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路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司法实践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霍姆斯的著作《法律的道路》则是对司法实践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和反思,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启示价值。
本文将着重从霍姆斯的角度来解读司法实践的道路。
首先,霍姆斯认为,法律的适用并不是一种抽象的逻辑推演过程,而是与人类生活和实践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的。
因此,司法实践需要遵循现实情况,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对法律进行合理、灵活的解释和应用。
例如,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法院就依据情况变化的原则,撤销了之前针对黑人学生进行种族隔离的规定,促进了种族平等进程。
其次,霍姆斯更加强调法律的发展和动态性,即法律应当随着社会和历史进步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司法实践需要在这一基础上及时发掘和借鉴其他国家、其他地区的司法经验,吸收和消化有益的法律成果,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和要求。
例如,在查尔斯•汤普金斯案中,联邦法院依据英国的法律制度,对案件进行了更为细致、全面的分析和研究,避免了在美国法律制度下的盲目适用,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霍姆斯也指出了法律制定和适用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即法律存在着无法完全确定的范围和边界,这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因此,司法实践需要遵循一定的客观原则和规律,例如尽可能减少主观臆断,增加证据和证明的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等。
例如,在卢卡斯对萨瑟兰镇的审讯案中,联邦上诉法庭强调政府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必要且没有太过于严苛的限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准则。
总之,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存在问题,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思路和启示。
而在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中,更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司法改革和完善,推动法律和司法实践与时俱进,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
此外,霍姆斯还提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完整、稳定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著,陈绪纲译当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行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那些我们应该掌握的东西,以便我们能在法官面前辩论,或者给人们提供建议,以使他们不卷入讼案。
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人们会支付律师报酬,让律师代表他们辩论或者向他们提供建议?其原因在于,在像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社会中,对公共权力的支配是委托给法官们的,国家的整个权力,如有必要,将会用来执行法官们的判决和裁定。
人们需要了解在何种情形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面临着与比他们强大的力量对抗的危险,因此,揭示何时会出现这样的危险成了一个行业。
因而,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预测经由法庭(方式)的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
研究的方式是通过研究本国和英格兰的大量判例报道集、论文以及立法,这些材料可以一直回溯到600年前,而且如今每年还在成百成百的增加。
在这些提供预言的书卷中收集了过去对于一些案件的零散预言,在这些案件中,危险会降临。
这些就是一直以来被适当地称之为法律的预言的东西。
法律思想中的每一个新努力,其最重要的以及差不多全部的含义在于令这些预言更为精确,而且归纳进一个完全关联的体系中。
这是一个通过律师对案件的陈述来去除所有当事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戏剧性因素,而只留下具有法律重要性的事实,到最后的分析以及理论上法的抽象普世性的过程。
律师为什么不提他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戴的白礼帽,与此同时,伶俐夫人(Mrs. Quickly)必定会就此联想到镀金边的高脚杯以及海媒(sea-coal)燃起的炉火,其原因在于,无论他的当事人戴什么帽子,他预计公共权力以同样的方式运转。
将过去判决的教义浓缩成概括性的命题,收集到教科书中,或者立法法规以一种总括性的形式通过,这会使得预测变得更为易于记住和理解。
法学本身所关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又一次不是别的,而是预测。
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之间混淆带来的许多恶果之一(对此,我一会儿还要提到)就是,理论倾向于本末倒置,而且将权利或者义务视为分离和独立于违背权利或义务之后果的东西,对于这些违背,某些惩罚会接踵而来。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已有中文版)、《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
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
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
于是,辨别何时危险会真正降临就成为一桩买卖。
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预测公共力量何时假手于法院。
我们研究的材料是我国和英国的大量的报告、专著和制定法,它们可以回溯到六百年前,现在仍以每年数以百计的速度递增。
过去案件中各种零乱的预言被收罗在这些文献里,而未来的判决将会依据它们做出。
它们就是法律的宣示,这一称谓是恰当的。
至关重要的是,法律思考新探索的全部意义基本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简洁明了,并把它们概括成一个自洽的体系。
以律师对某一案件的描述为例,这个过程是这样的:删除他的委托人的案件中包含的戏剧性因素,仅保留那些对法理学理论的最后分析和抽象规律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the Law)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的演讲霍姆斯著,刘思达译选自《哈佛法律评论》第10辑,1897年,第457页起。
我们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一样神秘的东西,而是在研究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是在研究我们将需要什么才能够在法官面前辩论,或者能够为人们提供意见以使他们不被卷入诉讼。
为什么这是一个职业,为什么人们会付给律师报酬来使他们为其辩论或者提供意见,原因在于,在像我们这样的社会里,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力量的支配权是被赋予法官的,而如果有必要的话,整个国家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和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怎样的情况下和在多大的程度上他们可以冒风险去对抗比其自身强大得多的东西,因此搞清楚什么时候这种危险将会大得使人畏惧就成了一项事业。
于是,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是对于通过法院而实现的公共力量的影响范围的预测。
研究的方式是大量的判例报告、论文和法规,在这个国家和在英国,这些材料可以回溯六百年之久,而且现在每年都以数以百计的速度增加。
在这些神秘的书页里所收集的是过去那些关于法律界限的案例的散乱预言。
这就是被恰当地称为法律的神谕(oracles of the law)的东西。
法律思想的每个新成就的最为重要的和几乎全部的意义就是使这些预言变得更加精确,并把它们归纳成一个充分联系的体系。
这个过程是统一的,从一个律师对于案件的陈述,排除掉当事人的故事中所有覆盖着的戏剧化成分,而只留下具有法律重要性的事实,直到最后的分析和法学理论的抽象原则。
一个律师不会提到他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戴着一顶白帽子,而多嘴夫人(Mrs. Quickly)肯定会详细提到这一点,另外还有镀金高脚杯(parcel gilt goblet)和海煤火(sea-coal fire),其原因在于律师预见到公共力量的行使都是一样的,无论他的当事人头上戴的是什么。
过去的判决被转化成一般命题收入教科书里,或者法规被以一种普遍形式传递,这些教学方式的目的是让预言变得更容易记忆和理解。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道路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曾在自己的著作《法律的道路》中深刻地探讨了司法实践的道路,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本文将从霍姆斯的书中提取出几个重要的观点,并结合实际案例来分析。
首先,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反映社会习惯和进步的规则,司法实践的道路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进化。
这意味着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同时司法实践也必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举个例子,美国历史上的《废奴宣言》和《民权法案》都是一些历史事件的反映,它们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并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和支持。
同样,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合法化大麻和同性婚姻的立法讨论早已引起了全球性的强烈争议。
其次,霍姆斯还认为法律应该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但法律的适用也应该具有个性化。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知道如何平衡法律规则和特定案件的实际背景。
一个关键的案例就是1973年的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件,当时罗伊因为拒绝入伍而被判刑,但他信奉的宗教禁止他参军。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罗伊不必服兵役,因为法官认为罗伊的行为是合理的,并符合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权利。
第三,霍姆斯还提出,法官应该在判决时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例如,对于那些身陷困境的人,法律必须帮助他们重拾自我,并获得公正的待遇。
一个好的例子就是1982年的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的案件,当时詹金斯被判有罪后一直处于服刑状态,但她在进监狱前怀孕了。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了这个案件,认为詹金斯应该得到临产之前的释放,因为长时间服刑对她和未出生的孩子都很危险。
总而言之,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为司法实践的促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法律与社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具体情况并对公众福利负责。
这些观点可以通过著名的案例来展现,这些案例都是法律的历史所植根的反映,包括废奴宣言、民权法案、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案和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等等。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霍姆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法律的道路》实际上是他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的一篇演讲。
文章中霍姆斯的主要观点:一、研究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预测,主张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强调法律的预测功能)霍姆斯把法律看作一种职业,他认为,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
法学所关注的基本权利、义务问题只是预测而已。
(p7)为了使法律的这种预测功能更好的运用到实践当中,霍姆斯认为有必要先指出并消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混淆。
(p8)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首先承认法律与道德有着诸多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法律都受到道德的限制。
这实际上使他与分析法学区别开来。
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
法律的历史就是这个种族的道德发展史。
”但是霍姆斯认为要促进法律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
他认为,混淆法律和道德只能造成法律活动的混乱。
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会使法律少了很多从道德中汲取的术语以及法律传统,但是可以使得法律的发展更加清晰。
(p11)霍姆斯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学习并领会法律。
接下来霍姆斯又从好人和坏人是如何看待法律的角度,并运用几个例子来阐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联和区分。
霍姆斯指出法律中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但我们不必从道德上去认识它们,如果把法律含义与道德含义等同,只能产生思想混乱。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从具体的司法角度理解法律的含义)霍姆斯提倡从一个坏人的角度去认识法律,由此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概念,即法律是一个坏人对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的预测。
(p9)接着,霍姆斯从具体的刑法、合同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进一步解释了坏人和法律预测的关系。
(p9-10)霍姆斯还举例论证了区分法律与道德的必要性。
(p10-11)霍姆斯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主张混淆法律和道德只能造成法律活动的混乱。
但是决不能把他归于分析法学派。
因为:霍姆斯一方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文章中霍姆斯认为,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著,陈绪纲译当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行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那些我们应该掌握的东西,以便我们能在法官面前辩论,或者给人们提供建议,以使他们不卷入讼案。
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人们会支付律师报酬,让律师代表他们辩论或者向他们提供建议?其原因在于,在像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社会中,对公共权力的支配是委托给法官们的,国家的整个权力,如有必要,将会用来执行法官们的判决和裁定。
人们需要了解在何种情形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面临着与比他们强大的力量对抗的危险,因此,揭示何时会出现这样的危险成了一个行业。
因而,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预测经由法庭(方式)的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
研究的方式是通过研究本国和英格兰的大量判例报道集、论文以及立法,这些材料可以一直回溯到600年前,而且如今每年还在成百成百的增加。
在这些提供预言的书卷中收集了过去对于一些案件的零散预言,在这些案件中,危险会降临。
这些就是一直以来被适当地称之为法律的预言的东西。
法律思想中的每一个新努力,其最重要的以及差不多全部的含义在于令这些预言更为精确,而且归纳进一个完全关联的体系中。
这是一个通过律师对案件的陈述来去除所有当事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戏剧性因素,而只留下具有法律重要性的事实,到最后的分析以及理论上法的抽象普世性的过程。
律师为什么不提他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戴的白礼帽,与此同时,伶俐夫人(Mrs. Quickly)必定会就此联想到镀金边的高脚杯以及海媒(sea-coal)燃起的炉火,其原因在于,无论他的当事人戴什么帽子,他预计公共权力以同样的方式运转。
将过去判决的教义浓缩成概括性的命题,收集到教科书中,或者立法法规以一种总括性的形式通过,这会使得预测变得更为易于记住和理解。
法学本身所关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又一次不是别的,而是预测。
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之间混淆带来的许多恶果之一(对此,我一会儿还要提到)就是,理论倾向于本末倒置,而且将权利或者义务视为分离和独立于违背权利或义务之后果的东西,对于这些违背,某些惩罚会接踵而来。
读《法律的道路》有感
读《法律的道路》有感1897年1月8日,美国麻省最高法院法官的霍姆斯。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
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
尽管霍姆斯在美国法制史上颇受争议,但其有限司法权主张对美国宪政发展影响深远。
他主要提出三个观点,首先是要区别法律与道德,其次是历史和社会利益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法律发展,最后强调的是每一位律师要想成功必须掌握好法理学。
霍姆斯指出:“对此一种头脑实际的理解首先一条是要理解它的限度,因而,我认为值得立刻指出并驱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混淆。
”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
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
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
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
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
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
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之外来寻找其行为的理由。
如果你们能正确地思考你们的主题,(你们会发现),法律与道德的区分理论上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践上的重要性。
法律关涉权利、义务、恶意、意图和过失,诸如此类,在法律推理中,没有什么比在法庭辩论阶段依这些用语的道德含义来解释并陷入谬误之中更简单,或者,我要说,更寻常的事了。
他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是自然法学的共同特点。
法律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法律之外的权威,法律的实现就是某种伦理的实现。
第二大部分,历史和社会利益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法律发展。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法律的确像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发展(过程)。
我提到的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危险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
”霍姆斯批判逻辑是法律的发展唯一发展动力,提出社会利益观念,社会利益的责任是一个法官不可回避的责任。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一、法律预测说美国法官的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1814—1935)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
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
在西方法学中,特别在美国法理学历史上这篇演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姆斯开宗明义地说,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讨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他说,在美国社会,公共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条件和何种程度上将要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钱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职业。
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霍姆斯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
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
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
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
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
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
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
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里外来寻找其行为的理由。
从理论上讲,法律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通过语言的力量就可以应用法律,而不必从道德上再去认识它们。
而且,诸如权利、义务、恶意、目的和疏忽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并不比其道德含义简单。
如果把一个人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上的含义,其结果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
在此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
“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企求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的确想知道麻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
我很同意他的观点。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
法律人对历史、原则的依据过分强调,乃至于有扩大历史作用的危险。
历史在法律研究中已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也要警惕好古主义,因为对于我们法律人的目的而言,历史只是用来寻求具体法条的产生背景和价值依据的参考书。也期望历史对于解释教条发挥的作用变小(这是建立在法条更合理的与当下相联系,随着时代地域的发展而发展的基础上),使我们能够更多的讨论要实现的目标(社会正义、社会目的)和期望其实现的理由。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一、
二、
霍姆斯此篇演讲的对象是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美国和中国在行政、法律体系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内容、思维方式以及学习法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是一致的。结合霍姆斯的演讲稿,归纳出下面五个在学习法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并谈谈我对这五点的理解。
一.
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第一段提及,我们以法律为职业,在法庭上应需要的东西和劝说别人不要打官司。人们希望通过律师知晓人们在何种情形和程度下挑战公共权力。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
法律的预测,其含义在于:判决的力量,和其实施能够带给人的感受,就是法律。简单来说,法律就是实际的施加在人身上的力量。权力成为强制力。这种强制力量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了强制力的关键。所以,法律的意义在于法官判决之后能否执行,所谓权利的意义在于保障,法律的意义在于执行。从这个角度,也更加证实法律不是科学。法律的执行涉及到社会、政治等等方面的内容,在中国,法院负责执行,因此执行的情况尤为复杂。美国司法执行是由公安警察来负责,所以没有执行难的问题。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
篇目:《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文章开篇霍姆斯大法官运用详细的说理和充分的论证阐释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或者法律义务既是——预测。
我颇为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法律是一项规范,它能准确地让人们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来惩罚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我想这也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而且预测也是法治和人治的差别所在,人治的无序性和主观性能让社会陷入混乱之中,而法治才能使社会秩序居于稳定。
接下来霍姆斯又用好人、坏人的角度看法律的切入点并运用几个例子来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关联和区分。
讲到这里我就回想起老师上课说过法律是一个理性化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化的东西不应该参杂过多的道德、情感等因素,否则会阻碍的法治的发展。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在这其中又提出“如果说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那么它至少也受道德的限制。
但这种权力约束并非与任何道德体系同样广泛。
绝大部分的法律都远处于任何这类道德体系所界定的范围之内,而在有些情形又由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时期的习俗而超越了它们。
”这样的命题。
我赞同霍姆斯大法官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有些道德规范可以上升到法律领域,有些则是不能的,谓之升华。
同时霍姆斯认为要促进法律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会使得法律少了很多从道德中汲取的术语以及法律传统,但是这恰恰可以使得法律的发展更加清晰,为此,他指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
”接着霍姆斯又运用合同法的例子来带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结合实际经验,运用实际例子的方法下运用对恶意、故意与过失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之后霍姆斯谈到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的动力。
他首先提出了“所有法律均来自主权”的这样一个假定,接着驳斥“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就是逻辑”这样一种观点。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法律的道路,指的是律师在法律领域中所走过的种种经历和取得的成就。
律师这个职业从古至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维护正义、促进法治的重要角色。
在自愿选择了这个职业的人来说,法律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需要经过不断学习、努力奋斗和面对挑战的过程。
首先,律师在法律的道路上需要接受良好的教育和专业的培训。
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律师能够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专业技能。
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是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基石和起点。
其次,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进修,保持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因为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法律的知识和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律师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和法律发展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以应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在法律的道路上,律师需要有严谨的思维和分析能力。
法律是一个世界性的知识体系,它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律师需要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解读,把握问题的实质和本质,从而能够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律师在法律的道路上需要具备独立自主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作为一名律师,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他人利益和压力的干扰,始终坚持法律和伦理的原则和底线。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坚持公正审慎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法律的道路上,律师也会遇到挑战和困难。
有时候,律师需要面对复杂的案件和繁重的工作压力,需要处理不同的权益冲突和调解纠纷。
而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律师具备坚强的意志和适应能力,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才能够逐步积累经验和提升能力。
然而,律师在法律的道路上也会有一些光明的时刻和成功的经历。
当律师能够为当事人赢得胜利、维护公正和法治时,他们会感到高兴和满足。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能够体会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是有价值的,也会对法律这个职业充满信心和热爱。
综上所述,法律的道路是一条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道路,需要律师通过良好的教育和专业培训,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专业技能。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道路是通往目的地的路径,而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
在阅读《法律的道路》这本书后,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书以鲜活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解释,向读者展示了法律的内涵和意义。
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更加珍视法律的存在。
在书中,作者将法律比喻为一条道路,引导人们走向社会和谐与公正。
这让我想起了自己在生活中的一些经历。
每当我们走在大街上时,我们会发现路上有各种规定和标识。
这些规定和标识起到了引导和保护的作用,让行人和车辆可以有序地行进。
如果没有这些规定和标识,人们的行为将变得混乱和危险。
同样,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类似的角色,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不仅如此,《法律的道路》还深入探讨了法律的理念和原则。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正和公平,在社会中维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的存在让人们感受到对自己的保护,让人们对社会有了安全感。
正如书中所言:“法律是衡量公正的尺度”,它无偏无私,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与进步。
另外,书中还提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只有当大多数人都遵守法律时,法律才能发挥作用。
而法律的约束力则来自于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
当人们知道违法会受到惩罚时,他们就会更加慎重地考虑自己的行为。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法律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引导人们遵守法律。
读完《法律的道路》,我对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是保障公正和公平的重要工具。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为普通人,我们不能参与制定法律,但我们可以做的是遵守法律,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同时,我们也应该主动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增加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违法风险。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法律的道路》读后感当我翻开这本关于法律的书籍时,原本以为会是满篇晦涩难懂的条文和枯燥的理论,却没想到它引领我走进了一个充满思考和洞察的法律世界。
书中对于法律的阐述,让我想起了生活中的一件小事。
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周末,阳光懒洋洋地洒在小区的花园里。
我正在楼下散步,突然听到一阵激烈的争吵声。
循声望去,原来是小区里的两位住户因为停车位的问题吵得不可开交。
一位是开着豪车、西装革履的李先生,看起来事业有成、气势汹汹。
另一位是穿着朴素、头发有些花白的王大爷,脸上写满了无奈和委屈。
李先生大声嚷嚷着:“这车位我一直都停,你凭什么占了!”王大爷则据理力争:“这车位又没写你的名字,大家都能停!”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声音越来越大,引得周围的邻居纷纷围了过来。
这时候,有人提议说:“要不咱们找物业来解决吧!”大家纷纷附和。
物业经理很快就赶来了,他先是了解了一下情况,然后不紧不慢地说:“咱们小区的停车位没有明确的归属划分,按照规定,应该是谁先到谁先用。
李先生,您今天来晚了,王大爷先停在这儿也没错。
”李先生听了,一脸的不服气:“那我平时都停这儿,今天就不行?这也太不公平了!”物业经理耐心地解释道:“公平不是按照个人的习惯来的,而是要依据规定。
法律和规则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让小区的秩序能够正常维持。
”王大爷在一旁连连点头:“就是就是,都得按规矩来。
”李先生虽然还是有些不情愿,但在大家的目光和物业经理的坚持下,也只好作罢。
这件小小的纠纷,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和规则的重要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这样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那整个社会岂不是要乱了套?就像书中所说的,法律是一种确定性的指引,它告诉我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行事,无视法律的存在,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
在这个停车位的纷争中,物业经理依据小区的规定做出了判断和调解,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这种依据规则解决问题的方式,正是法律精神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在阅读完关于法律的道路的相关论述后,我仿佛被卷入了一场思想的风暴,心中涌起了无数的思绪和感慨。
文中对于法律的剖析,就像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精准地划开了法律那看似神秘的面纱,让我得以窥探其内在的肌理和脉络。
它让我明白,法律并非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冰冷条文,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紧密交织的存在。
就拿我身边发生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我家隔壁的老张和老王因为一块地的归属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老张说那地是他家祖上传下来的,老王则坚称自己有相关的证明文件,表明那块地归他所有。
这事儿一开始,双方都气势汹汹,互不相让,吵得那叫一个脸红脖子粗。
老张呢,是个急脾气,三句话不对就撸起袖子,好像要动手的架势。
他扯着嗓子喊:“我家在这住了几十年,这地一直就是我们的,你别想抢!”老王也不甘示弱,瞪着眼睛反驳:“你别在这胡搅蛮缠,我这有政府给的证,明明白白写着是我的!”这时候,村里的干部来了,大家都以为这下能有个定论了。
可没想到,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
干部们拿着各种文件、规定,对照着两家的情况,也是左右为难。
后来,没办法,这事儿就闹到了镇里的司法所。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可认真了,他们先是详细地询问了老张和老王的情况,然后又去实地查看了那块地,还走访了村里的一些老人,了解这块地的历史渊源。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算是见识到了法律的严谨和细致。
工作人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哪怕是一点点蛛丝马迹,都要追查到底。
他们一会儿翻文件,一会儿做笔记,那认真劲儿,就像是在破解一道超级难题。
最终,经过一番周折,司法所给出了公正的裁决。
原来,老张家里虽然一直认为那块地是他们的,但却拿不出有效的证据。
而老王的证明文件是合法合规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事儿让我深刻地感受到,法律真的是公平公正的。
它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只看事实和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通过这件事,我也明白了,法律不是用来束缚我们的枷锁,而是保障我们权益的盾牌。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在翻开《法律的道路》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一些表面的概念和常见的案例上。
然而,当我真正沉浸其中,才发现这是一场对法律深邃内涵的探索之旅。
书中对于法律的阐述,让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智慧与思辨的殿堂。
它没有那种枯燥乏味的说教,而是用一种理性且引人深思的方式,引导我去思考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角色。
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关于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的探讨。
以往,我总觉得法律应该是铁板一块,明确、坚定,不容置疑。
但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并非是完全僵化的,它需要在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
这就好比走钢丝,稍微往左或者往右偏一点,都可能导致失衡。
联想到我生活中的一件小事,让我对这种平衡有了更切身的体会。
有一次,我所在的小区因为停车位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小区的停车位有限,而新搬来的住户越来越多,这导致了停车位的争抢日益激烈。
有的住户主张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分配停车位,认为这样最公平;而有的住户则认为应该根据每家的车辆数量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这样更合理。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甚至闹到了物业那里。
物业一开始也是头疼不已,因为小区的规定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细则。
如果完全按照先来后到,那些家里有多辆车的住户可能会觉得不公平;但如果按照需求分配,又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去衡量谁的需求更迫切。
这时候,法律的那种平衡的智慧就体现出来了。
物业先是召集了所有住户开会,听取大家的意见,然后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小区的类似处理方式,最终制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分配方案。
这个方案并不是完美的,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方的利益,也让大家都能接受。
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法律不是简单的条文,而是在具体的情境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运用,以达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再比如说,书中还谈到了法律的预测作用。
它提到人们在做出行为之前,往往会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和预期来决定自己的行动。
这让我想起了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法律的道路》是著名法学家、政治家钱穆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早在1940年就已经问世并广受赞誉。
它承载了钱穆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思考和独特见解,对于今天我们理解和传承中华法制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阅读《法律的道路》,我倍感钱穆先生在教育、文化、人性等方面的博大精深。
首先,他以兴趣为基础,通过对历史上著名案例的分析与解读,使人敬畏于法律的力量,将法律从无法触及的权威体系变得平易近人,从而进一步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法治信仰。
其次,他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深刻指出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一些优秀元素,并对现代法律体系给与自己的批判。
尤其是他从中华法律文化的角度评述了二战后国际法和联合国的成立,为国人认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提供了独特思路。
此外,他还通过对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犯罪与刑罚等方面的论述,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除了其宝贵的文化贡献,作为法学经典著作,《法律的道路》也有着重要的价值。
它提供了一条深度思考、继承和发展传统法律文化的路径,不仅可以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提供借鉴,更可以为法律实践者在德治精神、法治建设等方面提供启示和支持。
在我的阅读体验中,《法律的道路》让我意识到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以及我们需不断探寻中华文化传统背景下,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和司法。
钱穆先生通过对法律、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考察,引导我们认识到了这种根深蒂固的“中华法治”的多重元素,并提出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路。
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了自己对法律、中华传统文化、法治建设等方面的思考,并对法治的含义、作用和途径有了更加客观科学的理解。
在我看来,创新思考和观点的提出是本书最鲜明的特点之一。
钱穆先生认为,借鉴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很必要,但中国传统法律理念和文化内涵绝不应被模仿和替代,向西方文化让步不等于向西方的法律体系让步。
他建议我们要摒弃“先入为主”的西式思路,凭借中华传统文化的本真内涵,突破传承过程中的瓶颈和挑战,真正做到中华法治的自我创新和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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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即预测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
【文章名称】:《法律的道路》,《哈佛法律评论》第10辑
【作者】: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
【文章背景】:对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的演讲。
一:文章摘要
霍姆斯在文章的开始直接的提出我们研究的法律是一门职业,其之所以成为一项职业,,归根结底只是因为我们需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会面临与国家公权力对抗,而且这种对抗对我们一定会产生危险。
即: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预测经由法庭所实现的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
不管我们对法律思维的新努力还是对法律条文普及,都是在围绕使预测更为准确和易于理解而做出努力。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霍姆斯分别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
第一: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中界定法律的界限。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是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为了造就良好的秩序,法律从道德中吸取养分,道德无处不在的影响着法律,如果法律超越道德,那么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与道德区别,正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中对于法律与道德混淆,将太多的道德判断带入法律中,使得我们无法看透法律即预测,并通过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责任的概念的定义以及牧师布道案中的“恶意”在法律和道德中的不同含义来证明道德与法律的混淆将对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会产生危险,并且创造性的提出了“坏人理论”:如果仅仅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久必须从一个换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去看到法律。
也就是尽可能的不用有道德含义的词语去表述法律,且用来表述法律的词语不带有法律之外的色彩,如此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
第二:法律的内容与发展中的动力——逻辑并非唯一起作用的力量,甚至不是最重要的。
霍姆斯指出这样一种谬误:我们认为所有的法庭判决结果看来都是逻辑推理的结果,并且认为法律判决也是如数学那样能够从普遍公理中推演出来。
真正的事实却是:在逻辑形式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彼此竞争的立法理由之相对价值及重要性的判断。
这种价值判断是存在于我们心中最根本最基层的价值观,例如:当在AB两个企业竞争中,A企业失败,我们不会判定B企业要付法律责任,因为我们认为自由竞争能更好的促进公众利益,而这种公共利益大于A企业的单独利益,这种价值判定基础到我们通常在进行推理的时候会忽略掉这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进而直接进入基于这样价值判断的逻辑推理。
所以法律发展的动力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力量——特定团体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偏好,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偏好会是社会利益。
第三:法律作为研究主题的现实状况及其所趋向的理想状态。
霍姆斯提出,在研究法律时,应当历史研究与法理学研究并重,但是我们现在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律的理性研究仍然是历史研究,历史研究当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生命的短暂迫使我们以第二手的方式信任绝大多数规则。
但是如果过分夸大历史研究,即如果制定一项规则的理由早已消失,且继续存在只是来自对过去的盲目模仿,那么就没有意义了。
所以我们现今应更多的关注价值被我们低估的法理学研究。
二:阅读思考
本文是作者为了鼓励法学院学生而做的演讲,文中处处洋溢着对法律研究的激情,作为一个初入法律之门的学生,没有办法深刻理解本文的所有精髓,但文中一些观点仍让我心潮澎湃。
其一:看到霍姆斯在谈到法律推理的逻辑背后存在着特定时间特定范围的价值判断时,我的一个长久疑惑——国家规定违法与否的界限到底是什么,得到了解释,是的,我现在可
以这样认为,对于一个行为,如果国家意志认为这个行为在这个时间段,这个地域范围内的价值大于其损害的其他价值的时候,这个行为不违法,反之则违法。
其二:霍姆斯提到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和因长期占用而获权的法律,我们究竟有什么理由就因时间的流逝而剥夺人的权利?这个问题也是我长久思考而未得到答案的问题之一,在初学时效时,我得到解释是为了社会的稳定,抑或就是书中所言的对和平的向往,而霍姆斯如此解释:如果你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享受一件东西并把它作为你自己的来用,那么不论它是财产还是一种见解,它都已在你的存在中生根,且对它的剥夺不可能不使你憎恨这种行为并试图保卫你自己,而不论你当初是怎么得到它的。
和人的最深层的本能相比,法律不可能再要求更好的理由。
对于你正在使先前的所有者感到失望这种说法,只是作为一种回应方式,你才提到原告的疏忽,使得他自己和他所宣称的地产逐渐疏远,而它和被告逐渐建立起联系。
尽管,对于这样一种解释我并不能马上接受和赞同,但它从另一个层面为我打开了一道思维之门。