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1]20号《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新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新操作规程(2011-06-08 14:47:20)转载▼标签:外汇、19号文杂谈分类:律海沉浮75号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通知,全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75号文中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根据75号文的规定,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有两个步骤都需要登记,即设立SPV公司前(或者后)的个人外汇登记和股权变更或境外融资后的SPV公司外汇登记两个步骤。
这两个步骤是有先后顺序的。
而外汇登记这个事项还是很关键的,毕竟涉及到以后资金的合法进出问题,故要充分向客户提示其重要性和不作为的重大风险。
之前没有登记的既成事实的特殊目的公司如何处理?106号文颁布之后,市场上操作基本认为是没什么风险,只要补登记就行了。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解读一、背景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管局 )于 年 月 日颁布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 号文 或 新操作规程 ),为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相关的外汇登记提供了新的操作依据。
外管局曾于 年 月 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号文 ),之后外管局综合司先后于 年、 年和 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 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操作规程的通知》( )( 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操作规程的通知》( )( 号文 )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年版) 的通知》( )( 号文 ,与 号文和 号文统称 旧操作规程 )。
目前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相关的外汇事宜主要是适用 号文。
此次新颁布的 号文是 号文及旧操作规程的又一次更新和延伸,明确了如在 号文中与现行有效的 号文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 号文为准。
新颁布的 号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本项目外汇管制逐步开放、简化流程的趋势。
本文旨在通过对新旧操作规程内容的对比,结合我们之前在四川省外汇管理局( 地方外管局 )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理解有关 号文下外汇监管的发展趋势,指导我们在 号文下办理涉及 号文的相关业务。
二、新旧操作规程的主要区别和简要分析、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外汇登记审核标准根据 号文,在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需要提供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其内容包括了(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 )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 )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 )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 )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 )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三年财务基本状况(境内企业成立未满三年,说明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 )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策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等七个方面。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现刊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境内居民对于境外市场的投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操作,促进跨境资本流动的合规性和便利性,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操作。
三、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要求1.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但需符合国家有关融资额度、资金用途和相关规定。
四、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要求1.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时,应持有相关投资项目的合法证照和经审批的投资计划。
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境内居民的返程投资,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五、外汇管理操作流程1.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融资额度、用途、期限等信息。
2.境内居民返程投资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投资额度、项目名称、投资计划等信息。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境内居民的融资和返程投资申请,并及时告知境内居民相关手续和要求。
4.境内居民及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按照批准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报告义务。
六、监督和处罚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违反者将面临罚款、暂停融资和投资等处罚措施。
七、补充条款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八、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操作。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
Private Enterprises (non-H Share Listing)
Red chip restructuring Relevant PRC Laws
His experience is gained in Baker & McKenzie. His expertise is in venture investment, PRC direct investment, fund establishment, securities, listing, takeovers and other corporate finance matters.
Form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Convertible Loan Preference Shares
Series A or Series B Convertible Redeemable Voting Preference
Warrants Common Shares
Investing into China – H Share potentials
Investment in legal person shares Valuation Approval process Restrictions on disposal of promoters’ shares PRC Company Law – shares issued by a company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汇综发 [2007]106号) 2007-05-29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86)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86)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9.30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86)
问: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又以该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孙公司,再以子公司或孙公司名义融资返回境内的投资,是否属于返程投资范畴?
答:属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4]37号,下称“37号文”)的规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在以特殊目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多层子公司、孙公司,后者融资后再到境内投资,仍属于返程投资的范畴。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9号文-评注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新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注销或被并购时需要办理此登记。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非常重要,主要适用于已经完成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2.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3.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3.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3.5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
中伦文德 涉外简讯 -
中伦文德涉外简讯北京伦敦上海巴黎里昂香港利雅得天津成都石家庄武汉太原济南Ø政策法规速递(一)人民币基金2011年5月3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及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修订)》(“通知”),通知要点如下:1.通知对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都规定了较高的门槛,例如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同时,通知明确了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成立上述两类企业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股权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
2.在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方面,通知除了允许出现“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还增加了“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表述;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
3.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4.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的事项仍按照《关于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外汇2011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1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的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了操作流程。
比如,与75号文相比,19号文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初始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再申请初始登记;但前提是在初始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Ø市场热点追踪1.重庆紧随京沪步伐,启动了QFLP 试点,积极引进外国股权投资机构。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新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新操作规程在跨境投融资领域,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进行融资和返程投资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规范这种行为并促进资本流动,外汇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操作规程。
下面将就这些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进行融资的规程。
根据规程,境内居民在融资前需要申请向境外转移资金,并提供合理的融资计划和资金需求证明。
境外SPV必须在合法的境外金融机构设立,资金必须通过该SPV进行融资,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中国。
同时,对境内居民进行融资的资金规模和用途也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其次,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进行返程投资的规程。
根据规程,境内居民在进行返程投资前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投资额度,并提供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证明材料。
返程投资资金必须通过SPV进行,并通过合法渠道进入中国。
此外,返程投资涉及的行业和项目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此外,规程还对境内居民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资金流动进行了管控。
境内居民在融资前和返程投资后,需通过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和报告。
同时,境内居民需要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融资和返程投资的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文件。
最后,规程对违反融资和返程投资规程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裁措施。
一旦发现境内居民违反规程进行资金结算或转移,将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同时,外汇管理部门还将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以保护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稳定。
总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进行融资和返程投资是一种既有挑战又有机遇的行为。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资本流动和保护境内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开放。
境内居民在进行这类行为时应密切遵守相关规程,确保合规操作,以避免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汇发(2011)19号文
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 号) 3.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规号)依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据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 6.其他相关法规 1.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材料等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证明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4.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 60 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核记全部信息。
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_汇发[2011]19号20110701.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1 —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2 —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3 —— 4 —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 5 —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6 —— 7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本人(委托人)签名:经办人:审核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8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金额部分按原币种填写— 9 —2.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10 —2.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11 —— 12 —2.3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13 —— 14 —附表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外汇外债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5]124号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附表6和附表7”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24
【实施日期】2005.11.2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2005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
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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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2.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3.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4.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
该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不得发生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
5.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的,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融资资金到账通知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3.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外变更事项的,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4.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收回原件),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2.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
3.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内之前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4.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9.《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10.《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1.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并购的,提供已生效的并购协议或文件;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7.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2.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供。
但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
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
4.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以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审核商务部批准文件。
5.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一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
6.新设或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
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
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
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范围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银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4.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单;5.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内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2.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行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后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持股或控制(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除外),且境内居民个人将其转股或清算所得的境外收入按规定调回境内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2.境内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需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变更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非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3.注销登记应当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
授权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05年11月1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