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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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操纵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与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根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与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全面规划执行。

编制全面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务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是指总平面规划设计与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务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操纵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通常应有下列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与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与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者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者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与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与注册师章。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行为的;(2)涉嫌涉税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评审稿1[1].13)

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评审稿1[1].13)

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评审稿)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1月前 言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制定了本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3.特色意图区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4.街坊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5.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审查与应用;6.附件(条文说明)。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城市设计的定义 (1)4城市设计编制层级与内容 (1)5城市设计基本原则 (2)第二章 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3)1适用范围 (3)2编制任务 (3)3主要内容 (3)4成果要求 (7)第三章 特色意图区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9)1适用范围 (9)2编制任务 (9)3主要内容 (10)4成果要求 (15)第四章 街坊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 (17)1适用范围 (17)2编制任务 (17)3主要内容 (17)4成果要求 (19)第五章 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审查与应用 (20)1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 (20)2城市设计的审查 (21)3城市设计成果的应用 (21)附件: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名词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2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3特色意图区城市设计的适宜规模.......错误!未定义书签。

4关于城市设计任务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5城市设计成果审查审批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为规范郑州市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与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的编制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实效性,实现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规范化,引导和提升郑州都市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2013年6月26日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失败,重新发布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五)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开招标或要求跟标的;(六)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七)采购特定不动产的;(八)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九)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市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市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1、普通工业用地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四、工业项目选址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工种或职业。

第三条对技术工种,本市分期分批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制度。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招用和职业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培训第六条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晋级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和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

第七条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由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承担。

用人单位也可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职业培训。

第八条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新招收的人员进行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并创造条件,鼓励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参加转岗、晋级培训。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郑财教[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财教[2008]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为加强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使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提高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经费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

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郑州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和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人大汇报稿)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人大汇报稿)
2.6.2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2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5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九条。
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12 2.7.7 网吧、游戏机房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
6 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规划实际情况。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 2.1.1 条。 8《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四条。 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0《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50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1《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12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2《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增加公交首末场站与轨道交通站点。
2.7.2 中小学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 贮运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3 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0 2.7.4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 2.7.5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1 2.7.6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
第十二条 用地规模控制
3.12.1 新建小学的规模控制在 24 班以上,小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 25000
1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8 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2.2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1、普通工业用地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四、工业项目选址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研发团队和相应的研发设施;(三)近两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通过现场考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河南(郑州)-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河南(郑州)-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郑办〔2010〕3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2号)等岗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办〔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四级岗位的在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全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和聘用。

第四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优中选优。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每年选聘一次。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确定的岗位限额内,严格按照拟聘人员申报条件核准认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是依据城市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将城市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若干区域,指导城市用地合理布局。

城市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公用事业设施区、生态保护区等。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221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221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3〕221号
各有关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9号)文件的精神,省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在试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于对《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完善总结,适时正式印发。

2013年4月2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3年5月2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高强钢筋混凝土
结构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4.17
•【字号】豫建设标[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应
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3〕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由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用技术规程》已通过评审,现批准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41/T124-2013,自2013年7月1日在我省施行。

此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解释由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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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6【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6.5 燃气工程…………………………………………………………
6.6 管线综合…………………………………………………………
6.7 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4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6 市政工程…………………………………………………………………
6.1 供水工程…………………………………………………………
6.2 排水工程…………………………………………………………
6.3 电力电信…………………………………………………………
6.4 供热工程…………………………………………………………
(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2000~60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率不小于25%。
(三)加油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0.4~0.6,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
2.2.11【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11规定值。
0.5~1

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
0.5~1

区级养老院
0.7~1
0.8~1.2
应独立设置,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区级妇幼保健所
0.3~0.5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区级卫生监督所
0.12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3~0.6
0.4~0.7
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残疾人康复
中心
0.3~0.5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区级人民医院
5.4
6.9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3【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边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区级公园

10
每处不得少于10公顷。
3.2.3【区级养老院】
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
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区级中医院
2.4
3.3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
区级体育馆
0.6~1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区级社区服务中心
0.5~0.6

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区级运动场地

2.5
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2.2.8【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2.2.9【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
名称
建筑面积
(万㎡)
用地面积
(万㎡)
备注
区级图书馆
0.6~区级艺术中心
(文化馆)
0.6~1
0.6~1
含歌舞剧院。
区级青少年宫
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3.3.2【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表2.2.11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
2000
3000
2.2.12【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13【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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