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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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对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

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项目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抽考。

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抽考项目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的30%,新持证项目的抽查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

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计量认证现场考核(含获证评审、监督评审和复查评审)抽查项目合格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治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爱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治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判、质量治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治理。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治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托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爱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治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爱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预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依照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打算,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打算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返回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 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 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 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 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 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 目的 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 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 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 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 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 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 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返回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粤环[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粤环〔201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建立一个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非常必要。

一、持证上岗的必要性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性很强,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正确且高效地进行监测工作。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1. 保证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拥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能够正确地进行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维护环境监测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态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这对于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人才投身环境监测行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3.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和数据分析,才能准确评估环境污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内容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包括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环境科学知识,熟悉环境监测法规和标准,了解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掌握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编写等技能。

专业知识考核可以通过书面考试或者面试的形式进行。

2. 操作技能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熟悉各种监测仪器的原理和使用技巧,能够正确地采集样品和进行数据记录。

操作技能考核可以通过模拟实验或者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能够熟练地操作监测设备。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 第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 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 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 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 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 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 样品分析三个方面。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 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 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男同志年满 50 周岁、女
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人员可 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 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 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 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基 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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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站审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 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 核合格证》。
第四章 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总站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组 成员由总站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 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 通协作能力。 担任考核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至少具有 5 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 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 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 组织现场考核; (五) 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1. 引言环境监测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并要求他们进行现场考核。

本文将深入探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并分享对该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重要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通过现场考核,监测人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展示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正确选择监测点位、采样和测试环境参数,并能正确运用仪器设备进行监测工作。

这不仅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还能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3.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内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仪器设备操作能力:监测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各类环境监测仪器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要点,包括校准仪器、设置参数、采样和测试等。

3.2 监测点位选择准确性:监测人员需要根据监测目的和环境特点,合理选择监测点位,并能够解释选择依据。

3.3 采样和测试环境参数准确性:监测人员需要准确采样环境介质,并正确测试环境参数,如空气质量、水质指标、噪声水平等。

3.4 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能力:监测人员需要能够准确分析监测数据,并编写高质量的监测报告,清晰地表述监测结果和相关结论。

4.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流程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考核准备:监测人员需备齐相关资料和仪器设备,并进行准备工作,如校准、测试前准备等。

4.2 现场操作:监测人员根据规定的监测任务,进行现场操作,包括选择监测点位、采样和测试环境参数。

4.3 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监测人员需要根据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准确的数据分析,并编写相应的监测报告。

4.4 评估和总结:考核人员对监测人员的操作过程、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进行评估,并进行总结和反馈。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一、考核目的和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的要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二、考核内容1.职业道德和素质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职业道德、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理论知识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环境监测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考核,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际操作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仪器设备操作、样品采集、现场检测等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要求。

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对现场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的能力进行考核,包括结果计算、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1.报名和资格审核2.统一笔试考核机构组织全体参考人员进行统一的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操考核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四、考核评价和问题处理1.考核评价考核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对参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并给出考核结果。

2.考核问题处理如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操作问题,考核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方式。

五、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是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条件。

六、考核周期和继续教育七、监督和管理总结: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合理的考核内容、程序和方式,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提高。

此外,应加强对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

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

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

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

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

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对环境的监管,提高环境质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招聘、管理、培训等工作越来越重视。

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性环境监测人员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环境监测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地方监测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没有相应的证书,因此不能很好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此外,一些地方监测人员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认真,对环境污染的监测不到位,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组成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选拔和培训规定:制定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标准,明确监测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能,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2.考试和评估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定期考试和评估,评估主要包括工作效率、责任心、技能水平等方面。

3.证书颁发规定:对通过考核的监测人员颁发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获职称、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限、范围等信息。

4.考核记录管理规定:建立档案记录监测人员的考核成绩、奖惩情况等信息,为有关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持。

5.奖惩制度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对达标的监测人员予以奖励,对不达标的予以惩罚,以激励他们积极开展监测工作。

三、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实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实施需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制度体系,包括选拔和培训规定、考试和评估规定、证书颁发规定、考核记录管理规定、奖惩制度规定等。

2.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监测人员了解制度的内涵和意义,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020年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doc6)(1)精品

2020年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doc6)(1)精品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粤环…2008‟10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环境质量核查规定》和《广东省污染源监测核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1 —3.广东省环境质量核查规定4.广东省污染源监测核查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2 —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发布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监督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3 —心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二)组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起草和修订工作;(三)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五)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六)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八)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九)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珠海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珠海市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人员素质,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监测人员经本规定的考核方式考核合格的证明。

合格证分为合格证、临时合格证两种。

合格证颁予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和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

临时合格证颁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人员。

两种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效力和用途。

第四条根据环境监测工作性质,监测人员分为监测分析类(包含现场测试、采样、样品管理、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复核和审核、监测报告的复核、审核和签发等)、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具有领导职责,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配置和持证上岗具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有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职责。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监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确保本机构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持有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是必要且迫切的。

一、制度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考核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形式1. 考核内容(1)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测项目与方法: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类环境监测项目的操作要点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常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进行日常的设备维护和校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写: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数据处理方法和报告编写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撰写科学规范的监测报告。

2. 考核形式(1)理论考试: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监测项目知识的考核,以笔试形式进行。

(2)操作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使用监测仪器设备和处理监测数据的能力。

(3)实际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与认证1. 考核管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管理需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过程的组织和实施,以及考核结果的评定等工作。

2. 考核认证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和职业资格认证,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和资质。

持证上岗的环境监测人员具备专业性和可靠性,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四、制度监督与改进为确保考核制度的公平和科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测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进行检查,以及对考核结果的监控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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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人员素质,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监测人员经本规定的考核方式考核合格的证明。

合格证分为合格证、临时合格证两种。

合格证颁予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和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

临时合格证颁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人员。

两种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效力和用途。

第四条根据环境监测工作性质,监测人员分为监测分析类(包含现场测试、采样、样品管理、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复核和审核、监测报告的复核、审核和签发等)、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具有领导职责,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配置和持证上岗具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有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职责。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监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确保本机构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持有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担任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岗位工作,其他岗位也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审查内容共四项:监测人员基本条件、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监测人员基本条件为审查内容,是监测人员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先决条件。

监测分析类人员必须参加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三项考核,专职的质量管理类、综合技术类仅参加基本理论考核。

第十一条监测人员基本条件要求:(一)学历和专业: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学位不得低于学士,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学历不得低于本科,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学历不得低于专科,所学专业必须与环境监测专业对口或相关。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在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省和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不得低于中专或同等学历,但年龄在40岁以下的这类监测人员必须在5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否则不予续证。

(二)职称和资历:申报监测分析类的人员必须具有3个月及以上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岗位工作的实践经验。

综合技术类和质量管理类中监测数据和报告复核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年以上环境监测分析类的持证上岗工作经验。

申报质量管理类(除监测数据和报告复核外)的人员,必须具有五年及以上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工作经验、工程师以上环境监测专业技术职称。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在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岗位工作超过二年的人员不受上述工作经验要求的限制,可直接参加持证上岗考核,但必须在本规定颁布日起三年内考取合格证,三年后全部人员按上述资历要求考核。

第十二条理论考核分为三类: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和综合技术人员理论考核。

(一)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等。

(二)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数据合理性分析等。

(三)综合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数据的传输和管理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数据合理性分析、数据分析评价方法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

申报遥感解析项目时加考遥感解析技术。

第十三条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第十四条样品分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标准样品或其他性质稳定的考核样品的分析测试。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持证上岗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项目统计表》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必需的考核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未通过初审的退回被考核单位重新填报,每年5月底前截止申请材料重报工作,逾期不列入当年的考核计划。

第十八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根据被考核单位申请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理论考核题库,理论考试试题从题库中抽取。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第二十二条人员基本条件的审查:被考核单位应填报人员基本条件情况,并向考核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室进行人员基本条件的初审,考核组负责复审。

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同时符合第十一条(一)和(二)条款者为合格,任何一条款不符合者为不合格。

人员基本条件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其他内容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基本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从事环境监测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采取100分制评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样品分析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标准样品测试、加标样品测试、未知样品测试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

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应优选采用标准样品和加标样品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样品分析结果在标准样品保证值范围内或在允许差范围内者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技能考核采取考核组考核、实际工作过程考核、能力验证和比对、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监测项目的技能考核可结合样品考核同时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同一项目在本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考核中出现不合格情形的,则判定该项目的技能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考核组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并保证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项目数之和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

可同时或选择采用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

考核组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操作规范性、回答问题的正确性以及人员比对结果、仪器比对结果的准确性评定考核成绩。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出现操作严重不规范、回答问题的正确率小于70%、人员比对结果准确度不符合要求、仪器比对结果准确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之一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人员参加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的实际工作中的技术能力表现直接作为实际工作过程考核结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对被考核人的技术能力做出评价,成绩有效期为获取后至最近一次的持证上岗考核结束。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能胜任实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作出合格的评价,对不能胜任实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作出不合格的评价。

(三)在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评审、复查等现场考核结果合格者、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同一项目人数不得多于3人),均可直接确认为考核合格。

成绩有效期为获取后至最近一次的持证上岗考核结束。

(四)除上述考核项目外,其他申报项目的基本技能由被考核单位自认定。

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确认。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按本条第一款的方式抽查自认定项目,抽查比例不得少于自认定项目的5%,发生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时,需按不合格项目数的3倍增加抽查比例,最终考核结果以抽查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条件:人员基本条件审查结果为合格,理论考试、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均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经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颁发合格证。

第六章合格证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间至少进行一次持证上岗质量检查,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并通过持证上岗考核方可续证。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人员持有的临时合格证有效期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下一次持证上岗考核发证生效之日止,不得续证。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证2至6个月、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扣证期间视同未取得合格证。

(一)未取得合格证或超越本人持证范围独立开展监测分析工作者。

(二)未取得合格证而从事综合分析和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岗位工作者。

(三)不服从本单位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的纠正和管理,使不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工作继续进行者。

(四)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理论考核或样品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条被扣证人员必须就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提交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合格证使用或者要求进一步整改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者。

(四)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发现个人基本条件不属实者。

(五)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理论考核和样品分析考核均不合格者。

(六)调离广东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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