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贪污贿赂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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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厦的商品房。

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

如何评价梁某的⾏为?(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不是公司的财产 正确答案:B 2.何某和蔡某系银⾏营业所会计、出纳,利⽤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该账户24万元进⾏验资注册私⼈公司。

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为构成:( ) A.何某和蔡某构成贪污罪,刘某不构成犯罪 B.何某和蔡某构成挪⽤公款罪,刘某属于挪⽤公款罪的共犯 C.何某和蔡某构成挪⽤资⾦罪,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D.何某和蔡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正确答案:B 3.王某曾经是国家⼯作⼈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家⼩型国有企业,利⽤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有,王某的⾏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A 4.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积为52.03平⽅⽶,价值93000元。

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

对于某的⾏为评价正确的是:( )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 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 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 正确答案:B 5.甲系某国有⽔泥⼚的经理,其利⽤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式将本单位的资⾦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营利活动。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法刑诉真题汇总(附答案)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法刑诉真题汇总(附答案)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法刑诉真题汇总(附答案)吕梁市事业单位招聘真题及答案[xx年详解版]16、甲犯A、B、C、D四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0年、12年、14年,则法院应当在什么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_____A: 14年—15年 B: 14年—xx年 C: 14年—25年 D: 14年—35年 103、初中生陈某因经常敲诈同学的小额钱财,曾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但他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后又因持刀抢劫他人钱财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一材料说明_____。

A: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于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B: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C: 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D: 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144、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_____。

A:刑事违法性B:严重社会危害性C:应受刑法惩罚性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xx年1月9日吕梁石楼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一单项选择: 21、共同犯罪是指____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2 B4 C3 D5 22、下列可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A盗窃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B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以暴力行为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 24、某护士在给病人打青霉素时,忘记皮试,结果致病人死亡,某护士行为时的心态是。

A.故意犯罪B.轻微犯罪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过失犯罪40、王某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他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称为。

A、法律处分 B法律担当 C法律适用 D、法律制裁 83.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1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应受惩罚性C.具有主观恶性D.违法性109.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xx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xx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27. 三位路人抓住了正在行窃的赵某,为实施惩罚,将其双手捆绑,并让其跪地示众,此行为侵犯了赵某的。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例题·多选题】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2-63)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

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

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

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疑编号506046210101]【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选项A 正确。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贪污受贿罪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贪污受贿罪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一、单项选择题l、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 )。

A.国有财物B.公共财物C.集体财物D.国家、集体所有财物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A.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B.可以减轻处罚C.可以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处罚3、贾某系某处处长,利用职权为他人解决了户口问题,他人为感谢贾就租下一套住房供贾某居住,至发案搬出,共住2年,贾的行为属于( )。

A.受贿罪B.敲诈勒索罪C.一般违纪行为D.贪污罪4、王某是某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他要求本单位业务部门孙某为其朋友获得批文开绿灯,孙某考虑到自己的升迁,便违反规定办理批文。

事后王某获酬谢五万元。

王某行为是( )。

A.受贿罪B.介绍贿赂罪C.索贿罪D.一般违纪5、行贿罪的未遂情况是( )。

A.给付了财物,但未能获取不正当利益B.给付了财物,对方又退回的C.行贿的对象并不主管本事D.实际上未给付财物二、多项选择题1、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 )。

A.侵吞B.窃取C.低价收购D.骗取2、挪用公款罪中,下列哪些情形需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A.个人使用B.非法C.经营活动D.三个月末还3、贪污贿赂罪中,犯罪构成中主体为一般主体的有( )。

A.索贿罪B.私分国有资产罪C.行贿罪D.介绍贿赂罪E.隐瞒境外存款罪4、下列罪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是()。

A.受贿罪B.行贿罪C.私分国有资产罪D.私分罚没财物罪5、最高刑可判死刑的罪有( )。

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受贿罪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名词解释1、贪污罪2、受贿罪3、行贿罪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简答题1.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2.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特征。

五、论述题1.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及认定。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六、案例分析【案情】一陈某为某市待业青年,其父亲是该市工商银行行长。

陈某受刘某之托,先后三次通过该行信贷科科长华某为刘某贷款300万、100万和50万元,刘某分三次给华某10万、7万、5万元,给陈某5万、1万和1万元。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1、多选张某的儿子因为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拘留,张某找到法院的朋友李某,希望能够让公安机关将其子的罪证消除,并不希望留案底。

李某遂介绍张某给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张某为表示心意,(江南博哥)送给董某现金20万元,董某按张某要求做到了。

下列分析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应以受贿罪论处B.李某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应以行贿罪论处C.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D.董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李某居间介绍行贿人张某与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

既不是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多选丁某系银监会的工作人员,2007年5月丁某受该局指派担任某民营银行与银监会合同项目的项目经理,在项目结束前一直在该银行里工作。

在工作期间,该民营银行为了顺利通过银监会的审核,送给丁某价值50万的礼品,让丁某在审核时能够通融些,丁某按该银行的要求没有据实向银监会汇报工作:()A.丁某在该银行的工作实质是一种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B.丁某收受礼物,构成受贿罪C.如果丁某没有如实报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可以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D.该民营银行构成单位行贿罪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丁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民营银行行贿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3、多选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定义○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二者的区别: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公务说:公务一般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行动;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注意: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特征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从事公务;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是指利用职务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包括对物的支配关系和对人的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在这两种场合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引起了违法性要求的升高:一是代表对新的独立法益的侵害;例如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要件代表着在侵犯财产之外,贪污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这一新的独立法益也造成了侵害。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试题

贪污贿赂罪试题

贪污贿赂罪试题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1.我国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论处。

2.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应以罪从重处罚。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受贿罪的,应根据受贿所得,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

其中的从重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的。

不是行贿。

6.我国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在前主动交待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贪污数额处罚。

9.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归个人使用的,以受贿罪论处。

10.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从重处罚。

A.挪用公款罪B.挪用特定款物罪C.贪污罪D.挪用资金罪2.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A.贪污罪B.受贿罪C.索贿D.侵占罪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

A.一般主体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D.国家工作人员4.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管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的财物的,以()论处。

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非法所得D.职务侵犯罪5.以翰旋受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一般的受贿罪的区别在于()。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罪名汇总一、贪污贿赂罪1、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

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

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5、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具体分为了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

我国《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罪规定了比较多的条文,接下来,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贪污贿赂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吧。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 抚、扶贫、救济款项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行为。
• 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 款物的便利条件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 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成立共同犯罪
• 村委会 • 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 ⑤代征、代缴税款; •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
•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 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 骗取: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 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 例: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未曾发生 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成立贪污罪
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挪用公款使用的,数罪并罚
• 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满足贪
污罪的行为一般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形式为 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 •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 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物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1.第382条贪污罪:1.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具体包括以下5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项中有一个重要的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注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至有时在犯罪对象方面,都是相同的。

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7.贪污罪和盗窃罪的区别要分析行为人究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仅仅利用工作方便。

贪污贿赂罪试题

贪污贿赂罪试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1.我国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论处。

2.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应以罪从重处罚。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受贿罪的,应根据受贿所得,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

其中的从重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的。

不是行贿。

6.我国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在前主动交待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贪污数额处罚。

9.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归个人使用的,以受贿罪论处。

10.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从重处罚。

A.挪用公款罪B.挪用特定款物罪C.贪污罪D.挪用资金罪2.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A.贪污罪B.受贿罪C.索贿D.侵占罪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

A.一般主体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D.国家工作人员4.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管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的财物的,以()论处。

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非法所得D.职务侵犯罪5.以翰旋受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一般的受贿罪的区别在于()。

A.主观方面不同B.犯罪主体不同C.贿赂的范围不同D.客观行为方式不同6.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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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大多数自然人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三、贪污贿赂罪的分类
(一)贪污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二)贿赂犯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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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贪污贿赂罪的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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