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股票分红税率是多少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票分红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分红税收政策一、个人分红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⑶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分红1、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⑴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⑵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2、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9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
假若2009年甲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的计税规则
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的计税规则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获取的各种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在股票投资领域,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也是投资者需要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的计税规则,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并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一、股票投资收益的分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进行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细则规定,股票投资收益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 股息收入:指个人持有股票所获得的分红收入。
公司在每年度的利润分配中,将一部分利润以现金方式或股票方式返还给股东,这就是股息收入。
2. 资本利得:指个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差额收入。
当个人以比购买价格高的价格出售股票时,所得差额即为资本利得。
二、股息收入的计税规则对于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如下:1. 税率和起征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收入属于“其他所得”范畴,适用统一税率,税率为20%。
起征点为每年800元。
2. 纳税方式:个人获得股息收入后,应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投资者需要填写《个人投资股票分红所得个税自行申报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3. 免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股息收入超过起征点后,享受每年1600元的免税额。
4. 税前扣除:如果个人购买股票的费用系统规定有所规定,例如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这些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三、资本利得的计税规则对于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如下:1. 税率和起征点:股票的资本利得属于“其他所得”范畴,适用统一税率,税率为20%。
起征点为每年4000元。
2. 纳税方式:个人出售股票所得资本利得后,需要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投资者需要填写《个人投资股票资本利得个税自行申报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3. 免税年限:如果个人出售所持有的股票满足持股超过1年的条件,享受资本利得免税待遇。
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2)Nyn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基本规定特殊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原理(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基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殊规定1. 免税的利息(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总结】储蓄存款、国债与股票3. 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2020年新增)(三)利、股、红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原理(★★)1. 税率:20%2. 按次计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特别提示】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任何扣除。
【总结】八、偶然所得(一)偶然所得基本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偶然所得特殊规定(★★)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③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4.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不同类型的所得,根据该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按照该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时,会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及时缴纳。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所得,个人需要在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层次,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表,按照递进方式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独立核算和按项目核算三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确定。
第五章减免和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退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进行减免,如计算中可以减去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进行退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纳税法律规定等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个人利息股息收入如何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个人利息股息收入如何申报和缴纳所得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理财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获得个人利息股息收入。
然而,很多人对于如何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存在一定的疑惑。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利息股息收入的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理解个人利息股息收入个人利息股息收入是指个人通过投资理财产品、持有股票等方式所获得的收入。
这种收入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分红等。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从这些收入中获得的利息股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利息股息收入的申报方式个人利息股息收入的申报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来完成。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和已缴税款等情况的主要表格。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利息股息收入的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
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填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填写收入项目:在表格中找到相应的栏目,将个人利息股息收入填写进去。
3.计算应纳税额: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注意:如果个人的利息股息收入在一定金额下,可以选择按照20%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则需按照递增税率缴纳税款。
4.填写已缴税款:如果已经通过预缴税款、代扣代缴等方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表格中相应位置填写已缴税款金额。
5.签字确认:填写完毕后,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三、个人利息股息收入的缴纳方式个人利息股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缴纳:1.自行申报缴纳:按照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前往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选择预缴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减轻全年纳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讲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1.基本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2.特别规定(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①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②1个月<持股期限≤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③持股期限>1年:免征。
(4)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储蓄存款、国债与股票税务处理(二)偶然所得税目1.基本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特别规定(1)企业促销所得①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发票和彩票中奖所得的“起征点”①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见义勇为所得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2.税率:20%3.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每次收入确定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偶然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B.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C.利息所得,以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D.非居民个人特权使用费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正确答案』A【例题·单选题】赵某2017年取得3年期银行存款利息总收入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结束——。
【会计实操经验】【实务】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二)
【会计实操经验】【实务】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二)三、个人所得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
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税收规定
个⼈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税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所得税;待个⼈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资⾦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5个⼯作⽇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
四、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
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
五、本通知⾃2015年9⽉8⽇起施⾏。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在2015年9⽉8⽇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
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目录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一、农业 (1)(一)农业产品 (1)(二)农业生产资料 (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7)二、电 (8)(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8)(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8)三、文教医疗 (9)(一)宣传文化 (9)(二)医疗卫生 (11)四、资源综合利用 (13)五、再生资源 (17)六、特殊对象、企业、产品和劳务 (19)(一)高校后勤 (19)(二)黄金 (19)(三)旧货 (20)(四)残疾人用品和提供的劳务 (21)(五)铂金及铂金制品 (21)(六)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22)(七)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3)七、修理修配 (24)八、增值税起点的规定 (25)—1—九、罚没物品 (25)第二章、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26)一、子午线轮胎 (26)二、成品油 (26)第三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27)一、金融保险 (27)二、中介服务 (30)三、物流 (32)四、交通运输 (32)五、医疗卫生 (33)六、促进就业 (33)七、科技创新 (35)八、文化产业 (35)九、邮电通信 (36)第四章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37)一、免税 (37)二、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38)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9)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 (39)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39)二、免税收入规定 (39)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40)(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40)(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1)(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2—目所得 (42)(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2)(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43)四、小型微利企业 (43)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3)六、加计扣除 (45)七、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5)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6)九、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 · 46十、关于外国投资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47)十一、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47)第二部分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48)第三部分可执行到期的优惠 (57)第六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0)一、免税项目 (60)(一)工资、薪金所得 (60)(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2)(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62)(四)其他所得 (62)二、暂免征税项目 (63)三、减征项目 (65)第七章地方税优惠政策 (66)第八章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68)一、一般规定 (68)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69)三、出口特殊货物的退(免)税 (69)—3—(一)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69(二)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70)(三)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71)(四)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72)(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73)第九章涉及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73)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73)(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3)(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75)(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5)(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75)(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76)(六)有关定义 (77)(七)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77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84)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87(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87)(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9)第十章便利性征管措施 (91)一、税务登记方面 (91)二、征管资料方面 (92)三、涉农政策方面 (93)四、普通发票使用方面 (93)—4—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利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利息收入的税务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税种之一,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个人利息收入作为个人的金融收入之一,也需要依法纳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利息收入有着特定的税务规定,下面将逐一介绍。
一、个人利息收入的范围个人利息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存款、借款、理财产品等方式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理财产品收益等。
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
具体来说,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利息额度为1,000元。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对于超过免征额度的个人利息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的不同,税率也有所变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3%、10%、20%、25%、30%、35%、45%。
以某个人年利息收入为10,000元为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超过免征额度部分:10,000 - 1,000 = 9,000元按照适用税率进行计算:9,000 × 3% = 270元所以,该人年利息收入为10,000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70元。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作为个人利息收入的获得者,个人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可以选择到当地税务机关或银行进行纳税。
五、扣缴义务除了个人主动纳税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也有义务对个人的利息收入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金融机构在发放个人利息收入时,会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相应扣缴,并将扣缴的税款上缴给国家税务机关。
六、纳税申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未通过金融机构扣缴的个人利息收入,个人需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网上或线下途径进行纳税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上缴给国家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整理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整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8-31字体:【大】【中】【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税收法律法规汇编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法律法规则是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庞大,涵盖了多个税种和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它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规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申报期限等重要内容。
例如,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 13%、9%、6%等不同档次,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也是税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规定等。
同时,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也有详细的规定,以鼓励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各类所得的纳税义务和计算方法。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断推进,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除了上述主要税种,还有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众多税种,每个税种都有其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征纳行为。
在税收征管方面,法律法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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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
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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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汇编
一、《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85号:
1、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
1、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征税办法: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1、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四、《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