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有哪些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让出制度
03
土地使用权让出制度的实 施方式与程序出让方的确定 Nhomakorabea01
02
03
出让方的资格
出让方应为土地所有权人 或依法有权出租、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出让方的责任
出让方应确保土地的合法 性和权属清晰,并提供必 要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
出让方的权利
出让方有权决定土地使用 权让出的方式和条件,并 有权在出让合同签订后监 督受让方履行合同。
受让方的选择与确定
受让方的资格
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并具备承担 合同义务的能力。
受让方的选择方式
出让方可以通过招标、拍 卖、挂牌等方式选择受让 方。
受让方的确定
出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资 质、信誉、财务状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受让方,并与 其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价格与期限的确定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05
土地使用权让出制度的案 例分析
案例一: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总结词
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 不明、权属不清等问题引发纠纷。
VS
详细描述
某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对合 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引发了纠 纷。同时,由于土地权属不清,也导致了 纠纷的升级。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责令双方协商解决。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抵押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土地使用权无抵押、查封 等限制情况,抵押人拥有合法产权等。
抵押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提交申请、审批、签 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步骤。
抵押权实现
在抵押权到期或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 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对建设的违章建筑应恢复原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对建设的违章建筑应恢复原状摘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合同无效后,受让方的责任三、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四、恢复原状的具体操作正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我国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然而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时,受让方应如何应对并承担相应责任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时,合同自始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包括:停止使用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等。
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如果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避免扩大损失。
接下来,我们谈谈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在我国,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是: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政府部门依法拆除。
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违章建筑的问题。
一旦发现违章建筑,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拆除。
最后,关于恢复原状的具体操作,受让方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恢复原状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的地貌、植被、水源等方面的恢复。
在实际操作中,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恢复原状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恢复结果符合规定。
总之,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应充分认识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确保恢复原状。
同时,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防范合同无效风险。
土地拍卖风险与预防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商品房从热销到滞销再到理性销售,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调控政策影响逐步到位,曾经一路高歌猛进房价涨幅开始趋缓进而回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风险明显暴露出来。
因受银行信贷紧缩和房屋销售不畅、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商品房销售纠纷、购房贷款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房地产案件开始持续上升。
在经济危机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如何积极应对法律风险,防止蒙受更大的损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此,笔者结合给房地产企业做法律顾问的经验,谈谈现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遭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其权利维护:一、取得建设用地所有权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4月3日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此后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除按规定可能划拨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开发商在受让前、受让过程中和受让以后应当注意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注意考察土地的合法性和出让权限的合法性。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该依据是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在2003年出台的18号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还特别强调:“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待遇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3)注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政府的级别的关系。
根据规定,出让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出让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性质的思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要求
01
02
03
04
出让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 挂牌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资格的审查
出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素和条款
土地位置和面积
01
02
出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出让金额和支付方式
03
04
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土地开发和利用要求
05
06
媒体监督
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THANKS
感谢观看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法治化基础。
严格审批程序
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 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强化监管力度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监管力度,防止违法违规 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社会化监督机制构建
公开透明
通过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增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土地使用权出 让的监督和决策过程。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 性质分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认定
01 02
用益物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基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出让方通过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获取经济收益,而受让方则通过支付土地出 让金来获取该项权利。
行政许可
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基于行政许可的一种 法律行为,出让方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土地出让。
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包括申请、审批、公告、实施等,需 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违反征收、征用规定后果
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征收、征用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等。
民事赔偿
因违法征收、征用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4
土地使用权变更与注销中法律责 任
变更条件及程序
变更条件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 用权转让等。
双方权利
转让方有权获得土地使用 权转让价款,受让方有权 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使 用。
出租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方义务
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提供 必要的权属证明材料,保 证土地符合约定用途和规 划要求。
承租方义务
支付土地租金,按照约定 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违法 建设。
双方权利
出租方有权获得土地租金 收益,承租方有权获得土 地使用权并依法使用。
,防止非法流转和恶意炒作。
强化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管理
03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合同
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全社会对土地使用权保护意识
1 2 3
加强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 土地使用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鼓励公众参与土地使用权保护
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土地使用权变更、注销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土地使用权变更、注销规定的行 为,可能会受到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 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05
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途径和追究 机制
协商调解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略)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注意事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成为了土地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权益的保护,因此,各方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合法手续无论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还是转让,都需要依法进行,并获得相应的手续和许可。
出让方应在出让前进行土地用途规划、土地估价和土地用途审批等程序,并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
转让方则应确保自己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转让前办理相关的手续,例如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备案等。
二、权益保护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过程中,各方应当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
出让方应确保出让土地的权益清晰,避免出让后被他人索赔或争议。
转让方则应仔细研究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并确保所购土地的权益清晰。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法律顾问沟通,并进行维权。
三、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应当经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并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特别是转让方应当明确约定转让土地的产权归属,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另外,合同中还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以便在后续问题出现时能够有依据和解决途径。
四、资金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通常会涉及到大笔资金的支付。
出让方应明确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并要求转让方按时支付。
转让方应确保自己具备支付能力,并与出让方协商好支付方式和时间,以避免后续纠纷。
双方应保留支付凭证,并注意遵守税收政策,避免发生法律风险。
五、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出让方和转让方应了解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法律顾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还需要考虑一些特定的事项。
例如,转让方应当了解所购土地的开发条件和限制,避免后续开发困难。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6篇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6篇篇1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一、引言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签订的文件,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事宜。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经国家授权,可以委托他人使用,使用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流通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要素1. 转让方与受让方信息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方式等,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经过双方的确认,并在合同中注明。
2. 土地使用权的描述和确定合同应当清晰地描述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信息,包括土地坐落地点、面积、用途、权利人,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等内容,并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界线和范围。
3. 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但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并签署相关的支付凭证。
4. 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应当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转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受让方应当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等内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5.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办理、转让价格的支付、转让方应当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合法,受让方应当保证履行付款等内容,双方在合同中应当约定认可的解除条件,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三、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和要素1. 出租方和承租方信息明确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方式等,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经过双方的确认,并在合同中注明。
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土地对我过来试试一类比较重要的资源,我国对这类资源有一定的规定其使用和管理。
那相应的转让和管理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下面小编就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说明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6篇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6篇篇1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来满足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手续,以确保合法合规。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双方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的土地性质和用途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内容、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和用途、转让条件和限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各项内容清晰明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或争议。
另一种常见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是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方。
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法律上有所不同,强调了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方之间的权责关系。
土地租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租赁土地的面积和位置、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土地使用用途和限制、租赁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类似,双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也应该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协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合同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因此,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交易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合法合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双方的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篇2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土地承租方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承租事宜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在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在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在我们国家,如果想要进行土地转让的话,会需要一定的流程,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在转让需要注意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我们知道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一定要注意根据主体转让条件,以及教育市场的不同,进行的计算费用也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下文。
在我们国家,如果想要进行土地转让的话,会需要一定的流程,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在转让需要注意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我们知道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一定要注意根据主体转让条件,以及教育市场的不同,进行的计算费用也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下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出让转让(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与风控管理
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市场调研与分析
定期开展土地使用权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和趋势,为企业决策 提供依据。
建立市场预警机制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市场风险,为企业 采取应对措施争取时间。
多元化市场布局
通过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进行土地使用权投资,降低企业对单一市 场的依赖,分散市场风险。
建立信用评估体系
对合作方进行信用评估,了解其 信用状况和历史表现,降低信用 风险。
02
强化合同管理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合作方 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维护企业信 用。
03
建立信用风险预警 机制
通过对合作方信用状况的监测和 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信用风险 ,采取应对措施。
05
CHAPTER
国有土地使用权风控管理实 践
市场需求变化
市场需求变化可能导致土 地开发方向调整,增加投 资风险。
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合同履 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纠纷。
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导致权 属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
法律法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可能影响土地使 用权的合法性及权益保障。
信用风险
合作方违约
06
CHAPTER
总结与展望
研究成果总结
国有土地使用权风险识别
通过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识别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 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风险评估
构建风险评估模型,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确定各风险的等级和影响程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风险控制
提出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等,以实 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风险的有效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让和转让有哪些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让和转让有哪些区别?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让和转让有哪些区别?可能很多人光看标题就觉得让人疑惑,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但是,在法律上,两者确是有很大的区别。
这里,小编整理的一些相关知识,能够很好的解释这两者的一些区别,供大家参考。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让和转让有哪些区别?可能很多人光看标题就觉得让人疑惑,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但是,在法律上,两者确是有很大的区别。
这里,小编整理的一些相关知识,能够很好的解释这两者的一些区别,供大家参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
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这里,小编也整理了一些注意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
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最高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国有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双方签署合同条款不清的,容易围绕产权发生纠纷。
转让双方最好协商解决争议,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走法律渠道。
为了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国有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双方签署合同条款不清的,容易围绕产权发生纠纷。
转让双方最好协商解决争议,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走法律渠道。
为了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最高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篇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出让给使用者,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权益过程中所签订的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的重要法律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介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我国土地出让的法律依据,其性质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书面的土地出让文件,是土地出让手续的必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是国家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土地出让双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界桩等基本信息;2. 出让用途:合同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用途,包括商业、住宅、工业等;3. 出让价格: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出让的价格,包括土地成交价和土地出让金等具体金额;4. 缴纳出让金的时间和方式:合同应当明确土地使用者应在何时、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5. 使用期限:合同应当明确土地使用的期限,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土地使用权;6. 土地规划及建设要求: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开发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要求,确保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进行规划和建设;7.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应当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解除、终止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出让地块公告:出让方在媒体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基本情况和规定的竞买条件;2. 竞买资格审核:土地使用者根据公告要求提供竞买资格审核材料,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竞买人;3. 竞价确定: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现场或网上竞价,确定最终的出让价格;4. 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与竞得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5. 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详解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详解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制度按照我国土地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五、土地使用权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
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现场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
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操作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操作指南一、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单位,进而实现土地利用的有序化、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操作指南,以便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步骤进行相关操作。
二、操作流程1.准备阶段1.1取得相关许可文件:申请人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申请等。
2.发布招标公告2.1审核项目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依法给予转让标的物评估。
2.2制定招标公告:依据审查结果和评估价格,制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渠道进行发布,招标期限一般为30天。
3.招标流程3.1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期满后,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参与资格、信誉状况、技术和财务实力等方面。
3.2报价方式:招标人可以采用开标式、报价式或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报价,但需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3.3中标结果公示: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需公示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4.缴纳土地转让费用4.1制定土地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明确土地转让的条件、费用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2缴纳土地转让款项: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向转让方缴纳土地转让款项,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产权证办理等。
5.登记和备案5.1土地登记:受让方应在交付款项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2注册不动产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机构根据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权属证明。
6.实际交付和验收6.1实际交付:转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并提供相应的交付材料和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6篇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愈发凸显。
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国家实行了土地出让制度,即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各界,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增加土地利用效率。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出让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规范了土地出让的各项行为和权利义务。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义和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出让人(出让方)和土地取得人(承受方)签订的约定书面文件。
该合同是土地出让交易的法律基础,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出让标的:合同应明确约定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面积、地块位置等基本信息,以及土地规划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土地利用要求。
2. 出让条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的出让条件,包括报价标准、出让方式、竞买程序、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等。
3. 使用期限:合同中应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70年,但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约定其他使用期限。
4. 使用费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方应当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等。
5. 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人和土地取得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的合理使用、保护环境、按规定使用土地等。
6.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以防止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发生。
以上仅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内容,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类型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商业用地出让合同:商业用地出让合同是指用于商业、购物、办公等商业性质的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交易的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
土地交易的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土地交易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和法律风险的领域。
作为专业销售人员,了解土地交易的法律合规和风险控制对于成功完成交易和保护客户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土地交易中的法律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相关的建议和策略。
一、土地交易的法律合规1.1 土地法律框架土地交易的法律合规首先要了解土地法律框架。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法律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销售人员需要熟悉所在地区的土地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
这包括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土地开发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合同法律要求土地交易通常需要签订合同。
销售人员应了解合同法律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这包括合同的签署、内容、条款、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同时,销售人员还需要注意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以保护客户利益。
1.3 知识产权保护在土地交易中,销售人员还需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合规。
如果土地用于开发项目,可能涉及到设计、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
销售人员应确保土地交易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妥善处理相关的法律风险。
二、土地交易的风险控制2.1 土地审查在进行土地交易之前,销售人员应进行土地审查以评估潜在的风险。
这包括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限制性条件、权属争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
销售人员可以与律师、土地专家等合作,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可交易性。
2.2 风险分析和评估销售人员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潜在的风险和可能的影响。
这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环境风险等方面的考虑。
销售人员可以利用市场数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为客户提供明智的决策依据。
2.3 风险管理和保险销售人员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土地交易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解决方案。
这包括土地所有权保险、土地使用权保险、环境风险保险等。
销售人员应与客户共同评估风险和保险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以减轻潜在的风险损失。
2.4 合规培训和教育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合规培训和教育,以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策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有哪些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实践当中,通过招拍挂等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流转,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本文将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过程中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能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存在的相关风险作简要解析。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若相关条件不具备时,则不能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积极条件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消极条件是:只要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
用权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上述积极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那么,如果在转让的时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转让时转让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资开发尚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如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同意其转让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当转让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且无法在相应期限内补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故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该土地是否符合法定转让条件,以免因合同无
效或者土地被收回而遭受巨大损失。
二、土地出让金是否合法并足额支付的风险
此问题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中的关键条款,当土地出让金的约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在约定的期限足额
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会被解除,从而导致转让合同的无法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如果土地出让金低于订立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
最低价,该土地出让金条款无效。
”此时,出让方既可以选择主张对方依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
价支付出让金,也可以选择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支付。
如果受让方不同意补足土地出让金,则出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另外,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37条
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调查清楚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及其支付情况。
三、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如实申报的风险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
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同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
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规避税费等原因而签署“阴阳合同”,对外“阳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格过低,从而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受让人无法取得土地的风险产生,也可能会由于偷逃税款等行为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合理的转让价格约定及依法如实申报将是受让方避免上述风险的必要条件。
四、是否隐瞒土地上权利负担的风险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可能会因自身利益而不充分披露或隐瞒转让土地上存在的权利负担,这些权利负担会在客观上直接影响受让人取得土地后的相关权益。
1、是否隐瞒拖欠建设工程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基本上都存在地上建筑物(包括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如果转让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故意隐瞒有关工程款拖欠的事实,则可能会使受让人成为偿还转让人拖欠工程款的义务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据此规定,承包人在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能会将房地一体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的方式优先受偿工程款。
2、是否隐瞒税费缴纳情况。
转让人可能会存在土地上拖欠契税等税费,还有可能出现因土地延迟开发而需要交纳的大额土地闲置费。
3、是否隐瞒在建商品房预售情况。
商品房的预售,涉及到合同的履行状况及后期交付等问题,若被隐瞒,则存在潜在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4、是否隐瞒设定抵押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若转让人隐瞒抵押权,则抵押权人作为优先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将存在受让人可能无法获得土地权属的风险,或需要通过代偿债务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导致交易风险加大。
5、是否隐瞒设定租赁权。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间被转让的,受让人不可解除承租人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仍由承租人使用。
实践中,有些转让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前与第三人签订一份长期的租赁合同,收取大量租金,然后隐瞒租赁事实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收取高额转让费,使得受让人虽获得土地使用权却长期无法使用,遭受巨大损失。
同时,承租人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其
若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署后主张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同样有可能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导致损失发生。
五、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风险
我国现行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如《物权法》第1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明确的是,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
效力。
但在实践中,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当转让人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将该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的,将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能。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10条就规定,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多个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2.均未办理变更登记,已先行合法占有的受让方有权请求办理变更登记;3.均未办理变更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则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有权请求办理变更登记;4.合同均未履行,则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有权请求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来说,其只得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综上,本文主要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几个重要方面的风险进行了总结,为规避以上风险,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应对相关事实有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以保证全面知晓风险、规避风险,进而促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编辑/王林为无讼投稿/tou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