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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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2007]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22
【实施日期】200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7〕11号)
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与管理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内退职工生活费(含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职工有关费用以及预留其他费用等劳动保障费用,由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支付,也可委托改制企业代为支付。

委托和受托双方应签订《职工劳动保障费用委托管理协议书》。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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