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癌症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主51号
人保(备案)[2009]N229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2009版)、电厂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一)一般扩展责任类(KA)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KA04.洪水扩展条款KA05.冰雹扩展条款KA06.雷击扩展条款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KA11.地震扩展条款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A15.自燃扩展条款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KA20.碰撞扩展条款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KA25.烟熏扩展条款KA26.恐怖活动扩展条款KA27.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KA30.存货变质条款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KA32.海潮保险条款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KA35.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KA38.液体泄漏条款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KA40.意外污染条款KA41.烟损条款KA42.液体渗漏条款KA43.霉变条款(二)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KB)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B07.冷库扩展条款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KB11.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冲突扩展条款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14.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KB16.冷库条款KB17.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KB18.电气损害条款KB19.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KB20.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KB21.贵重文件条款KB22.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KB23.机动车辆条款KB24.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KB25.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KB2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KB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KB29.检修扩展条款KB30.草木特约条款KB3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KB32.扩展车辆测试条款KB33.流动机械扩展条款(三)扩展费用类(KC)KC01.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C0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KC0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KC0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C0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C0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C0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KC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KC11.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C1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13.额外费用条款KC14.加快费用条款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KC16.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KC17.空运费扩展条款KC18.水道清理条款KC19.重新装嵌机器条款KC20.疏散费用扩展条款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22.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KC23.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四)扩展标的地点类(KD)KD0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2.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KD0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D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KD0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KD07.厂内迁移条款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KD09.车载货物条款KD10.新获取财产条款KD11.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KD12.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KD14.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KD15.临时移动条款KD16.内陆运输条款(五)扩展标的类(KE)KE0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KE0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KE0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KE0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KE05.其他物品扩展条款KE06.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KE07.个人财产条款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KE9.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KE10.内部物品条款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KE12.租赁财产条款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KE1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KE16. 媒介物扩展条款(六)扩展赔偿基础类(KF)KF0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F02.合同价格扩展条款KF03.85%扩展条款KF0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F05.地域调整特别条款KF06.防止损失扩大条款KF07.通货膨胀条款KF08.不使失效条款KF09.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二、限制类(X)X01.暴风雨除外条款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X03.龙卷风除外条款X04.洪水除外条款X05.沙尘暴除外条款X06.碰撞除外条款X07.自燃除外条款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X09感应雷击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3.重置价值条款G04.定值保险条款G05.错误和遗漏条款G06.不受控制条款G07.不使失效条款G08.违反条件条款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10.72小时条款G11.赔款接受人条款G12.抵押权条款G13.指定公估人条款G14.预付赔款条款AG15.预付赔款条款BG16.索赔单据条款G17.紧急抢险条款G18.50/50条款G19.分期付费条款AG20.分期付费条款BG21.消防保证条款G22.防洪保证条款G23.仓储物特约条款G24.水位线特约条款:G25.防洪保证条款G26.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G27.配对成套条款G28.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KA01. 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肺癌第9版TNM分期解读(完整版)
肺癌第9版TNM分期解读(完整版)一、TNM分期的历史沿革及数据来源1997年,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ung Cancer,IASLC)成立了分期及预后因素委员会,整体负责肺癌的分期工作。
从委员会成立至今,分期工作共经历了3个阶段,第1阶段,该分期委员会首先收集了从1990—2000年,来自20个国家共计100869例患者的数据,并递交给癌症研究及生物分析委员会进行全面分析,形成修改TNM分期的初步意见并被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会采纳,形成第7版肺癌TNM分期。
同时,为了对淋巴结转移状态的评估进行统一,IASLC在2009年还制定了淋巴结图谱,对不同解剖位置的淋巴结进行详细定义,以方便后续数据的标准化采集。
在第2阶段,IASLC收集了1999—2010年间,来自16个国家共94708例患者的数据并进行分析,从而成为第8版肺癌TNM分期修改的依据,第8版分期主要强调了肿瘤长径及转移范围对预后的影响。
第8版TNM分期于2017年开始应用至今。
第8版TNM分期公布后,IASLC开始了第3阶段准备并着手数据收集,为第9版更新做准备,此次最重要的变化是分期委员会开始收集并评估分子标志物对预后的影响,并考虑将分子标志物纳入分期的可能性。
本次数据库共纳入来自25个国家、75家中心共计124581例患者,其中,18.9%的患者通过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录入。
纳入本次分析的数据中,亚裔患者占比首次超过欧洲患者,比例达到56%,远高于欧洲患者的25%,此外,中东及非洲患者首次实现零的突破,占数据来源的0.1%。
剔除病理不明确、生存数据不完善、分期不确定的患者后,最后,共计87043例患者纳入分析及验证(神经内分泌肿瘤及非小细胞肺患者分别纳入8045例和73197例);就治疗方式而言,47%的患者仅接受手术治疗,手术为最常见的治疗手段。
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1-4类40%内浮动,5-6类20内%浮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2009版)一、基准费率(年)职业分类一二三四五六年费率(‰) 4.3 6.0 8.3 11.2 15.3 20.9注: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职业分类表》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二、费率调整系数(一)人数优惠系数表(仅适用于承保方式为团体的保单)被保险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上500人以上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上优惠系数0.95-1 0.9-1 0.85-1 0.8-1 0.75-1 0.7-1 (二)地区系数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风险差异给予0.7以上(含0.7)的费率调整系数。
(三)安全性系数根据投保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管理制度流程、员工构成等情况给予0.7-1.5的费率调整系数。
(四)续保系数对于续保业务,可以给予0.7-1.0的费率调整系数。
(五)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客户的预期赔付率或经验赔付率,可以给予0.7-1.5的费率调整系数。
(六)基本医疗保险调整系数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整系数有 1无 1.2~2三、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被保险人数×人数优惠系数×地区系数×安全性系数×续保系数×赔付率调整系数×基本医疗保险调整系数四、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2018]疾病保险08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投保范围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年龄错误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5 地址变更 2.1 基本保险金额6.6 失踪处理 2.2 保险期间6.7 争议处理 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7.1 团体 3.如何交纳保险费7.2 保单生效对应日 3.1 保险费的交纳7.3 周岁7.4 意外伤害 4.投保人权利7.5 重大疾病 4.1 犹豫期7.6 特定疾病 4.2 合同内容变更7.7 毒品 4.3 权益转让7.8 酒后驾驶 4.4 宽限期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10 无有效行驶证 4.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 战争7.12 军事冲突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3 暴乱 5.1 受益人7.14 现金价值 5.2 保险事故通知7.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3 保险金申请7.16 遗传性疾病 5.4 保险金的给付7.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5 诉讼时效7.18 利息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该团体中的自然人。
03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 2.3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 3.5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 1.5条 ❖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其他年度有所不同,请您注意……………………………………………………第 2.3条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2.4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 3.2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 4.3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 5.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3.5 减保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6.释义 6.1 周岁6.2 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癌症 6.8 住院 6.9 保单年度 6.10 手术 6.11 放、化疗6.12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6.13 癌症治疗行为 6.14 毒品6.1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
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02
•【文号】保监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
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29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32-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炎、李伟华
电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
二○○九年三月二日。
人保(备案)[2009]N249号-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2009版)(A款-利息损失保险)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费率表
(A款-利息损失保险)
一、基准费率、基准免赔及基准赔偿期
(一)基准费率
1、自然灾害及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引起的利息损失:运营期一切险中普通风险的自然灾害及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实际费率的2倍。
2、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引起的利息损失:运营期一切险中普通风险的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实际费率的4倍。
3、台风、沙尘暴引起的利息损失:运营期一切险中特殊风险的台风、沙尘暴实际费率的4倍。
(二)基准免赔
1、陆地风电厂基准免赔为30天
2、海上风电厂基准免赔为60天
(三)基准最大赔偿期限为12个月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三、使用方法及说明
(一)实际费率为自然灾害及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以及台风、沙尘暴基准费率乘以各项调整系数后得出的费率之和。
(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不得低于15天,最大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对于表中未直接提供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最大赔偿期限以及每次事故免赔率数值,可采用直线拟合法确定相应调整因子。
(三)对于同一项里面涉及多个调整因子的,各调整因子之间采用连乘的关系。
(四)在使用各损失率表时,应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按照各表的使用说明对表中的损失率进行调整。
(五)上述表格中,凡涉及区间项,如无特殊说明则含上限。
(六)币种及单位:人民币元。
癌症赔付金标准
癌症赔付金标准
癌症赔付金标准因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手术方式而有所不同。
1. 对于甲状腺癌的全切除手术,理赔标准为手术费用的100%。
2. 对于甲状腺癌的部分切除手术,理赔标准为手术费用的80%。
3. 对于一些高危患者,手术治疗后还需要进行放疗治疗,放疗治疗类的理赔标准为放疗费用的100%。
4. 对于一些晚期患者,需要进行化疗治疗,化疗治疗类的理赔标准为化疗费用的100%。
5. 在重疾险理赔中,癌症分两种情况:符合条款要求的恶性肿瘤-重度,按
重疾赔100%保额;恶性肿瘤-轻度,如TNM分期为1期的甲状腺癌,就
按轻症赔,一般赔30%保额。
6. 申请理赔,需要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完整住院病历等资料,如果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是恶性肿瘤,且医生临床诊断的疾病编码,符合恶性肿瘤理赔要求,重疾险就能赔。
7. 因癌症住院,在条款约定时间(一般是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内,与这次病情相关的门诊或急诊费,包括检查费、药品费等,百万医疗险能赔。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请参考保险合同。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
太保(备案)[2009]N82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_20091020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条款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第216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四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三、四、十、十四、十六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四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六条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承保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保险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何丽红,女,40岁,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羊额忠义街。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鉴海北路。
负责人:黄绍光,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负责人:黄良景,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丽红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何丽红诉称:投保人黄国基(系原告之夫)生前与被告顺德支公司属下的伦教办事处营业员严小惠先后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包括:2004年3月16日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1份,保险金额为31万元,保险费为390元;2004年3月25日签订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1份,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费为594元。
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黄国基,受益人均为原告。
2004年7月7日,黄国基意外死亡,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黄国基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认为该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于2004年8月27日向被告顺德支公司、佛山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
二被告受理赔偿请求后,无端猜疑原告制造保险事故,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顺德支公司、佛山分公司答辩称:被告方拒绝理赔具有充分的理由。
1、投保人黄国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004年3月8日,黄国基为申请投保被告方的“祥和定期保险”及“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提交了两份《个人保险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中明确其当时没有参加或正在申请其他人身保险。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健康保障计划2009(下)产品介绍20090716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9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9产品概要
附加险
投保年龄:60天-65周岁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 缴费期限:趸交、10年、15年、20年、25年、30 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
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12
终末期疾病定义
终末期疾病: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 (1)疾病已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 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2)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 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 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 3. 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险2006(签署特别约定); 4. 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可附加太平真爱附加豁免
保险费定期寿险。
六、余未提及部分参见<<个险投保规则汇编200806>>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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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禄2009计划示例
折标及佣金表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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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禄双至2009重大疾病种类
25种官方规范重疾+10种太平增加重疾,涵盖范围更广;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3. 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14. 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28.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 脏病 30.脊髓灰质炎
意外健康险培训材料
学幼险—业务管控
业务管控
1、必须提前上报方案,先由市公司初审, 在省公司产品线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承保。
2、投保告知单必须背载条款或附单张条款 给学生。
3、严禁吃、埋单及净保费入账。必须在系 统内导入被保险人名单。
4、严格控制幼儿园学生承保附加疾病住院 医疗责任,必须得到省公司产品线批复方能承 保。(统保业务可在省公司批复以后承保)
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 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可以分为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2种。
医疗 保险
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
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 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 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意险
团意险费率计算: 投保团体中的被保险人属于“职业分类表”中多个职业类 别,可采用下列处理方法:
(1) 分别分类计算:根据各类职业类别所对应的费率分 别计算 (2) 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率计算:根据各职业类别占总人 数的比例以及危险程度、企业劳动保护条件等,确定一个 团体总体职业类别进行计算。
旅游类产品
v 有哪些特殊情况不予赔付? 猝死、自杀、酒后驾驶等(参照具体保险条款)
v 赔偿金额是多少? 赔偿金额=约定保险金额×伤残等级表对应比例
伤残等级按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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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理
v 意外伤害保险保什么? 意外身故、意外险残疾
v 有哪些特殊情况不予赔付? 猝死、自杀、酒后驾驶等(参照具体保险条款)
团意险
团体类意外险承保要点: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权限:1-2类职业保额不超过80万元(含)、3-
2009年全国保险数据统计
2009年1-12月保险业经营数据2010-01-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注:1、“原保险保费收入”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2、“原保险赔付支出”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3、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赔付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为本年累计数,银行存款、投资和资产总额为月末数据。
4、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出保证金和存出资本保证金。
5、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指养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在与委托人签署受托合同后,收到的已缴存到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金额。
6、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指养老保险公司累计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以托管人的估值金额为准,不含缴费已到帐但未配置到个人账户的资产。
7、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指养老保险公司累计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以托管人的估值金额为准,不含缴费已到帐但未配置到个人账户的资产。
8、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为本年累计数,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和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为季度末数据。
9、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的统计频度暂为季度报。
10、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2009年1-12月全国各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2010-01-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注:1、集团、总公司本级是指集团、总公司开展的业务,不计入任何地区。
2、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2009年1-12月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2010-01-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注:1.原保险保费收入为本年累计数,数据来源于各产险公司报送保监会月报数据。
附加癌症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57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癌症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释义见4.1)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4.2)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癌症(释义见4.3),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诊断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4.4);(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释义见 4.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4.6)。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太平人寿[2009]疾病保险07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二条犹豫期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五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6)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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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癌症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4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4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9);(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任一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释义见6.3)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6.4)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癌症(释义见6.5),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6.6);(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释义见 6.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6.8)2.3 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5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释义见6.10)。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1)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2)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5.1 合同的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 释义6.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 发病及首次发病发病,是指出现恶性肿瘤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首次发病,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且该疾病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并未发病或有任何症状。
6.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5 癌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是指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6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7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