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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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6年第10号)
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6〕12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23•【文号】环办土壤函[2016]2325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详查任务,严格详查工作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组织对参与详查工作的实验室进行统一筛选。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牵头,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配合,共同做好实验室筛选的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详查实验室分类及组成详查实验室包括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主要负责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和分析测试工作,应主要由各地省市两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中技术能力强、专业水平高、仪器设备齐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分析测试实验室组成,必要时可以选择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实验室。

质量控制实验室全面负责本省(区、市)详查工作质量管理,由各省(区、市)在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所属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中选定。

二、认真组织做好实验室筛选的相关工作实验室筛选工作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6〕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6.16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各处、室、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省厅对厅(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2006年6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2006年6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2006年6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又有所抬头。

这种情况扰乱土地管理秩序,阻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如不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将使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丧失殆尽,不仅影响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影响国家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对土地违法的新动向,必须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重大案件要严肃查处,严明纪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现就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要逐一登记造册,于6月底以前报部,部将组织核查。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用地的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

部将组织抽查。

二、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地依据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权籍调查,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

但随着工作的持续推进,个别地方对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把握不准,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和行业形象。

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平稳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规范开展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应以服务和支撑不动产登记为根本出发点,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

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网(xx年5月16日国土资电发〔xx〕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xx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xx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xx〕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苏政办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制订的《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八日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2007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及有关产业政策,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精神,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坚持依法从严从紧、节约集约的方针,通过关闭、淘汰、重组等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生态矿业发展,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江苏省露采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27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有关工作要求,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ОО九年十一月六日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专项治理工作以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29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
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请示》(苏国土资发[2007]1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2月22日苏政办发〔200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

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

(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

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

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补充耕地的,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用耕地开垦费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要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2.27
【实施日期】201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6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践行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5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396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推荐、专家评选及社会公示,确定了第五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现予以公告。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第五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0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参与实物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方案签署确认意见。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用地。

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的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职责规定做好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根据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重点工作的安排,部决定对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清理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国土资源部规章、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应、不协调的制度规定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建议;对规范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梳理,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二、清理范围2009年8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一)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范围见附件1);(二)涉及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根据《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张国庆、高庆云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国庆、高庆云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国庆、高庆云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3【案件字号】(2018)苏行终1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功臧静吴晓玲【审理法官】刘建功臧静吴晓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国庆;高庆云;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阳市公安局;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丹阳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张国庆高庆云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阳市公安局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丹阳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张国庆高庆云【当事人-公司】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阳市公安局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丹阳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金荣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曹建国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徐祥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张田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杨玉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荣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曹建国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徐祥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张田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杨玉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荣曹建国卢震徐祥张田杨玉【代理律所】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国庆;高庆云;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丹阳市交通运输局【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阳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3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
知》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1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在照《通知》精神和省厅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是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
地调控政策有效实施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实践。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7.02.25
•【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57号
•【施行日期】2007.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
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57号)
省地勘局、省有色地勘局、省地调院、有关地勘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请按附件1、2、3、4的要求,汇总2005年末和2006年末相关数据;省地勘局、省有色地勘局,省地调院另外按照附件5、6的内容格式要求填报并编写简要的文字报告。

二、请各单位将报送材料及电子版(Excel格式表格),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省厅地勘处。

三、地质勘查行业调查表式的下载。

请登陆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
//。

四、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并于2007年3月1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报省厅地勘处。

联系人:***
电话:(025)86599681;传真:(025)86599681。

电子信箱:***************。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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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办发[2016]18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
动的通知
(苏国土资办发〔2016〕18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国土资源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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