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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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苏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总体部署,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

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200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调动和激发本地居民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引导和推动民营经济向经济规模化、产业高度化、经营国际化、资源集约化方向发展,加快构筑“三足鼎立”经济发展格局,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明确民营经济腾飞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富民强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消除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政策限制,大力推进体制、科技、管理和文化创新,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加快自主创业步伐,提高整体素质,提升发展水平,使民营经济成为区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使苏州工业园区成为省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

2、主要目标。

通过3年(2004-2006年)左右的努力,全区民营经济主要指标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力争规模总量占全区20%左右,占全市民营经济比重约15%左右,平均每年新增私营企业1500家、新增注册资本5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2500户、新增就业岗位15000个,到2006年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累计均达到1万家(户),力争三年内新增10家左右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20家左右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0家左右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250亿元。

3、发展重点。

重点扶持市场占有率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企业,集聚商气人气的三产服务型企业和吸纳征地剩余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力争到2006年,形成“六个二”,即20家主业突出、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20家按先进标准生产、品牌知名度较高的生产企业;20家与国外产品或国内大企业相配套、配套额超1000万元的配套协作企业;20家国际经营能力强、年出口额超500万美元的出口大户;200家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0家营业额超500万元的三产服务企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苏府[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0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为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农、林、牧、渔业1.动、植物优良种子、种苗的繁育、推广、营销和产业化生产2.名优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3.农产品精深加工4.现代农业设施栽培5.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观光农业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二、制造业(一)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1.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2.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4.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5.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6.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接收发射设备制造7.半导体发光材料、特种光纤及光电子器件研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制造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二)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制造业1.生物技术与产品的制造2.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的制造3.新型制剂技术和产品的制造4.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和产业化5.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生产(三)装备制造业1.三轴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2.精密加工设备制造3.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4.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5.现代物流装备制造6.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7.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8.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9.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10.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四)新材料1.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3.其他非金属材料生产4.新型复合材料生产(五)汽车制造业1.燃料电池、燃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研制2.汽车发动机研制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5.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技术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正式)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正式)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苏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极端重要性(一)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当前苏州正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面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市既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又存在着资源约束加剧、环境负荷加重、人口压力加大等瓶颈制约。

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其根本目的是要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引领,切实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努力将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从整体上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太原
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 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 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 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 关于促进股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 2012.12.19至 权投资类企业发 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 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 展的意见 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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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 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进和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企业或项目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 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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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 年50%的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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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 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 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
• 荆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前两年免,后三年按地方留成60%奖励;
南京
2011.1
两免三减半
新注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前两年按80%补助,后三年40%补助。
沁阳市
2012.4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
地方留成前三年80%奖励, 总部设在沁阳的企业,前三年地方留成80% 后两年奖励40%;投资本市 励,后两年40%奖励;投资本市企业2000万 企业2000万以上,前三年 以上的,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把全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引领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现就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调整整合步伐(一)优化工业园区布局。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保留1个工业园区,经济实力强的旗县(市、区)可保留2个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区块,对超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合。

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工业园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工业园区。

(二)科学确定工业园区产业定位。

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园区发展,每个工业园区重点打造1至2个主导产业。

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链水平。

每个工业园区按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逐步达到60%以上。

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各地区要及时开展规划修编调整,确保工业园区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健康发展。

(三)鼓励合作共建工业园区。

积极探索合作办园模式,各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不符合本地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鼓励推荐至其他工业园区。

项目落地后形成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可按照双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发达省(区、市)共建产业园区。

(四)健全完善工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以效益指标为重点的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见附件1)。

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原则上按照产业链配套要求就近整合到所在旗县(市、区)或盟市其他园区。

对因园区整合需要搬迁的企业,在厂房建设上给予支持。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doc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doc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一、基本条件1、申报人员的引进时限。

本届高端服务业领军须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发布(2011年9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

2、申报人员的学历。

申报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创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创新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纳税申报为准)。

3、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须是在园区正式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人员须是经申报单位正式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

每单位累计申报限创业1人,创新1人。

每位申报人员只能被授予1次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称号(企业家兼职教授除外)。

4、申报范围。

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公积金的人员(园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资企业中工委管理干部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考核制度获奖人员在受奖期间,每年度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兑现当年度补贴。

园区人才办会同初审单位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及结果报园区人才领导小组审议。

三、分类细则第一部分总部经济园区积极引进新的总部企业,并鼓励现有大企业做大做强,在园区设立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并实行统一核算。

一、条件:申请认定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注册,(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同一投资主体根据业务职能等实际需要在园区范围内设立的两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可作为集团化运营实行合并核算;(b)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功能总部,包括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检测中心等。

②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③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 个。

④已获得各级总部企业认定的, 或在招商中一事一议具备总部功能且有承诺函的企业。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的重要合作项目,自1994年启动以来,凭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先进的规划理念和高效的政策执行,迅速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工业园区。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苏州工业园区也面临着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挑战。

为了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园区的整体竞争力,本文提出以下意见: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如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以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投入服务业。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的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水平,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稳定、高效的基础设施支持。

优化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提升服务业的供给质量。

金融服务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金融企业,推动金融创新,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科技服务业:加大对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等科技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创新与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商贸流通业:完善商业设施,提升商业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向发展。

鼓励企业创新:通过提供创新基金、创新奖励等方式,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业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推动企业做大做强: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等方式,推动服务业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园区管委会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健全考核机制: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宣传推介: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宣传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的发展优势和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聚集。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业政策汇总

项目推荐制度
优先获得园区优质项目推荐 所投资的园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享受有关政策 备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同类优惠政策从高不重复。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 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school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67号关于修订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87号关于修订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集聚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23号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企业聚集园区推进园区金融提升发展开办补贴按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办公用房补贴购地优先安排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房最高1000万元业务发展奖励营业起10年内按贡献给予人才引进奖励3年内按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开办补贴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独立牌照最高150万元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但未获得独立牌照最高5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购地优先安排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房最高200万元平台租赁补贴经认定给予3年平台租金补贴或优惠累计最高100万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证券期贷在园区cbd及相关区域新购租赁自用办公房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按照该机构级别享受相应的购房租赁补贴最高200万元金融分支业务支持奖励引进持牌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210亿元一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支持引进非持牌直属总行总部的法人子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给予12亿元一次性财政中长期存款业务支持引进类似法人机构的其他金融分支机构给予相应业务奖励金融分支团队专项奖励引进持牌法人机构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高管团队300万元引进非持牌直属总部的法人子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高管团队100万元引进持牌法人机构的园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优先评选金鸡湖双百人才高端服务业金融领军人才金融服务机构开办补贴经批准的规模以上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发展奖励经批准设立营业起3年内按贡献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购房补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苏府〔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济运行,金融市场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日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上市企业,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支持引导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拥有核心竞争力、符合产业导向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形成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现代产业集群,为加快提升苏州城市能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力争2020~2022年新增50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到2022年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超200家。

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公司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园区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同意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政策在园区先行先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母基金)。

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四条种子基金是专门对处于研究与发展阶段企业(以下简称种子期企业)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本办法所称种子基金应注册在园区、经园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认定,所投资的种子期企业应是注册在园区、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经认定,对部分特殊行业企业设立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设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分别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汇总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汇总

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汇总各地方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政策汇总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郴州市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16)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1)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促进股权投资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7)宜兴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 (3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7)深圳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46)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52)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55)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6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65) 宁波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78)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82)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84)辽宁省关于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8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9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1•【字号】苏府[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 号)文件精神,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有利条件,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争取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培育出若干知名的软件品牌和一批软件骨干企业,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使苏州软件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为我国软件的主要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针对上述目标,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加快苏州软件园建设,吸引更多软件企业入驻。

按照一园多区的总体布局,重点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软件园、苏州高新区软件园和昆山软件园的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共用技术、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专业性服务。

第二条充分利用风险基金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

第三条设立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从 2004年起五年内,每年从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软件园建设、公共平台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及软件企业、开发人员的各种补助等。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科技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按软件企业属地原则列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 (境) 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苏州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所设立的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金扶持,并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快创新创业融资平台建设,增强创新创业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等五部委2003年第2号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意义(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创业投资是投融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是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是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创业投资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主要目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取向,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

创业投资可以为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搭起一座桥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品化、产业化。

发展创业投资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壮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助于集聚生产要素,促进产业升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更多地吸纳社会就业,有助于促进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全面提高城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苏园工办字〔2014〕3号园区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的通知园区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经园区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16日印发共印:4份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园区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13〕81号)和园区《关于大力发展园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苏园工办字〔2013〕62号)以及其他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园区依法登记和备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对社会组织扶持和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项目实施的效果确定扶持对象。

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当年实施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决定扶持对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扶持对象。

(三)以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扶持政策。

第四条扶持和奖励经费纳入园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对各街道、社工委社会组织孵化和网络建设平台,经评估运行良好的,给予承接该孵化平台的运营机构3-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第六条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扶持制度,对处于初创期、无法独立运行的下列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扶持:(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二)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三)枢纽支持型社会组织。

第七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一)对进入孵化程序的社会组织给予运行经费补贴;(二)对进入孵化程序但在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外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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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园管〔2010〕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园区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同意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政策在园区先行先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母基金)。

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四条种子基金是专门对处于研究与发展阶段企业(以下简称种子期企业)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本办法所称种子基金应注册在园区、经园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认定,所投资的种子期企业应是注册在园区、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经认定,对部分特殊行业企业设立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设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分别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立合伙人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保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运作。

第九条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园区注册登记的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关企业,可以向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对在园区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种子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二)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四)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的种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二)原则上注册资本或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中明确投资策略为:专注于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项目都将注册并入驻园区。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拥有成熟的种子期企业辅导和培育管理办法或制度。

(五)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种子基金出具书面认定书。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已按本办法备案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对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年50%的发展奖励。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已按本办法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第十六条已按本办法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一定面积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最高24元/月平方米。

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十七条已按本办法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
理人员,还可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06]136号)、《关于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10〕107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100%。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建立行业服务平台。

在沙湖股权投资中心设立苏州股权投资协会,形成行业自律监管机制;通过协会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促进股权投资机构与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推荐制度。

已在园区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优先获得优质项目推荐,其投资的园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并享受园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提交兑现政策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应当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已备案企业未按时提交本办法要求材料或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属地原则兑现。

第二十五条对促进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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