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10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5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依托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的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培育一批领军单位和创新型市场主体,布局一批资源对接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示范园区基地,集聚一批高端专业人才,打造一批知名产品品牌。
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文化资源的共享利用。
用好用活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编制文化资源总目录。
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转化,完善文化资源数字化标准,推。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08]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5.09【实施日期】2008.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8〕3号2008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治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切实增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的十六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做出了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决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使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显著改善。
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广大农村牧区,文化设施还比较落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农牧民群众以及城镇低收入居民、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文化生活还很匮乏,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地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抓紧抓好。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也是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反映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和谐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传统工艺传承与振兴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传统工艺传承与振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呼政办字﹝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传统工艺传承与振兴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162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7号)已公开发布,现就进一步做好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旗市区要高度重视,组建振兴传统工艺领导小组,收集本地区内的传统工艺项目,对其进行调研、普查、挖掘、整理,评审出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工艺项目,于每年年底上报呼伦贝尔市文新广局。
按照国家标准,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基础,将条件成熟的项目逐级上报,申请上级评审定级。
二、统筹推进,大力支持。
各地政府要统筹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结合精准扶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全域旅游等工作,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的有效途径。
有条件的旗市区要设立振兴传统工艺基金,对有优势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更多传统工艺传承项目参加评审。
三、引导宣传,完善机制。
各地区要加大振兴传统工艺的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公益广告,在机场、车站、文化场所的公共空间开展传统工艺的公益宣传,扩大传统工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宣传展示地方文化资源和文化品牌;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传统工艺项目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要给予“绿色通道”政策支持,鼓励从事传统工艺的企业、传承人、从业者、爱好者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振兴传统工艺项目中,踊跃提供信息,积极展示传统工艺项目。
2018年1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
体育局、民政厅等部门参加)五、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方面(八)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
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
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的政策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九)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的政策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区外、国外发展商贸流通业、投资办厂,特别是与俄、蒙合作开发资源,进行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文化广播事业的政策措施。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方面(十二)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九、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十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8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7.03【实施日期】2016.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8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强化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将服务群众与教育群众结合起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
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重要作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2. 政府主导,合力共建。
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聚集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3.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统筹城乡和地区基层文化建设,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均衡发展,软硬并重,配套实施,全面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14号2013年2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十一五”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制定下发了《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8〕3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牧区,以组织实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为突破口,坚持资源下移、服务下移、重心下移,基层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文化惠民形式日益丰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公共文化投入持续增长。
“十一五”期间,全区文化事业财政投入72?郾5亿元,较“十五”时期增加53?郾85亿元。
--重大文化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以内蒙古博物院、乌兰恰特大剧院、会展中心、体育馆等为代表的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盟市也新建、改扩建了一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传媒中心等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
--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截至目前,全区建成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113个,文化馆116个,苏木乡镇和街道文化站(文化中心)989个,基本实现了旗县(市、区)有“馆”、苏木乡镇有“站”、街道社区有“中心”,嘎查村有室(户、院)的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我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我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内文办字【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我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文办字【2016】100号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文新广电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安排部署,我区将在今年开展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为本次试点地区。
具体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是我区公共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贯彻落实我区文化改革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试点工作,扎实推进、狠抓落实,保证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和完成。
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特点,认真总结经验,为明年在全区全面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改革做好准备。
二、加强领导、建立沟通各试点地区应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改革试点工作。
建立联系人制度,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通报试点工作中重要的举措、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要求各试点地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并同试点申报表(附件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6年4月25日前报自治区文化厅,同时报电子版。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公共文化改革试点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2016年4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发〔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文物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我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地上地下丰富多彩的历史文物,是中华灿烂文化和草原文明的瑰宝。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
我区是草原文明的发祥地,与黄河文明、长江文明共同构成中华文明的三大来源。
全区境内的历史文物、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现代文物,是我区面向世界的“金色名片”,是草原先民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草原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
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草原文明、满足全区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提升自治区文化软实力、增强民族大团结、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区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和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基础不断夯实,全区文物资源状况基本摸清,文物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有所拓展,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全区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内政办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3号2007年5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全区古籍普查工作。
从2007年至2010年,我区将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和定级工作。
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内蒙古图书馆具体实施,全区各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中学图书馆、档案馆、科研、文博单位、宗教单位(寺庙)和私人藏书机构要做好配合工作。
全区各级教育、宗教、民族、文物、档案和科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结束后,由内蒙古图书馆汇总普查成果,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古籍目录和信息数据库。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改善古籍保管条件。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条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古籍收藏量较大、拥有珍贵古籍、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命名为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和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重点投入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古籍书目数据库,加快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并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5]6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3.15【实施日期】200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6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稳定、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全面推进基层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为加快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到2008年,健全城镇社区和农村牧区文化网络,实现旗县有图书馆、文化馆,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普及文化站,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嘎查村建有标准文化室;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一批多功能、高标准、标志性的文化设施;建立农村牧区文化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和机制,形成国家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兴办文化事业的新格局。
到2010年,使我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村牧区文化发展整体上达到全国中上等水平。
二、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一)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需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05]2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0【实施日期】2005.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5]22号2005年5月10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5号)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区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图书馆自动化建设紧密结合,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以自治区管理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为重点,逐步改变我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地域跨度大,边境线长,基层文化建设薄弱,广大农牧民文化生活贫乏的现状,逐步缩小我区城乡之间、与发达地区之间文化发展上的差距。
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成覆盖城市部分社区和苏木乡镇的基层工作网络,形成区内一定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利用互联网、卫星等通道传送到基层服务网点,使广大群众能够便捷地享受丰富的文化信息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0•【字号】内政字[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6]149号2006年5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二○○六年四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我区是全国重要的民族文化大区之一,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并且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文化科研意义和经济意义。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的珍贵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纳入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内政发[2003]62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2003年8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推进民族文化(主要包括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会科学、文化旅游等)大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本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文化发展政策。
一、加大文化事业财政投入力度(一)各级人民政府应以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增加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不同性质的文化单位应重新界定、分类管理,并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
属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实行全额拨款,给予财政保障;属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单位,应在一定年限,实行差额补贴,并逐年减少财政拨款,推动其尽快走向市场。
具体界定方案,由各级人事、编制、文化、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重点支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重点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重点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地区特色且具有相当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并给予上述单位或项目经费保障。
(四)在实行财政经费总额包干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规定编制内的财政拨款不随单位人员增减而增减,单位内部可根据财政拨款总额自主调剂经费使用方向,重点保障文化事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14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5日关于振兴传统工艺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文化厅)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促进全区传统工艺的传承与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
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这些传统工艺,蕴含着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区传统工艺门类众多,分布面广。
振兴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与发展我区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文化生态,丰富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彰显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
二、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立足自治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其他民族和地区优秀文化成果,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优秀工匠和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厅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3号2014年1月9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的明确规定和重要的工作制度。
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5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请示,自治区党委常委向党委书记请示,自治区副主席向主席请示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三、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工作地(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或公务活动除外),应分别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请示,其中盟市长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四、自治区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主要负责同志离开自治区,应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请示,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主席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0]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0〕49号2000年2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文物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全区的博物馆由原来的2座(内蒙古博物馆和哲里木博物馆)发展到25座,各级文物部门收藏的文物和标本达50多万件,已初步查明的各个时代的文物遗址15000余处,其中有17处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8处被自治区政府列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我区有着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被国家文物局和文物专家认定为全国文物大省区。
但是,由于我区的文物事业起步晚、底子薄,因此,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都还十分薄弱,近年来新建的盟市、旗县级文物机构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区盗掘古墓葬、古遗址之风十分猖獗,全区馆藏的50余万件文物中有不少文物得不到科学有效的养护,许多不可移动的文物遗存在日晒雨淋下风化、变色、变形或遭到人为破坏,建设性破坏文物的事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保护并利用好本辖区内的各类文物。
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精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各级领导责任目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厅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2011年8月22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一)按照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求,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实施意见、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等职能;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年终考核。
(三)认真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包括定期总结、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提供书面报告;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培养、总结、上报和推广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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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7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
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77号 2016年12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自治区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文物创意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文化软实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区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自治区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收藏、展示、保管、掌握各种形式文化文物资源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
充分依托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丰富的馆藏文化资源,努力开发各类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运用现代化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宣传、展示、销售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是推动内蒙古草原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内蒙古文化软实力和特色旅游开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种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
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传播草原文化,发展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人才、专业团队和创意产品开发单位,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
力争到2020年,形成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体系和投入机制健全、产业链条清晰、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
全区各级各类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特别是重点一、二级博物馆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本地区珍贵馆藏资源、特色形象品牌、
文物陈列展览和专业创意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文物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
鼓励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文物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推动草原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
充分考虑我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点和各族群众、国内外游客审美追求,运用生动、通俗易懂的方式突出内蒙古草原特色,讲好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