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09-04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
分类
序号
名称
每处最小规模
(万㎡/处)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文化
设施
1
区级图书馆
0.6~1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1.0~1.5
220-A2-1
半户内
6500~7800
0.36~0.5
220-A1-2
全户外
9200~25200
≤1.0
220-A1-1
220-C-4
500千伏变电站项目均为户外布置,用地面积为30000~60000㎡,容积率小于1.5,建筑密度小于50%,建筑高度小于30m。
(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2000~47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率不小于25%。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0.3【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4【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5【技术修订】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3.1 分类分级…………………………………………………………
3.2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2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日照分析依据示例
日照分析依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5. 地理位置:河南省郑州市
地理纬度:北纬34度43分东经113度39分属Ⅱ类气候区
6.计算有效时间段:大寒日8时至16时
7.本日照分析采用计算机软件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清华建筑日照软件’V3.0版本
8.周边现状建筑依据定位数字化航测土确定
9.建筑主体计算高度:室内外高差为0.45米,住宅层高为3米,女儿墙高度为1.5米
10.本日照分析按参与计算的建筑室外自然地坪的实际高程进行计算,
建筑测试高度:(室内高差为0.45米,窗台高度为0.9米)
A区为:
B区为:
经计算,规划区内所有住宅均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两小时要求。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1.郑州市规划局审批与技术审查方案(试行)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方案(试行)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市审改办的意见,为顺利完成市行政审批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职能集中到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技术审查工作由市内五区规划直属分局、市政规划处、交通规划处(以下简称分局、市政处、交通处)在辅导阶段完成。
二、职能划分审批办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的材料接收、行政审批审查、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分局、市政处、交通处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项目类别进行技术审查辅导,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义务告知建设单位提前准备行政审批所需前置条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审查意见,组织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和信访处置。
依据市政府关于道路掘动的有关要求,市政类需要市道路掘动联审联批会研究的项目,市政处义务告知审批办和建设单位。
三、责任审批办承担行政审批审查的责任,分局、市政处、交通处承担技术审查的责任。
审批办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依法进行审批。
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的审批结果不当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及其人员负责。
非因技术审查意见导致审批结果不当的,由行政审批人员负责。
行政审批审查内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4.拟建项目的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5.建设、水利、环保、人防、园林、国安、抗震、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1.符合总规强制性内容、“六线”等上位规划;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3.满足区域交通和市政管网承载力要求;4.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5.满足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日照、退让道路红线和地界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公共绿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如:中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泊位等要求;8.交通组织合理,交通出入口布局合理,依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结论落实审查交通改善措施;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郑城规规﹝2015﹞153号文件要求内容、“一张图”系统对比等。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 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 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 日。
交费后2日内签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凭配套费交费单领取)
批后现场公告(至规划核实结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及目的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 三条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 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或者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中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 图纸应标有关尺寸。 3.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 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承包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劳动用工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美化、亮化市容、市貌,积极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工程的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居民自建房屋等其它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军事、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主体工程“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郑州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及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其他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告知或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五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2019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5页精选文档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城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3 【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4 【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1.5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
1.6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筑规划设计2.1 【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2.2 【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2.3 【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 建筑间距3.1 【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 【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083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改绿色建筑
083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改绿色建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航空港区分院二〇一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9)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0)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7)第七章生态绿地建设 (56)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 (60)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65)第十章绿色建筑 (73)第十一章机场核心区及周边影响区域 (74)附录A 名词解释 (75)附录B 附表 (79)附录C 用词说明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实现“生态智慧航空大都市主体实验区”的主体定位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为“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实验区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遵循本导则的相关要求。
实验区申报的绿色生态城区内应根据本导则规定适当提高规划建设标准。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现状建成项目,可保留现状土地使用功能与建设内容,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时,应按照本导则执行。
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实验区规划建设应贯彻“规划引领、交通先行、轨道主导、科学布局”的指导思想,体现“绿色、生态、集约”的理念,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导则修订及动态增补根据使用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导则的修订及动态增补工作。
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一、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计算方法,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依法依规落实,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有关规定,参照北京、上海、武汉、苏州等城市有关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1. 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硬地空间种植的树木等。
2. 配套绿地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应按山坡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3. 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4. 建设用地内的独立旱喷、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5. 阳台绿化、嵌草砖铺装的广场、停车场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 以容器形式种植的树木、植被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 临时性绿化、无法持久保存的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 藤本植物、攀爬植物等独立垂直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9. 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绿地单独核算绿地指标,不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四、集中绿地的计算方法:1. 集中绿地内,植物种植面积不小于集中绿地总面积70%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布置在其内的亭、台、榭、廊、雕塑、人行步道、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地面积;植物种植面积小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7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布置在其内的亭、台、榭、廊、雕塑、人行步道、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占地面积,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2. 单块集中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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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八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二)、局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三)、专家咨询或评审会;(四)、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
注:1、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二七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九条第八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十条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为18米,南侧为低层时为9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最小控制距离主朝向一侧为多层时为15米,主朝向一侧为低层时为6米。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⑴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13米,低层为4.5米。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⑴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时满足消防及通道的要求。
⑵山墙开有卧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卧室窗的,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位于北侧时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住宅同东(西)侧多、低层住宅最小控制距离18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15米。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三条低层独立式住宅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且南北向最小间距为13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二条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住宅建筑(第十四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十九条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二条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三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为3米。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最小离界距离主要朝向 6.5米,次要朝向为 4.5米。
(六)、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七)、围墙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可不退地界。
(八)、在符合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距离按表2所列指标的0.6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七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第二十八条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的建(构)筑物(围墙除外)。
第三十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