(10分)
国家级人才
3分x数量
省部级人才
2分x数量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说明
得分
培养博士、专业技术人才等数量
1分乂(数量/10)
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数量
0.2分x数量
社会
(4分)
项目实施后推动科技进步程度
根据推动科技进步程
科研成果对于提高决策科学化、技 术服务水平及科学管理水平的贡 献程度
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技术创新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说明
得分
行 水平
体制机制创新(3分)
现代化管理制度,运行高效
根据管理情况酌情 给分,满分2分。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8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于2008年12月30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36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主任何树山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局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适用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领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1)创业型领军人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二)高级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1)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第一主持人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二名成员;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持人;(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及“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3)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第一主持人;(4)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才;(6)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10%的股权比例。

政和原创-山东省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贴奖励政策汇总

政和原创-山东省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贴奖励政策汇总
枣庄市
暂无
东营市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省级财政补助之外的部分,市直企业由市级财政补助,县区企业由市和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为支持利津县跨越发展,市和县按5:5的比例承担。
烟台市
各县市区需制定出台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核申报。
枣庄市
1、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2、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东营市
1、新认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2、东营市经济开发区对于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广饶高企培育入库县里奖励20万,认定成功奖励10万;利津县对新高企有10万的奖励;其他区(县)还有不同程度奖励。
滨州市
暂无
菏泽市
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从科技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中单列300万用于后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编者语:以上是小编为各位老板精心收集整理的各地政策补贴信息,有信息不全的、不对的,我们会持续不断地努力完善。各地具体政策扶持标准以各地官方公告或文件为准。
(2)符合第六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德州市
暂无
聊城市
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市级资金在聊城市万众创新奖补资金中列支。
日照市
1、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里给予20万财政资金补助。
2、区县配套措施。东港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岚山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莒县,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五莲县,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分类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分类支持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国家高层次人才等与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

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第三条按照“产业导向、分类管理、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功能分类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解读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解读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解读简介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特点:(1)注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2)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并重。

不同于传统的研发机构,论文、专利等不再是创新机构绩效评价的唯一指标,注重催生新兴产业、创造社会财富。

(3)企业和科研院所结合的形式,政府不再是投入主体。

管理办法2015年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2018.6.1到期2017年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2020.6.6前有效好处1、获得专项资金补助:(1)初创期建设补助(300-500万)(2)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超出500万元的20%,不超过300万)(3)研发经费支出补助(择优补助20%,不超过1000万元)(4)创办企业补助(孵化一家高企100万元)2、税收减免(关税)、建设用地优先审批、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流程1、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1)一年开展一次,当年发布申报通知,当年出公示名单。

(2)有效期3年。

(3)2015年认定:124家;(有效期2015-2017)2016年认定:56家;(有效期2016-2018)2017年认定:39家;(有效期2017-2019)2、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3、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1)动态评估比照认定基本条件和近三年发展情况,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2015年通过认定(124家)---2017年进行动态评估---2018年动态评估结果公示(99家)2017年和2018年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对比分析分类新型研发机构1、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2、粤东西北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粤注册和运营。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0•【字号】锡科计[2012]32号、锡财工贸[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科计[2012]32号、锡财工贸[2012]12号)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国内外组织和创新团队在无锡市新设立科技研发(设计)机构,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范围(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新建具有专业技术明显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科技研发(设计)机构,主要从事物联网、云计算、微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环保、重大装备、生物医药、工业设计、软件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二)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二、支持对象支持对象是指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和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以下对象优先资助:(一)无锡本地企业在锡新设立研发机构;(二)国内外大企业、创新团队来锡新设立研发机构;(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大集团为我市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技术研发,而来锡新设立重大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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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黄金十条)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科〔2017〕4号)、《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28号)。

二、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2016年3月14日后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资助标准
对经国家科技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
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申请材料
以下第1至11项材料一式一份,胶装,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其中第3至11项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以下第12至14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再扫描上传;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该申请表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再扫描上传;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该申请表在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完成之后即可下载打印,不需要审核通过)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4、上级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立项合同书(复印件,
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5、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和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6、上级部门通过验收后下达的正式文件、验收报告/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
8、企业场地证明文件(自建厂房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文件;租用场地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文件)(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
9、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验收申请资料(含上级合同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经费支出明细表等完整的一册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上级合同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经费支出明细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承诺书(原件,法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11、其它。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申请兑现补差的项目,应提交已兑现的项目资金证明文件。

(以上第1至11项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
12、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函(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13、企业出具的收据(客户联原件,至少2名财务人员手写签名,加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式两份);
14、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提供)。

(以上第12至14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提交拨款材料时还需同时将《政策兑现事项受理回执单》交回“政策兑现”窗口。


备注:请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

六、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邮箱:zcdx@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黄埔区科技局)
联系电话:82111941
八、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4:45
九、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形式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实质审核时限14 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限:5 +4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
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访问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

同时链接到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注册,在线填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并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

“政策兑现”窗口对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经办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收件。

(二)对材料齐备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策研究室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复文件并转交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四)政策研究室通知申请人前往“政策兑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并提交申请资金拨付的函、收据,同时将《政策兑现事项受理回执单》交回“政策兑现”窗口。

政策研究室收齐上述资料后转交业务主管部门。

(五)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同批集中受理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金拨付的函、收据后再统一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承诺书
本企业将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自愿申请相关补助(含奖励、扶助等),因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故此,本企业做以下承诺:
1.本企业自愿遵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及其相关的规定;
2.本企业承诺10年内【即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公告之日(2017年2月16日)起算至2027年2月15日】:
1)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
2)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3)不减少注册资本。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本企业将在一个月内主动退回政府发放的全部扶持金。

逾期未归还的,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自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制度等承担共同连带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股东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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