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诉讼实务
经典的专利无效成功的案例
经典的专利无效成功的案例专利无效案件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它可以被用来保护专利权利人,同时也可以被用来保护公众的权利。
在近年来,有一些经典的专利无效案例,成功地揭示了专利无效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案例。
第一个成功的专利无效案例是2007年的美国磁头带专利无效案。
在这个案件中,CompuServe公司对一个称为Dynatec的公司提起诉讼,Dynatec声称它拥有一个可以自动分配文件名的磁头带存储系统的专利。
然而,由于CompuServe已经在1983年开发出了具有相同功能的存储系统,因此法院裁定Dynatec的专利无效。
第二个成功的专利无效案例是2010年的美国蓝牙专利无效案。
在这个案件中,Broadcom公司声称一家名为Intellectual Ventures的公司侵犯了它的蓝牙专利。
Intellectual Ventures回应称Broadcom的专利无效。
特别是,他们声称这些专利是在一家与Broadcom有联系的公司内部规划的,并且实际上与Intellectual Ventures研究的蓝牙技术无关。
最终法院裁定Broadcom的专利无效。
第三个成功的专利无效案例是2012年的德国Octopus卡专利无效案。
在这个案件中,一家名为Purple Labs的公司声称它拥有Octopus存储器卡的专利,并对STMicroelectronics公司提起诉讼。
然而,STMicroelectronics公司声称它在2004年开发了一种Octopus存储器卡,比Purple Labs公司早。
最终,法院裁定Purple Labs控告的专利是无效的。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证明了专利无效程序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专利无效程序可以消除那些独占权的濫用,允许其他公司进入市场并推动创新。
在应对涉及专利侵权的情况时,应考虑使用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以下是德国专利法的中文全文,截至2021年:第一章:专利的授予第一节:专利的授予条件第一条:为了获得专利,发明必须是新颖的,有创造性的,并且可以用于工业应用。
第二条:发明被认为是新颖的,如果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公开披露。
第三条:发明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如果它不是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条:发明被认为可以用于工业应用,如果它可以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
第二节:专利的申请第五条: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利局。
第六条:专利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发明的说明书,发明的权利要求,发明的图纸(如果适用)。
第七条: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多个发明,但是这些发明必须属于同一领域。
第八条:专利申请可以在提交后的12个月内进行优先权申请。
第九条: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授予条件。
第十条:如果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满足授予条件,将授予专利。
第十一条:专利授予后,专利局将颁发专利证书给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第二章:专利权的效力和限制第一节:专利权的效力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
第十四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第十六条:专利权不得滥用,不得限制合理的竞争。
第十七条:专利权不得阻碍他人进行个人使用或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第十八条:专利权不得阻碍他人进行学术研究或实验。
第十九条:专利权不得阻碍他人进行合法的药品生产。
第三章:专利的无效宣告和诉讼第二十条: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十一条:专利局将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在认为专利无效时予以宣告。
第二节:专利的诉讼第二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第二十三条:法院将根据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决,并可以判决侵权行为的停止和赔偿。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引言专利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新者对其发明或创新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经济利益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典型的专利权案例,下面将介绍其中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争1. 背景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争可以说是当今科技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起因是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争从2011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期间双方展开了多次官司和诉讼。
2. 专利争议苹果公司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
例如,苹果声称三星的手机外观设计过于类似iPhone,侵犯了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另外,苹果还指控三星的手机使用了类似苹果的图标、界面布局等,侵犯了苹果的用户界面专利。
三星则反诉苹果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
三星认为苹果在其iPhone中使用了三星的无线通信技术,侵犯了三星的专利权。
3. 官司和和解在专利战争的过程中,苹果和三星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多起官司和诉讼。
双方在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斗。
201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庭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三星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这个判决在后来的上诉中被部分撤销。
最终,苹果和三星在2018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结束所有官司和诉讼,并互相撤销所有专利侵权指控。
这场专利战争给苹果和三星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药物专利案例:希罗达与诺华1. 背景希罗达(Gilead Sciences)与诺华(Novartis)之间的专利争议涉及到一种用于治疗乙肝的药物。
希罗达公司拥有该药物的专利权,而诺华公司声称该专利不属于希罗达的合法拥有。
2. 专利争议诺华公司在2013年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一项请求,要求取消希罗达公司对该药物的专利权。
德国专利法2009-中文版
(德国)专利法[1](1980年12月16日公布的文本,已经依据2009年7月31日颁布的修订法(BGBl. I S. 2521)第1条进行了修改)目录章节条第一章专利1-25第二章专利局26-33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34-64第四章专利法院65-72第五章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上诉程序73-80第二节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81-85第三节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86-99第六章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法律上诉程序100-109第二节上诉程序110-121第三节上诉程序的特别规定122第四节上诉程序一般规定122a第七章共同规定123-128a第八章费用减免129-138第九章侵犯专利权139-142b第十章专利诉讼程序143-145第十一章专利标记146第十二章过渡性规定147第一章专利第1条(1)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
(2)第一款意义上的发明,当其主题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发明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发明,或者是一个制造、加工或者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发明,也应当授予专利。
原先在自然界就存在的生物材料,如果依靠技术方法可从自然外界中分离或者制造出来的,也可构成一项发明的主题。
(3)下列各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发明:1. 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2. 美学意义上的外形创造;3. 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4. 信息表达。
(4)就上述主题或者活动请求专利保护时,对第(3)款所列的内容不授予专利。
第1A条(1) 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包括胚胎细胞,以及关于人体某一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2) 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的组成部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以一种技术手段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即使这些组成部分的构造与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构造相同,也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德国的专利授权制度
德国的专利授权制度
德国的专利授权制度是指对发明创造提供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德国,专利授权的主体是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负责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和授权。
在德国,专利授权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专利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DPMA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相关的图纸等。
2. 专利审查: DPMA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发明创造符合专
利法的要求,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等。
3. 专利授权: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DPMA会授予专利权,并发
给专利证书。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4. 专利维持和管理: 在专利授权后,申请人需要维护和管理专
利权,包括支付年费和维护专利文件的完整性等。
除了德国专利和商标局,欧洲专利局(EPO)也在德国提供专利授权服务。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德国或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
在选择欧洲专利局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授权获得批准,将在德国等欧洲国家范围内生效。
德国的专利授权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发明创造的权益,并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德国也是全球专利申请量最高的国家
之一,专利授权制度在德国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包括技术、医药、化工、机械等。
查外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跨国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案尤为常见。
本文以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与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为例,分析外国法律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运用。
二、案件背景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关系苹果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以生产iPhone、iPad等智能设备而闻名。
三星电子是一家韩国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制造商之一,与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领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2. 专利侵权纠纷2011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对三星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多项专利。
随后,双方在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展开了专利侵权诉讼。
三、案件分析1.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苹果公司获得了初步禁令,禁止三星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随后,美国联邦法院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六项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赔偿金。
然而,在后续的上诉过程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决,认为苹果未能证明三星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2. 德国法院的判决在德国,苹果公司也获得了初步禁令,禁止三星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三项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赔偿金。
然而,德国联邦法院随后推翻了原判决,认为三星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
3. 英国法院的判决在英国,苹果公司同样获得了初步禁令,禁止三星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英国曼彻斯特地方法院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四项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赔偿金。
然而,英国上诉法院随后推翻了原判决,认为三星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
4. 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苹果公司获得了初步禁令,禁止三星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四项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赔偿金。
然而,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随后推翻了原判决,认为三星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
德国专利诉讼实务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之十一----德国专利诉讼实务无论是否存在侵权之诉,当事人均可提起无效之诉,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德国,也可以是欧洲;可以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提起无效之诉,也可以在权期限届满之后提出。
不过,提起无效之诉的,必须在异议期限届满和异议之诉结束之后提起。
这一“阻塞效应”适用于对德国和欧洲提起的异议之诉。
人们可以借他人之名提出无效和异议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律师匿名提起。
业界公认,“合法利益”由国家保证;无效之诉中原被告的诉讼行为均有协助公共利益实现之作用,其原因在于:垃圾和轻率授予的不应当具有有效性,此类诉讼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同时,专利权人的专利也可能因为异议或专利无效之诉而变得越来越稳定。
一、欧洲专利异议与无效之诉【欧洲专利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对欧洲专利的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审查指南9/93);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另外需要注意,欧洲的专利异议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处作出异议决定。
异议处由1)首席成员完成审查,2)第二成员完成口审程序中进行笔录,3)主席全权负责以及4)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负责法律问题及记录。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的规定,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2、??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3、??申请主题的范围超过原始提出时的范围(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4、??申请主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欧洲专利公约54,56条);但缺乏单一性或撰写不清楚、不支持或缺必特不构成欧洲异议的法定理由,但可以转化为第83条公开不充分进行攻击。
【德国专利无效诉讼】而专利无效之诉,是向【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提出,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一个关键特点是侵权审理程序与无效决定分开。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德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
德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
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制度主要由德国专利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法规组成。
德国专利法确立了专利所有人对侵权行为的追索权,并规定了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根据该法,专利所有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起诉、庭前调解、庭审和判决等。
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可以采取两种程序:普通程序和简化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的案件,包括专利有效性的争议等;而简化程序适用于侵权事实明确、争议较少的案件。
简化程序一般更迅速,成本也较低。
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制度还涉及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机制。
如果专利所有人认为其专利正在被侵权,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德国法院在判决临时禁令时,通常会进行权衡利益,并对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评估。
此外,德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还规定了追溯性损害赔偿
(back-dated damages)的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可以由法院判决赔偿,其中包括实际损失和被侵权人因未授权使用专利而被放弃的利益。
总体而言,德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相对严谨和高效,旨在保护专利权益,并通过赔偿制度来维护专利所有人的正当权益。
德国专利诉讼概览
德国专利诉讼概览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2期随着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企业的专利布局的好坏会对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产生重要的影响。
德国是欧盟范围内最大的成员国市场,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一个重要入口。
相应地,在欧洲寻求高效的专利实施策略时,德国也是最具热门、最繁忙的司法区。
然而,德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与许多欧洲国家和美国不同,准备在德国对簿公堂的当事人必须对此独特情形有所了解。
本文旨在帮助这些当事人加深对德国专利诉讼程序的技术细节的了解,以帮助其赢得在德专利诉讼。
一、法院1、下级法院根据德国法律,民事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所以,在德国司法系统中主张专利权的标准方法是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地区法院(Landgerichte)为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法院。
德国共有12个地区法院,每个法院至少设有一个专门法庭,由三名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专利侵权案件(KammerfürPatentstreitsachen)。
虽然这些法官一般没有专业技术背景,但因为专门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侵权案件,所以经验丰富,具备技术洞察力。
其中,设在杜塞尔多夫市和曼海姆市的德国地方法院尤其擅长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每年审结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超过全德一审专利案件总量(1400件)的三分之二。
对德国地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即德国高级地区法院(Oberlandesgerichte)。
德国高级地区法院设有专利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与德国地方法院一样,它也由三名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组成专利争议审判庭(Patentsenat)审理案件。
原则上,高级地区法院只审理专利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但如有新的事实问题出现,高级地区法院通常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对其加以审理,通常来说,这些事实都会被纳入考虑范围。
2、德国联邦法院不服高级地区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可以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从而启动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案的终审程序。
upc专利诉讼流程
upc专利诉讼流程
UPC(统一专利法院)是欧洲专利法院,其诉讼流程与欧洲专利法院的诉讼流程类似。
根据欧洲专利法院的规定,以下是UPC专利诉讼的一般流程:
1. 提起诉讼,诉讼程序通常始于专利权利人向UPC提起诉讼。
起诉可以是侵权行为的主张或者申请禁令等。
2. 答辩和反诉,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有一定时间来提出答辩。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主张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或其他权利主张。
3. 证据交换,双方将会交换证据,包括专利文件、技术文件、证人证词等,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4. 庭审,UPC将安排庭审,双方将在庭审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辩论。
5. 判决,UPC将根据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作出裁决。
裁决可能包括确认专利侵权、判定无效、确定赔偿等。
6. 上诉,如果一方不满意裁决结果,可以向UPC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UPC的诉讼流程可能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而且欧洲专利法院的统一专利法院尚未正式成立,因此一些细节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有所变化。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在德国领土范围内,对发明和其他技术(以下统称为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创新和激励技术发展,本法定制了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在德国境内实施的发明,无论该发明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
第四条相关技术术语的定义按照德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解释执行。
第二章专利申请的内容与程序第五条专利申请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相关文件。
第六条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请求专利保护的发明名称、发明人的姓名和住所、权利要求书的附图。
第七条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所申请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实施方式以及创新点。
第八条权利要求书制定了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据。
第十条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前,需要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可实施性以及产业应用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如符合要求,申请人会收到颁发专利的通知,并缴纳专利登记费。
第三章专利权的范围与保护第十三条专利权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在德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提供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享有利用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发明的专有权,可以将该专利权转让、许可或抵押给他人。
第十六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特定情况下,德国政府可以通过《紧急措施法》解除专利权保护。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和专利费用第十八条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九条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形式审查费、实质审查费以及专利登记费。
第二十条专利费用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相关规定和收费官方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专利费用可以减免或免除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概述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性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概述1.立法背景及目的2.基本原则3.诉讼主体与程序4.证据与证明5.诉讼费用与赔偿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1.案例解析2.诉讼实务操作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改革与未来发展1.近年来的改革举措2.改革对民事诉讼的影响3.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正文:一、概述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整个诉讼过程进行全面规范。
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权益: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规范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典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各个环节,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典强调司法公正,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遵循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对待。
4.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典通过设置明确的诉讼时限、简化诉讼程序等措施,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5.国际合作: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与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接轨,有利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促进了国际司法合作。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概述1.立法背景及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于1879年颁布实施,历经多次修订。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2.基本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保持公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对待。
- 迅速、经济、简单原则:诉讼程序应简洁、高效,降低诉讼成本。
3.诉讼主体与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法院等。
同时,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各个环节。
4.证据与证明: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取证方式以及证明标准。
侵害专利权的案例
侵害专利权的案例
1. 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苹果公司曾指控三星
电子公司侵犯其iPhone及iPad的设计专利权,而三星则指控苹果公司侵
犯其手机通讯技术的专利权。
这起长期纠纷一度引起全球关注,并在多个
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专利侵权诉讼。
最终,苹果公司赢得了赔偿款和禁售令。
2. 高通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高通公司曾指控苹果公司
侵犯其移动通信技术的专利权,包括其在iPhone等移动设备中使用的芯片。
在国际上,高通公司分别向美国、德国、中国等地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苹果公司支付巨额赔偿款和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最终,苹果公司同意
向高通公司支付赔偿款,以解决此次侵权纠纷。
4.摩托罗拉与华为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2014年,摩托罗拉向中国
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无线通信技术的专利权,要求华
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支付赔偿款。
华为公司也向中国和美国的法院提起
反诉,指控摩托罗拉公司侵犯其通讯技术专利权。
该案最终在2017年得
到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5. 爱立信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爱立信公司曾指控苹果
公司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包括其在iPhone和iPad等移动设备
上使用的技术。
双方曾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在
2015年达成了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苹果公司同意向爱立信支付专利授
权费,同时双方也在一些其他领域签署了合作协议。
德国专利法
德国专利法德国专利法是指德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它是一种专门用于保护发明人的原创作品的法律制度。
专利法是一种独特的立法形式,旨在促进发明的发展和鼓励创新。
它是关于如何申请和获得专利的许可,以及如何使用、维护和保护专利的法律法规。
专利法是一种特殊的计划,它有助于保护发明家的专利权利,促进发明者以及科学家及创新者的活动。
通常,专利法涵盖了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例如保护技术专利、复制和模仿技术的限制,以及专利权的流转。
它也可以包括特殊的解释性措施,允许特定类型的技术或者允许特定的行为。
德国专利法是由德国专利局(DPMA)负责执行和管理的,他们负责授予、维护和续期专利,并对专利进行审查。
该法律支持多项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和商标。
德国专利法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充分的技术和法律证据,以证明他们的发明确实满足所有基本要求。
这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可实施性的证据。
如果申请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可实施性,那么他们的申请将被拒绝。
在德国,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大致分为三步:提交申请、审查申请和最终审查。
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可行性,以及申请是否符合法规。
如果申请被批准,德国专利局将授予专利,并且专利有效期为20年,自发明之日起计算。
在该期间内,发明者拥有独占专利权,任何人都不能在德国或者任何其他受《巴黎公约》约束的国家中使用该发明。
此外,德国专利法还规定,发明者有权维护自己的专利权,如果他们发现某人未经允许而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他们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德国专利法为发明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他们可以依靠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并有权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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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之十一----德国专利诉讼实务无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之诉,当事人均可提起专利无效之诉,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德国专利,也可以是欧洲专利;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提起无效之诉,也可以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后提出。
不过,提起专利无效之诉的,必须在专利异议期限届满和异议之诉结束之后提起。
这一“阻塞效应”适用于对德国专利和欧洲专利提起的专利异议之诉。
人们可以借他人之名提出无效和异议诉讼,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律师匿名提起。
业界公认,“合法利益”由国家保证;专利无效之诉中原被告的诉讼行为均有协助公共利益实现之作用,其原因在于:垃圾专利和轻率授予的专利不应当具有有效性,此类诉讼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同时,专利权人的专利也可能因为异议或专利无效之诉而变得越来越稳定。
一、欧洲专利异议与专利无效之诉【欧洲专利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对欧洲专利的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审查指南9/93);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另外需要注意,欧洲的专利异议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处作出异议决定。
异议处由1)首席成员完成审查,2)第二成员完成口审程序中进行笔录,3)主席全权负责以及4)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负责法律问题及记录。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的规定,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2、??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3、??申请主题的范围超过原始提出时的范围(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4、??申请主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欧洲专利公约54,56条);但缺乏单一性或撰写不清楚、不支持或缺必特不构成欧洲异议的法定理由,但可以转化为第83条公开不充分进行攻击。
【德国专利无效诉讼】而专利无效之诉,是向【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提出,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一个关键特点是侵权审理程序与无效决定分开。
侵权审理程序由地区法院进行。
在侵权审理程序中,侵权人不能对涉诉专利提出无效理由,而只能向位于慕尼黑的KD德国专利法院提出无效诉讼。
在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无效诉讼是一个独立的法院程序。
如果专利的有效性未在无效程序中受到攻击,侵权法院须认可授权的专利。
二、?专利无效之诉程序1、原告和诉因原告通常为公司,因专利争议而提起诉讼,包括预期会卷入专利争议的公司之受托人。
如前所述,专利无效之诉可以以第三方名义提起。
受托人或第三方不得被强迫披露其代理方身份,但被告有权调查真正提出诉讼人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对有利害关系的真实诉讼人提出任何可能的抗辩,包括让与人禁止反言规则、签订停止质疑专利有效性的协议等。
除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大批专利提起主动专利无效之诉等滥用诉权情形外,被指称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主动专利无效之诉。
2、起诉状首先,起诉状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涉案专利信息,涉案发明的简要介绍及其所依赖的基础技术、与之相关的任何现有技术,并附专利要求书的分析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论据,以支持其专利无效之诉。
3、诉讼过程专利无效之诉需向设在【慕尼黑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
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提交两份或多份书面诉状,并在口头审理程序开始之前完成诉状交换。
当事人有试验结果或专家意见的,可以在诉状中一并提出。
口头审理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诉状进行审查,并就专利有效性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
通常情况下,专利无效之诉的审限为18-24个月,且不受未决专利侵权之诉的影响。
4、专利无效之诉的口头审理程序口头审理程序开始时,庭长会向当事人简要介绍案情,并发表法院意见。
首先,双方当事人将就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辩论;法院将就此向当事人发表意见;一方当事人提出附加诉讼请求的,双方当事人将就此继续进行辩论。
其次,法院将决定是听取证人证言或专家意见,查明某一争议(这一情形并不多见)还是直接作出判决。
在专利无效之诉中,如果被诉专利为一项欧洲专利且其为德国指定的专利独占权的,其专利有效性可能得到确认;在其他情形下,涉案专利可能被判决部分无效,或者其效力被限定在主要诉讼请求或附加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在专利无效之诉中,代理平行侵权之诉的专利律师或律师之所以参加口头审理程序,是因为法院可能作出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的判决,专利律师就可以在专利侵权之诉中援引该项判决;对于依赖涉案专利之有效性而受到指控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就专利侵权之诉做好抗辩准备。
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通常不会传唤证人或专家作证。
5、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时限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口头审理程序结束时作出判决。
不过,该判决是法院以非书面形式就判决理由向当事人做一个综述。
不附带判决理由的书面判决书通常会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几周内作出;附带判决理由的书面判决书通常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3-5个月内作出。
6、对专利无效之诉判决的上诉与专利侵权之诉相反,对专利无效之诉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附带理由的判决书之日起且最迟不晚于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
德国联邦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不由律师而由专利代理人出庭。
7、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德国联邦法院判决之日起18-2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口头审理之前,可以听取专家意见或者进行科学测试,但会因此而要求当事人补充4-6个诉状并进行诉状互换。
与专利侵权之诉的三审上诉程序只进行法律审查不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既审查事实问题,又审查法律问题。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位于卡尔斯鲁厄,其口头审理通常当天审结、当天判决;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有修改或宣布其为无效专利的,会将判决抄送至专利登记机关。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判决分为确认该专利为有效专利、确认该专利为有效专利但需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或限制其范围、宣告专利无效三种情形;但宣告专利无效只适用于德国指定的欧洲专利。
当庭判决之日起2-3个月内,会将附带理由的书面判决送达当事人。
在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无效诉讼是一个独立的法院程序。
如果专利的有效性未在无效程序中受到攻击,侵权法院须认可授权的专利。
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无效程序的被告通常会要求中止侵权程序。
只有在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时,侵权法院才会中止侵权审理程序。
法院希望避免被告因策略原因而使用无效手段,即导致延期。
如果专利被法院宣告无效,该决定普遍适用而不仅是在当事人之间适用。
三、专利侵权之诉与专利无效之诉的相互作用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之诉和专利无效之诉大约均需要52个月的审理时间。
德国联邦法院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诉讼的终审法院,最理想的情形是无效专利案件和专利侵权案件均于同一日进行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院可以作出一个整体的判决,同时就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先就专利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再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但需要基于前一无效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审判。
事实上,两种专利诉讼之间的真实关系并非如上述假定情形那样简单。
在实践中,两种专利诉讼的审理时间并非一致,专利无效之诉的提出及审理通常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结之日起、无效专利一审审结之日起几个月内进行,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专利无效之诉的审理比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程序用时更长。
因此,现实情况往往是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程序的最长审限为14个月,同时并行审理的专利无效之诉的最长审理时限为24个月。
对于专利侵权之诉案件,一审判决通常会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专利有效性作出判决之日起几个月内作出。
专利侵权案件为一审的,法院可能推迟判决(这一情形一般不太可能发生)、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或者假定专利有效而作出判决。
但在专利侵权一审程序中,法院通常不倾向于中止审理,但现有技术清楚明白、未经专利审查员评估且可以由其推出现有发明的除外。
否则,法院将认为专利有效而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专利持有人胜诉后,即使该专利可能在专利无效之诉中被宣布为无效专利,专利持有人原则上也可以申请对专利侵权人强制执行。
现实中,原告很少申请强制执行,以免一审判决被推翻后被被告人索赔其由于强制执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外,原告对未决专利无效之诉申请强制执行专利侵权之诉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额要求其提供充足的保证金或银行担保。
因此,原告认为其在专利之诉中并无胜诉把握的,通常会等待专利无效之诉审结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原告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又认为其利益将会因强制执行而增加的,他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可以对专利侵权之诉判决提起上诉,但有未决专利无效之诉的,法院通常会中止专利侵权之诉。
这方面的典型案件通常如下。
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后,被告人提起专利无效之诉。
通常情况下,专利侵权之诉会在专利无效之诉前开始审理,这样就不需要中止专利侵权之诉。
如果法院确认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通常会提起上诉,但在专利无效之诉案件审结以前,此一上诉案件会被中止审理。
法院判决专利无效后,被告对其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专利侵权案件的终审法院--德国联邦法院。
专利侵权之诉案件因未决专利无效之诉案件而中止的,德国联邦法院就先将专利有效性问题作出判决。
德国联邦法院判决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之前中止的专利侵权之诉继续进行。
德国联邦法院判决专利为无效专利的,原告可以撤销他的专利侵权之诉,法院也可以驳回其起诉。
专利侵权之诉一审判决已被强制执行的,原告需要赔偿被告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不过,德国联邦法院确认专利有效或者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部分修改,且双方当事人对专利侵权行为并无争议的,被告通常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在其他情形下,专利侵权之诉的上诉审程序将继续进行,原告可能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最后,当事人对专利侵权之诉判决不服的,可能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
四、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主要特点由于德国专利法院做出的判决颇为严谨和公正,很多专利权人通常选择在德国进行诉讼。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当事人被卷入发生在德国的专利诉讼,为了让中国公司了解和熟悉在德国进行专利诉讼的基本策略和技巧,使得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特刊登两位具有德国专利诉讼实务经验的律师撰写的文章,通过对德国专利诉讼程序的介绍,让更多中国企业掌握相关诉讼技巧,提高应对涉外专利诉讼的能力。
德国是国际专利纠纷管辖地选择的热门地。
对于中国公司而言,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做好在德国进行专利诉讼的应对准备是十分重要的。
一、【充分准备应对诉讼】(一)收集证据1.?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与在中国一样,原告负有侵权举证责任,须就涉嫌的侵权行为提供证据。
通常,至少要提供被告的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特征的证据,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相同或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