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配建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的技术规定
合肥市配建停车场标准
合肥市具体的配建停车场标准可能会受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交通管理规定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因此,具体的标准可能需要参考合肥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或规定。
通常而言,城市对于配建停车场的标准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物的类型、规模和用途,规定相应的停车位数量。
例如,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可能有不同的停车位配置标准。
2. 停车位设计:包括停车位的大小、布局、通道宽度等设计要求,以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并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3. 停车场设备:规定停车场应配备的设备,如收费设备、道闸、监控设备等,以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能。
4. 绿化和景观:要求停车场在设计中考虑绿化和景观因素,以提高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
5. 无障碍设施:规定停车场应当配置无障碍通道、残疾人停车位等设施,以满足社会需求和法规要求。
6. 管理规定:关于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收费标准、停车时限等规定。
要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合肥市配建停车场标准,建议直接参考合肥市相关政府部门(如城市规划局、交通局)发布的规定文件,或者联系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查询。
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城市规划局、交通局等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找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合肥配建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技术规定
合肥市配建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的技术规定发布时间:2003-8-1本条信息访问次数:12701.1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1.2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确定:1.3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1.4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物(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1.5 根据居住区性质级别不同,其对停车位要求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执行:1.6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
1.7 用于城市村民住宅建设(包括复建)的住宅区,停车指标可不按上表控制,村镇建设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表执行。
1.8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1.9 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干道红线交点不宜小于50M,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M。
1.10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1.11 停车位不满足本规定的规划方案不得批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1.12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11-30本条信息访问次数:826国土资发〔2004〕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工程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合政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和智能交通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手井)等部分。
(三)工作原则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二、责任分工(四)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交通发展状况,提出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衔接建设项目布局,审核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交通设施建设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交通设施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最新合肥市规划技术规定
合肥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7〕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合肥市停车场建设标准
合肥市停车场建设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的停车位数、充电设施、消防安全、非机动车库和夜景亮化等方面的要求。
旨在规范停车场建设,提高城市交通服务水平,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停车位数
1.停车场应按照规划要求设置足够的停车位数,确保满足车辆停放需求。
2.停车位数的设置应根据区域、地段和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配建。
3.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并符合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规定。
三、充电设施
1.新建停车场应按照规定配建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换电柜等设备。
2.充电设施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
3.停车场应设置充电设施标识牌,明确充电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消防安全
1.停车场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2.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停车场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五、非机动车库
1.停车场应设置非机动车库,并配备相应的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2.非机动车库应满足通风、照明、防盗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车辆的安全停放。
3.非机动车库内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六、夜景亮化
1.停车场应按照城市夜景规划要求,设置相应的夜景亮化设施。
2.夜景亮化设施应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
3.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4.停车场夜景亮化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3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停车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停车场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 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3日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安装、建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停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鼓励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市区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等工作,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相关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对机械式停车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成后的备案及对运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纳入本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内。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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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中心
车位/平米建面
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座
剧场影院礼堂
车位/座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座
大中专院校
车位/学生
医院
车位/平米
疗养院(中心)
车位/平米建面
商场
车位/平米营业面积
农贸市场(专业市场)
车位/平米建面
饭(酒)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车位/平米营业面积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客运港(站)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1.4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物(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类别
单位指标
小型汽车
自行车
低层住宅()
车位/户
多层住宅()
车位/户
中高层住宅
车位/户
高层住宅
车位/户
行政办公
车位/平米建面
博物图书展览馆
一般居住区
高中级居住区
高级居住区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
用于城市村民住宅建设(包括复建)的住宅区,停车指标可不按上表控制,村镇建设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表执行。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度。
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干道红线交点不宜小于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米。
合肥市配建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的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年月日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平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平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平米/车位
摩托车停车位
平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平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位/高峰日千人
货运港(站)
车位/辆标准车
旅游区(浴场)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公园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工业厂房仓储
车位/平米建面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根据居住区性质级别不同,其对停车位要求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执行:
级别
换算系数
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停车位不满足本规定的规划方案不得批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