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商品房买卖中合同解除的行使及期限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____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当、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详细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那么。
每日商报对局部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公告〔【摘要】:^p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开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2: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4610号——后合同义务 主要案情:乙公司将甲出租给其使用的房屋作为其营 进行了标注和对外公示,在租赁合同解除至今仍未删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属于承租人的 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6期公报案例】 基本案情:新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地上三层分割成商铺销售给冯玉梅等 百余业主。冯玉梅支付全部价款,新宇公司将商铺交付冯玉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后 时代广场因经营不善停业,新宇公司对其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规划布局,与大部分小业主 解除合同,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部分设施,并致函解除合同,表示愿意补偿差价并额 外赔偿,冯玉梅不同意。致使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冯玉梅也 不能在商铺内经营。
合同约定符合条件时“自动解除”,仍需行使解除权。
案例:(2020)京03民终4683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承包某村的土地,后李某与孙某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地上树木转租给孙某,并约定下次付款时间必须提前三日付清, 否则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该地因涉及棚户区改造可能被纳入搬迁范围,孙某因搬迁问题未 按时支付租金,李某主张合同已自动解除。
裁判意见:虽约定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 对方即已解除,该约定只是赋予李某在孙某不按约支付租金时享有解除权。 本案孙某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也不应支持李某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63-1-1)
不可抗力必须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 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 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 赁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 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P397-398)(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答案】BD【解析】(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新制度)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答案】BC【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AB: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正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以及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其约定执行。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则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消灭。
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苏莹洲、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莹洲、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吉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婧明【审理法官】高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莹洲;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苏莹洲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莹洲【当事人-公司】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彦泽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修丽娟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彦泽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修丽娟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彦泽修丽娟【代理律所】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莹洲【被告】吉林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举证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报告一份(从长春市城建档案馆取得),用以证明案涉房屋其中的砌筑砂浆、混凝土强度,构建钢筋配置情况三项检测项目均为抽检。
三项抽检均未涉及本案的房屋楼层,也进一步说明了房屋的验收报告存在漏洞,验收备案属于国家程序性验收,不能完全证明上诉人房屋质量。
上诉人举证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水泥、沙、钢筋、涂料等试验报告(从长春市城建档案馆取得),用以证明该项目的试验检测多项为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一审中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方为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明显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涉及程序违法,因委托单位为该项目原试验单位。
沈阳青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夏卫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青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夏卫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6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青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夏卫宁【当事人】沈阳青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夏卫宁【当事人-个人】夏卫宁【当事人-公司】沈阳青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璐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王东昊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璐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王东昊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璐王东昊【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青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夏卫宁【本院观点】上诉人青建公司在(2017)辽0111民初1282号民事案件中诉请撤销其与夏卫宁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青建公司在该案中自诉称其无法说明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该合同是上诉人原总经理温小鸣与案外人胡春涛办理。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建公司在(2017)辽0111民初1282号民事案件中诉请撤销其与夏卫宁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青建公司在该案中自诉称其无法说明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该合同是上诉人原总经理温小鸣与案外人胡春涛办理。
被上诉人夏卫宁在该案中却辩称,双方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借贷法律关系,其通过胡春涛借钱给上诉人青建公司,将案涉房屋备案在其名下是为借款提供担保。
该案依法驳回了青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经本院二审维持原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亦驳回了青建公司的申诉。
2002年10月自考00230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0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卷(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C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效率优先原则D.合法原则2.招股说明书是( A)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既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3.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C)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旅游合同D.赠与合同4.依照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陈述,正确的是( C)A.合同是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C.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D.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5.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A)A.承诺到达要约人时B.承诺发出时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D.承诺发出后经过合理的期限6.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 A)A.效力待定的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的合同D.可变更的合同7.提存作为债的消灭方式的一种,其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D)A.提存之债只有在债权人受领之时才真正消灭B.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提存人所有C.提存的标的物在提存期间非因归责于提存部门之事由导致灭失的,由提存人负担灭失风险D.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没有被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8.下列关于代位权行使的陈述,正确的是( C)A.债权人应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处分债务人的权利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D.债务人既可以债务人的名义、也可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9.在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文本中,包含有三种不同性质的文稿,分别有印刷稿、打印稿和手写稿,它们分别规范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但均有关于合同履行时间的规定,其确定的合同履行时间分别为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
解除买卖合同(实用5篇)
解除买卖合同(实用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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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共54题,每题1分,共54分)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券的是()。
A、认股权证B、股票C、期货D、信用证正确答案:D2.甲、乙签订仓储合同,存储期间届满后,甲作为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乙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后,甲逾期仍不提取,乙将该仓储物提存。
提存期间,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
下列关于该标的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由乙承担B、应由甲、乙共同承担C、应由提存机关承担D、应由甲承担正确答案:D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该期限是()。
A、10日B、5日C、3日D、7日正确答案:D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新颖性的是()。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在国际刊物上首次发表的D、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正确答案:C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C、债务重组收入D、财政拨款正确答案:C6.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通知债权人B、应当经债权人同意C、不必通知债权人D、不必经债权人同意正确答案:B7.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中,不得提请仲裁的是()。
A、继承纠纷B、保险合同纠纷C、租赁合同纠纷D、销售合同纠纷正确答案:A8.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正确答案:D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的银行本票,那么该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
65.最高法院公报关于合同解除12个权威典型指导案例
65.最⾼法院公报关于合同解除12个权威典型指导案例本期案例均来⾃《最⾼⼈民法院公报》,涵盖《公报》2005⾄2018年涉及合同解除问题的全部案例,共计12篇,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权威性,值得学习研究。
1.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使期限,能否适⽤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规则要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九⼗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使。
何为“合理期限”,由⼈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延伸阅读】据该裁判规则,《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据此,该司法解释仅适⽤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特定的对象出售房屋⽽订⽴的买卖合同,不适⽤上述司法解释。
因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并不适⽤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五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当事⼈在合同中亦未约定的,对于何为“合理期限”,应当由⼈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在法律就“合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以类推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没有约定,经对⽅当事⼈催告后,解除权⾏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对⽅当事⼈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之⽇起⼀年内⾏使,逾期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和解除时间
合同解除权⾏使的除斥期间和解除时间微法官2019-09-05 18:36⼀、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经对⽅当事⼈催告后,解除权⾏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
”应该说,将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三个⽉是合理的,既能给⾏权⼀⽅合理的时间作决定,⼜能及时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74条关于有偿合同准⽤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法精神,该3个⽉期间应能推及其他有偿合同。
对于第4类,也就是“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情形,除此期间该如何确定呢?正如前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对⽅当事⼈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之⽇起⼀年内⾏使;逾期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这⾥规定的⼀年除斥期间同《民法总则》、《合同法》中撤销权的⼀年的除斥期间,作为均是使得法律⾏为效⼒归于废⽌的形成权,符合相似情况相似处理的理念,是⽐较合理的。
2022年华中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华中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2、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
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4、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贵任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源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2022年新疆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新疆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3、钟某性情暴躁,常殿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
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4、甲、乙是邻居。
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
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
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下列哪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新华考B.两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
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5、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和示例:1. 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2)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3)出卖人迟延交付商品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4)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商品房的义务;(2)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违约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3)赔偿损失,因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3. 示例以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合同约定乙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甲。
合同签订后,乙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也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延迟交付导致的其他损失。
4. 注意事项买受人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交付日期、违约行为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买受人应当在解除合同后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以免影响房屋所有权取得。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和商品房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避免违约行为发生。
其他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的详细解释和示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5. 法律依据在解释第8条的具体应用时,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22年潍坊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潍坊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
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
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
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贵任4、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5、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是()。
房屋存在白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存在白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法条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撤销问题的相关法条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赵立功、葛志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立功、葛志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3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余同云毕蕾【审理法官】刘军余同云毕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立功;葛志全【当事人】赵立功葛志全【当事人-个人】赵立功葛志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立功【被告】葛志全【本院观点】上诉人赵立功与被上诉人葛志全2015年6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温县××街利民路××号的房屋出卖给葛志全,约定房屋价款40万元。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撤诉庭前调解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立功与被上诉人葛志全2015年6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温县××街利民路××号的房屋出卖给葛志全,约定房屋价款40万元。
赵立功的合同权利是收取房屋价款,合同义务是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葛志全。
赵立功已将涉案房屋交付葛志全占有使用,葛志全向赵立功支付31万元房款,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赵立功接受了葛志全的履行,本案合同不宜解除。
赵立功有权请求葛志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购房款。
鉴于本案赵立功的诉讼请求是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等,一审对赵立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赵立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上诉人赵立功负担。
张杜娟、李洪磊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杜娟、李洪磊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6【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爱民冯明陈光应【审理法官】曹爱民冯明陈光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杜娟;李洪磊;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杜娟李洪磊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杜娟李洪磊【当事人-公司】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王海利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王海利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计划王海利【代理律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杜娟;李洪磊;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问题。
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李洪磊、张杜娟二人向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交付购房认购金50000元,自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该认购金自动转化为所购买商品房的房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问题。
上诉人李洪磊、张杜娟主张其二人与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约定的50000元属于履约定金,因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违约致使案涉合同不能实现,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双倍返还。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李洪磊、张杜娟二人向商丘宏久置业有限公司交付购房认购金50000元,自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该认购金自动转化为所购买商品房的房款。
2024年南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南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2. 合同双方2.1 出卖人信息2.2 买受人信息3.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1 项目名称3.2 房屋位置3.3 房屋结构3.4 房屋面积3.5 房屋质量4. 商品房的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4.1 买卖价格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5. 商品房的交付及验收5.1 交付时间5.2 交付条件5.3 验收程序6. 商品房的保修及售后服务6.1 保修范围6.2 保修期限6.3 售后服务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诉讼解决8. 违约责任8.1 出卖人违约8.2 买受人违约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10.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0.1 终止条件10.2 解除条件11. 合同的效力11.1 生效条件11.2 无效条件12. 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12.1 解释权归属12.2 适用法律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13.2 补充条款14.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备案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指南通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商品房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南通市范围内的一切商品房买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别墅、公寓等。
第二条合同双方2.1 出卖人信息2.2 买受人信息第三条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1 项目名称:南通市3.2 房屋位置:南通市区路号3.3 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3.4 房屋面积: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测绘的房屋面积为准3.5 房屋质量:甲方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保证商品房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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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某新村建筑面积为80.5平方米二楼住房一套出卖给李某,价款32万元;李某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10万元,房屋产权过户前付款20万元,交房后10日内付款2万元。
合同还约定,双方于2004年10月30日前共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房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前,交房后10日内,李某给付余款2万元,否则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给付了房款30万元,双方也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也于2004年12月30日搬出住房,将钥匙交给李某。
李某在取得住房后,一直未支付余款2万元,张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退出房屋。
争议点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即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是否已过?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应当支持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依据该条款的文义,解除权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对方未催告,故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未超过,张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应当支持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过,张某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张某行使解除权时间已超过1年,其不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应驳回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第二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张某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过,法院应驳回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依据该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就要反过来让对方来催告,还要经过合理的期限,解除权才消灭。
在现实生活中,违约方催告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现象实为罕见,显然这个规则不合适。
在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当规定一个法定的期间,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目前,我国《合同法》没有作出如此规定,在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该《解释》的适用范围虽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解释》中除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外的通用条款可参照适用于二手房买卖。
本案中,依据合同约定,李某应于2005年1月9日前付清余款,超过该期限,张某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张某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超过了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其解除权消灭,法院应驳回张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此外,本案中张某即使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我认为是不可以的,F95规定迟延履行的只能是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2万元肯定不能认为是主要债务嘛,应该直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迟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