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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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背景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流程3.1 工人实名登记3.2 身份验证程序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3.4 实名制管理的协同工作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4.2 工人责任4.3 政府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5.1 法律法规5.2 政策文件6. 实施情况监督和效果评估6.1 监督机制6.2 评估方法6.3 改进措施7. 附件7.1 实名登记表格7.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附件:1.《建设工程法》2.《劳动法》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建筑工人在参与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其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

2. 实名登记:工人必须提交真实姓名、联系号码等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3. 身份验证:通过工人的联系或其他有效证件,验证其身份真实性。

4. 信息管理和保护:对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5. 违规处理:对工人实名制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6. 企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7. 工人责任:工人必须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相关程序。

8. 政府监督与支持:政府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1.1 目的和重要性1.2 应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与处罚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步骤3.1 工人实名登记流程3.2 身份验证程序和方法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3.4 实名制管理各方的协作与配合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4.2 工人的责任和义务4.3 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5.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5.2 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6. 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6.1 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6.2 实名制管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6.3 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附件:1. 实名登记表格样例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样例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指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施工工人身份真实的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人的管理和监督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本文将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背景、实施目标、主要内容以及预期效果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人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现有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人群体和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工人管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工人信息不真实、征收费用不规范、劳动合同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产生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因此,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实名制管理将有效提升工人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建筑工人个人信息的真实可靠,促进合同的规范签订,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施工质量。

二、实施目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推动建筑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完善的工人信息数据库,确保工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规范建筑工人的用工合同签订程序,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4. 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防止欠薪现象的发生;5. 建立健全的工人投诉和申诉机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6.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工人的安全和劳动条件。

三、主要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 工人实名登记:建立工人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技能等级、工作经验等;2. 合同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培训教育: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对新进工人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4. 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工人按时足额领取工资;5. 投诉和申诉机制:建立健全的建筑工人投诉和申诉机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6. 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实施效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产业》
【年(卷),期】2022()8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5.自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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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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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复习题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2、下列关于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的说法的是()。

A、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

B、勘察单位必须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C、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D、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1.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由专人负责。

2.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3.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4.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可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3、下列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建设单位编制B、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C、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监理单位编制D、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编制后,交总包单位审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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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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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

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

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1】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修改进行详细解读。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1. 第一章1.1 范围:明确适用范围,并指出适用此办法的建筑工人包括在岗、离岗和退休的建筑工人。

1.2 注册与登记:强调建筑工人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与登记,并明确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1.3 实名信息保护:添加关于保护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责任主体和保护措施。

2. 第二章2.1 考勤管理:提出严格落实建筑工人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记录的内容和管理要求。

2.2 考试认证:明确建筑工人必须通过考试认证,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建筑工作,并规定认证的细化流程。

3. 第三章3.1 奖惩制度:明确定义建筑工人的奖惩制度,并规定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奖惩措施。

3.2 违规处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不同违规行为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三、附件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管理:指在特定领域,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管理与使用的制度或措施。

2. 考勤管理:通过记录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及工作内容,以评估员工工作表现的管理方式。

3. 考试认证:指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资质证书,以证明在某个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认证。

【2】一、背景介绍为了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并进一步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版本。

本文将对此次修改的具体解读进行详细说明。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1. 第一章1.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此办法的建筑工人包括在岗、离岗和退休的建筑工人,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实名制管理的覆盖面。

1.2 注册与登记: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注册与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登记所需的必要信息和登记程序。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土建质量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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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员考试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正确答案:A2、下列关于危险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A、炸药属于第一类危险源B、工人操作失误是第二类危险源的C、人站在高处属于第二类危险源D、高处作业无防护栏杆属于第二类危险源正确答案:C3、外墙产生漏水需要三个要素,破坏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阻止水的渗入。

下列要素,不属于产生外墙漏水的要素的是()。

A、水B、压力C、孔隙D、压差正确答案:B4、下列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B、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C、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应列为黑名单D、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正确答案:B5、关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各专业的工程制图,下列错误的是()。

A、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B、原有建(构)筑物和总平面的实测图C、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D、BIM模型正确答案:D6、下列说法中,不属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优点的是()。

A、安全可靠B、搭拆快速C、省材料D、搭设尺寸灵活正确答案:D7、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无效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2020八大员继续教育题库(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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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八大员继续教育题库(单选题)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 18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

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2.下列关于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的说法的是( )A.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

B.勘察单位必须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C.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D.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1.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由专人负责。

2.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3.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4.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可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3.下列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建设单位编制B.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C.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监理单位编制D.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编制后,交总包单位审查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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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2、下列关于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的说法的是()。

A、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

B、勘察单位必须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C、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D、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1.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由专人负责。

2.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3.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4.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可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3、下列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建设单位编制B、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C、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监理单位编制D、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编制后,交总包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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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八大员继续教育题库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B.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C.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一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D.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正確答案:A試題解析: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22.下列关于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的说法的是()。

A.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

B.勘察单位必须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C.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D.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正確答案:C試題解析:勘察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1.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应由专人负责。

2.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危险源及应对措施的建议。

3.勘察单位可接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中图纸.计算书的委托,并由岩土工程师签章确认。

4.勘察单位的安全资料可委托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3.下列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建设单位编制 B.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 C.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监理单位编制 D.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编制后,交总包单位审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劳动部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为了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和劳动保障水平,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一、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企业在招用和管理建筑工人时,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份核实和登记工人的相关信息。

其目的是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工人队伍的管理,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实名制管理的意义在于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工人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准确的工人数据,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权益保护。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工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焊工、砌筑工、油漆工等。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三、管理办法1.工人报到登记建筑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必须要求工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登记和核实。

要记录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登记信息要及时输入工人信息数据库。

2.工人培训和考核建筑企业应对新入职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培养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确保工人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范。

通过考试合格的工人方可上岗。

3.工人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位工人的档案完整、准确。

工人入职后,要及时录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

建筑企业应为每位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保障工人的权益。

工人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企业应及时报备和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4.工人离职和调动工人离职时,要办理相应手续,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结算工资等。

离职工人的档案要做好保存工作,以备日后查询和维权。

工人调动时,企业要及时更新工人信息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建设部门对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建筑企业按照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背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和安全,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社会部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开始试行。

试行内容实名登记所有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所在工地等信息。

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登记并提供给管理部门备查。

同时,工人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工地上班。

工资支付建筑单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人工资,且需进行银行代发。

工人也应开设工资卡,并保持联络方式畅通。

安全管理建筑单位需为所有工人购买工伤和意外险或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在工地上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具等。

岗前培训新进工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常识、操作规程、环保要求等。

培训后须借助考核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培训记录。

实施效果实名制的试行将有助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通过实名制和信息化手段的推广,将能够以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建筑工人管理,让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生效。

困难和挑战试行实名制办法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例如,工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工人流动性导致的管理和信息更新困难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继续完善制度,并与工人和建筑单位建立更加紧密地联系,以达到良好的沟通。

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的试行标志着政府加强了建筑行业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需要寻找解决方法,以确保试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市〔 2019〕1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07•【字号】辽住建〔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2019〕131号各市、沈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7日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

建市【2019】18号筑建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9】18号筑建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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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
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
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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