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2019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厦门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三章程序规则第四章监督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厦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执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厦府办[1999]078号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正文:---------------------------------------------------------------------------------------------------------------------------------------------------- 厦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厦府办[1999]078号1999年5月16日)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1)主体合格。
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4)适用法律正确。
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5)程序合法。
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该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
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
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1、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17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厦府办[2006]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整规办制定的《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市整规办)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厦门市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对外经济交往频繁,是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也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厦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颁布《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促进厦门的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二、工作目标(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有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紧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建成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网络的框架,在全社会广泛形成遵法守规、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建立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参与监督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三)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集中力量严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严厉打击侵权犯罪团伙;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密切关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方向,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充实商标、文化、版权、专利、公安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一线力量,做到执法能力与承担任务相适应;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府办[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
待试点工作结束后,逐步在全市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推开。
现将市法制局《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已列入试点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及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下一步扎实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优化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工作奖惩办法(暂行)
知识产权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知识产权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制定本奖惩办法。
本奖惩办法针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奖励和惩罚,依法保护创新者、发明者、作者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奖惩办法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或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奖惩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相关权利。
本奖惩办法实施机关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奖励和惩罚进行管理和监督。
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和惩罚的原则:________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对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以下奖励:________1.知识产权创新奖:________对在创新领域有重大突破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知识产权保护奖:________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奖:________对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中具有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其他奖励:________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知识产权工作惩罚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惩罚:________1.警告:________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________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多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违法程度和损失情况,处以相应罚款。
3.撤销执照:________对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多次违法行为的机构,可以撤销其执照,并吊销其营业机构登记证。
4.刑事责任:________对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惩罚:________对其他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可根据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惩罚。
厦门市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
厦门市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专利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利社会信用建设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级管理、联合惩戒,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守信行为:(一)在专利领域具备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专利权益,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二)在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获得国家及地方专利奖励的;(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失信行为:(一)侵犯专利权及假冒专利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坏的重大侵权及假冒案件;(二)以盈利为目的,2次或2次以上侵犯专利权的重复(多次)侵权案件;(三)以盈利为目的,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专利恶意假冒案件;(四)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五)非法从事专利代理的;(六)专利服务机构或者专利服务人员,在开展专利服务中失信的;(七)在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七八)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有守信行为情形的可进行下列激励:(一)将守信主体列为政策重点扶持及倡导对象;(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项目,申请市知识产权项目的优先安排或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三)优先推荐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四)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激励。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七条对有失信行为的进行下列惩戒:(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对两次以上失信行为,给予书面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三)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项目申报资格;(四)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奖励申报资格;(五)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稿).xls
初次违法,社会影响轻微,危害程度轻 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
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 515号令)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
轻微
微,检查中能主动配合,能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
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特别 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
严重
会可以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提请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个人
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
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轻微 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
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 515号令)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
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
特别 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
严重
会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提请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个人可以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厦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厦府〔2009〕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福建省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厦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纲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凸现,知识产权的竞争已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是各国发展科技、经济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切实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2)改革开放以来,厦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已进入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市场制约,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这是厦门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厦人[2009]13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人[2009]131号)各区人劳局,本局各相关处室: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订了《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二OO九年九月十日厦门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国家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人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厦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07()12
【摘要】2007年11月14日法制网讯,福建省厦门某开发商因一个综合楼项目
违法,收到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这家开发商作出罚款人民币4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实施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的首个案例。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执行标准;
适用规则;开发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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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 [J],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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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基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实证研究[J], 何佳珂
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5.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 [J], 黄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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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八条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明确具体的处罚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划分为明确的、具体的不同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6•【字号】厦府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8〕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我市自2007年4月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部门明确执法权限,严格执法程序,在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市政府决定扩大试点工作范围。
现将市法制局制定的《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扩大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范围,是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有益尝试。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不断推进和深化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
各试点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协助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创造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要求,精心组织,有序开展,确保本部门及时完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各项试点工作。
三、加强指导。
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协调,帮助试点部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要建立试点部门定期会议制度,及时沟通试点进展情况,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试点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沟通与衔接,确保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基准确定一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厦府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自2007年启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规范裁量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
200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力地促进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继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方面,深入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点推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方面的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㈠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市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按照《意见》规定,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狠抓落实。
特别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执法裁量基准合法、合理,符合执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动机、情节、手段、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我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厦门市公安局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试行)》)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厦市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0〕2号各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18日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和厦门市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六条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二)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三)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四)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前款第(一)和(四)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第(二)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申请日起满6年以上申请;第(三)项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之后一年之内申请;前款所列第(四)项国外专利,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优化厦门市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思考
创 新能 力 、建 设科 学技 术创 新 型城 市的 实施意 见》
等 地方 性 法规 ;颁 布 了 《 门 市知 识 产权 战 略 纲 厦
要》 ,确定 了近 十年 来厦 门 知识产 权 的总体 目标 和
要 内容 。 市人 大 、 协 也增 加了对 知 识产 权 的关注 . 政 据 统 计 ,0 7年以 来 .市政 协涉 及 知识 产权 工作 的提 案 20
达 1 4件 。
知识产 权管 理 服 务体 系不 断完 善 0 2年 厦 门成 20
立 了 市级 知识 产权 局 。 为 省 内最 早设 立 的管理 专 利 成
立起 了针对 企业 、 人 、 会组 织 、 个 社 事业 单位等 多 主 体 的激励 机 制 ; 制定 了《 门 市扶持 促进 知 识产 权 厦 的取得 、 引进 、 消化 及 产业化 的实施细 则 》 《 于执 、关
解 和执 法责 任确 定方 案 》 《 门市 专利行 政执法 部 、厦
门行 政 处罚 自由裁量权 细 化执行标 准 ( 行 )处 理 试 》 专利 侵权 纠纷 .近 两年 来 共处 理 专 利侵权 纠纷 2 6
随 着知 识经 济 时代 的 到来 , 识产 权 的竞 争 已成 知 为国 际经 济 竞争 的核 知 识产 权管 理 工作 的重要 性 0,
也 日益凸 显 。近 年 来 , 厦 门市 委 、 在 市政 府 的 重视 . 市
科 技 局 、 知识 产 权 局 的 共 同努 力 下 . 门市 被 列 为 市 厦 “ 国 专利 工作 试 点城 市 ”和 “ 全 国家 知 识产权 试 点城 市 ”20 ,0 7年厦 I ]市被 国家 知 识产权 局批 准成 为 “ 国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厦市监知保〔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知保〔2019〕10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7日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优化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举报下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二)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二)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含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结果产生地)。
(三)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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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改正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局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裁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厦门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罚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不予处罚或给予从轻处罚,其它应当予以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对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二)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三)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调查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
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重大案件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或者修订之后的三个月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
第十九条《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或者“—”不包括上限数,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