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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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包括对外贸易加工区)。
第三条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授权管理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办法,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提高效率,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开发
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经所在地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四)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开发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八)负责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上报统计数据;
(九)所在地政府和委托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八条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经所在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开发区详细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对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或在区外设立配套协作区,须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根据开发程度,确需扩大开发区起步区面积和规划面积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建设要严格节约用地,严禁闲置、撂荒和滥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土地使用制度。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进行“包片开发”,当地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开发区重点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房地产等第三产业。
第十二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十三条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经批准,对产品出口、技术先进、投资较大的进区项目,给予税收返还、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到开发区兴办外向型企业。
对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原厂址土地依法收回,出让收益部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率留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五条海关、商检等其他涉外监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鼓励开发区企业根据
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
第十六条开发区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外经贸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开发区应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类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缴纳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于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开发区内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荒芜费。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后,开发建设没有明显进展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帮助指导;一年内仍没有起色的,由省对外经
济贸易委员会报经省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