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湛府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等规定,现将《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3日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五章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22〕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
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doc
附表二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物价局湛房[2007] 号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租赁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公布《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并作出如下规定:一、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利益、处理房屋租赁价格纠纷、指导租赁双方合理约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房屋,其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征收有关税费的依据,在征收税费时,以指导性租金为计算基数,当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性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四、房屋所有权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含临时性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征收办法另文下达。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活动,及时办理《房屋租赁证》。
六、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的房屋、摊档租金,参照所处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由租赁双方约定,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七、本次指导性租金公布前发生的租赁关系在合同期限内所约定的租金继续生效。
附件一: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附件二: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物价局二○○七年一月八日附表一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湛府〔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湛府[2012]8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2013年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4日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及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物价、税务、土地储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湛江市房屋建筑工程经济指标20xx
16~18
框剪
19~21
框剪
22~24
框剪
25~27
框剪
28~30
框剪
31~33
框剪
3740 3800 3860 3910 3960 4010 4060 4110 4160 4210
一、附建搁架柜 台,另加造价 (如柜约400~ 2000元/㎡)。 高档装修,另增 加900元/平方米 。 医院医技楼全套 通用安装工程, 另增加1200元/ 平方米。 二、室外配套等 编制说明所有说 明不含的工程内 容均未列入。 (一)也不含医 疗设备。 (二)不含屏蔽 防护、洁净及污 水处理、医用气 体系统。 (三)不含专门 为医疗设备而作 的建安工程。 (四)不含为医 院项目工程专门 配备的电力工程 和公立医院社会 应急配备。
28~30
31~33 34~36 37~39 40~42
框架 框架 框剪 框剪 框剪 框剪 框剪 框剪
框剪
框剪 剪力墙 剪力墙 剪/筒
4650 4160 4360 3750 3640 3830 2800 2860 2920 2970 3020 3070 3120 3170
3220
3270 3330 3390 3450
22~24
框剪
3420
25~27
框剪
3470
28~30
框剪
3520
序 号
工程名称
建筑高度
(地上层数)
结构类型
造价指标
(元/平方米)
1~6
框架
3050
7~9
框架
8 教学楼
10~12
框剪
3110 3170
13~15
框剪
3220
备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对象及条件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四章租赁年限及优惠政策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七章附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竞争力,优化人才安居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房源不足情况下,可通过购买、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拥有住房(含商务公寓),是指通过购买(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含商务公寓)。
第三条湛江市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湛江奋勇高新区、湛江海东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通过人才公寓为人才提供住房、租金优惠等形式实现人才安居保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资格审核、公示、监督管理等工作。
赤坎住房保障中心、霞山住房保障中心和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湛江奋勇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市区人才公寓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其具体管理的人才公寓的分配、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租赁办事指南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租赁办事指南.事项编码无.事项名称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租赁指南。
.事项类型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无.事权级别市级及以下。
.办理依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房管科、霞山房管站、赤坎房管站。
.办事对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低于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无住房的家庭。
.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人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低于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无房户。
.收费标准及依据()住宅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非住宅租金标准:公开招租;()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批文。
.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直管公房租赁申请表》;()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房管站出具的租赁公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二)回迁户签订租赁协议提交下列资料:()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住房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新住户资格审核由房管站负责受理、初审(个工作日);房管科负责审核(个工作日)。
.权力运行流程房管站受理、初审新建住宅租赁申请材料及申请人资格;初审通过后,送报房产管理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房管科组织,监察室、房管站参加采取摇珠或抽签方式确定新住户及房号。
.提交材料(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直管公房租赁申请表》;()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房管站出具的租赁公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二)回迁户签订租赁协议提交下列资料:()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住房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局档案馆和开发区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湛府[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确保出租屋的安全、卫生和居住环境,维护租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2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目标是根据出租屋的质量、设施、安全等级和环境等因素,将出租屋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出租屋需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第3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主体是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4条根据出租屋的质量、设施、安全等级和环境等因素,出租屋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出租屋:建筑结构完好,设施齐全,安全设备完备,环境整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二级出租屋:建筑结构较好,设施较齐全,安全设备较为完备,环境相对整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三级出租屋:建筑结构一般,设施较为简单,安全设备较为不完备,环境较为脏乱,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四级出租屋:建筑结构较差,设施简陋,安全设备不完备,环境脏乱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分级管理措施第5条根据不同级别的出租屋,分级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一)一级出租屋:给予奖励政策,如降低租金纳税额度、提供装修补贴等。
(二)二级出租屋:给予适当奖励和支持政策,如减免部分租金纳税额度、享受优惠利率等。
(三)三级出租屋:要求及时整改,改善居住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逐步降低租金纳税额度等。
(四)四级出租屋:强制整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四章分级管理流程第6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流程如下:(一)申请评级:出租房屋所有者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评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二)评定审核: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房屋进行评定和审核,判断其级别和合格性。
(三)分级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将评定结果通知房屋所有者,并告知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四)整改验收:对于被评定为三级或四级的出租屋,房屋所有者需要进行整改,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1. 分级标准
- 出租屋的分级标准可以包括居住面积、设施条件、安全性等方面。
- 分级标准应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评估指标,并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 分级评估
- 出租屋的分级评估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 分级评估可以包括现场检查、设施设备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等环节。
- 对于不同等级的出租屋,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出租屋的业主或管理人。
3. 分级标识
- 对于已经通过分级评估的出租屋,可以在房屋外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以便租客和其他相关方便于了解房屋的分级情况。
- 分级标识可以采用不同颜色、标志或文字来表示不同的等级。
4. 分级公示
- 分级评估结果应当向社区、租客和其他相关方公开。
- 可以将出租屋的分级情况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
5. 分级管理奖惩机制
- 对于分级较低的出租屋,可以设定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房东改善房屋条件。
- 奖励可以包括减免一定的税费、提供贷款支持等措施。
- 处罚可以包括罚款、暂停出租资格、撤销房屋使用许可证等措施。
6. 定期复评
- 对于已经分级的出租屋,在一定的周期内应进行定期复评,以确保分级情况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 定期复评可以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方。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例子:1. 分级标准- 一级出租屋: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 二级出租屋:设施齐全,维护良好,但可能存在一些轻微的安全隐患。
- 三级出租屋:设施较为简陋,维护不良,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 四级出租屋:设施极为简陋,维护极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 分级评估- 分级评估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对出租屋进行定期的巡查和评估。
- 评估内容包括房屋的设施状况、卫生状况、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
-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租屋的分级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3. 分级结果公示- 将出租屋的分级结果进行公示,可以在屋内或者相关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 公示内容包括出租屋的分级等级、评估日期、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
4. 分级标识- 在出租屋的门口或者窗户上,贴上相应的分级标识,标明该出租屋的分级等级。
- 分级标识要清晰可见,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更新。
5. 分级管理措施- 不同等级的出租屋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 一级出租屋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承担更低的监管要求。
- 二级和三级出租屋需要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评估。
- 四级出租屋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租客的安全,并进行整改或关闭。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而异。
在制定和实施出租屋分级管理细则时,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二)为切实加强我镇出租房等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提高房东、“楼长”在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该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____”精神为指导,按照打造“平安____”、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因地制宜的方针,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扎实推进我镇出租屋管理等级评定考核工作。
二、评定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2021-09-27•【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单元规划第四章改造方案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第七章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第八章工业用地改造第九章城市微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强化行政司法保障第十一章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二)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出租房屋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租客的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质量,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分类管理。
本细则旨在规范出租屋的分级管理,确保出租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二、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由政府官方或行业协会负责的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房屋的分级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房地产专家、法律专家、建筑师等,以确保专业水平和公正性。
三、出租屋的分级标准:根据出租房屋的品质、面积、设施等多个指标,将出租屋分为四个级别:奢华级、高档级、中档级和普通级。
每个级别对应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如户型、装修、设备、服务等。
奢华级: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房型奢华,装修豪华,配备高档家电和家具,提供定期保洁、24小时管家服务等。
高档级:面积在150-200平方米之间,房型宽敞舒适,装修精良,设备齐全,可提供快速维修服务。
中档级:面积在100-150平方米之间,房型合理分区,装修简洁实用,设施完善,提供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
普通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房型简单实用,装修普通,设施基本,提供基本的维修与保洁服务。
四、分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1. 出租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按照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房屋符合相应级别的标准。
2. 管理机构将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房屋的硬件设施、装修质量、安全性等。
3. 出租屋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出租屋的分级信息,包括级别、面积、价格等,以供租客选择。
4.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将提供整改意见,并设定整改时限。
逾期未整改的,将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取消出租资格。
5. 租客可以对出租屋进行投诉,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将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意见。
对涉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严重的出租屋,将取消其出租资格,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分级管理的意义:1. 提高租客居住的品质和舒适度,保障租客的权益。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市民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的分级管理是指将出租屋分为不同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三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管理。
第二章出租屋分级第五条出租屋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一级出租屋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出租屋:(一)房屋结构合理, 墙体无裂缝,无渗漏;(二)内外装修装饰无各类污渍、损坏;(三)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完好;(四)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清洁,无异味;(五)防火设施齐全;(六)环境卫生良好,周边无噪音或有噪音但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二级出租屋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出租屋:(一)房屋结构较为合理,墙体无严重裂缝,无渗漏;(二)部分装修装饰有轻微污渍、损坏;(三)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基本完好;(四)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基本清洁,无异味;(五)防火设施齐全或基本齐全;(六)环境卫生一般,周边有噪音但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三级出租屋是指不满足一级和二级出租屋条件的出租屋。
第九条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屋进行分级评定,并颁发相应的管理证书。
第三章出租屋分级管理第十条出租屋的分级管理包括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卫生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一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一)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房屋结构的完整性和外观的整洁;(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三)保持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的清洁和卫生;(四)定期检查和更新防火设施,确保设施的有效性;(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和安静;(六)按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二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一)加强维护管理,及时修补和翻新有破损的部分;(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供电和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三)保持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的基本清洁和卫生;(四)加强防火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五)管理单位要组织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六)按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房屋信息登记表
房屋信息登记表
备注:1、“使用情况”内容项为:自用、出租、部分出租、空置、其它。
2、“房型”内容项为:具体的房数厅数,如“2房2厅”,房型结构不清楚的填“不详”。
填报单位:登记时间:年月日登记人:
特殊类建筑物信息登记表
房屋编码地址:区街道社区
房屋编码:4403 - - - - - T
填报单位:登记时间:年月日登记人:
房屋编码地址:区街道社区
房屋编码:4403 - - - - - T
填报单位:登记时间:年月日登记人:
房屋信息登记表(附页)
房屋编码地址:区街道社区
房屋编码:4403 - - - - -
项目房号楼层
使用
情况
总面积
(M²)
各类使用面积(M²)
房型产权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备注商业办公住宅厂房仓库其它
填报单位:登记时间:年月日登记人:。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的管理,确保租户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提高出租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管理,依法对出租屋进行分级,并提供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指导。
第三条本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由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条出租屋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和三级出租屋。
第二章一级出租屋的管理第五条一级出租屋是根据国家住房出租屋标准或者地方性出租屋管理规定优于标准的出租屋,满足以下条件:(一)安全可靠:出租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路系统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有定期的检查和维护记录;(二)舒适宜居:出租屋的卫生、噪音、空气质量等符合舒适居住的标准,并有定期的清洁和检查记录;(三)设施齐全:出租屋内的厨房、卫生间、供暖系统、通风系统等设施齐全并正常运作;(四)管理规范: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和维护,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
第六条一级出租屋的管理要求:(一)定期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一级出租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公示信息:一级出租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出租屋门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房屋的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三)接受抽查:一级出租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抽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四)故障处理:对于一级出租屋中出现的设施故障,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于一级出租屋的管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八条对于经居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出租屋的出租屋,租金可以适当提高。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出租房屋星级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星级评定标准出租房屋实行一户一评,根据出租房屋的硬件条件、安全程度、房屋用途、经营性质及治安风险程度大小、业主守法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每季度对出租房屋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分值将出租房屋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共三类。
(一)出租房屋星级分值规定:分值在90 分(含)以上评为“三星级出租房屋;分值在80 分(含)至90分评为“二星级"出租房屋;分值在70 分(含)至80 分评为“一星级’出租房屋;分值在70分以下的出租房屋不评定星级,不得出租,待整改合格后由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审核评定后方可进行出租登记、备案、评定星级.(二)星级评分标准:1 、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治安和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完善,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10 分)。
2 、年内出租房屋内未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20 分)。
3 、出租房主(实际经营人)按要求向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5 分)。
4、按规定签订《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人口登记(15 分).5、按时报送承租人和留宿人员相关信息,督促办理居住证;对出租房屋出租信息和承租人员信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登记并上报,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自觉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职责,不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20分)。
6 、出租房屋性质明确,对房屋使用情况定期监督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时排除安全和治安隐患(10 分)。
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5 分).8 、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 分)。
9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杜绝出租房屋内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5 分)。
10 、积极配合民政、卫生、人口、计生、国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管理(5 分)。
地段等级标准
地段等级标准
地段等级标准是按照地段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市政设施、环境等综合状况来划分的。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各地标准不一,常见的标准如下:
一类地段:一般指城市中的核心区域,商业、商务、文化、教育、科技等产业发达,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区域。
二类地段:一般指城市中的重要区域,商业、商务、文化、教育、科技等产业较发达,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较完善,环境良好,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区域。
三类地段:一般指城市中的一般区域,商业、商务、文化、教育、科技等产业有一定规模,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基本完善,环境尚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四类地段:一般指城市中的边缘区域,商业、商务、文化、教育、科技等产业相对较弱,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较为薄弱,环境较差,发展潜力有限。
土地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
五级土地:一般农业用地。
四级土地:林地、牧草地、园地。
三级土地:未利用地。
二级土地:建设用地。
一级土地:城市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
土地等级划分是根据土地的经济、自然地理等因素来确定的,不同的土地等级有不同的利用限制和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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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湛江市物价局
湛房[2007] 号
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七年
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租赁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公布《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利益、处理房屋租赁价格纠纷、指导租赁双方合理约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房屋,其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征收有关税费的依据,在征收税费时,以指导性租金为计算基数,当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性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四、房屋所有权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含临时性房屋)以
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征收办法另文下达。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活动,及时办理《房屋租赁证》。
六、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的房屋、摊档租金,参照所处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由租赁双方约定,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七、本次指导性租金公布前发生的租赁关系在合同期限内所约定的租金继续生效。
附件一: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
附件二: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附表一
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