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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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本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4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日本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7号)及《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提升人民幸福感,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新本溪,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目标(一)本溪市1.2018年5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申请。

2.201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通过省级考核并向国家推荐。

3.202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报材料通过国家审核,创建工作通过国家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获得命名。

(二)本溪县1.2017年5月底前,申报1个国家级卫生乡镇,6月底提交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5日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一轮东北全面振兴重大战略机遇期,做大做实做强做优有效投资,夯实和壮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盘”,实现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国务院东北振兴座谈会及省投资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工作总要求,注重用新常态、新视角把脉经济形势,用新思路、新举措优化发展布局。

围绕“三都五城”建设,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创新驱动培育内生发展动力为主攻方向,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抓大不放小。

既要重点抓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发挥重大项目的支撑引领作用,又要着力培育亿元以下中小项目,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增强经济活力。

(二)抓新不放老。

既要狠抓招商引资,加大新项目落地开工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发挥有效投资的重要拉动作用,又要加大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到统计口径,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和精打细算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和精打细算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和精打细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本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银管理,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和精打细算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切实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坚持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决压减一般性支出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按照量力而行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必要支出。

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以及疫情防控需求外,继续落实压减一般性支出20%、“三公”经费支出30%的相关要求,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压减50%以上。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控会议差旅、咨询培训、论坛展会等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不得报销超预算或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从严控制新增支出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事项外,一律不予追加预算。

确需新增支出的事项,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原则上通过现有预算调剂、部门自有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解决。

严禁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花钱,对不该开支或不必开支的事项一律不得开支。

对于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万岁项目”,要及时评估论证、及时规范清理。

对于成本与效果不匹配、超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三、严格“三公”经费支出从严从紧核定“三公”经费,加强对所属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本政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8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纳入农村水电“十二五”规划内小水电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取消受理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调整为日常工作。

3.取消对市级发改部门审批或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4.取消对重大项目稽察,调整为日常工作。

5.取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十六项行政处罚)。

6.取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核准,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核准工作调整为与可研批复、核准批复合并进行。

7.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8.取消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9.取消物业收费标准审批项目。

10.取消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11.取消价格监测。

12.取消询问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13.取消查询、复制、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资料。

14.取消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5.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本政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税收入范围,强化依法征收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均为非税收入,其中包括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收入,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各有关单位的下列收入要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1.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取得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企业(中心)性质的单位,依靠政府权力,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本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要求,采取实际措施精简会议和文件、简报,不断改进会风和文风,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简报较多等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和简报比较随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办文办会质量和效率。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工作程序,市政府要求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在保证正常工作情况下,2009年要各自将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总数分别比2008年压缩和精简10%。

现将有关规定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1.严格实行全市性会议审批制度。

(1)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多开电视电话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2)凡是市政府召开的有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特别重要的会议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3)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副市长批准。

(4)严格限制市政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凡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如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5)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国家或省直单位来溪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事前报告,将会议方案(时间、地点、内容、主办单位、经费来源)及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出邀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9日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7件,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4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3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0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0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1、本溪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2、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3、本溪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4、本溪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5、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6、本溪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7、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删除第十五条:除未成年人、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民外,适龄公民不能以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交纳标准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劳动量,折算2个工作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统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传、苗木补助和管护补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辽政办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应将其全部列入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全面实施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基础和依据。

要按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否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问题,对于预算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应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此标准之下进行适当调整。

各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后,须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03年1月15日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序号│品目名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A│货物类│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年累计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本政办发[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本溪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司法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审核工作。

2.取消负责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进行审查。

3.取消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批准4.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5.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6.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3.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4.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本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不含临时建筑和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二)征收对象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征收标准市区一级地171元/平方米、二级地151元/平方米、三级地131元/平方米(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征管主体、方式及程序(一)征管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是配套费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配套费的统一征收工作(供水配套费实行委托征收)。

市财政局是配套费管理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具体负责配套费征缴监督和预算管理。

(二)征收方式配套费采取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征收方式,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征收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划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在办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结清,多退少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本政办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6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保障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开工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配套,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2011年内基本完成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内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原则1.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

充分尊重棚户区内居民的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本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营商通〔2020〕5号)、《辽宁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辽市监联〔2020〕1号)、《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法委发〔2020〕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现将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8日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3.04.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2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2013年3月18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涉讼资产和罚没物品处理等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招投标。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交易。

第五条市、县(区)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决策、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受公管委委托,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及其服务活动。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管委日常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三)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开展强农惠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开展强农惠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0]110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8【实施日期】2010.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1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本溪市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八日关于本溪市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农〔2010〕5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上下联动推进,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工作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分口把关的机制。

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全市和各县(区)专项清查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本部门的专项清查工作。

建立健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清查重点,既要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清查资金规模较大、涉及面广、农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
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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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立法程序和计划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序号
题目
承办部门
1
本溪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2
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市房产局
3
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4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市地税局
——结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21施行日期2015.12.21文号本政办发〔2015〕116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1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1日本溪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破解城市大医院“人满为患”,城乡小医院“门可罗雀”就医秩序不合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足市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城乡统筹、机制创新的原则;以建立“医联体”为依托,构建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新机制;以高血压、糖尿病为突破口,探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路径和规范程序;多措并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优势资源下沉;调整医保分级报销比例的差距,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引导病人合理就医,促进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一)工作目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新模式。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07
•【字号】清政办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完善内控制度,工程项目规范预、决算评审制度,制定内部采购工作流程,落实“三重一大”工作责任。

附件: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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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
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7
【实施日期】2007.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2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溪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规程(试行)》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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