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交〔2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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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浙交[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根据2007年我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规定,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时需及时建立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1、附件2)。

现就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统一印制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

对目前尚未严格执行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建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4月底之前必须将记工考勤卡、劳动合同文本分发到各建设单位(或业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分发到各施工企业;对于新开工项目,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领取记工考勤卡、劳动合同文本,并分发到各施工企业。

所需费用可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产生的利息中开支或向各施工企业收取成本费用。

二、施工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

记工考勤卡由施工企业具体负责填写、发放、记工管理等工作。

施工企业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上,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农民工出勤记录由项目部记工员签字,经过项目部确认,作为农民工结算工资的重要凭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意见》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要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意见》指出,要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要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有关部门征信系统。

要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一)建立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剥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企业负责组织管理好农民工,切实代表和维护所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对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负责,积极做好对集访讨薪人员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做好所担保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属地范围内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三)市级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统筹、协调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和执法,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依法开展违法预防工作,配合各部门协调处置。

《招投标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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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阶段各类角色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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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招标代理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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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投标环节和投标技巧
2 清单工程量不准确
3 报价图纸不明确
4 暂定工程
5 单价组成分析表
变动趋势 早 晚
需要增加 需要减少 可能增加工程量 可能减少工程量 自己承包的可能性高 自己承包的可能性低 人工费和机械费
材料费
不平衡结果 单价高 单价低 单价高 单价低 单价高 单价低 单价高 单价低 单价高 单价低
评标办法
定义:所谓评标方法,就是运用在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评标标准,评审、比较、选择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具体方法。
招投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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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1、对招投标的相关专业知识初步认识了解 2、了解市场竞争现状、熟悉招投标的政策环境 3、提高招投标业务过程中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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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招投标领域相关规定
– 浙交〔2004〕9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无标底招标工作的通 知》
要点:(1)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 (2)改变开标方式(分两次); (3)改变评标办法(增加清标工作组、评审顺序先
评技术及商务,后评报价)。
解读浙江省招投标领域相关规定
– 浙交〔2006〕73号《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 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计价规范
计价定额
招标文件 要求
施工方案
市场价格信息
投标报价的策略、技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

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豫政[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29施行日期2007.11.29文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审[2007]68号)各设区市交通局,有关港口建设单位,厅直有关单位:我省交通部门经过三年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要求的“双清欠”目标。

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确保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保障我省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各级交通部门必须抓好抓实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此,针对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省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清欠是为了更好发展的意识,转变清欠工作方式,变被动清欠为主动预防,高度重视新、续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积极防范和妥善化解农民工工资管理风险,实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落实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二)各级交通部门、项目法人要明确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实施细则

XX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加强清欠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下设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全市日常清欠工作,定期开展巡查。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在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

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应当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需要。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并且还要有后续建设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当建设资金剩余不足5%时,后继建设资金应当及时到位,每次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10%。

在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除保修款外应全部到位。

工程建设资金要求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到位资金以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为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或用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系列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第七条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严禁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预付工程款;应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进度款;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拨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不得拖欠。

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28号)、《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X 政办发〔X〕10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一、加强预防监控,坚持源头防范排查(一)有序规范市场秩序。

各镇(办)、县公安、经发、国土、交通、水务、住建、煤炭、安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

工程建设企业、煤矿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工程建设企业、煤矿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曝光。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依法维权。

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

二、健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欠发生(一)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苏交计[2005]24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5.10.08【实施日期】2005.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交计[2005]240号2005年10月8日)各市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港口管理局,厅公路局、航道局,厅质监站、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沪宁路扩指,南京三桥指: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根据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有关精神和统一部署,为切实解决我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交通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精神,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步推进。

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坚持偿还欠款与杜绝新欠并重,突出强调政府带头清欠,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正确处理好清欠与交通发展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交通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清欠和预防并重”的原则。

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报告

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报告

锦江区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报告今年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府16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协调处理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巩固了我区建设现代化生态型精品城区的和谐局面。

现将今年清欠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清欠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今年上级部门在清欠工作中一些新的要求,我局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管。

一是加强建筑企业主体信用管理,深入推进实名双卡制度;二是定期对建设领域民工用工及工资月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民工投诉举报,深入现场调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截止目前共受理直接上访投诉案件137件,共计涉及民工工资金额2700余万元;处理市清欠办转办案件15件,共计涉及金额624万元;处理民工工资突发群体性事件10件,共计涉及金额1280余万元。

另外,召开各种协调会100余次,录入“实名双卡”执行不力单位、企业22家,上报信用征信15份,对不配合协调的单位、企业进行了网络监管,收到了良好的约束效果。

二、近期我区所做的工作年底期间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严峻形势,我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周密部署,切实落实。

11月底,由张余松区长和诸红举副区长先后两次召开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专题会,会议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工作进行了重点分析。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一是各工程项目按照先前制定的资金渠道,由各区级国有平台公司多方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衔接,争取债务偿还的缓冲,缓解资金压力。

二是各项目建设业主在做好施工承包单位的思想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加强资金的筹措,争取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垫支部分工资,共同渡过难关。

对辖区内其他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由区维稳、清欠、信访、人社等部门积极沟通,严密配合,切实作好民工工资清欠的应述应访及督察督办工作,避免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点建议核心内容:建设领域拖清收难,工程款久拖不还的现象日趋严重。

那么如何治理和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深化认识治理拖欠工作,法制建设要完善,工会组织治理要发挥积极作用等等。

在下文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对彻底治理拖欠款问题的几点建议在这个问题终于进入解决阶段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拖欠工程款经过多年的积淀和渗透已经遍及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个行业,早已尽人皆知,为什么产生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还能够在建筑市场存在这么多年?为什么拖欠工程款问题解决过多次反而越欠越多?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抓,反而愈演愈烈?在反思中,我们应该总结教训,并以此为鉴,对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大规模行动的重大及深远意义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应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标本兼治,不断加快改进、完善建筑市场的步伐,使这些危害社会稳定和危害企业、职工的不良现象得以彻底根治。

在目前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对当前的治理拖欠工作在认识和运作上应有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有关部委的要求对于如何解决拖欠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力度和手段都是前所未有的,为打一场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攻坚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市场的整顿牵一发动全身,绝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款,实际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

因此,有关主管部门不仅要突出重点抓拖欠,还要全面审视建筑市场,制定长期的整治计划。

在暴风骤雨式的整顿清欠之后,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还应坚持不懈地把好各自的关口,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必要的超前研究和预测,并早做防范,一旦发现问题早做处理。

应在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部署下的工作协商制度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并将这一格局引入到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中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正> 2003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市各区县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国务院要求,今年继续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力度。

最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等九部局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也明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J], ;
2.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J], 无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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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
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的通

宝鸡、咸阳、延安、榆林市交通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厅外资办:目前已临近年底,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团结,促进我省公路建设继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省厅2009年第二十三、三十三和三十六次专项会议纪要有关要求,现就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年底前集中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体现交通行业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改变项目竣工后长期拖欠工程款、不及时处理遗留问题、在建项目不重视变更设计审批、不能及时办理计量支付
等现象,通过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加快变更审批进度,加快计量支付,监督施工单位付款到位,真正解决存在的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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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交〔2006〕73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打造平安浙江、建设平安交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实现全面小康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重视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从确保实施“六大工程”、实现浙江交通新跨越、建设平安交通的高度来认识;各级交通部门也要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足够的认识,下决心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方法,从制度上、机制上着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对所建项目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只要其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首先问责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

若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造成较大影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一把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且工程项目不得参与评优,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参与评选先进。

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中所有劳动用工和工
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其分包范围内的用工及工资发放负责。

由承包单位直接招工产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承包单位有分包行为的,必须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签订分包合同,同时负责监督、督促分包单位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分包单位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发放民工工资或卷款逃逸时,承包单位应先垫付被拖欠民工工资。

若因承包或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承包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情况时,被拖欠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上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教唆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聚众闹事、违法集体上访等。

三、纳入合同(协议),认真履行
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与所有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除本单位职工以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民工工资标准以及每月发放日期等条款。

劳动用工合同须报建设单位以及驻地监理办备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年度考核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开展劳动立功竞赛等,都必须把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作为一项考核内容,认真履行,严格考核。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管厅属单位应加强行业监管,适时检查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经常抽查各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如发现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现象的应责令其改正,确保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四、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一)建立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拿出承包项目合同总价1%~3%的金额(具体比例根据工程量大小而定)
用于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开工之前打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门账户。

施工协议须报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实行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同步计量、同步发放制度。

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及时发放每月工程计量款,对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不能及时确定时,可先根据同类工程进行估算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待变更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确定以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

(三)建立劳务工资台帐制度。

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将劳务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报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办备案,并建立劳务工资台帐。

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月编制民工工资表,并将本月民工工资表以及上月已签名发放的民工工资表与月工程计量报表一起上报,驻地监理办应在签认月工程计量报表的同时对民工工资表进行审核签认,确保民工工资与工程计量款按月同步发放。

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由银行直接发放民工工资的做法。

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将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组织交工验收、发放交工验收证书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加强行业监管,纳入年度考核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管厅属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履行职责。

省厅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实行行业监管,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分别具体负责对公路、水运、运输站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的行业监管,厅质监站负责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管。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的行业监管。

省厅将各市交通建设项目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发放民工工资纳入对市交通局(委)的年度考核内容。

六、强化管理,严格奖惩
项目业主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对因项目业主不及时计量工程款而造成工程款拖欠数额巨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省厅将限制其进入浙江交通建设市场;项目业主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而拖欠工程款的,对于有营运收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通过合法的途径冻结其营运收入直至偿清拖欠工程款,对于属政府资金补助项目,老项目清欠没有完成,新项目不得立项、不得补助。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驻地监理办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用工及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若发现或有举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应从计量支付工程款或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中提取直接发放民工工资。

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企业,省厅将在浙江交通网上予以通报,并记入我省企业诚信档案,情节恶劣的将清退出场、限制投标、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低资质处理。

各县(市、区)交通局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办法、细则。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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