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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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郑政[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郑政〔2008〕27号二○○八年九月一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颁XXX施行,对于发挥城乡规划对城市化进程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影响。

《城乡规划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城乡规划法》施行为契机,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扩大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为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推进郑州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精神实质(一)《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战略思想,在总结以往《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城”和“乡”的规划统一在一部法律中,打破过去城乡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是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施行是城乡规划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对城乡规划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一、郑州市概况 (2)二、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3)三、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5)四、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7)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9)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一、战略定位 (11)二、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三、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4)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二、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5)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21)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方向 (21)二、强化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2)三、加强县(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25)第六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7)一、严格保护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7)二、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28)三、合理利用和保护其他农用地 (29)第七章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1)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31)二、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 (32)三、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33)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5)一、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35)二、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35)三、中心城区布局安排 (35)四、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外土地利用控制 (38)第九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和保护 (39)一、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9)二、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和保护 (40)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42)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2)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44)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8)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 (48)二、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调节手段 (48)三、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49)四、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49)附表 (51)附图 (6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总体要求及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结合郑州市实际,郑州市人民政府编制了《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郑政文[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5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78件。

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XXX 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郑政[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郑政[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规划思路,高质量、高标准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关系,树立城乡一体的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确立“三新、三高”的规划思路:即新世纪、新概念、新郑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

要突出城市特色,扬长避短,努力营造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现代城市风貌,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强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一)抓紧修编和报批城镇体系规划。

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必须在今年底以前完成该项规划。

各县(市)、上街区今年必须完成“十五”近期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加快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本着以人为本、优化人居环境的要求,抓紧编制城市规划风貌景观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

(二)各县(市)、上街区的重点地区、地段及商业区、旅游风景区的详细规划,要在两年内完成。

(三)按照省政府要求,小城镇、村庄建设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没有经过批准的小城镇、村庄规划不得进行各项建设。

(四)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郑州市城乡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黑体:增加部分阴影:删去部分(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郑政文[2011]262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1〕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郑州市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管理责任,科学评定城乡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城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城市、重要的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城市发展定位,以注重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城市承载力、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公共服务效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组织、明确责任、统一标准、分类考评等措施,细化量化管理职责和任务,完善城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加大奖惩力度,促使城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考评对象(一)区政府组:金水区人民政府、二七区人民政府、中原区人民政府、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惠济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三)县(市、区)组:巩义市人民政府、登封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新密市人民政府、新郑市人民政府、中牟县人民政府、上街区人民政府。

(四)市政府单位一组: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局、市供销合作社、市市场发展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五)市政府单位二组: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体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文物局、市邮政局。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发布单位】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2004〕35号【发布日期】2004-04-05【生效日期】2004-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一)城中村改造范围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1.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1)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2)由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03.31【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3.31【实施日期】199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失效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河南省规划办法

河南省规划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组织编制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规划区具体范围超出有关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制定规划的其他村庄,应当制定村庄— 1 —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 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5.11.26【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1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1日郑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条第四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建成区”修改为“建设用地”。

将第二款中的“建成区”修改为“建设用地”。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是依据城市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将城市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若干区域,指导城市用地合理布局。

城市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公用事业设施区、生态保护区等。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新版)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新版)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
2000
3000
2.2.12 【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
(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13 【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
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
附件 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目录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设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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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上街区的总体规划由县、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区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市)、上街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市区、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上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镇、上街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县、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导则,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图则。

城市设计导则、图则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别报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重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一)书面申请;(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三)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

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选址意见书;(三)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现状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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