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出入厂区管理规定x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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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东能函字﹝2011﹞XX号物资出入厂区管理规定
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制度由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
物资出厂管理规定
1.总则
1.1制订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物资的出厂管理,堵塞漏洞,杜绝和降低因非正常原因所造成损失。
1.2本规程所指的物资,涵盖所有需从厂区内移到厂区外的公司财物、职工个人财物以及第三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等。主要有:
(1)发出的公司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半成品。
(2)生产或生活过程产生的库存积余物资或经报废处理后的有价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半成品(含次品)、固定资产、原辅材料、设备和机工具、办公设备、试制品、固定装置及设施等,需销售、变卖、转让或馈赠给公司职工或第三方的。
(3)生产或生活过程产生的无利用价值或无变卖价值的积余物资、或在办理了报废处理手续后无利用价值或无变卖价值的库存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报废产品,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原辅材料,报废设备、机工具、办公设备、试制品、固定装置及设施等。
(4)生产或生活过程已经消耗或报废的可变卖或回收的废品或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纸板箱、废旧纸袋、废旧塑料、废旧塑料袋、废旧塑料桶、废铁桶、废铁屑、废锌块、食堂剩饭菜等。
(5)生产或生活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垃圾。
(6)外运到公司其他办公地点、住宿点或经营点使用或维修的公司物资。
(7)外借给第三方单位或个人的公司物资。
(8)公司职工个人随身或随车携带进厂的物资需出厂的。
(9)搭拼于本公司的货物一道购入后运送到本公司、但所有权不属本公司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材料、设备、机工具等),需从厂区运到该第三方搭拼单位或个人的。
(10)租赁在本公司厂区内的第三方单位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产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机工具等),以及其他第三方单位(主要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水改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等各种类型的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或维修需要,由其携带或购入进厂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备、机工具及原辅材料等;或宾客到公司访问时随身或随车携带进厂的物资。
1.3厂区内任何物资需出厂的,除1.2条中第(5)类的“不可回收垃圾”、第(8)类的“职工个人随身或随车携带物”以及第(11)类的“宾客到公司访问时随身或随车携带进厂的物资”的出厂直接到门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可以直接出厂外,其他类别的物资均须事先到总务处办理《物资出厂证》后,由出货人持《物资出厂证》及相应的附单方准出厂。不符合手续的物资不得出厂,或补办相关手续直至符合后方准出厂。具体规程详见第2章到第13章。
1.4《物资出厂证》由发货单位(人)或承载单位(人)提出,总务课保卫主管负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办理。发货单位(人)或承载单位(人)须向办证员提供第2~12章中所规定的附单或其复印件(详见附表十五)等的证明材料,办证员须妥为保管这些附单。《物资出厂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总务课
存留,第二联由运载车辆或收货单位随货出行时交门卫校验(校验无误后由门卫存留),第三联由出货人随货同行。保卫主管在出具《物资出厂证》时,必须按发货单位出具的附单上的记载,准确登记该《物资出厂证》上的包括但不限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基本要素,并登记所提供附单的名称及编号,以供追溯。
1.5物资出厂时,由门卫保安按本规程校验出厂物资的出厂手续。符合本规程手续的物资即予放行。对手续不完备的出厂物资,门卫须向出货者做好解释工作,劝其按本规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直至完善后方准放其出厂;对无任何出厂手续、或因手续不完备又不肯补办的,门卫必须先予查扣,然后报总务课依公司相关规章处理。
1.6本文中的第三方,是指除公司和公司职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1.7附表一、《物资出厂证》;附表十五、《办理物资出厂许可证必备的附单一览表》
2.发出货物的出厂规程
2.1成品、半成品因销售需出厂的,由出货人凭生管部出具的《产品发货通知单》,到总务课保卫主管处办理《物资出厂证》。
2.2出货人在货物出厂时,持《产品发货通知单》和《物资出厂证》的校验联,交门卫保安进行货证相符后方准出厂。
2.3附表二、《产品发货通知单》样张。
3.库存积余或报废后的有价物资在销售、变卖、转让或馈赠时的出厂规程
3.1生产或生活过程产生的库存积余物资或经报废处理后的有价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半成品(含次品)、固定资产、原辅材料、设备和机工具、办公设备、试制品、固定装置及设施等,需销售、变卖、转让或馈赠给公司职工或第三方的,在出厂前,首先必须按《废料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妥报废手续。
3.2持经批准的《报废证明》复印件,以及财务部门开具的销售收款发票,向保卫主管处办理《物资出厂证》。办证员须存留一份《报废证明》复印件。
3.3出货人在货物出厂时,持《物资出厂证》的校验联,并附《报废证明》复印件和财务部门开具的销售发票,交门卫保安校验,货证相符方准出厂。
3.4附表三、《报废目录》;附表四、《报废证明》。
4.库存积余或报废后无利用价值或无变卖价值的物资的出厂规程
4.1生产或生活过程产生的无利用价值或无变卖价值的积余物资、或在办理了报废处理手续后无利用价值或无变卖价值的库存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报废产品,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原辅材料,报废设备、机工具、办公设备、试制品、固定装置及设施等,在出厂前,首先须按《废料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妥报废手续。
4.2持经批准的《报废证明》复印件,向保卫主管处办理《物资出厂证》。办证员须存一份《报废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