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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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武汉城市建设实际,特制定了《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8月25日附件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结题与归档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七章监察惩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第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技[2011]150号),结合武汉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结题等全过程。

第三条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城建中心工作,以地方财政支持,一般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

项目分为重大战略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四新技术应用推广三类。

重大战略研究项目:指对政府在城市建设行政决策中急需解决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当前城市建设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项目。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指适用于建设领域的应用性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编制行业技术规定、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申报简介

项目申报简介

谢 谢!
市场前景好,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具体要求:
✓产业化类项目产品要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攻关类项目要完成技术方案。 ✓项目产品要有专利;
3、项目申报的流程
政府部门下达申报指南 根据申报指南选择合适的项目
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政府部门组织项目审核、答辩
发文公布结果
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会不定期的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说明 该次可以申报项目的范围,重点支持的领域,申报的流程,需要提 交的申报材料,其他有关事项等等。
国家级计划:
科技部:863,97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新产品……; 国家发改委:各类产业化专项,例如新一代宽带及网络通信
产业化专项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例如重点产业
项目申报简介
1、项目申报的目的 2、项目申报的途径 3、项目申报的条件 4、项目申报的流程
1、项目申报的目的
➢ 国家为了支持高新技术发展,提高各院校、 科技机构、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制定了各 层次的政策、资金支持计划。
➢ 各单位为了获得政策、资金的支持,促进本单 位的发展,就要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的途径
振 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省级计划: 湖北省科技厅: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湖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湖北省发改委:光电子信息专项,……
市级计划: 武汉市科技局: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
3、项目申报的条件 总体要求: ✓ 技术
项目产品技术含量高,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根据申报项目的国家、省、 市级层次,分别可以代表各级的最高水平。 ✓ 市场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认真清理,现决定保留1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后附《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执行原文件规定有效期。

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且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述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29日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1号2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2号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2号4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3号5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科规〔2017〕4号6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5号7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6号8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8号9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9号10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6〕1号——结束——。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政〔2007〕56号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政〔2007〕56号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政〔2007〕56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科政〔2007〕56号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武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综合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孵化器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市级认定两个程序,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组建成立孵化器,达到认定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组建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二、有一定的启动资金;三、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明确的孵化方向。

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武财企[2006]482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06〕482号)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编制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年度计划;(二)根据全市高科技产业发展重点,结合具体情况,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重大项目;(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及部分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2、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4、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5、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7、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激发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现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3月11日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次性支付、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科技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三类企业:(一)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二)规模以下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三)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

其中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包括以下五类:(一)国家实验室;(二)国家重点实验室;(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工业技术研究院;(五)国家级检测机构。

第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8•【字号】武政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8日武汉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把创新摆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构建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以全城创新为抓手、以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圈为特色的“一核一城一圈”创新发展格局,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变成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2021年的主要目标:——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12%,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24%;——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新增200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超过14%,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6%。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东湖科学城,打造创新之核1.加快东湖科学城规划建设。

编制完成东湖科学城规划,确定起步区建设范围,全面启动东湖科学城建设。

(牵头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加强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及国家相关部委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尽快获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完善湖北实验室运行机制。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2019年以来,市科技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我局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步。

现将2019年以来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9年工作推进情况及亮点(一)严格依法决策,提升法治化水平1、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将原市科技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整为市科技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市科技局2019年度法治建设任务分解及考评细则》。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7次专题研究、部署法治建设相关工作,听取工作进度汇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

2、提升决策法治化水平。

一是积极参与全市重大行政决策,《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被列入2019年度武汉市和市科技局两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决策讨论和决定情况全过程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了《中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关于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市科技局督办工作制度》《市科技局党组议事规则》《市科技局机关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内部决策规则。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聘请的2名律师就14个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科技管理风险。

3、加强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7次。

武汉市经委关于下达2000年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计划的通知-武经科[2000]81号

武汉市经委关于下达2000年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计划的通知-武经科[2000]81号

武汉市经委关于下达2000年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计划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经委关于下达2000年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计划的通知
(武经科〔20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我市技术创新工作的重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市经委编制了2000年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计划,现下达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计划实施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列入《2000年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计划》的项目可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发〔1998〕17号)的精神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为了加强对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市经委对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连续跟踪三年。

请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报《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表》,并在每季度过后10日内报送市经委科技处。

附件一、2000年武汉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计划(略)
附件二、2000年武汉市技术创新重点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表(略)
二○○○年三月二十日
——结束——。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武科政〔2002〕34号2002年2月20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科学技术部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执行。

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复核等工作。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天航空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2日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打造全国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培育壮大电子信息产业新增长极,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和减免政策,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武汉海关)二、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集成电路核心技术攻关载体,对集成电路领域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四、对完成全掩膜(FullMask)首轮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首轮流片费用30%或者首轮掩膜版制作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给予MPW首轮流片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对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不含委托技术服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购买费用30%、年度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科技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实施的,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科技创新环境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估评审制度、公示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

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公示制度。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可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计划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六)监察审计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答辩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答辩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答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答辩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21年武汉市科技重大专项评审工作定于6月下旬至7月上旬进行,现将答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答辩方式采用视频会议方式进行答辩。

视频答辩过程中专家可以看到答辩人,答辩人看不到专家。

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答辩人员主答辩人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相关负责人无法到场答辩的,代替答辩者须为项目团队成员,同时申报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说明函,现场交给工作人员。

三、答辩流程1、抽签。

对有多个单位揭榜的项目,答辩当天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答辩先后顺序。

2、介绍项目情况。

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回答专家质询。

四、材料准备1、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十份。

包括材料一致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项目申报书以及项目申报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

请将以上资料每份按封面(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并加盖公章)、材料一致性承诺书、项目申报书、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报送的十份材料中,其中九份打包装箱封口并贴上单位名称标签,一份用文件袋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2、答辩PPT。

根据申报材料制作PPT。

PPT应为不带解说旁白的pptx或ppt 格式,存于U盘内并贴上单位名称标签。

五、材料报送纸质材料和PPT请于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下午5:30前送至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907室。

联系人:段君联系电话:************附件:材料一致性承诺书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6月18日附件:材料一致性承诺书.docx。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市科技局现组织开展已到期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分为结题验收和现场验收。

结题验收由验收组织部门分领域组织专家对验收材料集中进行评审;现场验收由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

各项目验收方式详见《2013年以来立项的市计划项目到期应验收清单》(附件1)。

二、验收材料(一)《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报告》(附件3,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三、验收程序(一)提交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验收组织部门。

(二)受理审查。

验收组织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告知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材料。

(三)组织验收。

验收组织部门对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择期开展验收。

属于现场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还需做好验收会议准备工作,并另行准备五份《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四)发放证书。

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放验收证书。

四、提交材料时间附件1中的项目应于2018年4月4日前提交验收材料。

五、验收组织部门及联系方式(一)2015年及以前年度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验收: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刘亚琼65692149农村科技处:吴文君65692153社会发展科技处:任远65692162政策法制处:李轩65692204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沈世旻65692145发展计划处:杨阳65692220(二)2016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武汉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验收:武汉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刘雅婷65692064附件:1、2013年以来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应验收清单.xls2、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doc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报告.doc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2月28日附件:U020200108042490209603.xlsU020200108042490739807.docU020200108042491116803.doc。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配合开展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配合开展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配合开展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配合开展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和《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委托湖北衡平楚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项目资金进行重点评价,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目的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方面,对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资金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综合衡量政策效果,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后期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

二、绩效评价对象范围绩效评价对象:2017年至2019年省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后补助部分)资金。

具体资金文号为:鄂财企发〔2017〕68号、鄂财企发〔2018〕15号、鄂财企发〔2018〕65号、鄂财产发〔2019〕46号)。

具体评价政策:《湖北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对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研发投入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资金政策。

三、相关工作根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此次绩效评价将对我市相关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间以第三方电话通知为准。

现场核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听取情况介绍、收集核实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开展社会调查等。

请各区高度重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确保提供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积极配合第三方完成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和《市科技局关于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项目经费“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武科〔2020〕23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方式本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委托市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具体实施。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

原则上,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验收形式为结题验收,资助经费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验收形式为现场验收。

需验收的项目清单见附件1。

2018年立项的应用基础前沿项目验收采取“备案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结题验收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余类别项目由项目中心组织验收。

二、验收程序(一)除应用基础前沿项目外的其他类别项目1、提交验收申请。

登录武汉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在“服务事项”栏目下点击“项目申报与管理—在线申报”,以项目负责人账户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点击“项目验收管理”板块,选择“验收申请表”,在线填写验收项目信息,上传《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将签字盖章后的验收执行情况报告及附件分别扫描成PDF格式,按照材料目录对应上传,单个附件容量不超过10M),在线提交至项目承担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任务书,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审查通过后在线提交至项目中心。

3、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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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科计〔2004〕100号市各有关部门,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现将《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重大科技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重大专项的实施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根据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政府组织、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公平竞争”的运作模式,充分体现政府意志和科技对实现产业化的现实要求,围绕产业发展的特定目的和任务,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以及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产业化,进行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大专项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经费由市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并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章立项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要坚持“有限目标,把握重点,突出特色,鼓励创新,发展产业”的原则,以重大新产品开发为龙头,以核心企业为载体,以重点技术领域、研发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以产业化基地和工业园区为依托,发挥科技和人才集聚优势,促进产学研结合,协同整合企业群落,拓展产业链,扩大经济规模,在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及新医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环保新技术等领域,选择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努力促进形成一批比较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强劲的科技产业集群。

第五条重大专项的选项原则:(一)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和武汉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

(二)项目技术先进,知识产权清晰。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鼓励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引进。

项目应是从应用中提炼并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联,前期科技成果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过技术认证(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生产许可证书等),项目目前所处状况应至少达到中试水平。

(三)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亏损企业原则上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一般应以产品为龙头,且该产品的发展对产业链延伸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的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

(五)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团队支撑。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同时注重项目实施的团队建设。

第六条重大专项项目确定程序:项目的确定采用包括专家评选、项目评估(或评审)和招投标在内的各种有关方式,推行项目库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提高项目遴选的总体水平,具体程序如下:(一)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充分调查研究,形成重大专项初选项目库,为确定重大专项奠定基础。

(二)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在调研汇总的基础上,根据政府要求和当年产业重点,确定重大专项的领域与重点、资金总规模。

(三)根据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领域与重点,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组织有关企业或产学研联合体进行初步筛选和细化,提出建议项目,填写项目建议书并给出推荐理由。

(四)建议书经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五)讨论通过的项目,提交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或委托有资格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六)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依据专家咨询论证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编制预算,进入正式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进入武汉市科技项目库。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可行性论证评审意见,对确定实施的项目以招投标或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预算;市科技局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条重大专项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全过程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管理重大专项的基本职责是:(一)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二)审定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重大专项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三)督促、检查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和验收项目的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一)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三)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四)提交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及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按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责任制,每个专项确定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负责协调专项组织推进和跟踪管理。

项目责任人所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业绩和实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实行奖惩挂勾。

第十四条试行项目委托管理,引进科技中介机构参与部分专项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技计划管理进一步公开、透明、规范。

通过资质认定和竞争的方式,逐步培育和扶持一批科技中介机构,扩大科技中介机构参与科技计划管理的业务范围。

建立和完善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约束监督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为。

项目实施中,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组织管理、市场开拓、下一步计划安排等进行中期评估,其结果作为下一步项目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的综合、协调。

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应向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报告项目进展,年末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情况由项目管理处室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

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对不能按计划进度执行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对长时间没有进展的项目,要认真查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可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中期检查或评估可采取由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组织检查、咨询专家组评议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

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下一执行期经费预算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

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安排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

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

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或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一)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已产业化;(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三)与项目相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辅助生产资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四)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五)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第二十条申请撤销的项目,其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为:(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并准备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二)市科技局审查全部项目验收资料,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三)市科技局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重大专项的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取得并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动植物新品种或标准化的技术、新药证书等),供验收组成员审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所取得的产业化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以及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同时,验收组成员应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由市科技局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包括专利)已按照项目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可通过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二十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时不予通过:(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的;(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三)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五)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产权方面纠纷尚未解决的;(六)超过原定计划合同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第二十八条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若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局项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的鉴定按成果管理的规定办理。

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条根据项目情况市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可以采取定额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注、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由市科技三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科技三项费投入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实施无偿资助的项目,须查验企业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情况。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入的资金必须严格按《国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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