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网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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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31•【文号】国人口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加强协调,细致工作,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李勇军联系电话:(010)82504788二○ ○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2号),经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能司(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

一、工作职责和内设机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司(厅),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设5个职能处(室):研究室、秘书处、文档处、政务信息处、信访处。

1.研究室。

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内重大决策的信息综合;起草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重要文件代拟稿和委内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及重要文件;编发《送阅件》、《调查与研究》等刊物;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5•【字号】鄂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8号2014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稳妥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一)统一思想认识。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30多年来,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效缓解了我省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新时期,我省人口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人口形势更加复杂。

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依法组织实施。

正确把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总体思路,按照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风险评估等工作,稳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保证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规划目标之内。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善后,依法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实现全省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婚姻、生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和预警,科学划定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多孩率等预警线,重点做好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较多地区的预警监测,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人口发规[2011]74号【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8.12【实施日期】2011.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的通知(人口发规〔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已经委主任审定同意,现予以发布。

附件:《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国家人口计生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附件: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2010年,人口计生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规划为主线,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抓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着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十一五”规划目标顺利完成人口继续低速增长。

2010年末全国总人口13.41亿人,“十一五”时期年均增长5.1‰,实现了“十一五”和2010年人口总量控制目标。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机制基本确立。

受年龄结构影响,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继续增加。

人口计生统计报表显示,全国已婚育龄妇女27327万人,比上年增加335万人。

图1 2006-2010年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顺利开展。

在18个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100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为69万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覆盖率达68%。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监督 ,
确保支持服务 民营企业 的各 项措 施落到实
处 。 (责任 单位 : 厅 各处 室 、 单位 )
湖北省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 北省 物价局 关 于印发 《 湖 北省 公立 医疗机构知 名专家 诊察费 管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鄂 卫 生 计 生 发 〔2 01 8〕 11 号
各市 、 州 、 直飾 、 神糊琳区卫生计魏 物价局 泼展改革委) , 在汉委属、 省属和相纖队公立 医院 :
为认真贯 彻落实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等 四部 门 《 关于 印 发推进 医疗 服务 价格 改革 意见 的通 知 》 (发 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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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预付款制度 ,
付担保等 经济 、 法律手
段规范建设单位履约行为 预 防拖欠 民 营企业工程 ,
款。 指导和帮助 民 营企业规范合同条 款 , 提升风 险
意识 。 ( 责任单位 : 省 标 准 定额 总站 、 省 建 管局 )
七 、 有效 应对 建材 价 格波 动 。 积极应对砂 石
设科技 节 能 办)
九 、 加大质量 创优 力 度 。 鼓 励 开展 优 质精 品
工程创 建活 动 推 动解 决优 质工 程 奖项 数量 与我 ,
省现有 的 工程 建设规模 不 匹配 的 问 题 。 切 实加 强
重大民 生工程、
住 宅工 程 质量 监 管 ,
推 进 工程 质
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部 门文件
( 责 任 单位 : 省 建 管局 )
六 、 强化 工程款支付保障 。 督促建设单位不得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韩俊丽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

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

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一、数据结构(一)命名规则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鄂政办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随着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2004年2月2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明确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

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为了促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条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生育政策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其生育管理适用本《条例》。

夫妻一方非我省户籍、另一方属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包含以下内容:负责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的具体保障措施,如机构、人员、经费;负责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负责本单位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承担本单位出现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大众传媒”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等传播媒体。

本款规定的“公益性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的非盈利性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活动,主要包括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品、开办专栏、专版、知识竞赛和公益广告等。

第五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晚婚”是指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且系初婚的。

这里的“晚育”是指已婚妇女二十三岁零七个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第六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5篇篇1本协议旨在规范涉及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许可和保密事项,以确保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合法使用与保密安全。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基础测绘成果:指根据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标准和要求,通过测绘技术手段获得的数据、信息、地图等资料。

2. 使用方:指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

3. 许可方:指拥有基础测绘成果并授权使用方使用的单位。

二、使用许可1. 许可授权:许可方同意将基础测绘成果授权给使用方使用,使用方须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2. 使用范围:使用方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科研、教学、企业规划等领域。

3. 使用期限: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为X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 许可费用:使用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费用。

三、保密义务1. 保密责任:使用方对基础测绘成果承担保密责任,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措施:使用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泄露或被非法获取。

3.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与使用期限一致,协议终止后,使用方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四、权利义务1. 许可方的权利义务:(1)许可方向使用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2)监督使用方按照约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3)对使用方违反协议的行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2. 使用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3)遵守保密义务,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4)对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在公开发表或报送时注明基础测绘成果来源。

五、违约责任1. 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许可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如涉及国家秘密泄露,使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纪检监察室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管理,保证服务热线有效运行,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口计生部门社会公信力,形成全面覆盖、上下联动、职责明确的管理服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便民有效、监督公开的原则,把12356建设成为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阳光绿色通道”,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热线。

第二章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三条服务热线平台由各市(州)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形成以市(州)为中心、延伸到县(市、区)的服务热线网络。

第四条服务热线应设置12356语音服务系统和人工服务平台,具备人工服务、语音咨询、语音留言、传真等服务功能;12356服务热线可与网络整合,增加网络服务功能,逐步拓展12356服务平台。

第五条系统语音导航设置为工作时段和非工作时段,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工作时段设置按法定时间安排,其余时间为非工作时段;工作时段以来电人选择、人工接听服务为主,非工作时段系统设置语音导航、语音应答、留言传真等自动服务功能。

第六条服务热线网络由市(州)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综合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共同使用。

第三章机构、人员与职责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成立12356服务热线服务和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和资源整合的原则,管理职能由监察部门负责,服务职能由信访部门承担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一)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人口计生方面的政策法规咨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投诉举报、意见建议。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鄂人口委[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7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计生部门办证乱收费、违规收取社会抚养费”作为这次专项治理六大主要项目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省委、省政府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这是我省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明确任务,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

近几年来,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先后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关于严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紧急通知》、《关于计划生育部门涉农收费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要求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依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各市、州、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2013年10月12日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行政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具体事务。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零四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零四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5•【文号】国卫规划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5日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责权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精神,切实做好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目标人群的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规范一次性抚慰金申报审核程序,根据《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等规定,现就一次性抚慰金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一)发放对象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应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国人口发[2009]76号【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10.16【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统一、规范的区划名称及代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本条件。

为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这项工作,2007年以来,我委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153号)要求,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努力下,开展了全国区划代码的两次全面清理和四次集中变更,在加强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规范,也初步形成了一套区划代码维护机制。

随着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全面投入应用,依托PADIS构架全国信息化平台的条件基本成熟。

我委将原有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移至PADIS平台,并扩充其功能,将全国统一、规范的区划代码体系与PADIS各类业务系统应用整合为一体。

为此,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两年实践,我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人口计生委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二○○九年十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以下简称“区划代码”)的应用,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参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计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

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

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鄂文[2009]6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1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
定》的通知
(鄂文〔2009〕61号)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2009年11月1日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严肃惩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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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网上诉求(信访)处理与电子监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网上诉求(信访)处理与电
子监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网上诉求(信访)处理与电子监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网上诉求
(信访)处理与电子监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计划生育群众诉求渠道,规范省人口计生委网上诉求处理工作,提高处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维护诉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网上诉求处理电子监察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诉求处理,是指诉求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网站,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信访局、省人口计生委等工作部门提出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表达诉求,依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或与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网络形式进行处理回应的活动。

第三条网上诉求处理的主要职能是畅通诉求人参与人口计生事务管理渠道,增进人口计生部门了解社情民意,为诉求人提供政策、政务咨询,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接受诉求人投诉举报、申诉、请求等,促进诉求人合理诉求及时有效解决,维护诉求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全省网上诉求处理系统及电子监察系统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在湖北人口门户网站上按照全省统一的形式开通“主任信箱” 、“咨询投诉” 、“在线沟通”三个栏目,保障诉求人能够在政府网站上表达诉求。

第五条省人口计生委网上诉求处理与电子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网上信访办理、政
法处负责业务指导、监察室负责监管、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撑。

各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网上的诉求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六条网上诉求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对人口计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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