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2012]75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商业街区建设步伐,引导商业街区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街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商业街区是指具有数量众多或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以带状街道或块状建筑形态组成的区域性商业集群,包括商业街、城市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建筑。

第四条商业街区应当结合建设规模、特点、风格和档次统一规划,并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城市规划为商业街区的建设用地,其项目开发强度、建筑退让、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在技术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但须对交通、环境和景观等方面影响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可行的,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商业服务业类用地需要兼容住宅的,住宅部分的容积率指标按技术规定住宅类容积率确定,且商业服务业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大于项目用地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七条商业街一层骑楼或二层及以上裙房外侧作为公共廊道,且骑楼或廊道进深4至5米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并按骑楼或廊道建筑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骑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摘要] 6月19日消息,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批复指出,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城市之一。

一、总则1、规划期限近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

2、规划层次与范围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和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市域总面积约1.32万平方公里,城区总面积约715.7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2507.23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示意图二、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1、城市发展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先进城市为标杆,以包括空港、深水良港等在内的全市综合运输体系为支撑,以海洋经济产业、绿色钢铁石化产业为龙头,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建设为纽带,以海湾海岛景观塑造为特色,建成全国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现代化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适宜人居、创业、旅游的生态型海湾城市,更具集聚力、辐射力、引领力的粤西地区城市,代表广东参与环北部湾和XXX合作竞争的区域性城市。

2、城市发展战略1)区域一体战略。

整合空间,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湛江城区为辐射核,统筹协调周边的遂溪县、雷州市及经济、交通、生态等方面密切联系的区域,共同打造大湛江城镇圈,促进湛江与周边国家战略区域的协调对接。

量体裁衣,实现市域城镇差异化发展。

将湛江市域空间划分为城镇化指导地区、镇村协调发展区和生态控制区,针对各种地区制定响应的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XXX统筹战略推进海洋开发。

整合湛江海洋资源,构建海洋发展新平台,加快海洋产业发展,打造中国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基地。

统筹港城关系。

依托东海岛港区和宝满港区,大力发展钢铁、石化等临港工业,形成“港工互动”格局;积极发展面向港口经济的城市生产性服务职能,形成“港城互动”格局。

3)魅力引领战略以平安、温馨、愉悦的空间塑造,实现魅力引领发展。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湛府〔2006〕68号颁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审批前应征求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市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划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以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

使用权价值拍卖底价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但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南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南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南
1. 概述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操作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湛江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2. 法律与规章
2.1 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 城市规划法
- 建筑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2.2 湛江市相关规章制度
-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
- 湛江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3. 技术要求
3.1 城市规划设计
-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 建筑物规划设计要求
-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 绿地和公园规划设计要求3.2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要求- 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要求
4. 技术指导
4.1 城市规划管理流程
- 城市规划编制流程
-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4.2 技术工具和方法
- 城市规划设计软件介绍
- 建筑物设计软件介绍
- 环境影响评价软件介绍5. 监督与检查
5.1 监督制度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监督制度- 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制度
5.2 检查方法
- 城市规划设计文件检查方法- 建设项目施工图检查方法
6. 参考资料
- 原始法律和规章制度文件
- 技术规范和指南文件
以上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南的大致内容概述,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国办函〔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湛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216.9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有序发展。

加强湛江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发挥对粤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1.6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湛江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公开内容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主干道,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批并公布实施的湛江市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重点控制的城市主干道详见附表)。
60
6
东外环(沿海东路)
60
7
站前路
46
麻赤北路——柳秀路
8
东堤路
36
洪屋路——汉口路
9
南出口路
34
建设路——铁路
10
南岑路
42
南站食品公司鸡场——岑敬村
11
南洋路
36
南山路——新湖大道
12
南山路
36
宝岭路——南洋路
13
宝岭路
36
南山路——湖光路
14
百儒路
36
南山路——湖光路
15
南柳东路
42
南山路——湖光路
36
海田路——蓝田路
35
文西路
36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36
文东路
36
人民大道——海滨大道
37
新龙潮路
46
站前路——椹川大道
38
新西路
36
南柳路——椹川大道
39
新西路
36
南柳路——东新路
40
社坛路
36
文明西路——东新路41源自华田路44明月路——军民路
42
振兴路
36
海田路——北桥北路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湛府〔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2021-09-27•【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单元规划第四章改造方案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第七章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第八章工业用地改造第九章城市微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强化行政司法保障第十一章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二)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建设用地分类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建设用地管理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国办函〔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湛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216.9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有序发展。

加强湛江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发挥对粤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1.6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湛江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6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湛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216.9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有序发展。

加强湛江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发挥对粤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1.6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1. 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湛江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湛江市内的城市规划项目,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

2. 目标本文档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统一规划管理流程、提高规划决策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 技术标准内容本文档包括以下方面的技术标准:3.1 土地利用规划- 确定土地用途区划范围和分区标准- 设定土地利用强度控制指标- 制定土地利用变更审批流程3.2 建筑规划- 制定建筑规划设计参数和要求- 规定建筑外观、高度、容积率等限制条件- 确定建筑物排放和节能要求3.3 交通规划- 制定交通网络布局和道路等级体系- 设定交通管制措施和配套设施要求- 规划公共交通系统和停车场配建标准3.4 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保护要求和指标- 阐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标准- 要求规划项目符合环境可持续性要求4. 实施与监督为确保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规范意识- 建立规划申请和审批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成立专业团队进行规划项目的审核和监督- 定期评估和更新技术标准,使之与时俱进5. 结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内容将有助于促进湛江市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技术标准有效实施的关键。

湛江市城镇区域规划

湛江市城镇区域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发展目标和策略第三章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第四章城镇空间发展规划第五章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第六章社会服务设施发展规划第七章海岸带综合利用和保护规划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第九章区域空间管治第十章与外部区域的协调和合作第十一章重要问题的措施建议第十二章附则附录一湛江市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表附录二自然保护区名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的要求,编制《湛江市城镇体系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目的全面提升湛江市城镇综合竞争力。

(一)稳步推进湛江市城镇化,建构组合有序的城镇空间结构,引导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与建设,提升城镇人口、产业、空间结构的优化能力。

(二)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推进城镇可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区域与城镇间的协作能力。

(三)规范各项建设活动,制定区域空间管治措施,落实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提升政府对区域的管治能力。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为指导思想,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

第四条规划范围湛江市陆域和近海海岸带范围,陆上土地面积12741平方千米,近海海岸带为10米等深线以内。

本规划为湛江行政区所辖的四区五县,即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吴川市、廉江市、雷州市、遂溪县、徐闻县。

第五条规划期限 2003~2020年。

其中近期:2003~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六条规划效能本规划是湛江市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编制市域以下层次区域规划、各类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服从本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文本中下划线标注部分,即第三条、第十一条(一、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二)、第四十五条(二)、第四十九条(一)、第五十条(一)、第五十一条(一、三)、第五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第五十九条(一)、第六十条(一、二、三、四、五)、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第一百零三条(三)、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二、三)、第一百零七条(一、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三、四)、第一百一十八条(二、三)、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第一百二十一条(三)。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东南大道——龙海天
62
民安东路
50
雷东大道——民安大道
63
东港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4
东建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5
东山大道
50
疏港北路——东海大道
66
东山东路
50
疏港二横路——码头
67
工业大道
4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8
东腾大道
5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9
和平路(麻斜)
60
沿海西路——沿海东路
(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
(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橱窗,开洞安装空调外机、排气机等;
(四)在城市主干道两侧面的建筑物上增设任何形式的招牌、雨蓬和遮阳物等影响立面景观的设施;
(五)安装其他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及安全的装置;
金川路——瑞云路
52
朝明路
50
北快速干线——南通路
53
麻乐路
40
金康路——乐山路
54
长龙路
40
金华路——南方路
55
龙潮路
42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56
华田路
44
军民路——体育北路
57
吉祥路
36
北桥南路——海北路
58
调顺大道
60
军民路—北外环
59
劳动路
32
拥军路——新华路
60
中山一路
42
南桥路——跃进路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6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3执行。

表2-2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表示允许设置;×表示不允许设置;○表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湛府[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必须送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第九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应按不同的生产类别进行合理布局,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有污染的项目应安排在远郊工业区内,市区内的污染工业应逐步外迁或转产。

工业小区必须按规则要求配套必要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等设施。

在政府统一开发的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只承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经政府批准单独征地、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除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外,还要合理分摊工业小区内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并在项目建设前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以确保配套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工业小区(或工业项目)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安排,除一类工业可在其用的30%以内范围配套外,二、三类工业的生活服务设施应在独立的生活小区内解决,不能和工厂联片建设。

生活服务小区的规划要求与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要求相同。

工业建筑除满足工艺流程要求外,宜以多层为主。

多层厂房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为20%~25%;容积率为1.5~2.0;绿化率不低于30%。

3层以下的厂房区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为25%~30%,容积率为1.0~1.2,绿化率不得低于30%。

同时还必须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区规划(一)居住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来编制规划,各级人口规模按下表控制: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户数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人口(万) 3.0-5.0 0.7-1.5 0.1-0.3(二)居住区用地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和其他用地。

居住区规划设施各项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 -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张东伟律师(三)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分级配套设置。

其定额指标见附件二。

(四)居住小区规划指标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I15-11-94)规定执行。

(五)单位建筑最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规定:注:1、建筑设计应同时满足本表和本办法有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缩道路红线的要求。

2、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红线内的面积;当用地范围内有相邻建筑时,在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情况下,包括本单位建筑间距地用地面积。

3、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地下室面积。

4、旧城区的商业区和商住区的单位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具体指标按有关旧城区改造规划执行。

(六)建筑间距的规定:1、新区建筑物纵墙之间平均间距应为房屋平均高度的1倍,为使住宅组团之间的空间灵活,布局时允许间距有疏有密,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平均高度的0.7倍。

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与纵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2、建成区建筑物纵墙之间间距为房屋平均高度的0.7位;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5米,纵墙和山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3、旧城区建筑物纵墙之间间距为房屋平均高度的0.7倍,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4米,山墙和纵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4、多层建筑物和高层建筑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25米,高层建筑物之间间距不得小于30米。

超高层建筑物之间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5、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按各自高度或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退缩;凡建筑物必须后退用地界线,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间距要求的一半,若用地界线为道路,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七)建筑物或构筑物退缩道路的规定:道路红线全宽(m) 七层以下建筑退红线(m) 高层建筑退红线(m)60米以上 12 裙房>19米,主楼>25米46-60米 10 裙房>15米,主楼>20米36-45米 7 裙房>15,主楼>20米18-32米 5 裙房>15,主楼>20米13-17米 3 裙房>15,主楼>20米注:1、对8层至12层建筑物,每加1层多退1米;2、体量及规模巨大,人流车流多的建筑物(如超高层建筑)还应多退10米;3、上述道路红线和建筑物之间的用地只能留作城市道路发展用地和绿化用地,不能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也不能用作停车场;4、湛江市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见附件三。

(八)停车场(库)的配套指标:类别单位机动车位(个)摩托车位(个)自行车位(个)宾馆、酒店、办公楼、餐厅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2.0-2.5 2 4商业大楼、菜市场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0.7 2.5 4体育场、馆、电影院、会堂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3-5 5-6 15-20展览馆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1.2 2-3 3-5医院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4 1.5 4普通住宅区车位/户 0.2 0.3 2别墅区车位/户 1 1 2注:1、大型及高层建筑停车库应布置在地下室,地面配15%数量的停车场。

若地下车库不足,宜优先利用首层面积作停车库而不能先作商业用;2、机动车每标准车停车面积为30m 2(包括通道和出入口),摩托车为3m2,自行业为 1.42m。

若工程本身未能按规定标准解决停车场(库),则需向政府交所欠车位建设费,按每平方米600元在工程报建时收取,专款专用修建公共停车场(库);3、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包括附属用房面积,综合楼应按功能分项迭加计算;4、新区住宅首层可架空作公共停车间,不宜分隔成小间出卖,以满足将来汽车逐步增多的需要。

第十一条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公厕、垃圾屋、变电所、居委会以及小区内的市政工程,如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绿化和小区道路等,均由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若不能承担以上工程的开发公司或单位,则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不在政府统一开发后出让的土地上开发建设,除了应缴交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外,还要按政府文件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

必须使用市规划局统一测绘的1/500或1/2000地形图,使用城市统一规定的坐标和标高系统。

其他部门测绘的图纸,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验后才能用于规划和工程报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实行有偿有期的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批项目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报告。

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报告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重大工程选址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环保、城建、消防等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有效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邻建设有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大型工业项目或开发项目,需单独申请征地并自行进行开发建设的,其申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一)向市规划部门报送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或报告;(二)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拟选址位置的四至地形图(比例为1:500-1:2000);(三)市规划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报告等资料,初步选定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申请用地者提出规划设计的要求和其他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四)用地者按规划设计要求,作出初步的规划设计总图,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五)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规划部门发给《规划用地通知书》和标有征地红线的附图及附件;(六)建设单位特《规划用地通知书》和红线图及附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七)市国土部门核准已征土地红线界限及坐标,并和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规划部门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从取得《规划用地通知收》及红线图之日起,半年内未办完征地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又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延期的,其《规划用地通知书》及红线图自行失效,该用地规划由规划部门另行安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