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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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等内部规范,保障和维护公民和居民的基本人权。

这些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宪法保障: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国家还通过法律法规来具体保障人权。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其中涵盖了对人身、财产、劳动等方面的保护。

3. 司法制度:国家的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

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人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4. 人权机构: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接受公民的投诉,调查人权侵犯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5. 国际公约:许多国家还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对于国内法保护人权具有指导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内法保障了人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存在法律执行不力、侵权行为未受到及时惩处等情况。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司法制度、加强人权监督等措施,确保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基本框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司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人权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机构是保障人权的执行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他们负责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监督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等,这些机制可以有效保障人权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我国司法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司法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调解,保障每个公民的诉求都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尊严权等,我国法律对这些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司法机构进行保障。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能够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利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使矛盾不会升级为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未来发展方向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取得了显著成就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存在违法乱纪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

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还需进一步加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分配和劳资纠纷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加强对司法机构的建设和规范,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完善审判流程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民法,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其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意义和具体应用。

一、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在民法中,人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指的是法律保护和尊重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平等。

它是基于对人的尊重和社会公义的核心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平等原则是人权保护的基础,是指法律对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作出的要求。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不得对人们进行不平等待遇,不论是在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还是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都应当平等对待。

二、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意义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保护了个体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平等受到保护,并享有公平的待遇。

其次,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对社会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只有在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和平等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和和谐,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最后,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对于法律的稳定和权威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保护人权和平等,才能够建立起公信力强、权威度高的法律制度,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的约束力。

三、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具体应用在民法中,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贯穿于各个领域和条款。

以下是一些具体应用的例子:1. 合同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合同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平等的地位,不得利用其地位优势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的约束或限制。

同时,法律对于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执行,都要坚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

2. 家庭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家庭法强调保护家庭成员的基本人权和平等地位。

例如,在婚姻法中,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对家庭财产和债务进行平等分配。

此外,儿童的人权和利益也得到了特别保护,根据他们的最佳利益原则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它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对个体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其次,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

历史上,许多国家因为忽视人权而陷入动荡和混乱,而那些重视人权的国家却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上取得了巨大成就。

再者,人权保障是国家治理的责任。

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是对人民的尊重,也是对国家权威和合法性的体现。

名人名句,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政府的本质。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国家因为忽视人权而陷入动荡和混乱,比如20世纪的纳粹德国和斯大林时期的苏联,这些国家因为侵犯人权而导致了巨大的灾难和悲剧。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和社会不稳定,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临时的限制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这对于人权保障来说是必要的。

其次,人权保障需要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

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政府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这就需要对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再者,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家安全。

在国际关系中,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其他国家内政,这就需要对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说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对人权保障的影响。

经典案例,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临时的限制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这对于人权保障来说是必要的。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正方辩手:首先,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保障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

没有人权保障,就无法保障人们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人权保障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其次,关注人权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时,社会将更加公正和平等。

这样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同时,人权保障也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在一个自由和公正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和生产力。

此外,人权保障也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享有人权的基本权利。

因此,各国都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最后,我想引用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的一句名言,“人权是我们的信仰和使命。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关注人权保障,努力促进人权的全面发展。

反方辩手:首先,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并不是一切的关注重点。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政府和社会资源有限,需要权衡利弊,不能一味地将所有的关注点都放在人权保障上。

有时候,为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些个人权利。

其次,人权保障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过分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比如在一些国家,过分宽松的人权保障政策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社会的不安定。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需要适度地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的关系。

此外,人权保障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比如在一些国家,宗教和文化传统可能会与一些国际人权标准相冲突,这就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最后,我想引用前苏联领导人列宁的一句名言,“目的正义,手段正义。

”这句话告诉我们,在追求人权保障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不能一味地追求人权保障而忽视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人权保障重要,但并不是一切的关注重点,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法律是一个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与民法是两个重要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一套法律规定,但又与人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并分析其互补与制约的关系。

一、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刑法是指国家对于犯罪行为所作的规定,以及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使社会能够有序运行。

在刑法的法律规定中,人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处罚,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侵犯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予以处罚,以维护人民的人权和财产权。

其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确保了其享有公平审判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例如,刑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享有辩护和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避免了对其权益的侵害。

然而,刑法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同时,必须注重人权的保护,避免滥用刑罚导致人权的侵害。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二、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民法是指国家对于民事关系所作的规定,以及对于民事关系的调节和保护。

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民法的法律规定中,人权保护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民法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和保护,保障个人的人权。

例如,民法规定了对于合同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求偿和救济措施,防止个人权益受到损害。

与刑法类似,民法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民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并非无限制。

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必须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都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正是因为人权的重要性,各国才签署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只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另外,人权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应当在自己的生产力上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只有保障人权,才能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反方,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权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干扰和侵犯。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特定利益集团的存在,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侵犯,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其次,人权保障也会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和挑战。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人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除此之外,人权保障还会面临一些国际上的挑战。

在国际社会上,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导致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因此,我们在讨论人权保障的问题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实的困难和挑战。

引用名人名句,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人生而平等。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同时,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也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典案例,在历史上,人权保障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例如,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对犹太人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和迫害,这充分说明了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人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这也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得到全面的重视和保护。

首先,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生存权、教育权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其次,人权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时,社会将更加公平和谐。

而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将充满不公平和冲突。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不公正的法律,不应该服从。

”只有保障人权,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人权保障对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至关重要。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和自由,而这些权利正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正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所说,“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权保障是保障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也需要适度。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权保障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

因此,人权保障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首先,人权保障需要适度。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可能需要对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说,“人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伤害国家的利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权保障需要适度,不能以人权为名而损害国家的利益。

其次,人权保障需要权衡。

在现实社会中,人权保障往往需要与其他权利进行权衡。

例如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名誉权、宗教自由与社会和谐等。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权衡,不能简单地以人权为由而忽视其他权利和社会利益。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人权保障也需要不断调整。

例如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权、网络言论自由等新的人权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标签:人权宪法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

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

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

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民法保护人权财产权和权益的法律

民法保护人权财产权和权益的法律

民法保护人权财产权和权益的法律人权和财产权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保护是社会进步与公平正义的基石。

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法律,民法是其中关键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如何保护人权、财产权及权益,并阐述相关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一、人权的保护1. 人权的概念和特点人权是指每个个体基于其人类身份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

人权的特点是普世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侵犯性,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这些权利,而且不可分割,不能被他人剥夺或侵犯。

2. 民法保护人权的原则民法通过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公民的人权。

其中,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财产原则等是重要的保护人权的基础。

平等原则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自由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自由意志。

财产原则保护个体的财产权,使其能够依靠财产获得生活保障。

3. 民法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为了保护人权,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赔偿的途径。

例如,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例如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等,也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以及劳动就业权益等。

二、财产权和权益的保护1. 财产权和权益的概念和特点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财产权的特点是独占性、排他性和转让性。

2. 民法保护财产权和权益的原则为了维护财产权和权益,民法确立了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这包括保护合法获得的财产、保护对财产的正当支配权以及保护合法利益等。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财产分割、财产公平分配、财产赔偿等具体措施。

3. 民法保护财产权和权益的实践在实际应用中,民法通过规定财产交易、担保和债权等行为的法律规范,有效保护了个体和组织的财产权和权益。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必要的):人权保障是每个国家应该尊重和保障的基本原则。

首先,人权保障是符合人类道德和伦理的,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正如尼尔斯·博尔哈说过的,“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

”因此,任何国家都应该尊重人权,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人权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手段。

当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社会不稳定和动荡就会随之而来。

例如,历史上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民权运动,都是因为人权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社会动荡。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人权保障是必要的。

最后,人权保障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国家,人民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正如肯尼迪曾经说过的,“一个国家的最大资源是人民。

”因此,人权保障不仅符合道德伦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并非必要):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并非必要。

首先,人权保障常常被滥用,成为一些国家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借口。

例如,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名义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实际上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其次,人权保障往往会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生冲突。

例如,一些恐怖分子往往会利用人权来掩饰他们的行为,从而危害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最后,人权保障也会对国家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一些人权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

因此,人权保障并非必要,有时甚至会对国家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并非必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适当的限制人权也是必要的。

因此,人权保障并非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待。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

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一、人权概述(一)人权的概念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

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一种观念:存在某些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某作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1]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 [2]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实就是在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许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

(一)《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文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首先,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人民、为人民、由人民”,人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应该为人民的权利保驾护航。

其次,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只有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稳定发展。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是以人权保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些国家的经济繁荣、社会和谐都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

比如,挪威作家贝克勒曾经说过,“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可见人权保障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最后,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各国都应该遵守并保障人权。

如果一个国家无视人权,不仅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也会影响国际关系和国家形象。

因此,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不应该过分强调。

首先,人权保障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可能需要限制一些人权。

比如在反恐行动中,政府可能需要对一些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措施,这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尔克利曾经说过,“个人自由的绝对权利是不存在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权需要被适当限制。

其次,过分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政府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人权保障的标准因国情而异。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人权保障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国家的人权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国情来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保障政策。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维护人权的同时考虑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关注并努力维护人权。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这些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原则。

如果我们不关注人权保障,就意味着放任侵犯人权的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不公平、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冲突和战争。

其次,人权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一国的政府应该为人民的权利和福祉负责,如果忽视人权保障,就会导致政府失去民心,社会动荡不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政府应该听取人民的诉求,保障人权,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

此外,人权保障也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各国都应该遵守并保护人权。

如果国际社会不关注人权保障,就无法实现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也无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最后,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的案例来看,忽视人权保障所带来的后果。

比如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就是因为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忽视而造成的悲剧。

正如英国哲学家伯克利所说,“为了让邪恶得势,只需要好人什么都不做。

”如果我们不关注人权保障,那么就会为邪恶的行为创造条件,最终伤害的将是整个人类社会。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要议题,它关乎每个人的利益,也是国家治理和国际社会发展的基础。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促进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人权保障并非是我们应该过分关注的议题。

首先,人权保障的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是不同的。

如果我们一味强调某种特定的人权标准,就可能忽视了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国情,甚至会导致文化冲突和价值观冲突。

其次,人权保障的过度强调可能会对国家的发展和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临时的限制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忽视人权,而是在权衡各种利益和需求。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障正方辩手: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都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而国家有责任保障和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

因此,人权保障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其次,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获得应有的尊严和自由,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以苏联解体为例,其政府长期侵犯人权,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最终导致了国家的分裂。

相反,尊重人权的国家,如北欧国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

最后,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权是普世价值,不分国界,不分种族。

因此,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共同维护人权。

正如尼尔斯·博尔哈说过的,“人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它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人类的事情。

”。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是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保障每个人的人权,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反方辩手: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在一些情况下,为了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可能需要对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首先,人权保障并非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国家可能需要暂时限制一些人权,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自由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限制。

”。

其次,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和社会文化的限制,可能无法完全实现人权保障。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尊重每个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采取的人权保障措施。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平衡。

在一些情况下,人权保障可能会与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

因此,需要在人权保障和其他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以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首先,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公正。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次,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保障。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者,人权保障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每个人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反方,人权保障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

人权保障虽然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但在现实社会中却往往面临着种种挑战。

首先,人权保障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可能需要对某些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其次,人权保障可能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过分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过度消耗,阻碍社会的发展。

再者,人权保障可能会被滥用。

一些人可能会以维护人权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看到了正方和反方对人权保障的不同观点。

正方强调了人权保障对社会进步的重要性,而反方则提出了人权保障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发展造成的挑战。

在现实社会中,人权保障的确面临着种种挑战,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对人权保障的追求。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人权是不可分割的,要么全体享有,要么全体丧失。

”我们应该努力克服人权保障面临的种种困难,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正方辩手: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们应该关注人权保障,因为这关乎着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句话表达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如果一个国家不关注人权保障,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对待人民的态度不够尊重,这与一个文明社会的价值观是相违背的。

其次,人权保障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息息相关。

只有保障人权,才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从而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而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是国家稳定和社会繁荣的基石。

如果一个国家忽视人权保障,那么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民不聊生,最终影响国家的长期发展。

最后,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各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

如果一个国家不关注人权保障,就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甚至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和冲突。

因此,无论从国家内部还是国际层面,都应该关注人权保障这一重要议题。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关注人权保障是我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应尽的义务。

只有关注人权保障,才能让国家稳定、社会繁荣,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反方辩手:首先,国家治理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稳定,而不是关注人权保障。

在国家发展的初期阶段,为了实现国家的独立和发展,可能需要牺牲一部分人权。

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重视人权,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权衡选择。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发展经济,曾经采取了一些临时措施,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不重视人权,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权衡选择。

其次,人权保障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过分关注人权保障反而会影响国家的治理效率和稳定。

比如,在反恐问题上,如果过分关注恐怖分子的人权,可能会导致国家安全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刑法与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

刑法与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

刑法与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权,刑法与民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在保障人权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刑法和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局限。

本文将探讨刑法和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和限制。

一、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刑法是国家以刑罚为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体系。

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保护生命权和人身自由:刑法通过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绑架等,对侵害人生命权和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2. 刑法保护财产权:刑法规定了财产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对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予以制裁,保护了人们的财产权益。

3. 刑法保护人格权和尊严: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犯人格权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强奸等,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打击,保护了人们的人格权和尊严。

然而,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局限。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对侵权行为的追究有时不够及时: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但对于某些损害人权的行为,如侵权行为,刑法的追究可能不够及时,无法给受害人带来及时的救济。

2. 刑法的制裁方式有时不够灵活:刑法主要通过刑罚来制裁犯罪行为,但有时候刑罚的制裁方式可能不够灵活,不能很好地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3. 刑法对于犯罪心理的考察和矫治有时不够深入:刑法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背后的心理因素、社会背景等方面的考察和矫治可能不够深入,不能根本解决人权问题。

二、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与限制民法是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与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保护人权的体系。

民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通过针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定,保护了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赋予了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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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一、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

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一种观念:存在某些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某作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1]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 [2]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实就是在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许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

(一)
《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文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当前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类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对法律领域的要求日益提高。

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视人文主义和人权保护问题,但是由于民法中有关人权保护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略显薄弱,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内容体系不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的修订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做到与时俱进,造成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过于保守、落后。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经过反复推敲、修订,极大提高适用性,并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相符。

[3]
(二)可操作性有待考量
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民法通则》,由于受到时代的制约,很多条款操作性不强,过于注重原则性。

对于人权的四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立法保护的范围比较狭隘,与当前时代快速发展的时代无法适应。

[4] (三)程序过于混乱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民法领域中,偏向于实体而忽略程序的建设,因此程序公正性与实体公正性问题不协调。

(四)新型法律规范空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与完善,民事领域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细则进行司法解释,包含人权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等,将“人权”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5]但是以当前的法律应用局面来看,出现了新旧法律交替使用的局面,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合理性、规范性的法律体系,不利于全面实行人权保护职能。

三、我国人权事业的近况
近几年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11年我国发布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

中国在人权理论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中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法律,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使人权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中国的人权保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人权保障的状况,最突出地体现在2009年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制定的以人权为
主题的国家规划。

中国积极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已经与近20个国家开展了人权对话与交流,目前已参加27项国际人权条约。

蓝皮书认为,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农村贫困状况得到很大缓解,群众的生存权基本得到保障,发展权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很大。

蓝皮书建议应尽快制定《反贫困法》,实现由政策扶贫向侧重制度扶贫的转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贫困线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贫困线应不断提高,扩大扶贫对象的规模。

此外,针对就业领域存在的歧视现象,蓝皮书提出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6]
在2012年6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计划进一步指出了我国近年来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把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详细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同时还要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积极进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并规定《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7]
在我国相继制定出人权计划,不断完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我们相信我国的人权事业会取得更大成就。

[1][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2}罗玉中,万其刚.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3]岳红强.商事人格权与传统民法人格权关系之探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 (2)
[4]李桐.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价值和体系[J].大连海事大学:民商法学.2008.
[5]陈树艳.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及立法价值取向的民法解析[J].理论月刊.2011(5).
[6]李君如、王林霞、常健等编:《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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