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的管理,保证集团各级企业的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金融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XX市国资委有关政策法规、集团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投资是指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加强流动性管理、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委托金融机构或自行进行的金融投资行为,主要金融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含私募基金)、信托投资计划、保险投资计划、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金融衍生品等。
第三条对集团及所属企业金融投资行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利用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所属金融企业不受此限制;(二)根据XX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严格控制所属企业的金融投资行为。
未经集团批准,集团所属各级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还应当遵守其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三)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建立金融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当以确保本金安全为前提,原则上应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严格控制期货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四)集团及所属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进行金融投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第四条纳入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归集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确需投资的,相关企业应将具体投资事项报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金融投资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集团金融投资管理制度、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金融投资计划、年度金融投资情况报告等,并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需经批准的相关事项。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X国资发[2017]5号)、《关《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于印发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X国资[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及XXX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XXXX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XXXX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XXXX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XXXX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
XXX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XXX 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
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投资管理办法二○○二年元月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为了实现“经过坚定不移的改革和发展,把华润建成在主营行业有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的优秀国有控股企业,并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最大化”的历史使命,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分配资源,健全和完善集团投资管理体制,客观评价项目,促进投资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投资活动的形式包括新建投资项目和收购、兼并等资本项下的经济活动;己有业务因扩大规模而需再注资也包括在内。
第三条投资活动的基本目的在于顺应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集团业务分布,不断提高资产质素与盈利能力,保持连续健康发展,实现集团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相关多元化与利润中心的高度专业化;区分香港主业与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领导者;在发展中调整,以新业务带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相关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在保持香港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利用资金优势、体制优势与桥梁优势拓展内地业务,投资内地,在未来五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形成资金优势;利用有限责任分散风险,建立稳固防火墙;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审计功能。
人才战略:广纳人才,内部培养提拔为主;建立目标文化;深入持久地改革机制;加强培训、沟通,加强团队建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员工价值最大化的统一,形成“大华润”。
组织战略:统一调动资源,形成主业,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由集团负责管理战略发展、负责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与提拔、负责财务政策的制定与资金调配、负责预算审批与评价考核、负责内部资源的调配、负责对外形象宣传;集团要更精干,利润中心要更具竞争力。
第五条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的投资活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利于在自身所处的行业内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原则(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由3人组成,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流程及办法
****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完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单项投资达到或超过集团经审计的净资产10%(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投资未达到集团经审计的净资产10%(100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投资项目。
第五条集团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相关产业政策;(二)符合全省国有资本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符合集团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五)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集团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七)符合集团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八)遵循经济效益优先、股东利益最大化、风险降至最低的原则,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九)投资规模应当与投资主体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程,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津国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权责边界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五章薪酬考核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七章公司党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2) 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3) 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 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9.23•【文号】保发[1996]238号•【施行日期】1996.09.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发(1996)238号1996年9月23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控制基建规模,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限定为基本建设项目。
其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购建以及更新改造技术措施等项目。
第三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开拓和发展保险业务,需要设置和扩大相应的机构。
我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建没和购置营业办公用房、文教用房、职工住宅及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项工程。
为此,要求各级公司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建设程序。
坚持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保证重点等项基本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保险业务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公司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物业发展集团
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强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充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不断提高集团公司投资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投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投资总的原则是: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2、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积极稳妥地经营发展商贸、饮食、旅游、酒店、运输、交通能源和高科技工业,逐步调整完善产业结构;3、立足深圳,有步骤地发展国内业务和海外业务;4、坚持以直接投资为主,积极参与间接投资;5、量力而行,投资规模与净资产、总资产、资金流量保持适当比例,保持良好财务状况;6、坚持长线、中线、短线投资相结合,保证公司均衡稳步发展;7、坚持投资与管理相结合,避免重投资轻管理,反对投资链条过长,控制三级公司,禁止四级公司;8、多元化经营对集团公司而言,各二级公司必须坚持一业为主,充分发挥本行业的优势,纠正片面强调多种经营,主次不分,搞小而全的现象:9、持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坚持勤俭办企业,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直属全资公司及我方控股的合资合作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指集团公司本部、直属全资公司及合资合作公司下列行为:1、新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2、经营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资;3、组建新公司的投资;4、对现有公司追加投资;5、参股、收购产权等间接投资。
第五条以下投资行为需报经集团公司审批:1、集团公司本部的投资;2、直属全资公司及合资合作公司以下投资行为;(1)主业以外的投资;(2)主业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包括五十万元)的投资;(3)深圳以外的国内投资;(4)港澳及外国投资;(5)需集团公司给予贷款担保或出资的投资。
第六条非上一条规定的投资项目一律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报审程序第七条两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业务主管人员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签署个人意见,项目承办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向集团公司提出投资申请报告;1、集团公司本部所有投资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经营部门的研究论证并形成投资申请报告;(1)房地产投资由房地产经营部研究论证;(2)工业、商业、贸易、饮食酒店旅游服务、运输等其他行业由企业部研究论证;(3)跨越上述业务划分的投资行为需经房地产经营部及企业部分别论证;(4)投资申请报告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部门讨论意见。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是投资决策中心。
按照决策层与执行层职能分开的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体化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会享有最终的决策权。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以下投资事项实行专项审批:(-)股权投资。
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其中:更新(技术)改造投资指单项50万元(含50万元)及年度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
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第五条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各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做强品牌,做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四)符合集团公司制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本单位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融(筹)资能力相适应;(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水平。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防范风险,切实遵守以下规定:(-)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三)严格执行集团的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核;(四)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禁止违规操作;(五)加强对投资的内部控制,重视和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风险;(六)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项目投资和金融类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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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投资决策体系,规范投资行为,使投资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理和控制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集团所属事业单位,上级授权集团管理的托管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及其所属单位”)除证券投资以外的一切投资项目。
有关证券投资的管理由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投资决策机构(在董事会成立之前,暂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代行其职能);集团投资管理中心是集团投资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投资单位是投资项目的实施者,其主要负责人是投资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投资的原则第四条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第五条投资项目应符合集团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体部署。
第六条投资项目应符合集团年度投资计划,超出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本年度内一般不予考虑。
第七条投资项目应有利于形成集约化经营和规模经营,不得投资不能形成规模经营的产业项目。
第八条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原则上不能低于15%(属战略性投资或为集团现有产业配套而进行的投资,可适当调整,但需经集团董事会特别批准)。
第九条集团现有业务范围内的合营合资项目一般需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不得选择规模小、资信差、不具备独特优势或资源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第十条集团按照审慎原则选择投资领域。
仅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主营业务突出、有独特竞争优势、市场潜力大、盈利模式好、具备上市潜力的成长型项目,作为风险投资参与;非集团现有业务范围的投资不得超出集团年度计划投资总额的5%。
第十一条集团各投资主体应围绕各自的主营业务进行投资,不得投资于与本单位业务范围显著不同的项目;非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权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对外股权投资项目正式运营后连续三年达不到预期收益的,应予退出,属战略性或为集团现有产业配套而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三章投资主体与项目申报单位第十三条投资主体是享有相对投资决策权,有权进行对外投资并能承担相应风险的法人。
集团范围内的投资主体包括集团总公司和集团所属单位。
集团现有业务范围内的投资主体如下:房地产业:山东省置业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非经集团董事会同意,不得变更投资主体;跨产业的投资项目或新业务投资项目由集团决定投资主体。
第十五条集团的投资项目,属集团现有业务范围内的由集团直属单位的业务部门申报;属于跨产业或新业务领域的由集团投资管理中心牵头申报。
第四章投资决策权限第十六条集团直属单位需在每年10月底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下发实施,并报省国资委。
凡正式列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直属单位投资项目,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投资管理中心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跟踪。
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管理办法由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集团对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
(一)集团授权以下单位在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进行投资。
1.零售次集团可自行决定单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单项股权投资额在2000万以下的主业内投资项目;2.生化制药次集团可自行决定单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或单项股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主业内投资项目;3.房地产次集团可自行决定单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单项股权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主业内投资项目;4.世贸中心可以自行决定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单项股权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项目。
(二)集团其他所属单位及其权属企业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三)集团授权的投资单位在其投资权限范围内自行决定的投资项目,事后须报集团备案。
(四)超过投资单位授权投资限额的投资项目、没有投资权限的集团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必须经集团审批。
第五章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备案程序第十八条由集团审批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为:项目立项→项目论证和申报→项目(专家)论证→项目审批。
需组织专家论证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上述全部程序。
未经前一程序,一般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1《集团所属单位投资项目审批业务流程》和附件2《集团总部投资项目审批业务流程》。
(一)项目立项。
属集团总部直接投资的项目,报请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立项;其他投资项目,经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立项。
(二)项目论证。
项目立项之后,申报单位即可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若投资单位本身能力不足,可聘请外部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项目论证工作。
可行性论证报告是进行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必须符合集团的有关要求,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得为争取项目夸大投资收益或隐瞒对项目不利的重要事项。
论证报告中的有关数据资料将作为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有关要求见附件3《集团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三)项目申报。
通过论证的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草拟的合营项目公司章程及合营合同等)提交集团投资管理中心,经集团投资管理中心会同其他有关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后按程序报集团总经理和董事长。
(四)项目审批。
召开集团董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尚未获批的投资项目,除项目可行性论证所必须的活动外,不得擅自开展实质性工作,包括投标、签署实质性合约等。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团授权的投资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对拟投资的项目,应于会议决定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投资管理部提报有关材料办理备案。
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4《集团所属单位投资项目备案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需上报省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报送,项目申报单位、集团法务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谈判第二十一条若有必要,需集团审批项目在申报前可开始意向性谈判。
在项目谈判过程中,一切合同条款草拟的依据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集团有关规定。
在重大投资项目的主要谈判阶段,我方谈判代表中须有不少于一名内部或外聘法律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若投资项目为与集团外的其他方合资,在与项目其它投资方进行谈判过程中,我方应要求在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列明下列条款:(一)我方指派的公司董事比例,不得少于我方在合资公司的出资或占股比例。
外派董事应定期向集团报告工作,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按照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若我方为小股东,合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运营计划,须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若我方为小股东,合资公司增资、扩股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发行债券等融资计划,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经全体股东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 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重要的管理人员如财务总监等须由董事会聘任。
(五)若我方为小股东,股东有权对合资公司进行审计;董事应该得到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月报。
(六)合资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应及时分配给各股东,分配比例和留存部分的使用应由董事会决定。
对于我方不控股的企业,应在章程中明确,每年分配利润一般不少于可分配利润总额的50%(作为风险投资的除外)。
第七章法律文件草拟与评审第二十三条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本单位法律工作人员或外聘律师按已通过的审批条款,正式拟定该项目的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合作、合营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凡须集团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或并购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就必须聘请法律顾问全程介入,有关投资项目的一切法律文件须经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法律文件内容不得与集团研究通过的意见有抵触。
若法律文件与集团的意见有重大出入,投资主体必须经集团同意后方能签署。
第八章投资监管第二十六条集团和所属单位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集团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等有关中心、部室要根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在投资和投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获得预期收益。
(一)集团投资管理中心作为集团归口投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代表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由集团总公司直接投资形成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股权管理(集团授权由其他部门或人员管理的除外);2.负责牵头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3.负责审查按规定由集团审批或报集团备案的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在报送集团总经理前提出意见;4.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的外部环境、资金投入、关键财务指标等与可行性报告及合同等有较大偏差的事项,及时发现并向集团领导汇报;5.负责牵头组织集团有关部门对集团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6.对投资单位上报集团需答复的问题牵头批复;7.负责报送需集团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
(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按照集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监控。
(三)集团风险防控中心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建成和运行后,根据《集团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效益指标纳入集团公司预算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投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集团总公司和经授权的投资主体对决策负责,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投资单位对提交决策的审查意见负责;设计和咨询单位对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及咨询评估报告负责;项目单位对组织项目实施和投资效益负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投资或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投资的,集团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集团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业字…2006‟20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集团所属单位投资项目审批业务流程》附件2:《集团总部投资项目审批业务流程》附件3:《集团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附件4:《集团所属单位投资项目备案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