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于调整郑州市和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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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重新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来郑人员职称资格的确认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非郑州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郑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级职称资格或省外高级职称资格。

二、确认条件申报确认初、中、高级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原郑州市外取得的初、中级职称资格及省外取得的高级职称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和程序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职称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市外或省外取得的初、中、高级职称资格的系列、专业和级别相同。

(二)来郑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一)评审机构非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来郑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未经单位和省、市人社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或档案在省外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跨单位或跨地区自行在市外取得初、中级职称资格或在省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

(六)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8.22
•【字号】郑劳社法制[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郑劳社法制[2008]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2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69件,其中保留的文件有153件,废止的文件有11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文件目录
2、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文件目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文件目录
附件2。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正文:----------------------------------------------------------------------------------------------------------------------------------------------------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99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6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自199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并受法律保护。

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行政监察机关应予以查处。

第二章追究机构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办法;(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查行政执法错案;(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和处分的建议;(四)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郑中法〔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规定》的通知郑中法〔2021〕90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调解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争议事实记载是指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等调解人员在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

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如无特殊情形,当事人无须在诉讼过程中就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二条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应当主动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就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确认。

第三条当事人同意进行无争议事实记载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应当认真归纳、记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致认可的事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在《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上。

第四条《无争议事实记载表》经过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名后,具有证明效力。

当事人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将《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作为证据使用。

除上款情形之外,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郑政[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郑政[20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放开搞活集体企业,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将市属集体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即把市政府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权下放移交给县(市)、区政府,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范围和对象原市机械冶金电子工业局、轻工业局、化工医药管理局和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集体企业(见附件中下放集体企业情况表),属于此次下放并移交属地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由下放企业派生、挂靠的企业及与下放企业有实际资产关系的企业,这次随母体企业一并下放,实行属地管理。

三、有关政策1.下放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以企业为单位,成建制的将下放企业的党政关系、资产、生产运行协调、社会事务等工作交由企业所在辖区(以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准)的县(市)、区政府管理。

2.财税体制。

下放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后,各县(市)、区税收基数不予调整。

3.社会保障。

企业下放后,其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一并移交到各县(市)、区社保机构管理,并由各县(市)、区负责移交企业社会保险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

年养老保险费应收和应支缺口以2001年年底移交企业的各项参保基数为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每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郑政文[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0〕153号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精简执法机构,减少执法人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现将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的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实行委托执法。

二、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立各自的行政执法局,事业单位,人、财、物隶属于相应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导。

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立的行政执法局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制部门核定。

隶属于市城市管理局(原市市政管理执法局)的市市政管理执法局郑东新区分局的人、财、物,移交郑东新区管委会管理。

三、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需要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由市级相应行政机关(委托机关)依法委托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立的行政执法局(受委托机关)实施。

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包括: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养犬管理等)、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部分权限)、工商(部分权限)、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委托执法机关是指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市政府派出机构实施委托执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需要新制定政府规章或本市政府规章需要修改的,要尽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二条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第三条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法[2011]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法[2011]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法〔2011〕28号)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豫发[2011]7号)精神,结合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现就做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的目标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央批准开展的重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省委、省政府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决策。

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积极履行职责,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确保试点县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改革,先行先试,协助推动试点县成为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统筹城乡的示范区、科学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排头兵。

二、与试点县对接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试点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增强试点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试点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三)评审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评审工程师根据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要求正常申报: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优化商品交易批发市场集聚区布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市场管理体系,促进商品交易批发市场与郑州都市区建设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在国际上有影响力、在国内有辐射力、对国内外资源有整合力”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为目标,以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市场经营环境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产城融合、集聚发展”的方针,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合力推进”的方法,调整优化布局,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外迁步伐,通过4年的努力,完成中心城区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外迁工作,带动仓储物流业向环城高速外侧搬迁,从而在组团与组团之间,打造新的商品交易市场集聚区,促进“两核六城十组团”建设,推动郑州都市区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站位“在全国找坐标、在中部求超越、在河南挑大梁”的要求,在2015年底以前,完成中心城区177家商品交易批发市场的外迁。

通过资源整合,集聚发展,把农产品、汽车及汽车后市场、建材家具、钢材、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小商品七类核心业态,打造成全国性的行业龙头市场;打造年交易额超百亿元的集散型商品交易批发市场10家,使其进入全国批发业500强;到2015年,力争使我市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超过2800亿元,成为全国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十强市”,基本形成较为合理的商品专业市场集聚发展格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WTO规则,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调整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适应WTO规则,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大幅度精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重点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等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营造全国一流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

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1)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郑人社〔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划分(一)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1. 中直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2. 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3. 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4.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5. 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单位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人单位;6. 聘用文职人员的师级部队单位。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开发区、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提级处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郑政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郑政办〔20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郑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67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3号)1.将第六条中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民族事务部门”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将第七条中的“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河南省及郑州市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补充规定

河南省及郑州市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补充规定

河南省及郑州市⾏政诉讼异地管辖补充规定=⾼院最近出台《关于⾏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调整全省中级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实⾏“推磨”⽅式审理⾏政案件,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次。

郑州市中级⼈民法院也公布了辖区各基层⼈民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案。

全省18个中院分6组“推磨”轮换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政案件实⾏异地管辖,省直⾏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对于实⾏异地管辖的⾏政案件,如果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补充规定》,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推磨”⽅式,每两年调整⼀次。

现在,郑州、洛阳、新乡为⼀组,实⾏“推磨”⽅式,郑州中院管辖洛阳市政府作被告的⼀审⾏政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新乡市政府作被告的⼀审⾏政案件,新乡中院管辖郑州市政府作被告的⼀审⾏政案件。

郑州13个基层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根据省⾼院的补充规定,郑州中院也发布调整后的郑州市各基层⼈民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案。

根据新的⽅案,郑州市各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不含按照规定应移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的⼀审⾏政案件)全部实⾏异地管辖。

新的⽅案规定,13个基层法院全部实⾏“推磨”⽅式,每两年调整⼀次,同时调整了中原区法院、⼆七区法院、⾼新区法院等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范围。

郑州市各基层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为:⾦⽔区法院管辖原由中原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中原区法院管辖原由⼆七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七区法院管辖原由郑州⾼新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郑州⾼新区法院管辖原由⾦⽔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管城区法院管辖原由惠济区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惠济区法院管辖原由新郑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新郑市法院管辖原由中牟县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中牟县法院管辖原由管城区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新密市法院管辖原由登封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登封市法院管辖原由巩义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巩义市法院管辖原由荥阳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荥阳市法院管辖原由上街区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上街区法院管辖原由新密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郑州市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郑州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审核流程2024年我市中级职称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一)关于网上申报问题1.单位账号创建与审核。

单位账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

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和郑州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单位,向各区县(市)人社职改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6)申请创建单位账号;在郑州域内注册的中央驻郑单位以及省外分支机构向市人社职改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

用人单位账号创建后,需登录账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开发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4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总则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河南省、郑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本标准中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为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须同时具备必备条件、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初级职称评价标准及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按程序报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豫高法发[2002]2我院2002年元月17日《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号)和《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补充通知》(豫高法[2002]110号)下发后,各法院认真进行贯彻落实。

今年元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并坚持标准增加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以正确及时地解决好涉外商事案件。

根据我省实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河南省洛阳市、新乡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5]民四他字第17号)精神,就我省法院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二、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中院作一审法院:(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开封、平顶山、南阳、商丘、许昌六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洛阳[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三门峡、济源三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安阳、鹤壁、濮阳、焦作五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批转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豫政〔1981〕24号)2.《关于农村社队建筑队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政〔1982〕61号)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18号)4.《关于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汽车问题的通知》(豫政〔1983〕63号)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94号)6.《省政府批转商业厅〈关于进一步搞活食品经营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3〕127号)7.《省政府、省委纪筹组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豫政〔1983〕138号)8.《关于下达〈调整生猪等鲜活商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和〈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豫政〔1985〕53号)9.《关于狠抓出口确保完成我省收汇任务的通知》(豫政〔1985〕8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5〕52号)11.《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豫政〔1988〕40号)12.《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办法出台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豫政〔1988〕43号)13.《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1988〕64号)14.《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通知》(豫政〔1988〕89号)15.《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决定的通知》(豫政〔1988〕10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60号)17.《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实行控制和考核的通知》(豫政〔1989〕71号)1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78号)19.《关于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豫政〔1989〕96号)20.《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123号)2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9〕58号)2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30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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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郑州市和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用工单位,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形成郑州市和市辖县(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分工科学、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范围调整如下: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下列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1、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矿区,下同)内,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郑州市区内,中央部属、行业管理、外地驻豫、驻郑,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

二、郑州市区各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下列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1、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
2、郑州市区内,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登记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3、郑州市区内,中央部属、行业管理、外地驻豫、驻郑,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登记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各县(市)、上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属地管辖。

其中,郑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立前,本辖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暂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

四、县(市)、区之间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和劳动合同鉴证管理有异议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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